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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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传承、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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