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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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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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综述[摘要]市场的作用是巨大和不可抗拒的,然而市场失灵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使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就需要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调节和干预。能担当起干预市场失灵职责的,只有政府。

[关键字]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和谐

自从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揭示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作用之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认可、接受、实施和采用。事实证明,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交易公平,提高生产效率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运行,人们也发现,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也存在市场经济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如何弥补市场经济的这种缺陷,很重要的需要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调配者发挥作用,于是产生了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一、市场失灵

现代西方经济学严格证明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然而这是在十分苛刻的条件下才成立的。现实中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即会出现市场失灵。

(一)市场失灵的概念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的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或低效率。[1]市场失灵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四种类型及多种表现[2]。这两个方面是指内在性失灵(指市场缺陷或缺乏给市场带来的局限和不稳定性,这往往表现在微观领域)和外在性失灵(指市场对外部的宏观经济造成不稳定和社会

带来冲突,这主要表现在宏观和社会领域)。三个层次是指微观的不经济性、宏观的不稳定性和经济与社会的不协调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方面:市场的局限性,市场的非普遍性,市场的不稳定性,与社会的不协调性。

(二)市场失灵的成因

关于市场失灵的成因,众多学者的意见大部分相同,但也存在差异。综合而言,市场失灵主要有以下几种成因:

1、外部效应。[1][3][4][5] 外部效应是指经济主体的活动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自身的成本或者受益上,却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坏处。现实生活中,外部效应存在非常广泛,只要存在外部性,资源配置的效率就难以实现,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市场机制下,每一个体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会主动参与追求公共利益的行动,因此不利于增加正外部性、减少负外部性,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佳配置水平。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就需要政府采取税收、补贴及法律规制等各种手段,增加正外部性行为的受益和负外部性行为的成本,解决外在效应问题。

2、垄断。[1][4][5]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是自由的、充分的竞争,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竞争是不完全的,存在垄断问题。它表现为市场上出现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家供应商、甚至是独家垄断的局面,垄断厂商通过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使市场均衡作用失灵。

3、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应失灵。[1][4][5]公共物品时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抑或无法全部生产,必须由政府提供,或者由政府和企业、个人共同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公共物品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样在市场上被自发而有效地生产出来,

适用于私人物品的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等原理,未必适用于公共产品。因此公共物品一般只能由政府财政的方式来配置,或者在政府参与下参与配置。

4、不完全竞争。[3]市场的真谛在于竞争,常态的竞争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持续、良性前行。市场竞争可以概括为不同的竞争模式,如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其中,完全竞争的模式是理论上的乌托邦,因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凝聚等原因总会存在不同形式的垄断现象。

5、信息不对称。[1]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假定条件是“信息是完全的”。但在现实中,信息一般是不完全的、不对称的。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信息不对称会破坏市场机制运行的“优胜劣汰”作用,以致出现“优汰劣胜”的资源配置。

6、市场缺陷。[1][4]收入分配不公,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上产品供应失衡,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失衡等市场缺陷都可能引起市场失灵。

二、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1、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6]市场经济的巨大推动力使资本主义经济不停息地运行,以致创造了封建社会不可比拟的巨大社会生产力。然而“守夜人”的理念并非尽善尽美,市场也会出现失灵。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外部环境的限制,使得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的力量。

2、市场经济的局限性。[7]主要表现为: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市

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3、政府的优势。[2]政府在对付市场失灵时,与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政府的征税能力、禁止力、惩罚力都很强,而且政府更能节约交易成本。政府之所以具备这些优势是因为它具备两个突出特征:成员的普遍同质性,强制性权力。

4、市场与政府的结合是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必然走向。[8]现实市场的不完全性使政府的干预具有必要性,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弥补市场的不足,解决现实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实践表明,政府干预的目标与实际的干预绩效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大范围的政府干预效率并不高。因此,要求政府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各个阶层的收入和财产再分配加以调节,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社会协调发展,决定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性。

三、政府干预的一般原则

政府干预的原则,大部分学者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阐述,主要有以下观点:

1、张雅洁认为,经济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做出明确的规制[3]:

(1)政府干预法定原则。第一,权力来源合法原则。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预经济运行时,必须事先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合理设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正当使用的方式。第二,程序合法。强调政府干预的程序化运作,既能发挥干预行为的正面功能,又能在权力运行设计的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干预行为不发生或少发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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