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5题)1、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A.期货公司住所地的期货交易所B.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C.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答案】 B2、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A.200B.100C.50D.10【答案】 B3、某食品加工厂在A期货公司开户进行白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在一次商品价格大幅波动中,A期货公司因风险控制不力致使公司客户保证金出现缺口,A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补偿客户保证金后,食品加工厂仍有1000万元的保证金损失。
如果中国证监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予以补偿,该厂能得到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的金额为()。
A.901万元B.909万元C.802万元D.1000万元【答案】 C4、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无须载明的事项是()。
A.财务会计. 内部控制制度B.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C.违规. 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D.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答案】 A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
A.2B.3C.5D.若干【答案】 D6、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A.其他结算会员B.自己的客户C.非结算会员D.全面结算会员【答案】 B7、在财务状况评估中,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A.季收入证明文件B.月收入证明文件及不动产评估证明文件C.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1个月内的银行储蓄证明文件D.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1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答案】 D8、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
A.理事会B.股东大会C.董事会D.会员大会【答案】 B9、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处分。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条在不违反《试点办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资产管理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与资产管理合同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七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资产管理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九条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十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一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2024年期货市场代客资产管理合同书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货市场代客资产管理合同书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客户)1.2:乙方(资产管理公司)1.3:期货市场第二条:资产管理范围及目标2.1:资产管理范围2.2:资产管理目标第三条:资产管理方式及策略3.1:资产管理方式3.2:资产管理策略第四条:合同期限4.1:合同开始日期4.2:合同结束日期第五条:资产管理费用5.1:管理费5.2:业绩报酬第六条:风险控制6.1:风险评估6.2:风险控制措施第七条:投资决策7.1:投资决策流程7.2:投资决策权责第八条:信息披露8.1:信息披露内容8.2: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9.1:变更条件9.2:解除条件9.3:终止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违约10.2:乙方违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争议解决方式11.2:仲裁地点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2.1:法律适用12.2: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甲方权利与义务13.2:乙方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生效和份数14.1:签署日期14.2:生效条件14.3:合同份数及送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客户)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期货市场的资产管理。
1.2:乙方(资产管理公司)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期货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期货市场的资产管理。
1.3:期货市场本合同所指的期货市场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资产管理范围及目标2.1:资产管理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范围包括:进行期货合约交易、套保策略、套利策略等。
2.2:资产管理目标乙方的资产管理目标是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通过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实现甲方的资产保值增值。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和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客户可以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同时成为经纪业务客户和资管业务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为该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配不同的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上述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
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最新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四条【托管】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五条【财产独立性】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协会职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二、概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以客户委托资金或自有资金为对象,经营期货、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取投资收益并管理风险的一种业务形式。
这种业务在为期货公司带来更多收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投资市场的整体状况和特点,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控制:期货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3. 风险应对:期货公司应制定应对策略,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其他风险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投资者保护1. 信息披露:期货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报告等。
同时,期货公司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
2. 客户协议:期货公司与客户应签订详细的资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投资范围、风险警示、费用收取等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专业素质:期货公司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风控能力,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运作。
公司应定期培训员工,提升其理论和实践水平,以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五、合规监管1. 内部控制: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
2. 监管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规范该业务的开展。
3. 外部评估:期货公司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合规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B 类 B 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三)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四)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
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
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7月31日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在募集资 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 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 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 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 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 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 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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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 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适用本办法。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 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将 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
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
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账户需通过此中转账户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取资金。
二、资管业务开户实名制相关要求所有资管计划均应正确填写开户申请表中的“附加码”信息,附加码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号,应当与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记载内容一致。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第一篇: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
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
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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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
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
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
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户严格区分。
客户要求变更资管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
采用托管方式的,变更资管结算账户还应经托管机构同意。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仅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业务采用银行托管方式的,客户汇入、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均应在客户资管结算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期货公司应当通过银行托管账户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第十条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数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还应当根据资产托管机构提供的资产信息,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客户提供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查询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可以登录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相关要求,为客户发放监控中
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划至客户资管结算账户;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并撤销相关的银行托管账户。
期货公司应当在非期货类投资账户撤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清算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
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于月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资产管理业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客户资金调拨、风险控制、数据报送与查询服务、账户清算等方面。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本指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2、《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
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根据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内容: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情况,客户数量、客户类型、资金规模、投资策略等基本情况,客户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损益等投资管理情况,公司当期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支出等业务运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制度建设情况、业务操作的风险控制情况、异常交易监控情况、利益冲突防范以及公司合规性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另外,期货公司可以在报告中反映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监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除上述内容外,期货公司每月还应当填写《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Excel表格另附),与月度报告一并上报。
除特别要求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可参照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