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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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1.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设备、环境等各方面符合安全要求。

3.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并掌握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5. 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危化品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危化品的存储、搬运和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6.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确保安全事故的迅速处理和后果的最小化。

7.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测机制,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严厉执法,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8. 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和维护,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9.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分享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0.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
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者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暂时用电作业,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wei)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2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3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4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6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1、严禁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爆炸危(wei)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2、严禁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严禁在卸油作业时利用收油罐进行加油作业,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3、严禁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严禁给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职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危化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四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所有员工,特别是从事危化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且持证上岗,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安全状况,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档案和台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复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作出安全生产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危化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

山西出台危化品安全监管十条禁令

山西出台危化品安全监管十条禁令

山西出台危化品安全监管十条禁令中国煤炭市场网发布时间:2010-08-03 16:58【字号大中小】【CCTD收藏】来源:山西电视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凡违反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查行为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规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检修等活动。

七、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象。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化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处置活动中采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源,防控事故风险。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化品按照其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气体、危险物质混合物等八大类。

危化品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和说明书等应当标明相应的危险性等级、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警示。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化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危化品的分类分区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销售和使用第九条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销售的危化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化品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危化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危化品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危化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识、运输和使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四条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3.需要特别防护;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管理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第九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第十条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第三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第十四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第十六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十七条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第十九条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第二十一条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三条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第二十五条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第二十六条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第二十八条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九条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三十条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第六章报废处理第三十一条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第三十二条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环境保障部、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50-500元处罚;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化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危化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危化品使用管理规定1.加强对危化物的管理,防止危化物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危化物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危化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3.1生产和使用危化物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4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

3.5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6危化物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7严禁用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4.贮存和保管4.1贮存量较大的危化物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危化物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化物,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化物,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____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危化物,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危化物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危化物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危化品指具有毒、腐蚀、爆炸、易燃等危险性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产品、燃料、涂料、农药、化肥等。

第三条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六条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化品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危化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九条危化品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十条危化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危化品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危化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危化品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危化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危化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危化品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危化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驾驶员,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危化品运输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危化品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八条危化品运输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危化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保命十条解读(以此为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保命十条解读(以此为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保命十条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容易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

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特殊作业有关。

为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过程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深刻汲取涉及特殊作业的危化品事故教训、全面辨识特殊作业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突出强调10项特殊作业各参与方不可逾越和触碰的红线和禁区。

(一)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的,严禁作业。

【典型案例】2020年4月30日8时30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化产回收车间冷鼓工段2#电捕焦油器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3.7万元。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对煤气设备组织检维修前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在2#电捕焦油器顶部进行作业时,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导致煤气漏入2#电捕焦油器内部,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作业过程中产生明火,发生燃爆。

【规范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条明确:“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

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新标准强调了危化品企业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办理作业票,办理、审批作业票的过程也是对作业风险辨识、安全措施交底及各级人员职责的再确认过程。

关注公众号,可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模板资料】【新版应急预案模板】【双重预防体系文件合集】公众号中(安全资料)栏目中(二)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监护人不在岗的,严禁作业。

【典型案列】2020年6月9日10时4分,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烯烃厂施工人员使用磨光机在石脑油储罐顶部进行除锈作业时,磨光机产生的火花引燃了呼吸窗窗口处的可燃气体,导致储罐内部整个气相空间发生爆燃。

化工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安全十条规定化工领域一直是高风险行业之一,这就要求在这个行业中必需严格遵从化工安全的规定,以确保化工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化工安全的十条规定:1. 入厂管理制度对于化工厂内的员工和访客,必需严格执行入厂管理制度。

全部人员都必需接受安全培训后始可进入厂区。

没接受过培训的外来人员只能在有员工陪伴的情况下进入厂区。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部参加化同学产和管理的员工都必需接受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

进入厂区前,必需通过教育和培训了解相关风险和措施,有效削减工伤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善是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基本要求。

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毒设备、通风再生设备、柜式罐、泄漏器、断路器等各种配套设备必需齐全且定期检修。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是化工企业确保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基础。

必需订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和把握危化品生产、仓储、使用和处理的各个环节,开展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训练。

5. 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顺当开展工作的基础。

化工企业必需订立并实施相关标准,为员工供给可信的安全保障,确保生产的可持续进展。

6. 安全防范掌控对于化同学产过程中的不安全性,必需在安全领域采纳严格的管理措施,订立防范掌控方法。

建立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保管、接收、配送、装卸等事项的统一标准并全程监控每一个环节。

7. 安全环保整治化工企业必需实行一整套有效的环保措施,保证环保整治和安全生产。

订立明确的回收利用标准和环保监控指标,确保企业的环境安全权和生产权有效保障。

8. 安全检查和改进将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作为安全管理的任务,找寻并解决员工在工序操作中发觉的安全隐患。

定期评估安全技术制度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对成功阅历进行总结,为持续优化安全管理工作供给依据。

9. 从业人员与安全感订立清楚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从聘请、培训、工资待遇、安全嘉奖等方面培育和激发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危化品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总局64号令)

危化品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总局64号令)

《危化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隐患排查
检查日期:检查部门:
检查负责人:检查组员:
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存在问题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总局64号令)1、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现场检查
2、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现场检查3、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
法持证上岗。

现场检查4、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
科学施救。

现场检查5、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
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现场检查6、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
系统。

现场检查7、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
状态。

现场检查8、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现场检查
9、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现场检查
10、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BL/AH019-2006 A/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废弃物处置等环节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物品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事业部、车间、中心、室、所等,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建设的安全审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及建档。

第七条科技发展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科研、装置设计、改造等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改项目要优先考虑,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工艺安全管理,负责生产许可证等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好建档工作。

第九条设备能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装置、设施的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市场营销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等的申报工作。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指对人体、动植物、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或放射性等性质,在正常情况下能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露、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学校等各类组织以及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实施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性进行分类,分类应当符合国际和国家的标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标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标识应当明确、易识别。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标识和分类的要求。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帐,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储存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危险性评估,确定合理的使用方法和控制措施,制定使用安全规程。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和设施,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流程。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和储存条件。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等安全措施,保证储存的安全性。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感染性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动植物、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和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标识。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章危化品的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安全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完备。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格防范事故风险。

第九条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四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监管和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十四条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快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危化类安全规章制度

危化类安全规章制度

危化类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类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危化类品是指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液化气、煤气、石油、酸、碱、毒药、爆炸品等。

第四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对危化类品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注重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危化类品的监测和预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注重环保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条危化类品的管理应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危化类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十一条危化类品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分为七类: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危化类品应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名称、危险性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三条危化类品容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挥发,确保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危化类品应在存储场所和运输过程中进行标识和包装,防止与其它物品混淆或接触,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危化类品的存储和运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和距离等参数,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六条危化类品应在使用过程中对其进行标识和保护,避免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危化类品的分类和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惯例,以便于沟通和交流。

第十八条对于危化类品的分类和标识应定期检查和修订,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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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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