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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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平等:A
B
宪法上的平等: 国家
A
B
二、两种平等的原理
形式上的平等——机会平等——近代宪法 实质上的平等——条件平等——现代宪法
1、形式上的平等:“机会平等”“机会均等”
即宪法所保障的每个人在其人格的形成和 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
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平等原理。
三、平等与合理差别
合理的差别是指具有合理依据与合理程度 的差别。
合理的差别的判断标准:
(1)区别对待必须“目的”明确,也就是它 必须是为了实现大家所一般认同的正当目 标;(2)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 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手段。即程度合理, 差别程度没有超出目的之所必要。
形式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主要依据通常是能力、 德行和业绩。
五、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
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54
年宪法 (二)具体规定: 1、民族平等权:宪法第4条 2、选举平等权:宪法第34条 3、男女平等权:宪法第48条 4、反对宗教歧视:宪法第36条 5、修宪对于平等权的引申和扩展
思考:如何看待法院以名誉权受损受理该案? 调解结案说明了什么?
案例百度文库析:年龄歧视案
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 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 人员的公告。四 川大学法律硕士杨世建因为36周岁年龄超限不能报考, 认为人事部规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他构 成了就业歧视。
(三)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落实
判断某一项立法或者某一种行政措施是否存在 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第一,目的是否合理,符合宪法所容许的目的
第二,手段是否合理,所运用的手段要与其所 要实现的目的合乎比例。
第三,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
美国三种审查标准:最严格的标准、中度的标 准、较为宽松的标准。
2005年10月31日,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快递了起诉书,状告人事部拒绝他报考 公务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 理事项,这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 予受理。 杨随后上诉。
2006年3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 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4年3月2日,周一超在浙江省嘉兴市被执 行死刑。
案例三: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高考 分数划分不公案
山东青岛三名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由于未能 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 就读重点大学。2001年8月23日,他们分别委 托律师,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 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理由是,由于 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 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 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比山东低100多分。
思考:平等的实质是什么?
平等权是有限的,不可能要求绝对平等,一般允 许合理的区别对待。
3、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
近代宪法——现代宪法
实质平等取代形式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只是一种对形式上的平等原 理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原理,而不存在替代关系。 也就是说,现代宪法所确立的实质上的平等原 理,并没有推翻或者代替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原 理,它们共同在现代宪法下运行,只不过运用 在不同的领域里。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VS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一)宪法平等权的含义
1、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立法者非拘束说”
所谓宪法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适用法律都是 平等的,即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但在立法 上则不一定是平等的。
2、法律内容平等 “立法者拘束说”
二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 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 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 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 民的声誉和名誉,粗暴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 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 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 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 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
案例二、乙肝就业歧视案件
周一超,22岁(2004年3月2日),浙江大学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毕业生。
2003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浙江省嘉兴 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笔 试排名第三,面试后总成绩排名第五,在二百 多个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但是最后一关体检他 被查出了是乙肝“小三阳”,按当时《浙江省 国家国务院录用体检标准》,周未被录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两种错误认识:
绝对平等——大锅饭——计划经济 无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立法上的不平等—
—歧视广泛存在
案例分析:地域歧视案
2005年4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被两 位河南籍公民诉至了法院,理由是该派出所在无任何 证据证明在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 前提下,在辖区的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 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 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
实质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类型更多,更为复杂。
例如,我国法律中采用的几种合理差别的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 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
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 权利的限制。
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歧视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无合 理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四、宪法平等权的含义
宪法保护的平等权主要是针对立法权、针对国家 公权力的行使发挥作用的。
所谓宪法上的平等,不仅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 等,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即在立法内容上就 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人在立法上都拥有平等权 利。
平等并不仅仅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还指制定 法律的平等即立法平等。
法律适用之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谁也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立法平等则是指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对所 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对待,不承认谁有优越的地 位。
第一章课后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有关户口、年龄、性别、身高、乙肝 等歧视问题的思考和关注,在中国开始得到越 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和尝试维权。非理性的歧视 正在考问中国的平等权宪法保护。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平等权的含义? 2、什么是合理的差别对待? 3、平等权的法的性质。 4、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哪些领域适用不同的平等原则?
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然适用于对人身自由、精 神自由、人格尊严乃至政治权利等宪法权利的 保障。比如投票权
实质意义的平等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第一,在权利主体上,男女平等、种族平等和 民族平等的实现,就是实质上的平等所期待的 客观结果
第二,在权利内容上,主要适用于对经济自由、 社会权的保障领域,目的在于使经济强者与弱 者之间恢复法律内在所期待的那种主体之间的 对等关系。
周一超无法接受这个现实,2003年4月2日晚 上周一超把自己关在家里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2003年4 月3日,周购买了菜刀和水果刀,并于下午3时 许,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局511办公室。他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 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不合格,而另一位手 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类。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 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 死。
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 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教育部发 司法建议书,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9月3日,最高法院告知他们:根据《行政诉 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也就是说,3位当事人应该到北京 市一中院起诉。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平等权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的一 般原则,同时又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平等权在整个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 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 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 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 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 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平等权
案例一、身高歧视案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 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2001年12月23日,成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 员,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 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身高165公分的蒋韬 认为侵犯了他的平等权。
蒋韬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中写道: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 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 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请求确认 “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该 内容的广告等。
如果立法上不能做到平等,即使做到适用法律 上的平等,也仅仅实现的是一种实际上的不平 等,因为其法律在前提上就是不平等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
形式平等
平等权
法律内容平等
实质平等
法律适用平等
(二)宪法平等权的法的性质
宪法所保障的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权,是宪法的 一个原则或原理,还是宪法所保障的一个具体 的基本权利?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以被告侵犯原告“名 誉权”为由,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将在5月23 日开庭审理。
思考:派出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地域歧视?
新华网郑州2006年2月8日电记者8日从有关部 门获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 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 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 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 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现代宪法所确立的一个平等原理 思考:“条件平等”=“结果平等”?
平等不等于平均,结果平等不是平等权保 护的内容。
“结果平等”=平均主义
所有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起跑——形式平等 按照不同的类别分组赛跑——实质平等 共同点? 不承认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不管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也不 论起跑线是否相同,所有人同时到达终点。
意义深远:“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对于反对特权意义重大。
缺点是什么?
如果不问个人差异,一味统一平等对待, 越是有利于现实中具有强势特征的人,而 不利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导致现实 中的不平等
2、实质上的平等 “条件平等”
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 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 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9月8日,3位当事人及其家长决定终止这起 诉讼。
问题: 1、以上案例是否侵犯了平等权? 2、歧视与平等权的关系? 3、宪法保护平等权的含义?
一、如何理解平等权?
有绝对的平等吗?
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天资以及能力等方面存在先 天性的差别,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
平等权原理:现实中的人具有先天性的差别,但任何 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为此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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