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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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本表,计算其本年抵免额。

二、报送期限本表随《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

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第A、B、C、D、E列次1.第A列“境内”:填写个人取得境内所得相关内容。

2.第B~D列“境外”:填写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相关内容。

3.第E列“合计”:按照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E列=第A列+第B列+第C列+第D列(三)本期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1.第1行“国家(地区)”:按“境外”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来源国家(地区)名称。

2.第2行“收入”: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3.第3~6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4.第7行“费用”: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7行=(第4行+第5行+第6行)×20%。

5.第8行“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8行=第2行-第7行-第5行×80%×30%。

6.第9行“应纳税额”:按我国法律法规计算应纳税额,并填报本行“合计”列。

7.第10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

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着眼于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需引起关注的问题给予提示。

一政策主要变化与考虑《公告》主要解决了三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公告》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所得来源地划分规则;二是修改和完善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此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总体维持原“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结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境内、境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步调整了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方法进行了完善。

三是完善征管配套规定。

《公告》解决了诸如抵免凭证、境外纳税年度不一致处理等问题,新增境外所得追溯抵免,便于纳税人申报境外所得抵免,避免产生国际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一)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确定所得来源地是划分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及其纳税义务的基础和核心。

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公告》对境外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地原则进行划分;对不动产转让所得和股权等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防范个人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名义转让境内不动产等个人跨境避税行为,我国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已明确被转让企业的股权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不动产所在国享有征税权。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系 ”。
税 抵免计算 明细表》的填报 方法。
境 外 所 得 税 抵 免 方 式


( ) 外 所 得 税 的 直 接 抵 免 一 境
企业直 接来源 于境外 的所得 采用直接 抵免方 式 。 企 业直接来 源于 中国境外 的应税所 得分 为两大类 : 一 类 是来源 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的所得 ;一类 是在境外 未设立分支机构 , 但有来源于 境外的利息 、 租
作为企业年度 审报表 中较 为复杂 的一张报表 ,对 于其 与相关年度 申报表 中相 关数字 间的表间关系和表 内关 系, 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 一是 , 意见不一 。本文结合案 例,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境 外所得税
收抵免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财税 E0 9 1 5号 ) 《 20]2 、 国 家税务 总局 关于发布 ( 企业境 外所得税 收抵 免操作指 南)的公 告》( 0 0年第 1号 ) 探讨一 下 《 21 , 境外 所得
3% , 0 ) 不符 合我 国规定 的持 股 比例 , 因此不 能 实行 间
接 抵免 。 三 、 例解 析 《 外 所得 抵免 计 算 明细 表 》 案 境 的填 报
税税率 为 1% 0 。假设 甲企业 20 0 9年 《 境外所得税 抵免 计算 明细表》中, 、 、 三 国的第 1 ABC 6列均为 0 2 1 ,0 0年 三 国也均无 已超过 5 年抵补 期的未抵 免税 额 。请填报 甲企业 2 1 年 《 00 境外所得抵免计算 明细表》( 1 。 表 )
公司又拥有孙公司 6 % 0 的股份 。在这多层控 股公司 中, 每一层均拥 有下一层 2% 0 以上 的股 份,母公 司与 子公 司属直接控制 ; 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 , 持股 比例 实行 间接抵免 。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2020年05月13日来源:中国税务杂志作者:杨昌睿宋哲周优曹琦欢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案例1:居民个人王某2019 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 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 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 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万元,股息收入4 万元;同时在境外B 国取得利息收入5 万元。

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

王某根据A 国和B 国税法规定,在A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 万元,同时在B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 万元。

王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

)分析:1. 计算2019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为便于计算,我们以表格方式对王某2019 年度取得的境内和境外各项所得进行分类,详见表一。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2.限额抵免方法: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B:境外抵免限额与实际已交税款孰低;C:境内应纳税额;D:低于限额时的应补税额;倒扣法:汇总应纳税定额=A-B(孰低)顺加法:汇总应纳税定额=C+D【例】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采用倒扣法(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2)A、B两国的扣除限额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或者50×25%=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或者30×25%=7.5(万元)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小计
境外所得 抵免所得 税额合计
13
12
14
15
16
(11-12)
17
18(15+ 19(12+14 16+17) +18)
填表说明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 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 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 源于某国(地区)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 内、境外应纳税所得 总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表样
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 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行次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11
按简易办法计算
本年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额
未超过境外所得 税抵免限额的余

本年可抵免以前 年度未抵免境外
所得税额
按低于12.5%的实 际税率计算的抵免

按12.5%计算的抵 免额
按25%计算的抵免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 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已缴纳所得税 在本年度允许抵 免的金额。按第 10列、第11列 孰小值填报。
填报纳税人本年 在抵免限额内抵 免完境外所得税 后有余额的,可 用于抵免以前年 度结转的待抵免 的所得税额。按 第11-12列金额 填报。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 填可未本外表13报抵抵年所A列1纳免免度得金08税以、抵税额0人前结免额3填0本年转的,报第年度到境按。营符抵得(效的有业合免,地税,效利境条所区率填税润外件得)低报率所税的来的于按计得额股源实1照算2以间息国际实的.5及接所有际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 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2.1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表 样
行次国家(地区)境外税后所得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境外税前所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小计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小计1
23456789(2+…+8)10111213(10+11+12)14(9+10+11)15161718(14+15-16-17)1
- - - - 2
- - - - ...
- - - - 9
- - - - 10合计 - - - - - - - - - - - - - - - - -
2.1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填报解析行次国家(地区)境外税后所得
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小计123456789(2+…+8)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样表)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样表)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本表,计算其本年抵免额。

二、报送期限本表随《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

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第A、B、C、D、E列次1.第A列“境内”:填写个人取得境内所得相关内容。

2.第B~D列“境外”:填写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相关内容。

3.第E列“合计”:按照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E列=第A列+第B列+第C列+第D列(三)本期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1.第1行“国家(地区)”:按“境外”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来源国家(地区)名称。

2.第2行“收入”: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3.第3~6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4.第7行“费用”: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7行=(第4行+第5行+第6行)×20%。

5.第8行“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8行=第2行-第7行-第5行×80%×30%。

6.第9行“应纳税额”:按我国法律法规计算应纳税额,并填报本行“合计”列。

7.第10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境外所得的税收问题。

境外所得税抵免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示例来详细了解境外所得税抵免。

假设一家中国企业 A 公司,在 2022 年取得了来自国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同时,A 公司在境外B 国设有一家子公司 B1,B1 公司在 2022 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B 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B1 公司已在 B 国缴纳所得税 60万元。

首先,我们来计算 A 公司在国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按照 2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1000×25% = 250万元。

接下来,我们看境外所得部分。

B1 公司在 B 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已缴纳所得税 60 万元。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B1 公司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为 200×25% = 50 万元。

由于 B1 公司在 B 国已缴纳的所得税 60 万元大于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0 万元,因此,A 公司可以抵免的税额为 50 万元。

经过境外所得税抵免后,A 公司 2022 年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国内应纳税额 250 万元+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0 万元境外已纳税额抵免 50 万元= 250 万元。

通过这个示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作用和计算方法。

它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在境外经营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公平的地位。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如何填报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如何填报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作为企业年度申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其与相关年度申报表中数字间的表间关系和表内关系,让许多财务人员苦恼不已。

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详述《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一)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

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即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其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控制”关系的会计和税务差异1.控制的范围不同。

税法上的“控制关系”,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

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

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控制关系”。

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案例解析

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案例解析

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案例解析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案例解析我国居民企业甲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70万元,A国税率为30%;从B国(未设立分支机构)取得租金所得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万元,B国税率为20%。

甲企业拥有C国子公司6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向甲企业派发了216万元股息,C国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税率为10%。

请填报甲企业2016年《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

解析:1、《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见上表)第1列“国家或地区”: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以及从B国取得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甲企业持有C国的被投资企业60%的股份,甲企业从C国收到的股息所得应采用间接抵免方式。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

A国第2列=70万元,B国第2列=40万元,C国第2列=216万元。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A国第3列=70÷(1-30%)=100(万元)。

B国第3列=40÷(1-20%)=50(万元)。

C国第3列=216÷(1-10%)÷(1-20%)=300(万元)。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第19列-第2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第26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A108020第4+8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

35.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35.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目录一、表样二、表单基本情况三、表单填报详解四、表内、表间关系五、填报案例一、表样二、表单基本情况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三、表单填报详解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税〔2017〕84号规定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009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表实务

2009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表实务

2009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表实务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一主要税收政策规定1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各项所得,对已分配但尚未汇回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所得申报纳税。

2关于境内、外所得亏损弥补问题1)企业来源于境外同一地区不同项目的盈亏可以相互隬补;2)企业境内经营所得不得隬补境外经营亏损;3)境外所得可以隬补境内经营的亏损。

新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额;3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包括:1 / 61)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按分配额及股权比例应摊计给投资方的部分,2)投资方取得分配股息红利在来源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3)投资方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减免税待遇, 应视同已缴税款进行抵免。

4)不包括以下税款:(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抵免限额:1)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不足抵免限额的,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抵免;超过抵免限额部分,按抵免限额抵免。

当年不再抵免。

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的余额进行抵补。

2 / 63)企业境内与境外所得应单独核算,年终合并申报。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境外所得税税额及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4)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所得税明细表填报实例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所得税明细表填报实例
所得为800万元,同期
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 外已缴纳了30%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税率为25%。 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
解:(1)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30%)=200(万元) (2)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3)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60万元>扣除 限额50万元。 境外所得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50万元。 (4)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800+200)×25%一50=200(万元)
表附六 《境外所得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填报实例 • 【例】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60万元, 同期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 元,在境外已缴纳了20%所得税,前五年尚 未抵免的税额为10.75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 为25%。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 得税额。 •
• 解:(1)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20%)=175(万元) • (2)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175×25%=43.75(万元) • (3)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75×20%=35万元<扣 除限额43.75万元。 • (4)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43.7535=8.75<10.75 • (5) 境外所得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即当年抵免的税款: 35+8.75=43.75 • (6)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175)×25% 一43.75= -15(万元)(请办理退)?
• 答: • (1)分回股息还原为税后利润=90/(1-10%)=100 (2)计算税后利润负担的企业所得税=100/(1-20 %)×20%=25(万元) (3)分回股息还原为税前所得=100+25=125(万元) (4)股息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lOO×10%+25=35(万 元) (5)抵免限额=125×25%=31.25(万元) (6)抵免税额=31.25万元 (7)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0+125)×25%一 31.25=2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 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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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原文地址: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作者:墨育新秦文娇又是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作为企业年度审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于其与相关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的表间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

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探讨一下《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一)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

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即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其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二、"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1、控制的范围不同。

税法上说的"控制关系"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

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控制关系"。

2、控制的算法不同。

间接抵免的算法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孙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第三层以此类推。

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纳的税收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份采用连乘法计算,而非会计上对股份公司的间接股份判断采用的相加方法。

例如,我国母公司拥有某国子公司55%的股份,子公司又拥有孙公司60%的股份。

在这多层控股公司中,每一层均拥有下一层20%以上的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属直接控制;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持股比例为33%(55%×60%),符合我国规定的20%持股比例,可实行间接抵免。

若子公司只拥有孙公司30%的股份,虽然母公司与孙公司也属间接控制,但持股比例为16.5%(55%×30%),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持股比例,因此不能实行间接抵免。

三、案例解析《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居民企业甲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A国分支机构的分回税后利润70万元,A国税率为30%,2009年甲企业应承担的A国分支机构经营亏损10万元;从B国(未设立分支机构)取得租金所得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万元,B国税率为20%.甲企业拥有设在某C国子公司6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向甲企业派发了216万元股息,C国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税税率为10%.假设甲企业2009年《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中,A、B、C三国的第16列均为零,2010年三国也均无已超过5年抵补期的未抵免税额。

请填报甲企业2010年《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见附件)解析:1、第1列"国家或地区":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以及从B国取得租金所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甲企业持有C国的被投资企业60%的股份,有直接的"控制关系",应采用间接抵免方式。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

A国第2列=70万元,B国第二列=40万元,C国第2列=216万元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A国第3列=70÷(1-30%)=100(万元)B国第3列=40÷(1-20%)=50(万元)C国第3列=216÷(1-10%)÷(1-20%)=300(万元)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即第4列只适用于总分机构直接抵免方式,而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不得抵免,因此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不得填报。

A国2010年可以弥补2009年的亏损10万元,A国第4列=10(万元),B国无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4列不填,C国采用间接抵免方式第4列不得填报。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但现行税法尚无具体规定,A、B、C三国第5列一般不填。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

第6列=3列-4列-5列A国第6列=100-10=90(万元)B、C国第4、5列都为0,所以第6列=3列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境外盈利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境内盈利不得弥补境外亏损。

本案例甲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大于0,无亏损可弥补。

A、B、C三国第7列均不填。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第8列=6列-7列,A、B、C三国第7列都没填,第8列=6列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我国法定税率只有一个25%,A、B、C三国此列均填25%.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第10列=第8列×第9列A国第10列=90×25%=22.5(万元)、B国第10列=50×25%=12.5(万元)C国第10列=300×25%=75(万元)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A国第11列=70÷(1-30%)×30%=30(万元)B国第11列=40÷(1-20%)×20%=10(万元)C国第11列=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16÷(1-10%)×10%+216÷(1-10%)÷(1-20%)×20%=10(万元)=84(万元)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内"应纳税额"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0行"应纳税额",本案例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

境外"应纳税额"来自于本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本案例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来自于本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8列抵免限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0行+《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8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8列)。

A国第12列=(25+22.5)×90÷(100+90)=22.5(万元)B国第12列=(25+12.5)×50÷(100+50)=12.5(万元)C国第12列=(25+75)×300÷(100+300)=75(万元)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此列来自于第11列与12列较小者。

A国第13列=22.5万元、B国第13列=10万元、C国第13列=75万元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第14列=第12列-第13列。

A国、C国第14列都不填;B国第14列=12.5-10=2.5(万元)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A、C国均不填。

B国第11列小于第12列,第15列=第14列与上年第16列较小者。

B国也不填。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

根据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先抵当年的,有余额时才能用以前年度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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