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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办理类型:即办件3.受理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5.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8.投诉电话***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周六 09:00—17:00为预约服务时间二、法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5.《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6.《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7.《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8.《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14〕20号)第十条;9.《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备案文件、资料;第二步:审查备案文件资料;第三步:符合要求当场予以备案。

四、申请材料1.成都市建设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5.建设项目竣工补交报建费工作联系单(原件);(多测合一报告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成果面积超出施工许可证总面积时需提供,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6.法定代表人声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7.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8.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造价师资质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3]5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2013〕55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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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办理类型:即办件3.受理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5.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8.投诉电话***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周六 09:00—17:00为预约服务时间二、法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5.《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6.《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7.《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8.《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14〕20号)第十条;9.《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备案文件、资料;第二步:审查备案文件资料;第三步:符合要求当场予以备案。

四、申请材料1.成都市建设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5.建设项目竣工补交报建费工作联系单(原件);(多测合一报告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成果面积超出施工许可证总面积时需提供,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6.法定代表人声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7.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8.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造价师资质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在蓉建筑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用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以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新搭设的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

1、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内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的备案登记在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办理,其他区(市)县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在当地安监站办理。

2、高处作业吊篮搭设完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现已搭设有高处作业吊篮的建筑工地,必须在2010年8月1日前到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登记建档。

三、办理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手续时,施工单位须出具以下材料:1、《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2、高处作业吊篮厂家生产许可证;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合格证;4、高处作业吊篮标准件、外购件等零部件制造厂的合格证;5、高处作业吊篮产品使用及安装使用说明书;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7、高处作业吊篮搭设方案;8、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的检测报告;9、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10、高处作业吊篮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以上资料中的《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可以在成都建信网()下载,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厂家生产许证可以使用复印件,其他资料必须是原件。

成都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06-14 来源:成都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其业主须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备案;(二)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备案。

二、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一)申报:建筑物建设业主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或当地民政局进行申报;(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民政局或当地民政局对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及材料等进行审查;(三)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建筑物名称,准予备案,并核发《建筑物备案通知》,备案后建筑物名称受法规保护。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一)大厦、商厦:指高层或大型写字楼、办公楼或具有商场、商店等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等公共建筑。

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大楼:指建筑规模小于“大厦”的商用、住宅或综合型楼宇。

高度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20米以上。

(三)广场:指有宽阔室外公共场地的高层建筑。

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向公众开放的空间。

楼宇周围没有室外公共场地的,可用“广厦”作通名命名。

(四)城(含派生的名城等):指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封闭、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及城郊游览地。

占地面积:商贸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商贸建筑群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城郊游览地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五)中心:指某一功能在某一区域内规模较大,居主导地位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公服务设施以及优美的居住环境,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都市的地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地名命名原则:地名应具有文化传承、地域特色、便于识别和记忆的特点。

2. 地名分类:成都市的地名分为村庄、城市街道、商业区、公园景区、建筑物等不同类别。

3. 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后方可正式确定。

4. 禁止使用的地名:不得使用具有冒犯性、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名。

5. 地名标识:成都市的地名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地名标识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合理设置地名指示标识。

6. 地名变更:地名变更应由相关部门审批,事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7. 地名保护:成都市应加强对历史地名和传统地名的保护,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8. 地名标准化:成都市应推广地名标准化工作,建立统一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以上是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落实由成都市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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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8月6日经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区(市)县、乡(镇)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门(楼)牌号;(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工商、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名总体规划。

地名总体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18号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18号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18号)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按照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属于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或备案制,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批;但涉及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少数审批事项除外属于国家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投资者的申请,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将所办事项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事后监管的行为。

第五条对《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保留的审批事项和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管理机关应将事项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本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处室、办理时限、投资者应提供的资料等向投资者公示。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修正)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修正)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3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区(市)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门(楼)牌号;(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文广旅、市场监管、档案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废止的30件规范性文件已于2009年6月19日以成建委发[2009]399号文公布,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138件文件目录公布。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委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字)号规范对象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等新型高效冷轧钢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419号各有关单位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06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48号各区(市)县建委(局),系统各局(办),各有关单位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几种落后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6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和申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50号市城建系统各局(办)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13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建委(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在蓉市政行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16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墙改办,各有关设计单位,审查机构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1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89号各区建设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81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1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含高新区)、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1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98号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1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工地土石方及建筑渣土挖运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357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1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工程和水环境治理绿化配套建设的意见成建委发〔2003〕420号畅通工程各业主单位,水环境治理各业主单位1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5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1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2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19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2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2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3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2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4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6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80号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60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3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78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8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规划局、监察局、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3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05]1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园林管理局、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环保局、园林局、绿委办,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3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各有关单位3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财务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32号各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及有关单位4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5]15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79号各有关单位4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含高新区建设局)4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4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政工程部分)》格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及有关单位4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2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4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4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5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6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5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3号各有关单位5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各有关单位5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5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5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2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5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5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5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61号各设计院(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5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6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6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6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有关单位6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6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6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6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基地建设管委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6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7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7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7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7号各相关单位7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7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6]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7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83号各有关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8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8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5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9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小区竣工移交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6号“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新居工程”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8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9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小城办、各历史文化名镇9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27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9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8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建管、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9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9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建委发[2007]258号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各实施主体9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9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9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9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07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10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预拌砂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10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0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筑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0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7]3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39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10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0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11号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47号五城区(含高新区)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统筹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563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1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4号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11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成都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成都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成都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的行为。

一、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主体
备案主体包括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参与合同备案工作,确保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正本、副本及相应的资质证书、身份证件等。

其中,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内容。

四、备案程序
备案程序包括网上申报、现场提交材料、审核备案等环节。

合同当事人应当首先登陆政府门户网站,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备案时间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六、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成都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成价费[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3号)市民政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收费立项的通知》(川财综[2002]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城镇建筑物中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小区。

收费对象为建筑物(群)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

城镇建筑物命名工作民政部门须严格按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川民政[1998]7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收费。

二、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收费主体为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须按照《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确定的职责范围实施收费。

即市民政局负责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余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收费标准:1、地名登记费:二000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或申请地名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审核费标准为每一条200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其现用名称无需更改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2、变更登记费:已办理地名登记手续,需变更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住宅区和10层以上地名的大型建筑,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1)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以下规定:1.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

专名反映个性,通用名反映类别。

2.居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一致,用词规范,含义健康,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反X、xx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语言。

4.不要使用违背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要用带有封建迷信、复古崇洋、怪诞抽象、用词不当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xx名称。

7.不要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

8.专有名称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名的,应当位于本区域范围内。

9.9.xx中的小区、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复,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同音。

10.专名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国”“全国”“xx”“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品牌名称不作为专名或专名的一部分;不允许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混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Xx和异体字,简体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要简洁,一般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通用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广场大厦等。

12.如果使用“xx”、“Plaza”等通用名,则在通用名前应有表示其主要功能的文字,如XXX金融xX、xxX商业广场等。

(2)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下列通用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封闭大型住宅区。

如果需要单独命名,可以按顺序对分成块的小组进行命名。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本教案旨在通过教学的方式,深入学习和理解该管理规定的内容,并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教学目标1.理解和掌握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2.学习和掌握该管理规定的相关术语和重要条款;3.掌握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要求;4.培养学生的法规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术语;难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的学习和理解。

三、教学过程及活动安排1.导入(10分钟)引导学生回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概念和重要性,了解目前的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修订的必要性。

2.学习和理解(30分钟)讲解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重点解释相关术语和重要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梳理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

3.分组讨论(20分钟)将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就教学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让学生从不同的视角和角度思考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4.活动展示(20分钟)各小组代表进行活动展示,分别介绍自己小组的讨论情况和建议,并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和互动。

5.练习和总结(15分钟)布置相关练习题,让学生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并提出自己的疑问和不理解之处。

教师对学生的答案进行评讲和点评。

6.课堂作业(5分钟)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结合实际案例,在家里或者实地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实践操作,并写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四、教学评估方法1.学生的课堂参与和讨论情况;2.学生的课堂笔记和练习完成情况;3.学生的竣工验收备案实施方案。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8号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8号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1年9月2日成都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三)起草说明。

备案报告的式样,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名称或外地值得借鉴的作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中设制的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八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编辑、印刷的本地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汇编,出书后按一式五份报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7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7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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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成建委〔2018〕76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成府函〔2018〕91号)的精神,推进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委自2018年6月25日启用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图系统。

8月6日后,图审机构不再出具纸质版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相关备案资料,所有审查相关资料均在数字化审图系统留存。

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登陆数字化审图系统查阅工程审查的相关信息,通过备案管理模块对所辖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线下告知承诺环节办理备案)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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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其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

二、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三)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四)一般不得使用具有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名称。

(七)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八)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九)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区(市)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一)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十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三)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
(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

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

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高层建筑。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等功能的建筑物。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
10万平方米以上。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功能的建筑物。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公寓:指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八)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

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九)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

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十)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千平方米以上。

(十一)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

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十二)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十三)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十四)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副其实的原则申报建筑物名称备案。

四、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在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
当告知项目业主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中建筑物名称与前期名称不一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以《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中建筑物名称为准。

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他区(市)县的建筑物名称报到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

建筑物名称确需更名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二)建筑物更名必须征得产权人一致同意。

五、建筑物名称备案必备材料
(一)申请表:说明建筑物所在位置、使用性质、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楼层及高度)、所取名称的含义及理由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份(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效果图一份。

六、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10月10日印发的《成都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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