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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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的填报

原文地址: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作者:注册税

务师齐洪涛作者:墨育新秦文娇

又是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作为企业年度

审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于其与相关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的表间

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

年第1号),探讨一下《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

(一)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

式。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

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即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其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

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

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

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

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

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二、"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

1、控制的范围不同。

税法上说的"控制关系"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

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

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

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控制关系"。

2、控制的算法不同。

间接抵免的算法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于母公

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孙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

第三层以此类推。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

纳的税收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份采用连乘法计算,而非会计上对股

份公司的间接股份判断采用的相加方法。

例如,我国母公司拥有某国子公司55%的股份,子公司又拥有孙公司60%的股份。在这多层控股公司中,每一层均拥有下一层20%以上的股份,母公司与

子公司属直接控制;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持股比例为33%(55%×60%),符合我国规定的20%持股比例,可实行间接抵免。

若子公司只拥有孙公司30%的股份,虽然母公司与孙公司也属间接控制,

但持股比例为16.5%(55%×30%),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持股比例,因此不能实行

间接抵免。

三、案例解析《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居民企业甲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从A国分支机构的分回税后利润70万元,A国税率为30%,2009年甲

企业应承担的A国分支机构经营亏损10万元;从B国(未设立分支机构)取得租金所得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万元,B国税率为20%.甲企业拥有设在

某C国子公司6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向甲企业派发了216万元股

息,C国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税税率为10%.假设甲企业2009年《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中,A、B、C三国的第16列均为零,2010年三国也均无已超过5年抵补期的未抵免税额。请填报甲企业2010年《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见附件)

解析:

1、第1列"国家或地区":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以及从B国取得租金所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甲企业持有C国的被投资企业60%的股份,有直接的"控制关系",应采用间接抵免方式。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A国第2列=70万元,B国第二列=40万元,C国第2列=216万元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

/(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

A国第3列=70÷(1-30%)=100(万元)

B国第3列=40÷(1-20%)=50(万元)

C国第3列=216÷(1-10%)÷(1-20%)=300(万元)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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