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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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桥梁工程和码头工程防洪评价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探讨了我国相应防洪评价工作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以期能够为今后类似工程的防洪评价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我国防洪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防洪评价;问题;探讨
1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涉河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由此而来的防洪问题也日益增多。以下以桥梁工程和码头工程为例,对其防洪评价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2 桥梁布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桥梁工程布置,除应满足公路、铁路行业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外,还应从防洪安全方面注意以下要求。
2.1 基本要求
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堤防防洪安全。蓄滞洪区内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同时,应重视分析洪水对桥梁工程的影响,以保证桥梁工程安全。除满足路线线位的基本要求外,应根据桥梁结构特点、运用要求、堤防工程级别和结构等情况,注重从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方面考虑,选择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连接结构。
在水文监测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桥梁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道冲淤演变预测、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应按项目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及河道防洪的重要性等,通过物理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与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取得。
上游有已建、拟建水库及蓄滞洪区时,应考虑其调度运用方式的影响。
桥梁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河流、河段的防洪标准相协调。对没有防洪(除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按《防洪标准》要求,根据桥梁工程规模等选取合理的计算标准。当上游水库、蓄滞洪工程的防洪标准低于桥梁的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其溃决的影响。
2.2 具体要求
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需要确定,同时考虑桥梁密度的影响。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对于重要堤防,桥梁跨
越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立交方式,并应满足桥梁与堤顶之间4.5m的交通净空高度要求。若确实难以做到,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m的净空要求,但应顺堤专设3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位于多泥沙、淤积性河道的桥梁,应考虑淤积影响,并尽量采用立交(跨越)型式。承台与墩柱的设置以尽量减小对河道主流变化的影响为原则,承台及墩柱形式宜采用流线形,使附近水流流态顺畅。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平均低水位以下,边滩的承台顶高程宜在滩面以下。在规划中需要疏浚的河段,承台顶高程应相应降低。
堤身设计断面内不得设置桥墩,桥梁跨越堤防,桥墩应离开堤身设计堤脚线一定距离,并对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如确实不能避开时只能布置在背水坡,应进行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计算,并采取相应工程防护措施。桥台必须满足稳定、渗流、变形等方面要求,尽量采用整体性强、刚度大的轻型结构,对不均匀沉降的适应性要好;与两侧堤身连接的布置,应能满足堤身、堤基稳定和防止冲刷的要求。
桥梁跨越堤防时,上部排水不应冲刷堤防,以免造成较大冲沟,给工程日常管理带来不便。为减少桥梁建设对河势演变、河道防洪、工程管理等的影响,同时考虑河流、河段防洪的重要程度确定桥梁间距。对于城市河流、河段,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 码头工程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新建的码头工程,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良好、水深适当、水流条件良好的河段。与堤防搭接时,注意保证堤岸的稳定和堤防的防洪能力,不应削弱堤身断面,尽量减少对堤岸结构的影响。对于已划定行洪控制线或治导线的岸线,码头的前沿线一般不应超出。否则应充分科学论证并取得行洪控制线或治导线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新建或扩建的码头工程,由于其涉水建筑物占用其所在河道的部分过渡面积,增大了局部水流阻力,阻挡、阻滞了水流,对河道行洪产生阻水作用,从而壅高行洪水位,对河道行洪、排涝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最常见的码头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和高桩码头。其中高桩码头具有造价低、能够减少淤积、利于泄洪等优点,最为适宜。应根据工程对行洪、纳潮、潮排和潮灌的影响,合理调整高桩码头的结构和尺寸,且其桩柱群一般不宜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
4 防洪评价评价重点
防洪综合评价一般从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与河道泄洪的影响、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对防汛抢险的影响、防御洪水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等8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但也应突出
评价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包括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拦河、占河建筑物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河道和行洪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防洪评价时,应考虑其影响情况不同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方式进行防洪评价。
对于桥梁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桥墩布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形成阻水造成壅水、冲刷等不利影响和支墩占用堤身断面可能对堤身渗流稳定产生的影响以及桥梁施工可能对堤防等防洪工程产生影响等方面。桥梁支墩应避免布设在堤防的迎水面和堤防设计断面上。
对于码头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泥沙冲淤计算(尤其是项目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输沙不平衡导致的冲淤影响)、河道演变分析及对堤防等防洪工程安全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码头工程阻水比宜控制在7%以内,超过10%对河道行洪安全影响较大。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应控制在20°以内,一般以小于10°为宜。
5 防洪评价技术指标
防洪评价的作用最终体现在防洪补救措施上,通过防洪补救措施将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但是,目前我国在河道管理方面并没有严格的定量、规范化标准(例如,建筑物壅水高度、流量减少百分比、流速增加百分比等),使得项目在审查、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的省市或流域规定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10%~15%,有的规定最大壅水高度不应超过5~15cm,有的桥梁阻水比(含防撞设施)根据跨越的堤防等级进行控制,有的采取清淤或挖深的措施予以弥补等。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指标,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技术规定。此时需要根据各地的技术规范,结合工程所在河流的特征、河势及其防洪问题,总体把握、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项目最终的防洪评价结论是否可行。
对于特定河流,针对河流特点、地质条件和安全可靠性等具体分析后,对最大壅水高度进行控制是可行的、必要的,也是比较现实的。但是,不同地区、不同的河流不能简单套用、类比。另外,在一定的河段,单个桥梁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可能很小,但多个项目的累积影响可能会很大,管理中应慎重。对于地面沉降较大的地区,不能采用占用安全加高的做法。
若综合工程所在河流特性判断,其防洪评价最终的计算成果无法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说明该工程建设对河流的防洪影响显著,应要求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优化变更设计方案(如加大跨度、顺水流布置等),采取补救措施增加河道过水断面。
6 结束语
总而言之,防洪评价的运用过程中,一定要确保评价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在应用防洪评价指标的过程中,要符合评价具体的需要和特点,展开有效、科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