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品牌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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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辛某与凤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辛某与凤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辛某与凤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皖行终1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辛某;凤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某辛某凤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某辛某【当事人-公司】凤台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汤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毅【代理律所】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8〕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8〕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沉陷区村庄搬迁的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

本案中,凤台县XX乡人民政府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丁集矿采煤塌陷影响XX乡XX村XX庄搬迁安置按人口补偿包干协议书》,约定XX村XX庄因采煤沉陷影响需搬迁安置,双方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户籍资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了三轮公示,该庄的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淮府办〔2011〕104号文件执行。

《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淮府办〔2011〕104号)系淮南市人民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补偿工作制定,可作为本案搬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补短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补短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补短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淮府办秘〔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补短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补短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1月11日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补短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收官之战,全面落实《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1.2020年全年PM2.5日均浓度低于皖北六市全年日均值,优良天数比率按照从高到低排名在皖北六市中不低于第3名;第四季度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其中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67微克/立方米以下,较2019年同期下降10.7%;优良天数较去年四季度增加8天,提升9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2.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定县区(开发区)PM2.5浓度分月控制目标和优良天数增加目标,实施动态管理。

表2 2020年12月份县区(开发区)PM2.5浓度控制目标表3 县区(开发区)2020年10—12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

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完成已排查出的42家“散乱污”企业整治。

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年底前再开展一轮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新闻发言人名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4]60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新闻发言人名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4]60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新闻发言人名单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新闻发言人名单的通知(2014年8月27日淮府办秘〔2014〕6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淮府办秘〔2014〕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104个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名单予以调整。

希望各新闻发言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新闻发布活动,主动引导新闻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实现“四争”目标、建设美好淮南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淮南市新闻发言人名单附件淮南市新闻发言人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岳文超宣教处副主任李旭东市人民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秦锐凤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萍大通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辉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芮耀宏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朱晨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郑家洋潘集区人民政府:区法制办主任王献超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纪宗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程昊山南新区管委会:工委委员、副主任廖延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胡东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副主任刘成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教祝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石庆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郑斌办公室主任李多师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缪全市监察局:纪委常委、副局长余承斌纪委常委王均昌市民政局:副局长管恒川市司法局:副局长岳仁力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黄仕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道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徐祖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程东矿宣教科科长罗永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聂有侠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陈兆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克永市卫生局:副书记潘国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克山市体育局:局长金昶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李艳辉市统计局:副局长祁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丁贤明法制科科长骆社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夏德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少明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靳贞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姜典柱市旅游局:局长陈岩市物价局:副调研员高家成市商务局:副局长朱克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局):副局长张道学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胡学亮市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纪检组长戴好贤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鲁金杰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韦礼友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市节庆办):副局长董善积市水利局:副局长朱志福市林业局:副局长王希帮市国家安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魁市审计局:综合科科长王卫东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孔淮祥市粮食局:副局长祁家学市信访局:副局长姚保斌市气象局:副局长夏卫宏气象台台长沐贤俊市地震局:副局长韩杰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何育平行业管理科科长郭正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助理吴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宝云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烟草公司淮南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丁云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局长范磊办公室主任何平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宣传科科员陈龙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杨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杨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党组书记、主任马永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姚尚书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章红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XXX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龙道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潘明广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何云生市总工会:副主席王丽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淮南市委员会:副书记李传峰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徐淮萍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科副科长朱守金淮南矿业集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汪先彬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副部长余子合安徽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谢振安淮南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方川党委办公室主任曹灯明淮南联合大学:党政办主任薄勇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姜之勇办公室主任沈祖平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部部长陆少刚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政工部部长谢士全安徽电力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厂办主任孔令朝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办公室主任蒋鸿升党委工作部主任丛光海安徽淮南平圩发电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曹学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程明东中国石化淮南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张兵淮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魏秋林安徽益益乳业公司:销售总监俞永萍中国电信淮南分公司:总经理华新民办公室主任于艳中国移动淮南分公司:综合部经理丁子奎中国联通淮南分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王峰安徽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张坤调控中心副主任王莹康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周士喜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周志福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惠兆月综合管理部经理宋兴光安徽省淮南市第一中学:副校长李民安徽省淮南市第二中学:副校长陈要武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院长助理刘新矿淮南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万莉保健所副所长曹玲淮南东方医院集团:集团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涛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党委副书记张友良淮南工业学校:副校长沈安庆淮南卫生学校:纪检书记李鑫——结束——。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淮府〔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淮府〔2015〕4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7月14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规章目录淮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第41号令)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第52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62号令)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泵站管理办法(第71号令)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80号令)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82号令)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3号令)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85号令)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91号令)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99号令)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第100号令)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2号令)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103令)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第104号令)淮南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第109号令)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第110号令)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14号令)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第115号令)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17号令)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19号令)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0号令)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21号令)淮南市公证办法(第122号令)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3号令)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124号令)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128号令)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31号令)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32号令)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33号令)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34号令)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5号令)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36号令)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第137号令)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第138号令)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139号令)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2009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1997〕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1997〕48号)印发关于加强对婴儿死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4号)印发淮南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5号)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24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3〕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4〕8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的通告(淮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2004〕1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2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4〕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11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2号)关于禁止在市区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通告(淮府〔2005〕8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119号)关于破产特困企业缴纳新办退休人员退管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05〕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8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81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淮府〔2006〕8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7〕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7〕94号)关于建立网吧实时监控系统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07〕61号)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淮府〔2008〕3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2008〕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8〕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108号)(二)200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淮府〔2009〕67号)关于印发控制拆除山南新区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09〕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09〕3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80号)关于数字化城管系统事部件分类及责任界定的通知(淮府秘〔2009〕25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9〕2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44号)关于印发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预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9〕10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7号)(三)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淮府〔2010〕62号)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府〔201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01号)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意见(淮府秘〔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秘〔2010〕134号)关于严格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府秘〔2010〕14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号)关于印发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7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外国政府贷款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24号)关于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的通知(淮府办〔2010〕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0〕38号)(四)2011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淮府〔2011〕23号)关于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淮府〔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淮府〔2011〕4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1〕120号)关于开展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等运输抛洒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淮府秘〔2011〕1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府办〔20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2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36号)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4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66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0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03号)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2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淮府办〔2011〕1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3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5号)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5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8号)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60号)(五)2012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淮府〔2012〕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4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2012〕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淮府〔2012〕126号)关于印发全市环卫系统公厕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2〕29号)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淮府秘〔2012〕3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2〕15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8号)13.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6号)1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8号)15.关于贯彻落实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淮府办〔2012〕50号)16.关于淮南市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6号)关于加快淮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7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2〕6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8号)21.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防爆电气产品生产示范区(淮南)示范(合格)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2〕9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1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17号)(六)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淮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5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52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淮府〔2013〕7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企收费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淮府〔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淮府〔2013〕8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3〕9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淮府秘〔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企业注册登记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3〕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淮府秘〔2013〕1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13〕14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的通知(淮府秘〔2013〕1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6家单位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淮府秘〔2013〕200号)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淮府办〔2013〕3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3〕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4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绿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6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7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投融资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8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与抵押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节余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3〕97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淮府办〔2013〕99号)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城区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122号)(七)2014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舜山风景区管理的通知(淮府〔2014〕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3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淮府秘〔2014〕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4〕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4〕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3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32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淮府办秘〔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淮南市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淮南市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8日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要求和省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要求,坚持全面整治、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美丽新型能源城建设,造福全市人民。

二、工作目标201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对新建、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管理,切实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等文件。

四、整治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要求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到市经信委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登记后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淮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4日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土地出让及转让管理(一)建立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机制。

市自规部门牵头建立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机制,会同市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资格审查专班。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申请住宅用地出让时,如对竞买人资质、企业业绩、股权变更等内容有要求的,须提出明确意见并报专班审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条件。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供应住宅用地时,应明确提出公共配套、自持物业及年限、需要无偿移交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时序、质量保修期限等。

项目确需配建其他养老、教育、医疗、商业综合体的,原则上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与首批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明确监管主体和违约处罚条款。

上述内容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时注明。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规定的通知(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规定的通知(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规定的通知(附:淮南市市长热线首接负责制、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府办[2014]35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8月25日淮府办〔2014〕3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淮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市长热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市长热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长热线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处理人民群众、企业向市政府反映的投诉、举报、咨询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使用全国统一特别服务号码12345非应急政府公共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受理电话及网络诉求。

第三条市长热线工作网络由市长热线办公室和网络单位构成;网络单位由各县区、园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各公共服务单位组成。

第四条建立市长热线电话三级工作网络机制,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一)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一级网络平台;(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公共服务单位为二级网络平台;(三)各县区所属部门、乡镇(街道),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公共服务单位下属机构为三级网络平台。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五条市长热线工作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下五项工作原则:(一)坚持服务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三)坚持高效务实、办快办好的原则;(四)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处理问题的原则;(五)坚持保密的原则。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值班工作制度。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淮府办[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及《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并领取《房屋权属证明书》。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预、销售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淮南市房地产政务网(ht中://WWW.hnfc.gov.cn/)上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权属证明书》的主要内容;(二)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三)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四)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六)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七)商品房认购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淮府办秘[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淮府办秘〔2012〕8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我市开放型经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成员组成如下:组长:刘涛(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沈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雁秋(市商务局局长)成员:朱传喜(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范德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委主任)胡东辉(市发改委主任)赵期中(市经信委主任)赵春阳(市农委主任)陈永多(市财政局局长)詹政?(市统计局局长)徐进(市林业局局长)宫传敏(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局长)陈岩(市旅游局局长)唐剑(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刘景荣(市供销社主任)沈颂广(市台办主任)杨倩(市外办主任)张建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曹乾荣(市国税局局长)李长富(市地税局局长)万德玉(市工商局局长)姚多胜(市工商联主席)洪浩(市委外宣办主任)徐成华(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刘卫东(市科技局副局长)叶庆才(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纪元(市商务局副局长)朱建华(市商务局副局长)朱克勤(市商务局副局长)刘应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行长)程银高(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驻淮南工作组组长)王德文(安徽检验检疫局驻淮南工作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雁秋同志兼任,李纪元、朱建华、朱克勤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市商务局:密切跟踪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全市开放型经济的综合分析,衔接落实相关外经贸促进政策;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进出口企业培育和孵化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淮府〔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府〔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17年7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废止文件1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文件472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第一批,11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472件)
2017年11月27日附件1
附件2。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用房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并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的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电表出线侧)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

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六、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一)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4千瓦;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配置容量按提高型75瓦/平方米负荷密度确定,但每户不得低于10千瓦。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落实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加强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村(居)法治学校等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等法治创建活动,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支持设立类型多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县域公证机构队伍数量不足和群众办证不方便等问题。

(二)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实施县域律师领军人才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署,适当延长县域公证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员在公证机构执业过渡期。

支持在县域新设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点,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到乡村开展便民法律服务。

落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皖法办发〔2019〕21号)要求,支持仲裁机构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

集中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和“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并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淮府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日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皖府法领办〔202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工作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汇报3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汇报3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汇报3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汇报1篇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民政局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严格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是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了权利清单和实施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进一步规范了事前公开。

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我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和员工岗位工作信息。

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明确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中公示。

三是推进事后公示。

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是我局明确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备案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工作。

2023年,我局购买了8台新型行政执法记录仪,分配给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科和局部机关,加强了执法过程记录。

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执法文书,明确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视频设备记录的视频资料存放方式、记录入卷方法和要求。

确保每个行政执法案件都有记录、文件,保障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件规范、文件完整。

(三)积极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3年10月,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审委员会,局长为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相关科室和各执法单位负责人为案审委员会委员,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同时,我局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

淮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淮府办秘[2012]73号

淮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淮府办秘[2012]73号

淮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淮府办秘〔2012〕73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皖政务办〔2012〕1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通过“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将“规范”二字贯穿全年工作各个方面,从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流程、载体和制度等入手,确立各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带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各项工作上台阶、出成效,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建设内容按照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配套完善、简便适用的要求,以系统性、适用性和可考核性为原则,建立覆盖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标准。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系统总结全市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信息统计、投诉举报、监督考评、责任追究等工作程序,细化执行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海燕王伟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当事人】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当事人-个人】李先鹏【当事人-公司】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代理律师/律所】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登峰顾承荣赵宴宾【代理律所】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先鹏【被告】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本院观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户’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安置应当以农户为基本单位;对照本县制定的有关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方案需要根据该户使用土地的面积、家庭成员状况、地上附着物等各种因素以上综合确定,农户家庭成员是否应予补偿安置仅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不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原告李先鹏以被告未对曾经是其家庭成员之一的张潘桃予以安置为由提起履行职责之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遂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先鹏的起诉。

张潘桃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与安置补偿的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淮府办秘〔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5%以上。

力争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5%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70%以上。

省开工动员项目开工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暨乡村建设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40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24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20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5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1万立方米。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厕1.3万户、建成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27个。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三、深入开展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投资专项行动。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承发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施工、装饰装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机械化工程、建筑构件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计划、工商、劳动、城建、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经营管理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还应待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征》,否则,一律不准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以及建筑构件的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取得第五条所列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构件,严禁向无证、照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章、图签等。

第七条实行企业年度资质检查制度。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资质证书》每年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检查认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淮府办秘〔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有力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思路坚持市县区共建、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

落实项目法人及出资职责,提高建设和管理效率;统筹协调各方,优化建设环境;规范政府建设融资,严禁违法违规举债;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事权划分进一步完善“市县区共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清晰、收益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模式,形成市级统筹、县区实施、多元投资、合力协同的项目推进机制。

(一)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责任1.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划分为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和县(区)重点工程项目两类。

2.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路网结构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建设资金能够通过市级融资、发行债券、EPC模式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筹措解决。

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管理办法

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管理办法

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考核.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级安全标化工地”(含小区)评选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市建筑业协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四条本市辖区内在建工程: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2、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3、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4、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3、创建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领取施工许可证;4、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达到优良标准,且总分85分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2、使用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设备、设施的;3、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四章申报及考核程序第七条申报材料:1、《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申报表》一份;2、《创建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登记表》一份;3、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创建措施及实施情况一份;4、企业检查考核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一份;5、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7、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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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品牌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5]40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品牌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淮府办〔2015〕4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品牌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
淮南市品牌建设规划(2015-2020年)
为加速我市经济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优势产品,提升我市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淮南”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南市品牌建设规划(2015-2020年)》。

一、品牌建设基础
(一)加强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品牌是信誉的凝结,是形象的展示,是产品、企业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

国家高度重视品牌建设,把加强品牌建设作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

党的十八大要求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向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对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品牌发展作出了明确要求。

加强品牌建设,以质量提升增强发展后劲,靠质量内涵聚集要素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不断提升淮南质量与品牌的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是建设“质量淮南”的当务之急和强大支撑。

(二)我市品牌建设现状与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工作,相继出台了《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等一系列品牌建设激励政策,形成了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共治的品牌建设合力,培育了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名优品牌和地方特色品牌。

目前,全市共有中国驰名商标3件,安徽省著名商标91件,淮南知名商标161件;中华老字号1个,安徽老字号3个;4A级风景区5个,5A级旅行社2个;鲁班奖1个;市长质量奖企业10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个,安徽省名牌产品39个,淮南名牌产品113个;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6个,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6个。

优质品牌覆盖了工业、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各个领域。

但是,我市品牌建设总体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品牌发展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品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品牌引领作用还需加强;二是产业转型升级对品牌培育的需求倍增,缺少强势品牌;三是品牌总数及规模少而小,品牌集聚效应不突出,品牌价值及影响力低而弱;四是品牌监督管理法制和政策仍不健全,部分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经济外向度还不够高,品牌创新平台仍然不足。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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