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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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孕妇劳动法条例孕妇上班有受到公司的照顾吗?(新增孕妇劳动法条例)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2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1.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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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解除怀孕女职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仍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无法协议一致、经济性裁员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属于违法解除。
二、怀孕女职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
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如果符合过错性解除的相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三、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有什么法律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
“怀孕女工≠“免辞金牌请看劳动法第39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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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免辞金牌请看劳动法第39条之规定!法务之家出品导读:鉴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期,《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对女职工予以保护。
在实践中,很多女职工误认为因怀孕或其他特殊生理期而获得了“免辞金牌”,有的甚至仗着自己是孕妇企业拿她没办法,有恃无恐,违反劳动纪律;有的打算生完小孩,享受完政策优惠就离职;还有的女职工早在进入单位的时候就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她等企业录用了以后才提出怀孕的事实,且要求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正常发放工资。
这种情形下,企业就觉得自己稀里糊涂当了一回“冤大头”,这对企业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请看法院一则案例,法官答复:问:桂女士原系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202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岗前培训时,公司向桂女士告知,未请假擅自离岗2天以上,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后桂女士怀孕,自2022年4月10日起,桂女士未向公司请假,连续4日不到公司上班。
后公司书面通知桂女士,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答:用人单位对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针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的女性职工。
本案中,桂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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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8-4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
怀孕女员工协议解除合同
![怀孕女员工协议解除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20579f0e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f8.png)
尊敬的[员工姓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现就您怀孕期间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如下通知:一、合同背景您于[入职日期]加入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期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在合同履行期间,您于[怀孕日期]怀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您享有孕期保护权利。
二、合同解除原因1.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实际情况:鉴于您目前处于孕期,根据公司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以及考虑到您的身体状况和工作需求,公司决定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合同方式1. 协商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 解除日期:双方同意自[解除日期]起解除劳动合同。
四、解除合同后的待遇1.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您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将按照您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2. 产假待遇: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3. 其他福利:您在解除合同前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予以结算。
五、其他事项1. 交接工作:请您在合同解除前,妥善完成手头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交接。
2. 离职手续:请您在合同解除后,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协商期限]内,与我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
逾期未协商一致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感谢您在过去的工作中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祝愿您孕期顺利,家庭幸福!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通知日期]。
员工孕期解除合同
![员工孕期解除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724b7848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bb.png)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近期我司收到一则员工孕期解除合同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员工基本情况
该员工,女,于2022年1月1日入职我司,担任某部门助理职位。
该员工于2023
年4月1日怀孕,并于2023年7月1日向我司提交了《女职工生育申请表》。
二、合同解除原因
根据《女职工生育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司确认该员工已进入孕期。
然而,近期我司接到该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原因如下:
1. 员工个人原因:该员工表示,由于家庭原因,她无法继续在我司工作,因此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
2. 孕期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该员工在孕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司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处理措施
1. 遵守法律法规:我司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该员工
孕期解除合同事宜。
2. 联系法律援助:鉴于该员工孕期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我司将积极联系法律援
助机构,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3. 协商解决:我司将与该员工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呼吁全体员工
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予以特别关爱和保护。
在此,我司呼吁全体员工,关心关爱女职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平等、尊重的工作环境。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公告日期:2023年7月15日。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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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们国家,⼀些职⼯,尤其是对于⼥职⼯来说,在⽉怀孕期间,有的时候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那么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国家的规定,除⾮是犯有重⼤的⾏为错误上才需要进⾏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在怀孕期间的妇⼥职⼯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详细的往下看。
在我们国家,⼀些职⼯,尤其是对于来说,在⽉怀孕期间,有的时候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那么怀孕期间等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国家的规定,除⾮是犯有重⼤的⾏为错误上才需要进⾏,否则在怀孕期间的妇⼥职⼯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详细的往下看。
⼥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解除、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不能以⼥职⼯怀孕、⽣产和哺乳为由解聘⼥职⼯。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届满时,⽤⼈单位也不得,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职⼯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上夜班、问题《》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以上(含7个⽉)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也会被无偿辞退的6种情形
![怀孕也会被无偿辞退的6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fb4891711eb91a37f1115c22.png)
怀孕也会被无偿辞退的6种情形自“二孩”法律正式实施后,不少“一孩”妈妈准备再添“二孩”。
但现实中,生孩子难免影响工作,处理不好甚至会丢了“饭碗”。
法律对孕产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这是一定的。
可是,准妈妈们更该知道,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在一些条件下,依然有被“辞退”的可能性。
案例一: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退获支持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打算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
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
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先是大吃一惊,后来内心窃喜,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
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
最终,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物流公司与丽丽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保护孕妇么
![劳务合同保护孕妇么](https://img.taocdn.com/s3/m/dd717c3e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cf.png)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对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劳务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自然也承担着保护孕妇的职责。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在孕妇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孕妇相应的保护。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对于孕期、产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也就意味着,孕妇在孕期、产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孕妇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
这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在保护孕妇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法律对孕妇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孕妇权益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害孕妇权益的行为:1. 解除孕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孕妇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孕妇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降低孕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孕妇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若用人单位违法降低孕妇工资,孕妇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3. 恶意调岗:用人单位不得恶意调岗,使孕妇从事不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
若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孕妇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未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保障其身心健康。
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孕妇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为了更好地保护孕妇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建议:1. 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孕妇权益保护的认识。
孕期女职工保护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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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职⼯保护法律如何规定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它为我们设定⾏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为⽅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孕期⼥职⼯保护法律如何规定有疑问呢?下⾯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孕期⼥职⼯保护法律如何规定关于孕期⼥职⼯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职⼯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单⽅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的劳动合同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产后⼀年,才能与⼥职⼯解除劳动合同,但⼥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 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谓“夜班劳动”⼀般系指从当⽇22点⾄次⽇6点从事劳动或⼯作。
怀孕⼥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氧化碳、⼆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烯、氯⼄烯、环氧⼄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标准的作业;(2) 制药⾏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进⾏的⼟⽅和⽯⽅作业;(5) 《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处作业。
3、适当给予⼯间休息或适当减轻⼯作。
《⼥职⼯保健⼯作规定》第⼗条规定:“妊娠满7 个⽉应给予⼯间休息或适当减轻⼯作。
”《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些有针对性的规定:⼥职⼯妊娠7个⽉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间休息1⼩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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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呢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1、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2、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怀孕
![劳动合同怀孕](https://img.taocdn.com/s3/m/9b3f7de7360cba1aa811da85.png)
劳动合同怀孕篇一:女职工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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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鉴于在本人的网络办公室上经常有女士询问关于女职工怀孕及生育的待遇问题,现将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做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如有欠妥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关于休息休假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给女职工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用人单位自由把握。
另外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我们河北省对晚婚晚育的公民另有产假奖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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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24年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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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1有的用人单位会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此时,就需要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该怎样进行赔偿?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单位能否辞退哺乳期女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二、辞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中规定女职工处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对女职工进行赔偿。
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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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备怀孕期间,如果女性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在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女性职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而备孕期间并不在这个范围内。
那么,在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1.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在备孕期间,女性职工出现了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了上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备孕期间解除女性职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属于违法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1. 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赔偿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止。
但是,在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年限应当从备孕期间开始计算。
3. 赔偿金额在备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女性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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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九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员工三期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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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劳动法体系中,员工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这三个阶段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员工三期解除合同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就员工三期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员工三期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对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的法律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给予了保障。
二、员工三期解除合同的合法性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在员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女职工自愿解除合同,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简要说明:(1)女职工自愿解除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书面提出解除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性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三期合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这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的法定要求。
三、员工三期解除合同的争议处理在员工三期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以下是对几种常见争议的处理方式: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女职工对解除理由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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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
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间上的概念。
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
企业应制订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
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
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
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
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5、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
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
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
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
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
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