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7号
人事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7号)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护理费调整的范围,仍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通字〔1992〕1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调整标准。
由原每人每月5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因公伤残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问题,仍按国发〔1980〕253号、劳险字〔1992〕28号、人退发〔1993〕1号文件执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问题,按人发〔1998〕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起执行。
1998年8月4日——结束——。
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离休干部的护理需求日益增加,而护理费用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了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
那么,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呢?首先,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是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水平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会根据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离休干部的收入水平、护理服务的质量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
因此,不同地区、不同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来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因此,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执行是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来进行监督和落实的。
政府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等都需要积极参与到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执行中,确保离休干部能够按照规定享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并且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问题。
最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并且向社会公众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确保离休干部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到相关政策和标准,从而更好地维护离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其确定、调整、执行和公开透明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以便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为离休干部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9月29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
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为此,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
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
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3.28•【文号】民[1987]安字13号•【施行日期】198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8日民(1987)安字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部、民政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下拨经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
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一、离休费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休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河南省离休老干部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状调查及分析
河南省离休老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状调查及分析【摘要】老干部是历史,老干部是榜样,老干部是形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老干部工作不仅仅是组织部门工作,更是涉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社会的工作。
我省离休老干部目前平均年龄达84岁,已经普遍进入两高期,老同志的健康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点。
通过实地走访,文献分析等方法,了解河南省离休老同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基本现状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休老干部医疗保障现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实现领导干部年轻化,保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中共中央提出了废除实际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我国正式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制度的重大改革。
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广大老干部宽阔的政治胸襟和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
老领导、老同志们从党的事业出发,为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心甘情愿地把“接力棒”交给后人,满腔热情的欢迎和支持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实现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保持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坚强党性和宽阔胸襟,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离休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广大离休老干部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他们是建立新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功臣,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理应受到特殊待遇。
尊重他们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他们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一、河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基本现状河南地处中原,人口众多,革命老区多,离休老干部也多。
截至2011年底,河南省有离退休干部813432人。
其中离休干部47181人,平均年龄84.4岁,他们已普遍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以下简称“两高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提高高龄护理费标准【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2013﹞52号【发文日期】2013-04-22【实施时间】2013-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税校,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公务员局、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0元,即: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6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
以上对象中属于鳏寡孤独的(指未婚或丧偶且没有子女和包括没有经法律手续认可的养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0元。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是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一2006)中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五项指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中至少有三项需要护理的完全护理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管理,改进和优化服务,决定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以下简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护理费对象(一)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第6号)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护理费”。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规定,“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享受护理费”。
二、享受护理费条件按照民政部等部门政联字〔1993〕第6号和政干〔2013〕149号文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按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凭伤残等级证书)。
(二)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上述5项均需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三)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三、护理费审批程序(一)军队退休干部本人或监护人、家属提出申请。
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应到所在市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院鉴定结果,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理费申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民[1987]安字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1日民(1987)安字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几项经费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离休干部的公勤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后财字第735号《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发给,享受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二、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政干字第25号《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执行。
三、离休干部丧葬费,按当地同职级党政干部的标准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拨给的离退休经费中调剂解决。
附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1986)后财字第735号1986年2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到物价调整等因素,现决定对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全费标准,在三总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1984]参联字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
其地区分类、享受范围及有关要求仍按三总部通知执行。
公勤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份起执行。
附表:公勤费标准表(自1986年11月起执行)单位:元<font size=+1>──┬──────┬─────┬────────────────────地区│在职│离休的││和离│师职以││休的│下干部││军以│││上干│││部││├──┬───┼─────┤地区名称分类│全费│半费│1/4月标准││月标│月标│││准│准││──┼──┼───┼─────┼────────────────────第一││││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类地│68│34 │17│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区││││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第二││││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类地│70│35 │17.5│三类的地区)、广东省(不包括列入三、四类区││││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福建省的厦门市、广东省的广州市、汕类地│75│37.5 │18.75│区││││头市、海南岛、甘肃省的玉门市、青海省──┼──┼───┼─────┼────────────────────第四││││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类地│80│40 │20│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font>附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号1986年2月1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后勤部:为妥善解决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牺牲、病故的行政十七级或正团职以下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行政十六级或副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五十五元;行政十五级或正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六十元。
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
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流程根据《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大组〔2018〕6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为确保提高的护理费及时准确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现将具体审批工作流程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1.已认定的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2017年7月1日后死亡的离休干部)。
2.新增的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二、增发标准按《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大组〔2018〕66号)执行。
三、审批时间2018年11月9日-22日区委老干部局离退休科霍虹83622420区委组织部干部二科温鑫83635991区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王慧颖39661827四、审批流程1.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通知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到全市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明,其中在2009年以前已经按照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标准发放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需开具证明。
2.申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申报表》(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名单》(附件3)(一式五份),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局属事业单位需报主管部门审核);3.申报单位携带上述表格、干部的医疗证明或原始审核表、工资单到区委老干部局审核备案;4.申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审批,报财政部门。
五、发放要求涉及离休干部经费支付渠道变更的事业单位需要分为两段办理(指2018年1月起由社保转本单位开支的离休干部),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增加的护理费需要按照市社保中心《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经办流程的通知》进行办理。
2018年1月至今按照本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附件1:大组发[2018]66号《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申报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名单》附件4:市社保中心《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经办流程的通知》。
(完整word版)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1982年12月10日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根据《几项规定》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
在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一九八○年十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
其他行业的相当工资级别,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作出补充规定;执行地方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后实行。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1.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依据是京组通〔2003〕67号-详见《手册》(五)P135,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39号)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湖南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湖南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湖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根据离休干部的生活需求和医疗保障情况而设定的,旨在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根据相关规定,湖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范围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两个方面。
日常生活护理包括饮食、起居、卫生等方面的护理服务,医疗护理包括疾病治疗、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求,护理费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护理项目和护理等级进行细化和调整,以确保离休干部能够获得合适的护理服务。
二、护理费的申请和发放。
离休干部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护理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将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求审核护理费申请,并进行发放。
护理费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离休干部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护理服务。
三、护理费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护理费的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滥用、挪用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确保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四、护理费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变化,护理费标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离休干部的生活和医疗需求,不断改进护理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护理费标准,确保离休干部能够获得合适的护理服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设定的,是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护理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护理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不断完善护理服务,满足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能够为离休干部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您们好。
我们是系统内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在同行业中一直处于最低水平。
省联社和县商行对我们多年的呼声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县农商行虽在近两年增点福利,也是杯水车薪,比同业同行少得可怜。
为维护我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迫切请求领导对照有关规定及相邻同行同业水平,尽快解决养老生活待遇低下问题,其理由是:一、应参照享受农业银行退休人员同等养老待遇水平。
纵观历史,xx年前县人行营业所与农村信用社合署办公,xx年——xx年农行管理信用社,xx年同农行脱离关系至省联社成立初期,信用社职工(包括退休)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同银行一致的,属于事业单位标准。
但省联社成立后不久,对在职领导和员工工资福利节节攀升,年年增加。
而对退休人员不管不问,当成额外包袱负担,现在农行退休的每月生活补助近xx元,其他福利费5、6千元,我们去年人平才3900元,“本是同根生,相差何太殊。
”二、增加养老补助福利费有文有据可凭。
如。
中办发[xx]16号文第六条讲“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
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盐城市盐人社[xx]510号文件(此件不公开)讲:对市其它事业单位离退体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该文附表(2)中,如30-39年工龄补贴标准:科员每月2439元,办事员2334元。
目前,人行、农发行、江苏银行,城商行已参照此执行了。
农业银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虽略低,但正逐年增加。
向此标准靠近。
我们农村信用社原也是事业单位,理应执行事改企退休养老补贴之规定。
三、对照毗邻淮安市农商行有例可鉴。
最近我们调查了淮安、金湖、涟水、盱眙4区、县农商行,退休人员从xx年起均实行工龄生活补助,即退休人员在职时工龄每年每月发20元,退休后每年每月发15元。
而且其他福利都在7-8千多元不等。
淮安市也属苏北欠发达地区,他们能发,我们盐城建湖不比淮安差,我们也应该执行这个办法。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6.19•【文号】民[1985]安35号•【施行日期】1985.06.1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民〔1985〕安35号1985年6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政治部、后勤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 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
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作者:来源:《老友》2015年第05期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应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要求,现将近年来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有关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相关政策待遇整理归纳如下:一、提高医疗待遇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4.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5.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6.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离休干部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他们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离休干部的养老护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护理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应当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离休干部的年龄普遍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各异,因此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护理需求等因素,确保护理费标准能够真正满足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
其次,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应当与当地物价水平和离休干部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存在差异,离休干部的生活水平也因地区而异,因此护理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离休干部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护理服务,同时也不能给地方财政造成过大负担。
在确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时,还应考虑到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护理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因此在制定护理费标准时,应当注重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离休干部能够得到优质的护理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障政策和离休干部的经济状况。
离休干部是国家的重要群体,他们在工作期间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当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因此,在制定护理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到离休干部的经济状况,确保他们能够承担得起护理费用,同时也不能给离休干部造成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当地物价水平、护理服务质量和效果以及离休干部的经济状况,确保离休干部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护理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不能给地方财政和离休干部造成过大负担。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为离休干部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2007]20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离龄护理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要进一步关怀的指示,根据组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的发放,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发放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组通字[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对可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善意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可同时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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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组通[2009]58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体现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中央同意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
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
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
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
受护理费,按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