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交接管理的通知-He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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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工业大学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摸清家底,解决遗留问题,依据教育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和《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开展一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意义和目标1、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
开展资产清查盘点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
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有利于规范学校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适应新的高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任到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2、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各类资产现状。
通过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的状况,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2)建立、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盘点,进一步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真正实现资产信息管理网络化,为学校发展提供真实的资产信息数据。
同时也为国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3)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工作内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含学生)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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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与挑战作为中国最大的省份之一,安徽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使得企业在这片土地上茁壮成长。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这迫使安徽省政府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本文将探讨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与挑战,并就其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它有助于提升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可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的财富。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和分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其二,它推动了国企改革的深化。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是国企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国企的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规范指导。
然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一,核心理念的贯彻存在困难。
管理办法强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评估、合理监督和优化配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偏差或者漠视。
他们可能过于注重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国有资产的长期价值,或者对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二,监管机构的能力不足。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监管机构的科学评估和有效监督,但是一些地方监管机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工作,这也对管理办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宣传与培训。
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对企业和相关企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同,培养科学的管理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体系。
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确保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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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村(居)集体资产的租赁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房屋及构筑物(含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厂房、体育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出租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级财政、国资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共同共有的资产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二)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需清空;(三)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应取得产权人的授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进场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报备;(三)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的,须经“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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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九条“国资委”统筹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监督,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监督、指导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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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数据库、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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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
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07e336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d.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合政[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四日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行政机关、党政组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
具体包括:一、国家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二、依法出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取得的收益;三、依法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四、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授权经营机构、未纳入授权经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经营机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该授权经营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产生国有资产收益的5日内,须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申报。
第六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的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收益列入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由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统一安排,用于国有资本增量投入、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
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b7c1eb6c175f0e7dd13731.png)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868216f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bf.png)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f15d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9.png)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2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四类: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200元,专业设备为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然不够规定的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的会计核算起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确定。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可多次使用的器具设备。
货币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
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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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制度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制度一、背景为规范合肥市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本暂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制度适用于合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
三、预算编制原则1、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预算编制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求预算通过对历史数据分析,并结合经济趋势,提出有依据的预测数字,科学合理且具体实用。
2、连接需求和资源原则预算编制要面向未来,尽可能反映企业需要的资源投入,合理利用企业资源。
3、预算平衡原则预算的收支尽量平衡,确保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当预算的支出超出收入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预算的平衡。
4、合理性原则预算反映企业的客观经济实际情况,预算的收支计划,必须按照这个情况预算制定。
五、预算制定和审批程序预算是企业管理经营的重要工作,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制定和审批。
1、预算制定的程序(1)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经济权利和经营目标,进行年度预算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2)企业应该在编制预算之前,向所有部门及负责人征求预算的意见,根据所有意见进行预算编制。
(3)企业应该随时对预算进行修订,根据市场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利润状况进行修订预算。
2、预算审批的程序(1)企业的年度预算由企业的经理负责上报,审批通过的预算数据,依据其类别、等级,财务部门应能够掌握其逐层的审批过程和相关文件,预算未经过审批,不得实施。
(2)企业应该每月将预算报表及时提交市国资委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每季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抽查其经营财务数据,并提交合肥市国资委审批;对于短期预算超支、长期预算调整,应及时上报合肥市国资委。
(3)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程序、企业年度预算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六、预算执行监督1、绩效管理企业应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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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其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为:(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但单位价值(指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作为低值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资产配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出租出借、处置、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报备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盘点、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一)无形资产归口科学技术研究院和校务部,其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校务部负责学校校名及名誉权的管理;(二)流动资产归口财务部管理;(三)固定资产归口财务部管理。
(四)对外投资归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
(五)在建工程和植物资产归口总务部管理。
第十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归口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盘点、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强化论证,从严控制,科学配置。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为:(一)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三)财务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后,报学校批准执行;购置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以上的专用设备的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教育部审批。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健全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信息,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教职工使用的资产,各单位须建立领用归还制度,教职工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保管人(领用人)可随时申报,使用单位汇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月集中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并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