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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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目 录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
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
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
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操作实务
1.流程
2.单证收集与要求
3.系统操作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A.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B.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A、适用范围不一样:
?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支付抢救费用适用于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情况。
B、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抢救费用支付作为正常赔款,相当于赔款的预付。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⑴、抢救费用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
B.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醉酒驾车或无驾驶资格、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
上的人员;
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
细项目;
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救治医院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F.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G.累计、合计垫付的限额不超过交强险有责/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1600元)。
⑵、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
B.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
上的人员;
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
细项目;
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F.抢救费支付的限额不超过交强险有责/无责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8000元
/1600元)。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支付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24小时内完成垫付/支付
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
B.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抢救费用清单;
C.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帐号
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
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B.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
A.将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不进行现金支付;
B.也可以采取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支付抢救费用担保函》进行担保;
C.抢救费超过限额的案件,按限额支付或担保;
D.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
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内垫付。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⑴医院:
A.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
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B.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需要向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⑵被保险人:
A.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B.协助护送伤者、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保险公司查勘和收集相关资料;
C.有权要求或者申请保险公司赔偿/支付医疗费用。
⑶保险公司:
A.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
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B.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赔偿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C.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
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D.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
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操作实务
1、流程 Array
2、单证收集与要求
A.伤者照片、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主要由医疗核损人员人
员索取,也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B.抢救医院的银行账户:需要医院提供并加盖医院公章。
C.《机动车辆保险事故查勘记录》、《交强险垫/支付抢救费用审核单》:由医疗
核损人员填写
D.《抢救费用支付申请书》:指导客户填写。
E.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支付抢救费的书面通
知:由被保险人提供。
F.支付凭证:由理赔内勤打印并签字后送达财务。
G.客户委托保险公司将赔款划至伤者所在抢救医院帐户的《委托书》
3、系统操作
⑴垫付处理
①流程
如上图,强制保险立案之后即可申请垫付(特殊赔案的一种)。该图中从人伤定损环节发起“垫付抢救费”的特殊赔案申请。
系统在定核损、单证、人伤定核损环节中都提供了申请特殊赔案的入口。即流转到这些环节时,在这些功能菜单下的单击“申请特殊赔案”菜单项。
注意:垫付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此事故相关的工作流上未处理、正处理的其他任务冻结,即一旦进行了垫付申请,其他除特殊赔案外的任务都不能再进行操作。
②关键操作步骤
A、申请特殊赔案
单击“人伤定损任务处理”菜单,选择“申请特殊赔案”,如下图所示。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
单击需要申请垫付的业务号,即进入申请垫付抢救费界面,如下:
在【赔案号】栏选择特殊赔案的赔案号,在【赔案类型选择】栏选择“垫付抢救费”,并填写申请垫付原因。单击【提交】按钮,案件提交特殊赔案处理。
B、特殊赔案处理
单击“特殊赔案任务处理”菜单,选择“未处理特殊赔案任务”,如下图所示。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
赔案类别一列中会显示类别为:“垫付抢救费”,单击“业务号”进入垫付处理界面,如下图:
在【垫付抢救费金额】栏输入垫付款,如上图红色标注部分,注意此处应控制垫付款不能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最后单击【提交】按钮,生成预赔登记号。
单击“核赔任务”菜单,选择“处理核赔任务”,窗口右栏显示如下表单。
在【业务号】栏中输入预赔登记号,单击【查询】按钮,显示案件列表,如下图所示。
单击业务号,进入核赔任务处理,显示如下界面,注意图中红色方框部分,显示与一般赔案的处理界面有所不同。
检查信息无误后,单击【审核通过】按钮,完成审核任务处理。
单击“结案任务处理”菜单,选择“未处理结案任务”,窗口右栏显示界面如下:
单击要处理案件的业务号,进入结案登记界面,显示如下:
图中红色方框显示该案件垫付了抢救费,单击【保存】按钮,完成结案任务处理。
⑵预支付处理
①流程
如上图所示,此类案件有两条支路。一条是特殊赔案,到核赔通过即停止;另一条是正常的案件流转,直至结案。同样案件涉及的保险类型也是强制保险。
抢救费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正常案件赔款的预付,走特殊赔案流程,核赔通过后即送财务,预先支付抢救费部分的赔款。当正常理赔流转到理算时,将显示抢救费预支付的赔款金额。
②关键操作步骤
A、申请特殊赔案
单击“人伤定损任务处理”菜单,选择“申请特殊赔案”,如下图所示。注: 系统在定核损、单证、人伤定核损环节中都提供了申请特殊赔案的入口。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
单击需要申请预支付的业务号,即进入申请预支付抢救费界面,如下:
在【赔案号】栏选择特殊赔案的赔案号,在【赔案类型选择】栏选择“预-支付抢救费”,并填写申请预支付原因。单击【提交】按钮,案件提交特殊赔案处理。
B、特殊赔案处理
单击“特殊赔案任务处理”菜单,选择“未处理特殊赔案任务”,如下图所示。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
赔案类别一列中会显示类别为:“预-支付抢救费”,单击“业务号”进入预-支付处理界面,如下图:
在【预支付抢救费金额】栏输入预支付款,如上图红色标注部分,注意此处应控
制预支付款不能超过医疗限额。最后单击【提交】按钮,生成预赔登记号。C、核赔任务处理
单击“核赔任务”菜单,选择“处理核赔任务”,窗口右栏显示如下表单。
在【业务号】栏中输入预赔登记号,单击【查询】按钮,显示案件列表,如下图所示。
单击业务号,进入核赔任务处理,显示如下界面,注意图中红色方框部分,显示与一般赔案的处理界面有所不同。
检查信息无误后,单击【审核通过】按钮,完成审核任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