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对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群 文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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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被列 人 国家 记 录和保 存非遗 项 目,对后 续研 究 是增强 非遗传 承人群 在 审美 、造型
级 非物质 文化遗产 保护 名录 ,29个 或重新恢 复具 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 等方 面的见识 和认 知 ,同时提 高对
西 宁 市 作 为 青 海 省 的省 会 城 重 ,状 况堪忧 。如 现 已被 列入 第二
而且 拥 有 十 分 丰 富 的非 物 质 文 化 市 ,悠久 的历史 文 化和 多 民族 文化 批 国家 级 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名 录 的
遗 产 ,这 些 活态 的文 化 ,构 成 了 中 的长期 交 融 形 成 了独 特 的 文化 氛 青 海地 方 曲艺——青海 平 弦 、青 海
新 闻 出版 厅 统计 数 据 显示 ,截 至 消 失 ,许 多传 统技 艺濒 临消 亡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 于加 强 青 海
2016年 年底 ,青 海省人 选人类 非 物 宁 市 丰 富 的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除 个 别 省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式 、想象力和文化 意识 ,是维护 中国 历 六 月 六都 举 行 大 型 民歌 演 唱 活 技 艺 、传 统 的 岁 时 节 庆 等 民俗 形
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 的基本依据 ,也 动 ,经 过几 百 年 的发 展 ,伴 随着 朝 式 ,也正 在逐渐 淡 出人们 的生 活 。
是各族人 民世代相承 、与群众生活密 山庙 会 活 动 演 变 为 以娱 人 为 主 的 另外 ,个 别 门类 的项 目找 不 到与现
要价值 的文化资源。
酥 油花 ,令人 叹 为观 止 ;流 传 于河 产所 替代 ,逐 渐退 出人们 的生活 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其传承与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二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保护,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发掘。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三条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开展,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第四章传承人才培养第四条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评估等工作,引导更多的年轻人参与。
第五章鉴定认定第五条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件的项目,进行鉴定认定,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保护措施第六条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
第八章前期保护工作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前,应该进行前期保护工作,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宣传推广第九条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识。
第十章法律保护第十条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和保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章动态保护第十一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进行动态保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二章外部合作第十二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互相学习借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三条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一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那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现已濒临消亡的、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进行保护。
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首先先了解一下我国的两个近邻—日本和韩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争给各国人民的心理留下抹不了的创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遗产和文化遗产遭到了战争浩劫的摧毁,人们十分迷惘地面对着战争带来的毁灭和破坏。
在战后的重建过程中,几乎整个欧洲都致力于兴建公共住宅,在城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
大规模的住宅重建和开发建设,使大量的历史环境有时一夜之间在城市中消失,于是人们的怀旧之情油然而升。
战争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无疑是十分严重的。
在亚洲战场,日本是战争发动国。
战争结束后,日本国内通货膨胀、赋税加重。
那些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们在社会的动荡不安中,为了减轻来自生活的压力,许多人不得不考虑放弃自己所持有的文物。
保护非遗的措施
保护非遗的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传承历史文化遗
产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保护非遗,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非遗保护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该制定出一系列关于非
遗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非遗保护的执法力度。
2. 建设非遗保护基地。
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建设非遗保护基地,
提供场地和设备,为非遗传承与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3.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政府可以与社会团体合作,鼓励民
间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加强非遗传承人培训。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制定传承
人考核标准等方式,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管理。
5. 制定非遗保护规划。
政府应该制定出明确的非遗保护规划,
明确保护目标和步骤,确保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6. 引进先进保护技术。
政府可以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非遗保护技术,为非遗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总之,非遗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非遗传承人和公众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制定完善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非遗,传承和发扬人类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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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山陕会馆保护措施
青海西宁山陕会馆保护措施
哎呀呀,说起咱青海西宁的山陕会馆,那可真是个宝贝啊!那可是承载着历史与文化的重要地方呢!
你想想看,就像咱们家里的老物件,越老越有味道,山陕会馆不也是这样嘛!它经历了那么多年的风风雨雨,见证了多少故事啊。
对于山陕会馆的保护措施,那可得重视起来呀!我们得定期检查它的状况,像医生给病人做检查一样仔细,哪里有问题赶紧解决,可不能让它“生病”啦。
比如说,看看墙壁有没有裂缝啊,屋顶有没有漏雨啊,这都得精心照料着。
还要给它做好清洁工作呢!把那些灰尘、杂物都清理掉,让它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
就好比给自己洗脸一样,要把脸洗得干干净净的才舒服呀,山陕会馆也需要这样的呵护呀。
而且,咱们还得加强安全防护呢!装上监控,安排专人巡逻,可不能让人随便破坏它呀。
这就像是给宝贝上了一把锁,保护它的安全。
大家想想,如果有人随意损坏它,那多让人心疼呀!
我们这些西宁人,可得把山陕会馆当成自己家的宝贝一样保护好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为保护山陕会馆出一份力,让它能一直好好地保存下去,让更多的人来了解它的魅力。
我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做好山陕会馆的保护工作!
结论:山陕会馆对西宁意义重大,我们要通过各种措施悉心保护它,让其长久传承。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四章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第五章考古调查发掘第六章馆藏文物第七章文物的复制、拓印和拍摄第八章流散文物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文物须区分等级。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文物点;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区分为一、二、三级及一般文物,一、二、三级文物为珍贵文物。
第四条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由文物鉴定组织或文物事业单位评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省文物鉴定委员会。
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评审一、二级文物和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
州、地、市、县文物事业单位评审三级文物和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州、地、市、县文物事业单位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评审,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州、地、市、县文物事业单位的评审确定可移动文物的级别。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力。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被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
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医药、民俗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二)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合理利用其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管理体制(一)国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采取记录、保存、传承、振兴等措施,确保其得以保护和传承。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非遗保护的措施
非遗保护的措施1. 引言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国家、民族或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
非遗的保护是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探讨非遗保护的措施,包括法律法规、项目资助、传承培训、数字化保护等方面。
2. 法律法规保护非遗保护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非遗。
法律法规对非遗项目的定义、认定、传承、培训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定,保护了非遗的合法权益。
3. 项目资助保护非遗项目通常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才能得以传承和发展。
政府、文化机构、企业等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资助非遗项目的研究、培训和展示活动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传承师傅的经济保障、非遗项目的宣传推广、传承培训等方面,从而有效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展。
4. 传承培训保护非遗项目的传承离不开优秀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承。
为了保证非遗项目的传承,可以通过开展传统技艺学校、职业培训和学徒制度等方式培养和传承非遗项目的传承人。
此外,还可以组织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与有经验的老一辈传承师傅对接、交流,实现经验传承和技艺传承的有效衔接。
5. 数字化保护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保护已经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将非遗项目的相关资料、表演记录、工艺技艺等数字化保存,可以防止传统非遗项目的丢失、损坏和遗忘。
同时,数字化保护也为非遗项目的传播和推广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渠道将非遗项目推广给更广大的群体。
6. 意识提升保护非遗保护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
加强对非遗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是非遗保护的必要措施。
政府、媒体、教育机构等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关注非遗,进而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宁政〔2016〕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宁政〔20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6〕185号)精神,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20项),现予公布。
此次公布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涵盖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七大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附件:西宁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西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4日西宁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共计20项)一、民间文学(共计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Ⅰ—1塔尔寺传说塔尔寺管理委员会二、传统音乐(共计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Ⅱ—1打夯歌湟源县文化馆三、传统戏剧(共计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Ⅳ—1青海眉户(二瓜吆车)城北区文化馆四、传统美术(共计4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Ⅶ—1西宁玻璃画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2Ⅶ—2河湟穆斯林阿文书法城东区文化馆3Ⅶ—3湟源香包湟源县文化馆4Ⅶ—4大通剪纸大通县文化馆五、传统技艺(共计9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Ⅷ—1青海老八盘制作技艺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2Ⅷ—2塔尔寺藏餐制作技艺塔尔寺管理委员会3Ⅷ—3湟源余甜醅酿造技艺湟源县文化馆4Ⅷ—4湟源严酿皮制作技艺湟源县文化馆5Ⅷ—5西宁刺绣青海青居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Ⅷ—6塔尔寺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塔尔寺管理委员会7Ⅷ—7西宁手工丝毛挂毯制作技艺城中区文化馆8Ⅷ—8西纳川铸钟技艺湟中县文化馆9Ⅷ—9上五庄钉马掌技艺湟中县文化馆六、传统医药(共计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Ⅸ—1张氏回医妇科青海回医药研究会七、民俗(共计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Ⅹ—1下洛麻出阎王湟中县文化馆2Ⅹ—2会龙山雷祖庙会湟中县文化馆3Ⅹ—3塔尔寺四大法会塔尔寺管理委员会——结束——。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扶贫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遗工坊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非遗工坊健康有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将《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2021年3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管理与评估第六章社会监督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推进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的通知》和《青海省关于推进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选取适于带动就业、有市场潜力的非遗传统工艺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独立运营、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当地非遗保护设施、传统工艺传习所、闲置场所或企业厂房等进行改造或新建,形成相对集中的传统工艺生产、培训、交流、展示和销售的空间。
第三条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与青海省扶贫开发局负责省级非遗工坊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托一项或几项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适于带动就业、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列入国家和青海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建设工坊;(二)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且有效运营一年以上;(三)有建设非遗工坊的必要场地和水电等基础条件;(四)围绕稳岗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能够有效吸纳监测户参与工坊就业,稳定增收。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
保护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宁政〔2021〕67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
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民国财政公署等8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将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逐处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管理,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职责,使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西宁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西宁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共8处)。
非遗基地保障措施
非遗基地保障措施
非遗基地保障措施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地进行安全保障和维护的措施。
为了确保非遗基地的安全和稳定运营,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设立保安岗位。
在非遗基地内设立保安岗位,增加保安巡逻、监控等力度,确保基地的安全。
保安人员要熟悉非遗基地的布局及非遗项目的特点,密切关注基地内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另外,还要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技防措施。
安装监控摄像头、防火、防盗、防爆系统等安全设备,对基地内的各个区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和保护。
监控录像要保存一段时间,以便于事后回溯,提供证据。
同时,要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建立多重防护机制,防止文化遗产的损坏或泄漏。
三、加强人员管理。
对非遗基地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人员身份验证,确保非遗基地内的人员为合法进入者。
同时,要进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消防安全。
非遗基地应设置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
另外,要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
综上所述,非遗基地的保障措施应包括设立保安岗位、加强技防措施、加强人员管理和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等。
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才能确保非遗基地的安全和正常运营,保护好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作者:刘涛来源:《群文天地》2018年第02期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活态的文化,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也被称为“民族民间文化”或“无形文化”,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蕴涵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中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也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一、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及保护工作开展概况青海省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多民族聚居造就了多姿多彩的河湟地域文化,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广泛、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项目众多。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青海省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有热贡艺术、《格萨(斯)尔》、“花儿”等5项,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3项,省级136项,州(市)级572项,县级1237项。
西宁市作为青海省的省会城市,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多民族文化的长期交融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氛围。
例如:素有“青海民族民间文化之灵和艺术宝库中的珍品”之称的湟源排灯,被国务院正式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大通老爷山“花儿”会产生于明代,每年农历六月六都举行大型民歌演唱活动,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伴随着朝山庙会活动演变为以娱人为主的民间岁时民俗活动,深受群众喜爱;藏传佛教圣地之一的塔尔寺,最著名的“藏艺三绝”堆绣、壁画、酥油花,令人叹为观止;流传于河湟地区汉、回、土、撒拉、藏等民族中的“花儿”使无数人为之倾倒。
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
西宁市第1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
西宁市第1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西宁市第1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如下:
1. 高原动物园
保护范围:园区范围内的建筑、雕塑、纪念碑等文物。
2. 思南公园
保护范围:公园内的建筑、文物碑刻等。
3. 南山公园
保护范围:公园内的建筑、文物碑刻等。
4. 边关抗战纪念塔
保护范围:纪念塔及其周围环境。
5. 西宁大佛寺
保护范围:寺庙建筑、佛塔、殿堂等。
6. 明代城墙遗址
保护范围:城墙遗址及其周边地区。
7. 马踏渭水碑
保护范围:碑文及其周围环境。
8. 四台山漂石
保护范围:漂石及其周围环境。
9. 独乐寺
保护范围:寺庙建筑、佛塔、殿堂等。
10. 秋林观音庙
保护范围:寺庙建筑、佛塔、殿堂等。
11. 青海科技馆旧址
保护范围:建筑及其内部布局。
12. 青海会馆旧址
保护范围:建筑及其内部布局。
以上是西宁市第1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这些文物单位代表了西宁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保护和传承西宁市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青政办[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8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推动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唱、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由于受经济全球化和工业现代化的影响,我省的文化生态也在发生着很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
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
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青海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青海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青海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非遗工坊认定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
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省文化厅批准后正式认定。
(2)非遗工坊的管理机制:省文化厅将根据非遗工坊的实际情况,
制定或完善非遗工坊的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其发展稳定,能够为社会服务。
(3)加强非遗工坊的科技研发与示范能力:省文化厅应支持非遗工
坊开展科技研发、创新和示范能力的建设,完善文化产品衍生产品的非遗
科技创新,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
(4)加强非遗工坊的社会服务能力:省文化厅应支持非遗工坊开展
社会服务能力的建设,开展乡村文化活动,积极传承分享非遗文化,在宣
传文化教育、环保促进等方面进行社会服务。
(5)完善非遗工坊评估体系:省文化厅应设立相关评估机制,定期
对非遗工坊进行评估,进行改进和完善,努力提高非遗工坊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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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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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传承、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