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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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的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I』圭塾垒!竺!!兰!三望型.j耋茎■—匮雹啊论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的完善梁伟摘要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7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新修订的Ⅸ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相应分析,希望藉此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请求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请求时效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1—02一、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概述(一)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解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第39条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上看,国家赔偿时效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国家赔偿法》第39条中的时效属于请求时效,而非诉讼时效。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只丧失权利人的胜诉权,而并未丧失实体民事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这点可以从《民法通则》第128条及《民通意见》第17l条之规定得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而在《国家赔偿法》中,请求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仅丧失胜诉权,并且丧失了了实体权利,唯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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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0题,单选30题,多选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1994B.1995C.1996D.2010答案:D.2010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

A.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B.打击预防犯罪C.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D.规范国家经济秩序答案:A.C.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3.()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B.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答案:C.D.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答案:A.B.C.D.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A.违法征收财物B.行政裁决不当C.制定的法规错误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答案:A.违法征收财物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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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馆吃饭,在消费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发票,店主以发票用完了拒绝开发票,两人发生口角。

市民甲扬言要去税务局举报该饭店偷税漏税的行为,店主乙以为甲不会为了区区56元去举报他,说:谁不去举报,谁就是孙子。

市民甲一气之下到管辖的某区税务局举报店主乙,不想市民甲前后跑了十几趟,税务局也没有对店主甲进行处理。

市民甲气愤之余扬言要告税务局不作为的行为,税务局在这样的情形下对店主甲进行了100元的罚款,并同时做出对市民甲奖励1元人民币的决定。

市民甲觉得税务局奖励自己1元钱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侮辱,自己前后跑了十几趟,车费也化了近百元。

遂将该税务局告上法庭。

税务局辩称: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是按照举办违法金额的大小来决定的。

因此,对于市民甲的举报事实,奖励1元人民币已经是超过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是依法行政的正确决定,断没有侮辱市民甲的意思。

请你根据上述描述,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对这起乌龙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二、甲为某县民政福利中心主任,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审检查小组到乙所经营的电气制造厂检查,乙明确告诉甲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款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

甲发现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假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该企业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审查,在5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该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约700万元人民币。

同时,甲在这5年期间多次向乙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一)之后乙和甲闹掰,乙找到甲要回那送出去的20万元,甲十分气愤,直接将乙赶出自家大门。

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我们国家赔偿法是从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在1994年5月12日,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

其中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等等。

▲一、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从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

在1994年5月12日,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

其中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等等。

1、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2、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国家赔偿法是从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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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 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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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公民 ▪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法人。
▪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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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 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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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
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在行政赔偿中 以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在司法赔偿中以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 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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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本条是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或其合法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因过错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恢复,从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决定以及执行等程序。

第三,强调了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而义务主体则是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亮点呢?本市的赔偿案件状况如何?记者手记是保护也是约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个人被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侵权后,想到最多的是怎样才能恢复“自由、清白”,一朝无罪释放就恍如再生、感激涕零,即使心有再多委屈也不敢向国家索赔损失。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是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是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救济的方式。

与此同时,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受害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但赔偿义务机关以前有错不认错,认错不愿赔,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救济的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是对这一状况的纠正。

有人担心新《国家赔偿法》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

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言是必要的,再强大的个人在国家强力机关面前都是弱势的。

执法风险成本增加了,通过倒逼机制,会促使国家机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更加细致认真,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因此可以说,新《国家赔偿法》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约束。

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本市法院共受理刑事国家赔偿案件近90起。

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友莉分析说,纵向看,近年来个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呈稳步上升态势。

这与公众要求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不无关系。

《国家赔偿法》在刚实施的前五年本市总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才50余件。

但从绝对数量上看,本市个人要求刑事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并不很多,最终真正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就更少了。

这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设置过高的门槛不无关系。

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

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浅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之赔偿范围应做的增补

浅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之赔偿范围应做的增补

范 围 , 指 国家对 国家机 关实 施 的哪些 行 为承 担赔 偿责 任 , 是 也就 为 。所 以将抽 象行 政行 为 加入 到 国家赔 偿 的 范 围之 内是 原则 性
是 国 家可 以赔偿 的 行 为范 围和 事 项 范 围 。我 国 自 1 9 9 5年 实 施
的 问题 , 正如有 些学 者 认为 的可 以对 其加 以限制 。 了维护 抽 但 为
果。草案” “ 虽然 把 精神 损害 赔偿 纳入 国家 赔偿 法 中 , 是它 仍末 是针 对近 年来 “ 腐渣 ” 程 、塌 桥事 件” 但 豆 工 “ 的发 生 , 就 更应 该把 这 对 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 准 以及对 精神 损 害赔 偿如 何确 认作 具
能成 为一 纸空 文 。 草 案 “ 中只 规 定“ 成严 重后 果 的应 当支付 相 造
在 一些纰 漏 , 别是 在赔 偿范 的进一 步 改进
三 、 有公 共设施 设 置致 害行 为赔偿 的纳入 必要 公 我 国长 期实 行 的 《 国家 赔偿 法》 公有 公 共设 施之 害 的 问题 对

我 国现行 的 国家赔偿 法 与其他 国家 相 比显得 比较狭 窄, 仅仅
公有 公共 设施 致 害纳 入 国家赔 偿 的范 围 。 当然这 种 赔偿 也不 是 国家 工作 人 员违 法管 理 的公共 设 施造 成损 害 的才 是 国家 赔偿 的
范 围。
体的 规定 , 无疑 会对 精神 损害 赔偿 的 实施产 生 困难 , 这 使其 有可 无 限的 , 即国家只 可对那 些 由 国家 机关直 接 管理 的公共 设施 或 由
的 工作 人 员违法 行使 职 权 , 害 公 民、 人 或其 他组 织 的合法权 会 大大 限制 国家赔偿 诉讼 的 范围 , 可能 造成行 政机 关利 用抽 象 侵 法 还 益造 成 损害 , 害人 有依 照本 法 取得 国家 赔偿 的权 利 。 受 国家赔 偿 行 政行 为逃避 诉讼 的恶 果 , 也必然 会放 纵 了行 政机 关 的违法 行 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案件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国家赔偿案件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国家赔偿案件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裁判规则01、行政赔偿案裁判规则: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本条时仍然坚持了违法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04期02、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裁判规则: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

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2期案例文号:(2011)法委赔字第1号03、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裁判规则: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几大亮点

《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几大亮点

是一 元体 系 , 即坚持单一 的过错 归 责理论 , 在过错 归 责原 则之 中包括 其他 的归责 原则 ; 二是二 元体 系 , 认 为侵权 责任 应 以过失责 任与危 险责 任作为 归责原则 的核心 ; 三是 三元体 系 , 这种体 系 的主张者认 为归 责 原则应 基于 主观 意思而 归责 的“ 意 责任 ” 基 于 客 故 , 观信赖 而归 责 的 “ 失 责 任 ” 纯 粹 基 于危 险而 归 过 和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19 于 94年 5月 1 日颁 2
布 ,9 5年 1 1 E正 式 实 施 , 行 初 始 被 盛 誉 为 19 月 t 颁
少有 以下几 大亮点 。

“ 中国法治建 设 的里程碑 ” 成为 国家尊 重 和保 障人 , 权 的重要标 志 。然 而 十 五 年来 , 法 却一 直 在 争议 该 声 中踯躅前 行 。其 缺 陷主要表 现在 以下几个 大 的方 面 : 是在立 法宗 旨上 , 一 由于归责 原则 过于简单 及免
前有很 大完善 , 志着我 国宪政 制度 的 巨大进 步 以及 对人权 保 障的提升 。 标
关 键词 : 国家赔偿 法 ; 解读 ; 亮点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 3 9 (0 0)4— 0 2— 6 92 0 9~ 12 2 1 0 0 5 0
《 国家赔偿法 》 修订后 的几大 亮点
吕 萍
( 道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 铁 河南 郑 州 405 ) 50 3
摘 要: 历经十五年争议的《 国家赔偿法》 于修订颁布 , 终 新法在归责原则 、 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刑事 拘 留导致赔偿 的责任 确 定、 民的精神 损 害赔偿 、 公 民主 与平 等精神 、 赔偿 程 序 的合 理规 范等 六个 方 面较之 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J],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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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实施十多年来,它对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确实推动很大,其历史作用不可磨灭。

但是,任何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弥补的,比如,该法当时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太合理等。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它有如下主要亮点:首先,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也不例外。

但是,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以,在一般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正如上述所讲,我国以前在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证明时,是要求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司法机关有责任,不然就败诉。

然而,作为相对官方来说比较弱势的公民这样可能吗?难度太大了,怎么举证呀?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就好了,实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就是改由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举证了。

你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证明不了受害人是如何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你官方就是败诉。

比如,河南警察‘躲猫猫’案件,只躲了一星期就被揪出来正是如此。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损 失 赔偿 原 则 ; 偿 标 准 基 本 属 于抚 慰 性标 准 。 国 家 赔偿 的方 式 , 赔 即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之探讨

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之探讨

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之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国家赔偿的范围有所扩大。

但是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仍不适应法治国家“人权本位”的时代精神,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适当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应该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关键词间接损失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经十多年,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困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对间接损失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存在困惑。

笔者试就这一问题及相关思考予以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间接损失赔偿的现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明确了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不赔偿间接损失的原则。

对间接损失的定义,学界争议不大,通说认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其中心在于“未来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在民事案件中早已得到认可。

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去界定这个间接损失的范围,都应该给予受损害人以最大的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不仅规定了积极的损害赔偿,也规定了消极的损害赔偿,根据德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损害范围通常包括积极的、消极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另外,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赔偿法也有类似规定。

法国给予积极的赔偿。

在我国,针对财产损害,《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如对于违法罚款、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己经拍卖的,只给付已扣除拍卖费用之后的所剩价款,不给付该财产出租或使用能够获取的收益;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济性费用开支,对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更是一概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摘要: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

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决定中,对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改进。

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这可以说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必将对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这次修改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亦有值得我们反思之点,思之以图能够实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再完善。

本文通过对各国归责原则进行比较,从而择其优者以为我所用。

关键词:违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一个难产儿终于从母体中脱出,呱呱坠地。

此消息一经传播,就引起了学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共鸣,并对此寄予厚望。

这次修改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顺应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发展潮流,顺应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呼声。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功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国家对其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所依据的标准。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表现在:(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价值取向的体现。

(2)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居于基石地位,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核心。

(3)采用哪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多方面问题。

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的归责原则在欧美国家,各国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可谓是大相径庭,各有千秋,相差甚大。

大体有以下几种:(1)以公务理论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2)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并行的归责体系。

(3)违法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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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部分条款: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五条(新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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