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争议处理法律路径
法律学_土地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从法律学的角度,对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土地纠纷案件概述土地纠纷案件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问题引发的纠纷。
根据纠纷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土地所有权纠纷:指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因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2. 土地使用权纠纷:指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的纠纷。
3. 土地收益权纠纷:指土地收益权主体之间因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4.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因承包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1. 土地所有权纠纷(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
(2)分析:土地所有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在某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被告则认为涉案土地归国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国家所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土地使用权纠纷(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
(2)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主体、期限、用途等问题。
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应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期限、用途等,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在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则认为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土地收益权纠纷(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
(2)分析:土地收益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土地征收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征收制度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却造成了诸如“卖地式”土地财政、农民所得补偿无法维持生活等问题,实践证明,建立良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无论对国家公益的实现还是对村民私益的保護都有着重要意义。
标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破解路径1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征地补偿范围狭窄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农民承担的损失远远超过这一点,如耽误工作引起的损失、经营损失、预期的土地收入等。
这些间接损失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
1.2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具体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是根据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明确了补偿和安置费标准。
这种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考虑到土地自身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完全忽视土地潜在巨大价值,原土地使用者所获得的补偿只占到土地巨大价值的极小比例,长此以往,会导致贫穷进一步加剧,进而使社会出现更多不稳定因素。
1.3补偿方式单一从国内现有征地补偿办法来看,主要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承担农民安置的任务,直接给钱是比较妥善的方法。
然而,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来维持农民未来生活,这种解决办法难以持续,时间久了农民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也令人担忧。
目前,我国的农民征地补偿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进一步完善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概述2.1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基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认为相关权利人因公益受到的“特殊牺牲”,国家需全部补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与征收标的物有间接联系的其他非财产损失,使其能以该补偿重新恢复与征收标的物被征收前同等水平的财产状况。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土地确权工作是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能够为农民提供更稳定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在土地确权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多样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流转不规范、地界划分模糊等因素,导致土地权属存在诸多争议。
有的土地在多次流转过程中,相关手续不完备,造成权属关系混乱;有的相邻地块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引发邻里之间的纠纷;还有一些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存在争议,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测量技术和标准不够统一土地确权需要进行精确的测量,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采用的测量技术和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使用传统的测量工具和方法,精度较低;有的则采用现代的卫星定位和遥感技术,但数据处理和解读可能存在偏差。
此外,对于山地、丘陵等地形复杂的地区,测量难度较大,容易出现误差。
3、农民对政策的理解和参与度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确权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确权的程序和要求不太了解,导致在确权过程中配合度不高。
有的农民担心确权后会失去土地的承包权,或者对确权后的土地用途和流转存在疑虑,从而对确权工作持观望甚至抵触的态度。
4、确权工作经费不足土地确权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测量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资料整理等。
但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拨付的工作经费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这导致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也难以保证。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
例如,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流转等方面,缺乏详细的法律依据,使得在确权实践中遇到问题时,难以依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确权实践的优化路径1、加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针对土地侵权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 寻求和解,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
或调解的方式寻求和解。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
者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和解无法达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
侵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解决纠纷。
3. 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寻求
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提供
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协商。
4. 咨询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咨
询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机关,寻求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这些
部门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和指导意见。
5. 调解仲裁,除了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解决。
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处理土地侵权纠纷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解决、寻求专业帮助、咨询相关部门以及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严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所有权、流转、承包、征收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
土地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
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寻找最佳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当土地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不要激化矛盾。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沟通,尽量避免采取激烈
的行动,以免加剧矛盾。
在进行协商和调解时,双方应该坦诚相待,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对方的权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土地纠纷,可以寻求
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严
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院的裁决,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违法手段。
最后,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是通过多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或调解员参与协商,通过专业的调
解来解决矛盾。
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恢复土地使用秩序。
总的来说,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是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途径相结合,寻求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当事人应该保持理性,尊重法律,尊重对方的权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纠纷的和谐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土地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
土地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土地合同纠纷是在土地交易或土地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纠纷形式,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困扰。
当出现土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迅速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那么,土地合同纠纷该向哪个部门求助,才能最快解决呢?土地合同纠纷解决途径1.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很多土地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因此,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可以寻求帮助的机构。
这类部门可以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协调解决土地纠纷,并发挥管理职能,确保相关土地交易合法合规。
2.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也是处理土地合同纠纷的重要机构之一。
该部门可以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开发、管理等方面提供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土地合同纠纷,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司法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合同纠纷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是处理土地合同纠纷的司法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途径,将纠纷交由法院处理,以依法解决问题。
解决土地合同纠纷的建议1.在签订土地合同前,应认真了解合同内容,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发生纠纷。
2.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在不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尽量寻求和解。
3.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寻求专业意见和帮助,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当遇到土地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司法机构求助,以最快、最有效地解决纠纷。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希望本文对解决土地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浅谈当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路径
商户的需求信息也记 录在网上 , 时更新 网站信 息的 内容 。这 及
样 有 利 于 农 产 品生 产 者及 时 了 解 市 场 需 求 、 格 波 动 等 信 息 进 价 行 生 产 和 销 售 ; 过 网 站 还 可 以整 合 合 作 社 、 纪 人 、 户 与 超 通 经 农 市 对 接 的 基 本 资 料 、 易 记 录 及 信 用 记 录等 信 息 , 他 超 市 及 交 其
4 “ 超对 接” 景下 石家 庄完 善农产 品 流通 的对 策 农 背
41 建立 网站 。 供 供 需信 息 , 建 沟 通 平 台 。 少 盲 目性 . 提 搭 减 在 国家 “ 村 通电话 , 乡能上 网” 程的基 础上 , 着 网 村 乡 工 随 络 覆 盖 范 围 的扩 大 和 上 网 人 数 的 增 加 。 家 庄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石 搭 建 B B C的 供 需 平 台 。 从 生 产 、 销 到 终 端 零 售 的 资 源 进 22 把 分
征集不 以所有权人的 同意为条件 , 而以宪法规定 为参 照。因此
强 制 性 和 补 偿 性 是 土 地 征 收 的两 个 基 本 特 征 。本 文将 集 中 讨论
用 途发生 了改变 . 即农转非 的过程所 带来 的巨额增值与 集体土
地 原 来 的 使 用 者 和所 有 者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国 家 土 地 规 划 和 管 是 制 用 途 的结 果 。我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吴 敬 琏 曾在 一 次 全 国政 协 经 济 组 上 发 言 称 : 地 用 途 改 变 所 产 生 的价 值 是 源 于 国 家 和 整 个 土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优化路径。
一、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多样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流转不规范、地界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属争议频繁发生。
一些土地的归属存在多个主张方,各方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给确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测量技术和标准不统一土地测量是确权工作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采用的测量技术和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使用传统的测量工具和方法,精度较低;而有的地方则运用了先进的卫星定位和测绘技术,但数据处理和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误差。
这使得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难以保证,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质量。
3、农民参与度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确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他们认为确权只是政府的工作,与自己关系不大,或者对确权的流程和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参与。
此外,一些农民在确权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诉求未得到充分满足,对确权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4、确权工作经费紧张土地确权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测量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资料整理等。
但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难以保障足够的工作经费,导致确权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的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土地确权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空白。
这使得在确权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依法解决问题。
6、档案管理不规范土地确权工作会产生大量的档案资料,包括土地调查登记表、权属证明材料、测量数据等。
但一些地方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如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保存不妥善等,容易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影响确权工作的后续查询和利用。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点与监督路径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点与监督路径作者:姚红彭兵刘丽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10期摘要:针对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要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监督领域,准确认定国有财产的损失,保证监督的精准性、规范性。
实践中,相关行政行为的作出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被监督主体仍应当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税收入管理等其他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完善治理。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不全面履职且国家利益仍受侵害的,检察机关要敢于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并适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关键词:国有财产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17年12月27日,某地产集团公司在湖南省某县级市竞得五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以其子公司——某置业公司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份。
合同签订后,预交的保证金15.24亿余元转入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非税账户”)。
2018年2月至11月,某市财政局以“退保证金”名义两次将已进入非税账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给置业公司2.9亿余元。
置业公司用该笔资金缴清五宗地块契税及其中一地块剩余土地价款,并办理了该地块不动产权证,申请了抵押贷款26.5亿余元。
截至2019年9月4日,某市财政局未追回违法支出给置业公司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
2019年6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在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交办下级院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市院”)。
考虑受让地产企业影响力及案情重大复杂的程度,长沙市院决定自办该案,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调查,查明财政部门违法支出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上述违法情形后,于2019年9月9日向某市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追回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同时针对该市在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衔接不顺畅、机制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问题,于2019年9月11日向某市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监督职责和管理力度,治理监管失范问题。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收土 地 。 同时 , 国家 出于公共 利 益 的考 虑 , 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或 者 对 国 有 土地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时 , 所 涉 及 的单 位 应 当服 从 国 家 的 需 要 , 不得 阻碍。 其次, 土 地征 收 具 有 补偿 性 。土地 是 农 民生 活 的 重要 保 障 。当土地 征 收把集 体土 地 的所有 权改 变
法》 。在 产权 、 补偿 标准 和补偿 范 围方 面都 缺乏 足 够 的法 律 依 据 。其 次 ,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不 明确 。 《 宪法 》 、 《 土地 管 理法 》 都 明 确 规定 : 土地 征 收 、 征 用均 以公 共 利益 需 要 为 目的。但 是 , 相 关 法 律 不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法 律 制 度 的缺 失及 完 善 路 径
刘 大 鹏 ( 陕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陕西 西安
摘
7 1 0 0 6 8 )
要: 随 着我 国 经 济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及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被 征 收 而 用 于非 农 建 设 。在
及救济机制。
关键词 : 集体 土地 ; 征收 ; 法律 制 度
作 为不 可再生 资源 的土地 是 “ 民生 之本 ” 。农 村 的土地 既是 生产 资料 , 又是 社会 稳定 的保 障 , 决 定 了它 的双重 属性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快 速发 展 及各地 城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收 而用 于 非农 业 建 设 。在 此 种 背 景 下 , 完 善 我 国集体 土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规 范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行为, 切实 保 障 被 征地 者 的 利益 ,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它 不仅 是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的重 要 内容 , 也 是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针对案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现 代化发展。
汇报范围
农村土地法
重点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 、补偿等方面的案例,探讨土地权益 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监管 等法律问题。
农业法律
围绕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 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案例,研究 农业法制的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法 制保障等议题。
推广农业环保技术和模式
03
鼓励和支持农业环保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
的环境效益。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 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明确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措施。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 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科技创新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未来农业的发展将更加依赖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将成为核心竞争力。因 此,建议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和推广,提高农民对新技术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成果总结回顾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本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具体案例,揭示了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强调了案例分析在完 善相关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05
实践经验分享与启示
先进地区或企业成功做法介绍
01
02
03
土地流转规范化
一些先进地区通过建立土 地流转平台,规范土地流 转程序,确保土地流转的 合法性和农民的权益。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村与村之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村与村之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村与村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当两个或多个村庄之间发生土地纠纷时,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处理: 1. 首先,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村干部或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达成和解。
协商时应提供各自声称的土地权属证明,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调解。
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争议土地,听取双方陈述意见,调查取证,努力促成调解协议。
3. 如果乡镇调解仍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仲裁申请。
县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调查,查阅历史档案,作出公正仲裁决定。
4. 如果一方对县级政府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市、州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上级政府应组织专家进行复议,作出终审裁决。
5. 如果通过上述行政途径仍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应保持理性,不得采取非法占地、破坏等极端行为,切实维护村民关系和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承包地细碎化解决的依据及路径
理论视野总第248期20农村经营管理 2023.10保障粮食安全不仅要守住耕地的数量,还要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在有限的存量土地上进一步挖掘稳产增产的空间。
解决承包地细碎化对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
”农业农村部近期出台了《关于稳妥开展解决承包地细碎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审视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治理的法理依据与可行路径。
一、承包地细碎化:从现象演变为问题承包地的细碎化包括空间形态上的细碎化和产权归属上的细碎化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耕地的物理空间形态,不同地质地貌类型的差异化非常显著,例如峰丛洼地、岩溶槽谷地貌类型的耕地细碎化程度明显高于盆地、平原,后者则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上,一户的承包地由多个零散地块组成,地形地貌意义上的一块土地被分割由不同的农户承包经营。
承包地的细碎化是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综合导致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产生的制度土壤。
其一,自然条件和我国人多地少的人地紧张关系,客观决定了耕地的细碎化。
受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气候状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适宜耕种的土地在空间上呈现不连续的状态,是由自然规律所决定的。
我国山地、丘陵、高原等地形占陆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即使是平原,耕地也会被河流沟渠所划分。
其二,我国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为“诸子均分”模式,在多子家庭中,土地随着继承而在子嗣之间被不断细分。
其三,集体土地的分配以公平为原则,以家庭中的农业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故而在实践中采取了地力高低不同的土地相搭配、距离远近的地块相组合的方式,即“肥瘦搭配、远近插花”。
这使得承包地具有地块数量多、肥瘦不同、远近不一的特征。
其四,伴随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飞速发展,尤其是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往往在城市郊区、农村的耕地上修建穿行,导致承包地被人为切割,加剧了细碎化程度。
土地出让合同争议救济路径探讨
=、仲裁解决争议 的优越性
1 、效率高。我国仲裁法第9 条规定 :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 出后 , 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 或者 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不予受 理 ”。一裁终局制较之于 二审终审制,在程序上简易得多。避 免了当事人异地奔波的 艰辛 , 又提高 了化解争议的效率。同时裁决 的效力与判决的效 力在法律上是 同等的。 仲裁法第6 条规定 : “ 2 当事人应 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另一方 当事人可 以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 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 当执行。” 这就从法律的层 面上确立 了裁决与判决 具有 同等的法律地位 。 2 、权利 自治 能力增强。仲裁案件受理不 受地域 管辖 和级 别管辖制约。 当事人可
高。庭审 比较 注重程序 审查 ,对实体 审查不 是很严 密。究其原 因 ,法官 “ 通才 居 多,而 “ 土地专才”稀少。法官每 天办理的案件所涉三百六十行 ,不可能对每一行都 有精深研究 ,所 以判决质量不高也是难免 的。法官队伍与仲裁 队伍 的整体素质各有所
长。
4 、诉讼 费用 高。由于实行二审终审制 ,一 、二 审诉讼收费和应诉 开支累计 高于
一
、
诉讼解决争议 的弊端
1 、诉讼 时间长、程序复杂。我国诉讼法律制度 实行 二审终 审制。必要时还可以 启动再审程序。诉讼周期极 为漫长 ,使争议长期得不到懈 决。如土地 出让合同争议 ,
随着 时间的推移 ,其争议会衍 生出其他经济损失 以及土地得不 到及 时的开发利用 ,社 会负面影响会随之放大 。 2 、诉讼管 辖不确 定。 由于土地 出让合 同标 的价款一般 都 非常 巨大 。少则 几百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周明星
【期刊名称】《农村实用技术》
【年(卷),期】2024()2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三权分置”制度承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能,《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纳入物权编赋予其物权属性,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提
高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在具体实践中,依旧存在着有关土地经营权法律属性的争议。
基于现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困境,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针对农村土地之上的抵
押权与经营权相互排斥的情形,健全现有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
效益与价值目标。
【总页数】3页(P9-11)
【作者】周明星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困境与出路——以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视角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突围——兼评物权法中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制定管理办法,健全流转机制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摘)4.解决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思考——基于南昌县涉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分析5.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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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当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
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凸显,土地确权与流转成为解决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农业产业结构滞后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多是集体所有,农民只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利用土地,但这种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农村发展的需求。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在推进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土地确权程序繁琐、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资源污染等。
需要积极探讨新的动向与解决路径,以推动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1.2 问题提出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确权是指确定土地权属和界址,主要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和抵押等问题,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带来了困扰。
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流转主体单一,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土地碎片化严重,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问题,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问题提出】应当深入分析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寻找新的动向和解决路径,促进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2. 正文2.1 农村土地确权的意义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过程,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确权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
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保障农民的土地产权,加强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支配权,有效防止土地被侵占和非法流转,确保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突破与利益均衡——农村土地使用权“两分两换”制度路径探索
地 制度 有关联 。 地方 各级政 府 、 从 房地 产开 发商 , 城 到
市 市 民 、 区农 民 以及 乡村 的 普通 农 民 。 乎所 有 地 郊 几 方 都 存在 违 犯 我 国现 行 土地 法 律 、 规 、 策 的强 烈 法 政
广 袤 的农 村大地 上 。0 8年 1 20 0月 , 的十 七届 三 中全 党 会 通过 了《 中共 中央关 于推 进农 村 改革发 展 若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定 》 新 一轮农 村 改革 的脉 络 日渐 清晰 。 时 , 新
社会保 障政策 和法律 的制 约及 多方利益 冲 突的均衡 化 问题 。 本文 通过 专题 调 研 . 进 行 实地座 谈和 考 在
察 的基 础 上 。 对农 村 土地使 用权 流 转的 法律 问题 、 经济 问题 和 民生 问题提 出见解 , 望通过 对 “ 期 两分 两
换” 制度 的研 究 与总 结 , 为沿 海 经济发 达 、 "稠 密地 区破 解城 乡二元 结 构 , 一步 缩 小城 乡差 距 , 人1 2 进 实
人数 达 到 1 . 9 6万人 , 中 已领 取养 老金 人 数为 76万 其 .
人 。 现 了即征 即保 , 实 应保 尽保 。 先 建立 并不 断 完善 率
委 、市 政府 积 极 开 展统 筹 城 乡综 合 配套 改 革试 点 工 作 . 要 内容之 一就是 开展 “ 主 两分 两 换 ” 一农 村 土地 这
使 用 嘉 两分 两 换 ” 改
策人 手 。 步形 成 了 以家庭 承 包 经 营为 基 础 、 分 结 逐 统 合 的双 层经 营体 制 。 经过 3 但 0年 的改革 。 目前我 国面 临最严 重 的经济社 会 问题乃 至 政治 问题 . 乎都 与 土 似
从法律角度看承包地细碎化解决的依据及路径
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01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 的基本原则、方式和程序,为承 包地细碎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 律依据。
02
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流转方式和流转程序,为承 包地细碎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 律保障。
从法律角度看承包地细碎化 解决的依据及路径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承包地细碎化的法律依据 • 承包地细碎化的解决路径 • 承包地细碎化解决的具体措施 • 承包地细碎化解决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 结碎化的现状及问题
土地细碎化程度高
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户承包的 土地往往非常细碎,由多块小地块组 成,缺乏规模效应。
土地细碎化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限制了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的 推广和应用。
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土地细碎化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农户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 耕作、管理和收获。
法律角度分析的重要性
保障农民权益
从法律角度分析承包地细碎化问 题,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确保他们在土地承包和流转过
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农业发展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土地承包和流 转行为,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
平。
推动农村改革
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也是农村 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法律 手段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 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
02
承包地细碎化的法律依据
个人扭转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必备】6篇
个人扭转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必备】6篇篇1个人扭转个人土地承包合同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个人农户使用,个人农户可以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常常面临种种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扭转和解决。
一、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的扭转1. 经营权互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实现经营权互换,即农户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他人经营,也可以选择承包他人的土地经营,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 合同变更: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适应不同的经营需求,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终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从而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二、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必备条件1. 合同书面: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和误解。
2. 合同期限: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确定合同期限,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过度流转和片面终止。
3. 合同内容: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土地的承包范围、经营方式、收益分配、责任义务等内容,保障双方权益平等,避免合同纠纷。
4. 合同登记: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合同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和保障,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三、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实施意义1. 保障农民权益: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户持续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2. 推动农业现代化: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可以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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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争议法律救济途径及其局限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围绕农村土地争议引发的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也是近年来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根源,不仅如此,处理不当还极易诱发恶性刑事案件。
笔者代理的邓有志故意杀人案,就是因邓有志与被害人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最终在双方武力冲突中将被害人杀死。
在本案发生之前,双方因宅基地产生纠纷,也多次通过行政村及乡人民政府处理过,但一直没有解决纷争,进而酿成血案。
那么,农村土地争议因何如此复杂,发生争议应当如何救济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在农村农民集体才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使用权又可分为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虽然最早在1986年就已经颁布施行,但多少年来,地方政府不重视农村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至今仍有多数农民对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没有使用证,这也是导致农地权属不清,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这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争议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只能先行行政处理,对处理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下面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具体案例看土地争议的行政处理途径。
案情:争议双方当事人: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
案发时间2004年。
前因:宁光友父亲宁锦南与宁西光父亲宁中南是亲兄弟,1960年前,宁锦南饿死,宁光友母亲带着宁光友们兄弟五人无处居住,由大队安排宁光友家住宁光友爷爷宁长林宅基上,当时,该宗宅基是由宁光友家和宁自华(宁光涛父亲)家分住的,宁自华家房屋在宁光友家的南边,宁光友奶奶当时在世也表示同意。
1962年宁光友在该宅基上建房三间,1979年建门面房三间,直至2004年房屋拆除,准备重建新房。
宁西光与宁光涛阻止建房,并强行在宁光友宅基处建房,现在房屋基础已经打好。
原有的三间宅基地,宁西光占一间,宁光涛占一间。
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和9月先后两次将宁光友宅基确权给宁西光。
后经过宁光友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高塘乡政府又先后两次自动撤销处理决定。
最终在2011年8月5日作出高政(2011)115《关于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位于临泉县高塘乡高塘行政村集北,东临张世忠,西靠路,南邻宁光涛,北邻宁光明,东西宽7米,南北长12米,面积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宁光友,任何人不得侵占。
此案经宁西光提请复议后,临泉县人民政府2011年11月8日作出临复(201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高塘乡人民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宁西光与宁光涛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宅基地发生争议,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的典型案例,案情极为复杂,从2004年发生争议,乡政府两次确权给对方,直到到2011年才第三次做出处理决定。
正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难度,费时耗力。
致使很多农民发生争议不愿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少数通过暴力解决,增加了农村不稳定因素。
因此,现有的行政处理模式亟待变革。
另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也是一个问题。
按说,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既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但是,该宗土地确权后,土地依然被宁西光、宁光涛等人侵占,他们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根基没有拆除,导致宁光友在土地确权之后却无法使用,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得不到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对于人民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争议当事人并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倘若政府怠于执行,则做出的处理决定自然在效力上打了折扣。
而对于哪些案件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哪些案件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又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谁也不愿意费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1)规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
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由此可见中央对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视,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必须制定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现有的处理模式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难度非常大,且作出的处理决定难以有效执行,应当加以改变,可以尝试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土地争议,并健全执行机制。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当然更要加快土地登记确权颁证,权属清晰了,土地争议自然减少。
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
张振律师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