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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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组通[2009]58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体现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中央同意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

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

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

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

受护理费,按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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