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暨中心城区“十三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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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漳政办[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8〕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治理工作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08年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与重点(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拖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缴存职工人数明显增长,“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

(二)治理重点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

一要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漳政办〔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0日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施;(二)职责相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检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漳政办[2017]300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7.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3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0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改革步骤(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

根据我市实际,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

各部门针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自行梳理,主动提出进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漳政综[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0〕208号)芗城区、龙文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合理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营造合法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第二条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及有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凉亭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申《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漳州市政府采购网()的“资料下载”板块中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管理1、集中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下同)代理采购。

其中部分通用类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漳政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5日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大抓工业、抓大工业”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努力创建知识产权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完善漳州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到2022年末,实现发明专利拥有量2000件以上;商标有效注册量10万件以上,力争年均增长1万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产品)160件以上,保持全国设区市前列,全省首位;累计专利质押贷款银行授信金额30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工程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探索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文旅局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科技、经济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探索开展重大科技或产业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03
•【字号】漳政综[2009]168号
•【施行日期】2009.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的通

(漳政综〔2009〕168号)
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已于2009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市直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漳州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的要求,合理配置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对具体承办的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的流程实行设计和再造,绘制流程图,于2009年12月1日前自行公布(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将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因出台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调整市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科,联系电话:2030400。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漳政办〔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6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为落实《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漳政办〔2018〕60号),进一步激励市场举办者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加快补齐我市民生短板,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提升改造扶持。

对芗城区、龙文区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农贸市场,参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新建或改造建设且经验收合格后,以专项审计认定的投资额,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

单个农贸市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财政局,芗城区、龙文区政府二、推进食品安全溯源。

对经提升改造建设后的农贸市场配套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和追溯系统,且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经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认定后,对其投入的各类智能秤、检测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等按实核算,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漳政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有序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等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按照“中心城区示范先行,全市系统化推广实施”原则,以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漳州开发区,下同)为重点示范区,以示范区内各新建、改造项目、片区作为载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确保到2025年,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目标要求,并总结建立出一套较为成熟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目标要求,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漳政办〔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建设节水型城市,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经营。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污水排水管沟、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包含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市政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本市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芗城区和龙文区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当将排水设计方案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管控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手续。

漳州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

漳州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
市经信委
6
漳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农业局(农办)
7
漳州市“十三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林业局
8
漳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
市水利局
9
漳州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市发改委
市海洋与渔业局
10
漳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11
漳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发改委
16
漳州市“十三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
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17
漳州市“十三五”数字漳州专项规划
市数字办
18
漳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教育局
19
漳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含医改等内容)
市卫计委
20
漳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
市文改办
市文广新局
21
漳州市“十三五”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含全民健身等内容)
漳州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
序号
规划名称
牵头单位
1
漳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2
漳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
市发改委
3
漳州市城乡暨中心城区“十三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含城市2016-2020年)
市城乡规划局
5
漳州市“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
市体育局
22
漳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人社局
23
漳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民政局
24
漳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含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等内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漳政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5〕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

适当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以上。

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漳政办[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9〕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完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清理整顿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七日漳州市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本着“先清后理再完善”的工作思路,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现状,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村集体资金财务清理,核实认定村集体债权债务,规范账证、资金管理;全面清理登记村集体资源、资产情况,界定产权、评估资产,规范村集体各类承包、租赁、出让行为,清收各类拖欠村集体的承包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成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成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
2030)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24
•【字号】漳政综〔2014〕191号
•【施行日期】2014.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成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我市新一轮《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规划成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漳政办〔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新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2017〕41号)精神,结合漳州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一步优化提升,用标准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一口受理、应进必进原则除经市政府批准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进驻单位)的各类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及和市级事项有联办关系、进驻后能避免让群众“两地跑”的区级事项,均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公共交通、水电气、广电网络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

原则上,与行政审批服务紧密相关的部门审批科室、技术支持科室需整体进驻。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启动项目责任分工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启动项目责任分工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
化启动项目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15
•【字号】漳政办[201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启动
项目责任分工的通知
(漳政办〔201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的工作部署和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启动项目责任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牵头责任单位按照总体计划和年内阶段性目标主动作为,主动加强与厦门、泉州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将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

同时,请各牵头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同城化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林叶环,联系电话:2023961,传真:2053931,邮箱:zhk2023961@),市同城化工作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同城化工作领导小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启动项目责任分工表(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漳政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增长,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规上服务业企业。

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由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调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工作积极性,对各地新增新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100%奖励;新增新上服务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该企业50%奖励。

二、降低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成本。

对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冷库用电年度费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度用电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壮大规模。

主要对在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规上其他房地产业壮大规模。

对在库的规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咨询等其他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度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同比为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按增幅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20%、30%、40%、50%及以上等5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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