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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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适用于所有获得CEC产品认证的组织。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 管理职责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3.2技术部依据CNCA/CNAS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CNCA/CNAS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3.3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3.4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3.5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6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3.7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认证标志的发放、登记、回收,作废证书登记、销毁;3.8总经理批准认证注册,签发各类认证决定文件及认证证书;对错用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3.9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订《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协议》,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管;获证者应按照本程序要求制定适合产品客户内部的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编辑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1目的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4 认证标志的使用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C100M60Y0K0,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a)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如对认证证书进行涂改、利用工厂名称变更和地址变更等手段转让或买卖认证证书等;
b)不得利用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c)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变更信息未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前,不得使用证书,如企业地址搬迁后,认证机构换发新地址证书前,不得声称其认证证书有效;
4 .1 CCC/CQC标识从认监委指定机构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4 .2CCC/CQC标识申请印刷/模压或申购的方法参见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4认证标志必须交由经本单位质量负责人授权的标志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及发放。
4.5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将规格或型号、生产数量,使用标志规格的认证标志数量认真记录于《认证标志使用记录》中,并应有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者审批。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该表由品质部负责报告。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在本单位宣传贯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方式。
4管理程序
4.1质量负责人应在本单位宣传贯彻下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4.2认证证书的管理
本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关于认证证书的规定:
5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6相关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1目的
确保本单位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得到正确的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事宜,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2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2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2号)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括号中的内容。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并删除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铁科技[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认证认可正文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制度2

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制度2

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制度为了保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CRC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获得铁路产品认证证书的所有产品。

本公司可以将认证标志印制在产品的铭牌、外包装物、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本公司获证产品如下:产品名称:铁路客车灯具双端荧光灯用照明灯具规格型号:独立型灯具—双管顶灯XKTD01 2×15W独立型灯具—双管顶灯XKTD02 2×15W固定式灯具—壁灯XKTD05A 1×15W固定式灯具—壁灯XKTD04B 3×15W光带组合体型1×40W产品名称:铁路客车用管式加热器AC220V;规格型号:AC220V 210W~400W;AC220V 450W~650W;AC220V 800W;AC220V 1000W~1200W产品名称:铁路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规格型号:TKDG—1T1—35(AC380V)软卧车;TKDG—1T1—35(DC380V)软卧车;TKDG—1T1—40(AC380V)硬卧车/餐车;TKDG—1T1—40(DC600V)硬卧车/餐车;TKDG—1T1—9(AC380V)邮政车/行李车;TKDG—1T1—9(DC600V)邮政车/行李车;TKDG—1T2—29(AC380V)硬座车;TKDG—1T2—29(DC600V)硬座车;二、认证标志的管理1、质量保证负责人全面负责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物资部负责认证标志的印制,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的加施。

2、物资部根据本公司签订的《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的要求,全权负责本公司获认证的产品铭牌、外包装物、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CRCC标识的印制。

3、技术质量部安排专人对认证标志进行保管、发放、使用、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

编号:CRCC—13 W—001 :2004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2004-01-07发布2004-01-07实施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初始工厂审查3.3 型式检验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2 初始工厂审查4.3 型式试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 认证产品的变更5.3 认证产品的扩项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认证标志的使用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 加施方式6.4 标志位置7.收费附件1 产品认证申请单元划分附件2 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附件4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 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产品认证检验规则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审查+产品型式检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初始工厂审查3.3 型式检验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照产品原材料种类(改性尼龙6或改性尼龙66、其它工程塑料等)划分,弹条Ⅰ、Ⅱ型扣件挡板座产品申请单元(见附件1)。

每个申证单元必须同时具备(0-6、2-4)两种型号产品。

4.1.1.2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认证产品,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2)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3)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4)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详见附件3);5)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同类产品在铁道行业的供货经历;6)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第五条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受理认证委托、开展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产品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铁路产品质量认证基础知识
• 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向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 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 2003年4月17日正式挂牌。
认证定义
•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效 劳、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相 关技术标准的强迫性要求或标准的合 格评定活动〞。
• 截至2021年4月底,CNAS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 128家,这些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数量60多 万份;认可实验室4972家;认可检查机构340家。
认可的分类
• 1、认证机构的认可 • 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 2)产品认证机构 • 3)人员认证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CCAA • 2、实验室认可 • 3、检查机构认可〔商品鉴定、特种
生、开展,并经政府受权。
我国产品认证历程
• 1981年成立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 会 4、不承受监视检查或监视抽样检验
4、认证施行的根本要求
• 1984年成立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 2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法 为证明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而进展的第一方声明、第二方验收、第三方认证以及认可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根底知识
产品质量认证根底知识
• 一、合格评定、认可、认证的根本 概念
• 二、产品质量认证的开展及主要形 式
• 三、铁路产品认证的根本概念
合格评定定义
• 合格评定是指对产品、过程或管理体 系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展的系统 检查和确认的活动。
• 为证明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而进 展的第一方声明、第二方验收、第三 方认证以及认可的活动。〔WTO/TBT〕
动〞。 1、根据不同:产品认证明确的产品范围和产品标准+体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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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2-11-20)
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

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三)用户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铁道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认证证书或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八条时,认证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出的产品,获证方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整改结束后,企业向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

增加的检查、检验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证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铁路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整改期满,经复查仍不能达到要求;
(二) 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 铁道部监督抽查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 证书有效期内第2次评价为推荐暂缓确认证证书有效;
(五) 转让认证证书、铁路认证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铁路认证标志的信誉;
(六) 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七)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后,CRCC方可受理其铁路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RCC注销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铁路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不再向CRCC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经查实认证产品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发展和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和铁路运
输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时,应要求证书持有限期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召回这些产品直至符合和纠正。

同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如实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铁路认证标志。

认证中心应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图案必须严格根据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公布的认证标志标准,按比例放大缩小,并每季度向CRCC业务部通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未获证企业,不得使用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如若违反规定使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20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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