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主要零部件修复与报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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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的修复与报废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维修工作中所涉及的起重机械零部件的修理与报废。
本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等,不适用于载人起重机。
2.起重机的金属结构
金属结构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相应报废及更换措施:
a)起重机主梁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允许再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b)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c)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d)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困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e)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f)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使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应报废;
g)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
h)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散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
i)一般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可能导致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当小车在额定载荷下处于跨中,主梁中的下绕度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应更换。
j)起重机结构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结构件的焊接要求,焊接质量应当得到保证。
3.吊钩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扭转变形超过10°;
d)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e)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f)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g)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h)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芯轴;
4.钢丝绳
钢丝绳的安全使用由下列各项标准判定:
——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绳端断丝;
——断丝的局部聚焦;
——断丝的增加率;
——绳股断裂;
——绳径减小,包括从绳芯损坏所致的情况;
——弹性降低;
——外部和内部磨损;
——外部和内部锈蚀;
——变形;
——由于受热或电弧的作用引起的损坏;
——永久伸长率;
4.1 断丝性质和数量
钢丝线的长期使用可能会出现谷部断丝及绳端断丝,当在一个捻距内发现两处或多处的谷部断丝时,钢丝绳应考虑报废。出现绳端断丝时,为了继续使用,若剩余的长度足够,应将钢丝绳截短(截去绳端断丝部位)再造终端。钢丝绳的可见断丝数及其报废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钢制滑轮上使用的单层股钢丝绳和平行捻密实钢丝绳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的可见断比数
如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焦,则钢丝绳应报废。如断丝聚焦在小于6d的绳长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比表1或表2列出的最大值少,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
表2 在阻旋转钢丝绳中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的可见断丝数
4.2断丝增加率
在某些使用场合,疲劳是引起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铜线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会出现断丝,而且断丝数会随时间的失衡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确定断丝的增加率,应定期仔细检验并记录断丝数,以此为据用以推定钢丝绳未来报废的日期。
4.3绳股断裂
如果整支绳股发生断裂,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予以报废:
a)绳股断裂;
b)绳径因绳芯损坏而减小;
c)外部磨损;
d)弹性降低;
e)内外部出现腐蚀;
f)变形(波浪形、笼状畸变、绳芯或绳股挤出/扭曲、钢丝挤出、绳径局部增大、局部压扁、扭结、弯折);
g)受热或电弧引起的损坏。
5.滑轮
金属铸造的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滑轮绳槽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25%;
e)其他损坏钢丝绳的缺陷;
f)滑轮芯轴磨损超过3%应予以更换
6.卷筒
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7.制动器
制动器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m m~2mm;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f)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8.车轮
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d)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e)运行速度低于50m/min的大小车轮,圆度误差达1mm,运行速度大于50m/min的车轮,圆度误差达0.5mm。
9.制动轮
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b、c的规定。
10.传动齿轮
传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到表3所列的数值时;
e)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重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量限度达本条中c、d项中数值的50%;
表3 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
11.齿轮联轴器
齿轮联轴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a) 裂纹;
b) 断齿;
c)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4所列数值时。
表4 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