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且,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第十二章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语►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三万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建筑用地使用权,具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性质。
1、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2、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外,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花木等享有所有权;3、此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与地上权相同。
(二)性质《民法典》第345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适用于“分层设立”的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许多学者认为,就《民法典》立法本意而言,其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空间权”的做法。
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对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权利,空间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
3、实际上,《民法典》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
分别设立,是指地上、地下的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这就意味着,空间利用人可以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利用空间的协议,通过登记设立单独的空间利用权。
所以,《民法典》第345条实际上,承认了“空间权”可以成为独立的物权。
(四)取得1、方式与步骤(1)方式《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我们普遍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还有一种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的工作物所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可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占有、使用跟收益的权利,并且有权利用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那建设用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跟联系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1)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
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
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
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
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1.含义上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和联系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地使⽤证的区别和联系⼤家在买房、修房的时候的时候常常需要⼟地使⽤证和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什么是⼟地使⽤证,什么⼜是建设⽤地许可证它们有什么联系⼜有什么区别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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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地使⽤证的区别和联系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划拨⼟地前,经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地单位属⾮法⽤地,房地产商的售房⾏为也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主要作⽤:确保⼟地利⽤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地的批准⽂件,但如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占⽤⼟地的,其建设⽤地批准⽂件⽆效。
法律依据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地利⽤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七条、第三⼗⼋条规定,由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地主管部门申请征⽤、划拨和有偿使⽤⼟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式提供国有⼟地使⽤权的建设项⽬,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地的位置、⾯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主管部门申请⽤地,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审批后,由⼟地主管部门划拨⼟地。
第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式提供国有⼟地使⽤权的,在国有⼟地使⽤权出让前,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一、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获得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自主决策和收益的使用权。
这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通过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用于城市建设、农村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等用途的主体。
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使用,并按照约定实施相应的开发、经营和管理。
三、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于进行集体建设,如村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
这种使用权的授予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非常重要。
四、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农民个人或家庭,用于居住和生活的用地。
通过鼓励农民入股农村宅基地、拆迁农房返还宅基地等方式,农民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个人合法的建房、居住、经营。
五、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和其他林地管理者,用于林地的种植、经营和保护。
林地使用权的授予有助于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六、国有土地矿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矿业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矿业企业,用于勘查、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
这种使用权的授予对于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国有土地旅游资源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旅游资源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旅游企业和旅游开发者,用于开发和经营旅游资源。
这种使用权的授予有助于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赋予涵盖了农业、工业、商业、居住、林业、矿业和旅游等各个领域,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于不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需求,目的是有效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它有以下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能的一种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刍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定不 同 的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 。尽 管 该条涉 及 空 间权 利 , 但 此种 模 式是将 空 间权纳 入 到 建设用 地 使用 权 之 中 ,
而 没有 将其 独立 为 一种 用益 物权 。目前 , 国只 在 《 我 电
力 法》 少 数法 律 中 有关 于特 定 的 空 中权或 地下 权 的 等 规 定 ,因此 ,亟需 房 地产 相 关法 律法 规 作 出响应 ,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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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 东 杨雅 婷 南开 大学 法 学院 《 权法》 第 1 物 在 2章规 定 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的客体 是 一致 的 , 《 但 物权 法》 使用 的
“ 设用 地 使用权 ” 词 比“ 地使 用权 ” 建 一 土 一词 更 明确 、
践 中, 设用 地 使用 权和 房 屋所 有权 分 别抵 押 的情 形 建
屡 有 发生 , 且在 司 法实 践 中也认 可 了这种 做法 。 这样 ,
如果 按 照 《 权 法》 定 的“ 随 地 走 ” 地 随房 走 ” 物 规 房 或“
的原 则 , 会 导 致“ 、 ” 别 抵 押 的情 形 不 能产 生 就 房 地 分
相 关 内容 。根据 《 权法》 物 的规 定 , 设用 地 使用 权是 建
用 益物权 的一 种 , 指建 设用 地 使 用权 人 依法 对 国家 是 所 有 的 土地 享 有 占有 、 用和 收益 的权 利 , 有 权 利 使 其 用 该土地 建造 建筑 物 、 筑物 及 其 附属 设施 。建设 用 构 地 使用权 在 《 物权 法》 颁布 之 前被 称 作土 地 使用 权 , 该 权 利 的制 度 内容散 见 于 《 土地 管 理 法》 《 市 房 地 产 、城 管 理法》 《 镇 国有 土 地 使 用权 出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和 城 建 设用 地 使 用权 相 关 内容 的调 整 有 些 与 上 述 房 地 产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到底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到底有什么区别?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农用地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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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国有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管理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所有权权属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三、土地使用权管理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浪费或者破坏土地资源。
四、土地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五、耕地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破坏、荒芜耕地。
六、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实行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限制新增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七、土地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交易、耕地保护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阻挠、干涉土地监督检查活动。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或者非法占用耕地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常识: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限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一、《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开放商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内容规定,一般来说都是为开发商品房,那么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你说的修建房屋的使用权3,一般来说不能,因为开发商的土地已经收回国有了,只能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申请恢复,也不能恢复房产权物权法在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笔者认为,在物权法这样一部基本民事法律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使得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之间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发生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有四类情形:(一)因公益需要而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在性质上属于征收,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地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地权管理则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下面将从地权的概念、主体、形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地权的概念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转让给个人或单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利用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其次,地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所有土地所有权。
再次,地权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由国家授予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转让、抵押等。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
最后,地权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地权管理包括土地登记、整理、调查等工作,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
同时,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入库、出库、转让等管理办法,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此外,地权管理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修复等措施,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地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地权的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活动,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辨析
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辨析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12-14 12:37:27 来源:《法学》2012年第9期关键词:房地一致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法定地上权结合主义分离主义内容提要:就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的关系,虽然在立法模式上有所谓结合主义和分离主义之分,但这种区分仅在所有权归属上才有意义。
两种立法模式均强调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主体同一,只不过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
我国对此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坚持“房地一致原则”,这一制度设计防免了可能出现的不动产权利冲突,解决了地上建筑物的正当权源问题。
而以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改造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的关系难谓合理。
以“房地相对分离模式”重构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与物权法规范设计的基本原理相悖。
从自然属性上看,建筑物无法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
[1]但在法律意义上,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可各为独立的物,比较法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所谓结合主义,不承认建筑物为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需依附于土地;二是所谓分离主义,承认地上建筑物为独立的不动产。
[2]结合主义保证了地上建筑物的权源,提高了登记的效率,简化了法律关系;分离主义则便于独立实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价值,有利于满足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不同的权利需求,方便了物的流转。
[3]而在从重“归属”转变为重“利用”的物权关系发展趋势之下,采取上述结合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在制度设计上也置重于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
例如,德国民法系采结合主义立法模式,强调建筑物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4]但在民法典之外又另立《地上权条例》,[5]专门规定了他人土地之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的物权利用关系,使建筑物附随于地上权,不再绝对地附合于土地所有权本身。
而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为避免分离主义立法模式所可能造成的建筑物所有权丧失正当土地权源的问题,便捷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推定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建筑物所有人就其坐落的土地取得租赁权、地上权等。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9页]
1 以他人之物为标的 2 内容上的限制性 3 土地用途上的特定性 4 权利本身的独立性及权能上的完备性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基础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如下义 务:
1 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费用的义务。 2 土地的使用与保护义务。 3 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义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概念的不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 称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或集体所有 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此种利用既可以通过债权的方式如土 地租赁进行,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的方式进行。建设 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跟土地租赁权等债权性权 利相比,具有对世性、排他性,而且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 产权利,其制度优势显而易见。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冲突及其解 决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已明确允许当事人在年限届满时可以 申请延期,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 要因如下事由而消灭。
(一)土地灭失 (二)使用期限届满 (三)征用 (四)行政处罚 (五)其他消灭事由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1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3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来源:政务网2008年08月27日访问次数:6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八)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介绍解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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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闲置、荒芜耕地 Ⅱ《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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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 的严峻形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 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 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
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 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
(二) 土地使用权.
二是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 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主管 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 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 记之日起生效。
(二) 土地使用权.
2. 土地登记
一是登记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 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 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请问:谁有权来解决土地划界?
(二)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 地利用现状。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范围:
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规划
区内、外、国营农场) 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和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 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
有关临时使用土地的问题
临时用地的概念:
指因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 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 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临时使 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 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 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1条: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 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 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 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47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 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 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出让。”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 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 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 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 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性质问题
土地性质问题1、我国现行土地权属分为哪些类型,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何规定?(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对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具体的划分和规定:(a)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又称国有或全民所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b)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1年实施),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a)所有权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b)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2、按照用途划分,土地分别有哪些类型?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1年实施),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其中,根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设用地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为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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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
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
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
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
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