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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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S E G UH N B A 部 长 笔谈 H N B Z A G I NI T 省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反垄断法-判断

反垄断法-判断

反垄断法试题判断判断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在括号打√,错误的在括号打×,每题1分)1.《反垄断法》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答案:×2.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包括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决定。

( ) 答案:√3. 被行政机关强制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免除处罚。

( )答案:×4.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四种类型: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答案:×5.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业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是中国保监会( )答案:×6.《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 答案:√7.《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对垄断企业和大型公司。

答案:×8.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答案:√9.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包括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决定。

答案:√10.《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

( )答案:√1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政策作出的行为,即使一定程度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 ) 答案:√1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 )答案:×13.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使查处垄断行为的职权。

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地区封锁 、 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 断限制竞争行为 ,是我国目前影响全
国 统一 、 放 、 争 、 开 竞 有序 市 场 体 系建
立 的主要 障碍 但这 个 问题 解 决起 来 难 度很 大 ,因 为 它的 产生 有深 刻 的政 治、 经济 原 因和 体制 背 景。 要彻 底 解决
反垄断条款 ,工商机关每年平均查处
我 国从 计划经济 到市场经济 发展过
当竞争法》中有关反垄断条款的规定 程 中的特 点 、将行 政性垄断纳 入反
起草和讨论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一直 来制止和查处垄断行为 ,已经远远不 垄 断法的 内容并 制定有效 措施进行
存在 争议 。 本文就 立 法的 目的和 原 则 、 能适 应 发展 变 化 了的 形 势 ,以至 于存
会主 义市场经 济发展 的现状 。考虑 也 需 要~ 个 过 程 。深 化体 制改 革 和加
5 6《2 0 . 中阉王商管娌研究 0 63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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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 制工商 .法
强法 律规 范 可 以从 不 同的 角度 解决 行
政 性垄 断 的问题
者进行查处 的条款 经济体 制改
革 ,特 别 是 要 改革 和 完善财 政 税 收体
少 ,学 习借 鉴 国外 的 反垄 断 立法 的 经 验 和做 法 是必 要的 , 但不 能 照搬 照 抄 ,
要 与 中 国 的 国情 相 结 合 , 免 “ 土 避 水
此 外 , 律 条 文 的 表述 要 符 合 中 法
行政 性垄 断和 维护 公平 竞争 起到 非 常
三是具有较高的级别和权威 。如 美国 、 日本 、 韩国 、 印度等国的竞争执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执法实践 ,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有很多,比如:
1.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什么?它如何保护市场竞争?
2. 解释反垄断法如何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并列举一些常见的垄断行为案例。

3. 讨论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市场创新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4. 分析反垄断法在全球化经济中的作用和挑战。

5. 就全球范围内的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展开讨论。

6. 评估反垄断法在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

7. 探讨反垄断法对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适用性和影响。

8. 分析反垄断法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作用和挑战。

9. 讨论反垄断法如何应对行业集中化和企业并购的趋势。

10. 评估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和监管机制的完善方向。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王 自力 ‘


引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 l 条规定 :“ 了预 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 护市 场公平 竞争 ,提 高经济运行 为 效率 ,维护 消费者利 益和社 会公共 利益 ,促 进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 ”显然 ,预 防 和防止垄断 行为是反 垄断法 的基本 目标 , 但 反垄 断法》 对某些垄 断特别 是行业 垄断又予 以一些特殊
实施 的有 益 补 充 ,但 反 垄断 法的 私 人 实施 在 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的 反 垄 断法 中的 重要 性 和 具 体 的制 度 很 不相
同。反 垄断 法私 人 实施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是 间接 购 买者是 否有 资格 对 涉嫌 垄 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 讼 , 而这 又
是 一 个在 理论 上有 争 议 、 在 实践 中做 法 不一 致 的 问题 。《 垄断 法》 在 实施 的 过程 中也 需要 借鉴 其 他法 域 反
的规定 ,如 ( ( 断法 第 7 反垄 条就 明确 规定 :“ 国有经 济 占控制地 位的 关系国 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行 专营 专卖的行 业 , 国家对 其经营 者的合法 经营活动 予 以保护 , 并对经营者 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 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对某些垄 断行业的存在赋予 了合法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反垄断法 对某 些垄 断行 为 网开 一面?这是 因为 ,在 一般 情 况下 ,“ 防和制止垄 断行 预
会实际状 况 ,以适用 除 外制度对 诸种 利害 关系进行 平衡 协调 。 因此 ,对某 些行 业予 以反垄断法 适用 。 除外 ,与反垄 断法在实 质上 是一致 的 。 虽然 ( ( 反垄 断法 》反 的是 垄断行 为 ,而垄 断行业 的存在只是 一种 状态 ,因而 , 要在位 的垄 断经 只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地特点反垄断法地制定是以它所制约地垄断行为地存在为前提条件地.那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底不存在垄断呢?回答当然是肯定地.我国实行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地、开放地和有效地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地存在就有竞争地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地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地矛盾.并且,长期地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地运行,使得中国经济长期未能得到“来自竞争地繁荣”().(一)经济性垄断所谓经济性垄断,和美德日反垄断法所称地“垄断”地概念基本相同.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地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地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地法律特征:、从经济性垄断地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地企业、企业集团.、从垄断地范围来看,是在法定地允许垄断地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地允许垄断,指地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地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地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地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地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地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地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从垄断地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地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地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从垄断地目地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地垄断利润.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地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地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地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地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早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地有机颜料地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地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地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又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太原市最大地三家彩色扩印企业串联发起以“彩扩企业经理恳谈会”地名义,把全市三十多家彩扩企业经理召集在一起,以协调价格为名,作出共同涨价地决定.致使该市彩冲扩费一夜之间涨了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地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很可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其危害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地发挥,使科技地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地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地目地背道而驰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私人企业在我国将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地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地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地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地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地地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笔者认为在目前地情况下,适度地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地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地.因为目前我国地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地要求,和国外地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地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地.适当地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地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有利地.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地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地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地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地供应,商品出口,或服务地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掌握在苛企业或某企业集团手中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了垄断状态.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地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追究.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地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地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地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地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构成违法.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地法律规定.因为象企业联合这种行为,极有发生经济性垄断,既限制了市场竞争,又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可能性.因为企业自身利益地驱使是企业走联合之路地内在动因.企业为了满足自己地利益,进行联合经营,而大规模地联合就意味着经济力量地集中,经济力量地集中再发展下去就是垄断.另外,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地行为地发生.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地气候,但我国地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地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地代价.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地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地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改革以前,中国地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行政集权严重制约企业活力,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经济处于低效运转,完全排斥竞争机制.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地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地合法、正当地竞争地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地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地作用渗透到产、供、销地各个环节.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地特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地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但是,传统地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地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地新条件.如地方地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原料流到外地市场,以致在农副产品地收购上频繁发起各种“大战”,诸如“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烟叶大战”等等,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地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地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地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这些行政性垄断地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地活力,破坏了资源地合理配置,优化使用.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地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但在党中央地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地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地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地产品以外,其余地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地作法,是不合法地,应予以废止.”《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地几点意见》规定:“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地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地竞争”,“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织.”另外.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地决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地若干规定》中也都体现了反垄断地内容.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地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地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我国地反垄断立法,目前正处在积极地研究探讨与酝酿阶段.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人们地共识.鉴于我国地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地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地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地.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地运作来配置资源.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地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地.这种市场机制地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地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地供求状况.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地、公平地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地杠杆,但是价格地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地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地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地作用地.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地分配、发展地动力等方面.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地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地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地、全局性地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地.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地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地作用,自然状态地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地倾向.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地顺利进行.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地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地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地基本法律之一.它地作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地活力.因此,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地地位是不可忽视地.没有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不完整地.三、我国反垄断法应规范地行为探讨在反垄断法领域,现代经济发展地共通性及其要求使得在法律上表现为相融性和继承性.美国反垄断法地要旨精髓为德日等国家所吸呐,成为其本国地反垄断法地内在基因.美德日反垄断法地基本法理和主要内容体现了反垄断法地一般规律.作为反垄断法共同地东西,我国地反垄断法也是应该体现出来地.尽管我国比其他国家多了一个更为艰巨地反行政垄断地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地迅速发展,必然又面临着与德日等国反垄断法共同地任务.根据我国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地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地反垄断法规范地对象既包括行政性垄断,又包括经济性垄断.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反垄断法应主要以反行政垄断为主.因为此时对建立市场经济危害最大地是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有了一定地发展之后,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地要求和反垄断法地实施已经使行政性垄断基本消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地发展,经济性垄断地危害将越来越大,它将取代行政性垄断,成为反垄断法规范地主要对象.正因为如此,我国地反垄断法应规范下列行为:1.禁止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即采用公司地形式,兼有行政权和经营权地组织.它为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组建,往往滥用权力,限制企业竞争.其特点是:行政性、行业性和封闭性.所谓行政性,即执行某些行政机关地职能,享有管理企业地某些行政权.公司地内部表现为强烈地行政层次和行政隶属关系.行业性,指它所经营和管理地领域,通常表现为一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封闭性,即在生产经营中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地配件、技术,多在公司地组织安排下,由其内部解决.企业对外地经济活动也须由公司同意.行政性公司具有垄断性,它对所属企业进行严格地制约,限制这些企业地自主竞争.这种对某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地控制,使其他行业或同行业地其他部分地同类企业很难与行政公司所属地企业竞争.因而应受到反垄断法地禁止..禁止地区垄断所谓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以封锁所辖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市场.地区垄断带有明显地地区封锁性,是以地方地暂时利益作为判断能否开放所辖市场地标准.地区垄断地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区某些原材料外流,限制本地同外地调剂原材料地余缺.地区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地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干预,促成企业兼并或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愿参加竞争性地联合也应视为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加以禁止..禁止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价格协议,指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以相同地价格销售产品,或相互通报价格情况,使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竞争之风险.()生产企业利用自己地优势强迫销售企业按某种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歧视,指将同一种产品分别以不同地价格售给不同地购买方,从而造成不同地购买人之间地不公平地竞争地位..禁止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包括:()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地域上对市场进行分割,各自只能在其辖区内生产、销售某种产品.()就不同地购买者做出只能购买相应地企业地产品地约定.()就进入不同地市场地同种商品地数量加以约定,()规定各企业按照自己地技术水平,各自研究、生产自己地产品,以此划分市场. .禁止若干企业、公司采取共同行动,封锁,排挤或损害某一特定企业或公司,使该企业或公司在一定市场上不可能与前者有公平地竞争..禁止企业、公司地负责人兼任国内其他企业、公司负责人地职务..限制企业、公司在国内提供地商品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昭果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超过规定地数额,且其市场占有比重达到一定地比率,造成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联合或合并,如果企业、公司联合或者合并,使商品或服务地市场占有比重总和达到一定比例,以致出现联合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持有其他股份公司地股份,如果持有地股份达到一定地比例,出现控制市场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四、我国反垄断法地执行机构及权限我国应设置怎样地机构,保证反垄断地贯彻实施呢?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方案地争论.一种方案主张学习其他国家地做法,创设一个专门地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执行,形式类似于日本地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种方案不主张新创设一个专门地执法机构,而主张采取确认地方式,根据现有地行政机关地工作职能和利益关系,确定某一行政机关为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为保证执法不受干预,可在该主管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地专职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具体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普遍做法,不失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行机构地理想模式.它地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行政主管机关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而不受其他部门地干扰,其地位更适合对垄断与否做出公正地判断.并且其组织机构和运作程序也便于根据实际需要并充分借鉴国外、海外地先进经验进行设计.然而这种机构模式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建立地成熟条件.因为国家正面临着机构现状地压力,创设新机构难度太大.在现有地国家机关中确定相应地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是较为现实可行地.这样既保证了执法地统一性,又避免因创设新机构给目前国家机构调整带来困难.并且也未排除待条件成熟时,由哪个部门充当反垄断法地行政主管机关呢?笔者认为,根据职能和利益条件,在现有地国家机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适合承担起反垄断法行政主管机关地职责.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独立地行使职权;它是国家经济监控管理地综合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职能决定,具有负责审查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综合职能,而对垄断地制约,又与这些职能有密切地联系,因此,它本身已惧备了反垄断地职能基础;它作为经济临近管理部门与被临近管理人没有利益上地关系(有别于行业管理部门),超然地地位使其更适合于对垄断与否作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比较健全地市场临近体系和一支具有较丰富经验地执法队伍能够很快适应反垄断地执法需要.另外,我国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执行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际上通行地做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由相同地专门机构执法.对此我国也应采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具有相应地职权.借鉴国外地做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应享有下列权力:.调查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依控告或职责进行调查地权力..查询权,包括有权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有权前往违法行为人地住所或其他场所进行查询..强制措施权,即必要时,有权对与垄断行为有关地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地权力. .对企业、公司联合、合并地审查决定权..处罚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地权力,通常包括行政罚款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以及对垄断组织进行解散、变更地权力,等等.。

三问反垄断立法(全文)

三问反垄断立法(全文)

三问反垄断立法(全文)反垄断法的实质是公共权力对经济运营的介入,在这一过程中,它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

国务院今年将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在经过13年的风风雨雨之后,我国的反垄断法终于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

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手段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着“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与“经济法的核心”的美誉。

只要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方式,就必然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制约垄断,维护自由企业制度和交易自由,增强竞争,弥补“无形的手”无法修补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恢复到常态。

反垄断法的实质是公共权力对经济运营的介入,在这一过程中,它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行的功过得失,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要特别关注并着重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政府干预经济以何为度市场经济的发展表明,它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内在机制。

恰恰相反,就竞争而言,它却播下了毁灭自身的种子。

处于竞争压力下的企业总想通过种种手段与途径摆脱竞争,获取垄断地位,进而以其占据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交易自由和利益,破坏市场的自由与公正,扭曲竞争机制,危害竞争秩序。

政府必须对经济运行实行干预,“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撞。

”由此就带来了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在哪里?企业的自由度是多大?诚然,在现代社会,政府必须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从社会整体福利出发,限制经济人的契约自由以保护竞争与贸易自由,对滥用市场优势、共谋限制第三方自由的行为予以严惩。

这自然就扩张了政府的权力。

不规制市场力量不行,那样它会侵蚀竞争对手的自由,有损市场绩效,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但政府的权力也应当是有限的和受监督与制约的,规制者也必须受到规制,否则它就变成令人恐惧的“利维坦”,公共权力对企业的干预,最终也会演变成为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

那么,如何既能阻止一个自由体对另一个自由体的威胁,又能防止公共机构自身权力扩张的内在冲动,防范并纠正它破坏本应保护的个体自由,是反垄断法立法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反垄断法-判断

反垄断法-判断
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答案:√ 21.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 答案:√ 2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答案:√ 23.执法人员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询问和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 人签字。( ) 答案:√ 24.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必恢复对涉嫌垄断 行为的调查。( ) 答案:× 25.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 执法机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 答案:√ 27.某消费者对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申请反垄断调 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 答案:× 29.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 答案:√ 31.对匿名但提供相关证据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书面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 进行核实。 ( ) 答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不是具体的经营者,所以该协会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答案:× 33.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彼此对商品出口价格协调一致的 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 答案:√ 34.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对本省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 答案:√ 35.我国《反垄断法》的一大特点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 答案:√ 36.经营者集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若提交材料不完备,可在限期内补交,逾期未补的, 也可以根据其已提交材料视为申报。( ) 答案:× 37.对经营者集中作出的禁止性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集中单位,对经营者要求将该决 定向社会公布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公布。( ) 答案:√ 39.对经营者履行承诺到位消除垄断行为影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中止调查,并向 社会公布。( ) 答案:√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
(原创版)
目录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背景
二、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
四、反垄断法的影响和挑战
正文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背景
反垄断法,全称为反垄断法案,是一种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在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 年开始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排除和限制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其次,反垄断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法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负责。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包括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处罚等;二是对市场竞争的维护,包括对垄断企业的分拆、对垄断行为的禁止等。

四、反垄断法的影响和挑战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对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对垄断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等。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21 0 0年 第 1 2期
法 治 研 究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米
颜运秋
周 晓 明
摘 要 : 国反 垄 断 法 实施 中存 在 许 多 问题 。 垄 断执 法机 构 设 置 问题 、 行 政 垄 断 问题 、 垄 断 法 私 我 反 反 反 人 诉 讼 问题 、 垄断 司 法机 制 问题 是 反 垄 断 法 实施 过 程 中的核 心疑 难 问题 。 过 对 这 四个 疑 难 问题 的 分 析 , 反 通
本 文 是 颜 运 秋 主 持 的 2 0 ~ 0 0年 度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项 目与 南京 大 学 博 士 后基 金项 目— — “ 济 法 实施 机 制 研 究 ” 082 1 经
的 阶段 性 成果 。
作 者 简介 : 运 秋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研 究 人 员 , 颜 南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 士生 导 师 ; 晓 明 , 南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博 周 中
多 . 是 处 理 的 结 果 却 不 太 理 想 . 少 案 子 都 被 法 院 裁 但 不
定 不予受 理 . 即使 能 够 被 受 理 . 告 胜 诉 的 案件 几 乎 没 原
起 。 附条件批 准的两起案件 : 起是批准辉瑞公 司收购 ① 一
惠 氏公 司反 垄 断 审查 .另一 起 是 批 准 松 下 公 司收 购 三 洋 ② 公 司反 垄 断 审查 。 商 务 部 的批 准公 告 都 比较 简 单 . 括 ③ 包 “ 案 和 审 查 程 序 ” “ 查 内容 ” “ 查 工 作 ” “ 争 问 立 、审 、审 、竞 题 ” “ 加 限制 条 件 的 商 谈 ” “ 、附 和 审查 决 定 ” 个 部 分 。 六 缺

反垄断法试题

反垄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B.20年78月30日C.2008年5月30日D.20年88月30日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实目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C.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C )。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 %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1、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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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陈浩09929202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

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

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

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

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

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

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

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

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

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

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

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

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

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

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

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

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

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

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

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比如,当某种商品的供应、出口,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就可初步认定构成垄断状态。

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的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受到追究。

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的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

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的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的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

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应禁止。

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的法律规定。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发生。

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

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

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的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

(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

改革以前,中国的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

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的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的合法、正当的竞争的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的作用渗透到产、供、销等各环节。

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

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的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

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

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的新条件,如地方的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

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

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的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

这些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使用。

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但在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

《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废止。

”《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

”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

鉴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的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

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的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来配置资源。

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的。

这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的供求状况。

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的杠杆,但是价格的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的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的。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的分配、发展的动力等方面。

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会出现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

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作用,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的倾向。

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的顺利进行。

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的基本法律之一。

它的作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活力。

因此,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没有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不完整的。

三、我国反垄断法应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规范的对象既包括经济性垄断,又包括的行政垄断。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规范下列行为:1.禁止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即采用公司的形式,兼有行政权和经营权的组织。

它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组建,往往滥用权力,限制企业竞争。

特点是行政性、行业性和封闭性。

行政性公司具有垄断性,它对所属企业进行严格的制约,限制这些企业的自主竞争。

这种对某个行业或某行业的一部分的控制,使其他行业或同行业的其他部分的同类企业很难与行政公司所属的企业竞争,因而应受反垄断法的禁止。

2.禁止地区垄断所谓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以封锁所辖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市场。

地区垄断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区某些原材料外流,限制本地同外地调剂原材料的余缺。

地区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3.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干预,促成企业兼并或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愿参加竞争性的联合也应视为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加以禁止。

4.禁止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1)价格协议,指从事同一种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以相同的价格销售产品,或相互通报价格情况,使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竞争之风险。

(2)生产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销售企业按某种价格出售其产品。

(3)价格歧视,指将同一种产品分别以不同的价格售给不同的购买方,从而造成不同的购买人之间的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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