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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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 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 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 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 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原第三条。增加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提出的 煤矿水害防治新的理念。
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 细则。 原第二条。删除了原“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 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 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例如,焦煤九里山矿14采区采用底板注浆加固及改造技术, 而15、16采区采用疏水降压技术进行水害防治,15081工作面由于是 放顶煤开采,采取的防治水措施是对物探低阻区及含水层破碎带注 浆加固。
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 行采掘活动。
原第八条。原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现改为“应当进行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更具体。在第三章中矿井水文地质补充 勘探对各种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均有具体的补充勘探要求。增加“水 害隐患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内容,“未查明”“未消除” 两选一,要么是查明了无水害隐患,要么是查明了有水害隐患,则 必须消除此水害隐患才能生产。
专家再次审查,按桂局长要求参考《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修改后汇总于12月初成稿。并与2018年3月全国征求意见,再次修改
后定稿。
2018年6月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
颁布,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细则
规程>规定>细则
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前言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全国 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出 台距今已有9年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需要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邢 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 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比如地面区域水害治 理技术、微震监测技术、对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的方式等 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应用。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 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 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 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 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 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 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原第四条。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 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 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 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 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 掘活动。
在原第八条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均有 权利下达紧急撤人命令,为人员安全撤离赢得宝贵时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井下探放水 矿井防治水技术
地表水防治 顶板水防治 底板水防治 老空水防治 水体下采煤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注浆堵水 井下排水系统
本次修订将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水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成 熟技术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今天我们通过 对新、老规定对比,了解新规定的改进内容和原因。源自文库
《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哪些改变?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 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原第五条。增加原第十条基础上修改内容,原第十条为水文 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现改为所 有矿井。实际上水文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也会发生水害,必要的 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是必须储备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 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 应急处置制度等。 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部分制度,这是对防治水 方面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煤矿防治水细则》
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煤矿防治水规定》修改工作
启动会,之后专家组立即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桂来
保局长在启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具体研究了修订工作的技术方
案,明确了各章节修订人员。11月底完成修订初稿,经通稿后发各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原第七条。增加“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内容。由于同一 矿区不同矿井、同一矿井不同采区、同一采区不同工作面的水文地 质条件不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也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的水文地 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露天煤矿防治水 水害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及实施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原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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