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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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章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 , 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 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下设五
个部门: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
部、宿舍文明督导部、食堂文明督导部
第二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
领导, 接受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
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
第四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
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
第五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 对外唯一代表南昌
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第六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发扬”日新自强, 知行合一”的精神, 为我校创优良学风, 建
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 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 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 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热情为同学们服务, 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培养一批高
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维护校纪, 校规, 倡导良好的校风, 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
秩序和学习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本会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均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候选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成员需经过面试及老师、上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的审查、评定而最终产生。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取得南昌航空大学学籍的在南昌航空大学学习的, 所有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经过竞聘成为本会成员, 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
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经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
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 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 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 有权请求
本会帮助解决, 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 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和校规,
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 不
得妨碍她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执行本会的决议, 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 必须做到作风正派,
努力学习, 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有保护和爱惜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一切财
物的权利和义务。
(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有遵守本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服从本会领导并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认为的义务。
第十一条退会程序: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如有辞职要求时, 须呈书面材料, 写清辞
职理由, 报领导老师审批。会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
校, 其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一节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第十二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性质: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
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的学生自己的
组织。坚持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原则, 积极组织和开展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学生发展的各项有益工作。
第十三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努力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会训: 从我做起, 向我看齐, 对我
监督, 困难找我。
第二节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
第十五条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受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各学院学生会自律部接受学院学生会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能够自行确立其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安排, 并可自行组织开
展活动;
第十七条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具有对大学
生自律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八条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由各院学院学生选举产生, 并报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主任
第十九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最高决策者。主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本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 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实行副主任分管责任制并向主任负责。
第二十条主任权职:
(一)执行学校各项决议, 执行本会章程;
(二)负责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全面工作, 组织制定并实施大学生
自律委员会总体工作计划, 领导各部门工作, 处理大学生自律委
员会日常工作, 指导督促协调各部工作, 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
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对大学
生自律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三)制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机构设置, 并根据学生干部的日常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