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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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618年,公元618-907年)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隋朝的立法概况, 了解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 唐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 地位,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2、隋朝的疆域
10、唐朝的疆域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1、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结构 2、确立封建制五刑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4、“八议”和“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大业律》
4、录囚制度
颜真卿判词: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
高 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 少留。靡追冀缺之妻,专学买臣之妇,厌 弃良人,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 戒,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 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乃置随军。”
“郭泰、李膺,同为利涉,杨(通扬)帆鼓枻,庶免倾
危。岂谓巨浪惊天,奔涛浴日,遂乃遇斯舟覆,共被 漂沦。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且浮且竞,皆为性命之 忧;一弱一强,俄至死生之隔。阿宋夫妻义重,伉俪 情深。悴彼沉魂,随逝水而长往;痛兹沦魄,仰同穴 而无期。遂乃喧诉公庭,心仇郭泰。披寻状迹,清浊 自分。狱贵平反,无容滥罚。且膺死元由落水,落水 本为覆舟,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咎。各有竞桡 之意,俱无相让之心,推膺苟在取桡,彼溺不因推死。 俱缘身命,咸是不轻。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宋无反 坐,泰亦无辜。并各下知,勿令喧扰。 ”
典,玄宗时期制定。
三、《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篇章结构 12篇,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2、体例结构
由律文、注释、疏议三部分组成。
四、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格:皇帝敕命的汇编。 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 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立法宽简; 2、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3、执法平允,不避权贵。
二、立法概况 1、武德律——高祖时期 2、贞观律——太宗时期 3、永徽律——高宗时期 4、开元律——玄宗时期 5、唐六典: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
旁系尊亲之行为者,构成法律上强制离 婚的要件。
二、继承制度: 1、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唐律》: “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2、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1、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1)以礼为立法依据; (2)法律制度中贯穿礼的精神; (3)以礼注释法典。 2、用刑持平,宽严适中 3、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一、司法机构 “三法司”: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三部门长官会审
二、诉讼制度的完善 1、告诉的限制:
(1)禁止越诉 (2)亲属相容隐 (3)老幼笃疾不得告 (4)在囚不得告他事
2、案件审理: (1)证据制度: 五听;据众证定罪;刑讯制度; (2)审判官责任; (3)审判官回避制度
3、判决与执行 判决;上诉;死刑复核;执行
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
情,议其犯罪。
4、请、减、赎、当、免
5、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累犯加重 (2)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3)自首原则 (4)共犯原则
(5)数罪并罚原则 (6)类推原则 (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二、主要罪名 1、危害封建皇权的犯罪 2、侵犯人身的犯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 杀、过失杀、戏杀 关于“保辜” 制度
3、侵犯财产的犯罪: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
受财;强盗;窃盗;坐赃
第五节 唐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关系: 1、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的解Fra Baidu bibliotek: (1)七出制度 (2)义绝制度:夫或妻有杀伤对方直系或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一)中央官制 1、历代中央官制的演变:
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 制——明代内阁制——清代军机处。 2、唐代中央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门下、尚书省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二)地方官制 1、历代地方行政区划演变:
秦汉郡县两级——隋唐州县两级 ——宋路州县三级——明清省府县三级 2、唐代州县制度 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
参军。 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
二、选官制度:科举制
(一)历代选官制度:
秦汉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 以后科举制度。
(二)科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1、科举科目 唐代:常科、制科;宋代后:进士科 2、考试程序 明清时期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3、相关考试规则 (1)考生资格 (2)考官资格 (3)阅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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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 1、贪墨罪 监临主司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官盗 2、擅权、失职罪 署置过限;贻误公事;稽缓制书及官 文书; 上书奏事有误;事应奏不奏;不修堤 坊桥梁。
四、官吏监察制度:“御史监察” 1、中央监察: 御史台: 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言谏官: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 补阙等。 2、地方监察:十道监察区,后增至十五 道。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一、《唐律》总则篇 1、五刑:笞、杖、徒、流、死
共二十等
2、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 犯罪: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2)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谋反条”疏议:“王者居宸极之至尊,
奉上天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 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 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的 成熟。
2、“中华法系”的影响及于东亚国 家,在世界法史上独树一帜。
第七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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