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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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

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

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90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85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65000元/亩。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政府在许多的地方开始征地进行拆迁。

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我给更快的步入现代化,但是很多时候征地都不愉快,不能成功,其实原因大都基于征地的补偿给的不恰当,那么在昆明,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昆明市安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温泉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区内核心区域(温泉社区居委会温泉小村居民小组、温泉大村居民小组、小贵甸居民小组、新房子居民小组;羊角居委会羊角居民小组、珍泉居民小组、沈家庄居民小组、渡船房居民小组、石甸口居民小组、北塔居民小组);连然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桃花村委会大桃花村民小组、小桃花村民小组、塘房村民小组;极乐村委会极乐上村村民小组、极乐村村民小组、青武山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小组、江浸厂村民小组、狮子山村民小组;武家庄村委会北桥村民小组、武家庄村民小组、新发村民小组;金方社区居委会小桥街居民小组、建兴居民小组、福兴居民小组;螳川社区居委会盐场一组、二组、三组;东湖社区居委会官厢街居民小组;文化路社区居委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一碗水居民小组;宝兴社区居委会宝兴庄居民小组、杨柳庄居民小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居民小组、窑窝居民小组;小菜园社区居委会大菜园居民小组、小菜园居民小组、卖米街村民小组;大屯社区居委会大屯一组、大屯二组、大屯三组、小村居民小组、小屯居民小组、张家坝居民小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桥头村委会太平新村村民小组、太平老村村民小组、桥头村民小组、高枧槽村民小组、哨上村民小组、糍粑铺村民小组、龙箐村民小组;始甸村委会始甸村民小组、安灯村民小组、马村村民小组、新邑村村民小组、妥乐村村民小组;妥睦村委会老峨山村民小组、妥睦村民小组、小绕绕村村民小组、光莨小村村民小组;册峨村委会光莨大村村民小组、册峨村民小组、册峨甸村民小组、一里冲村民小组学田村民小组、三家村民小组;读书铺村委会塘房村民小组、围边桥村民小组、读书铺村民小组、葡萄桥村民小组、象石村民小组、火龙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太平社区居委会茨城村民小组);金方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罗白村委会圆山村民小组、大凹子村民小组、大罗白村民小组;浸长村委会官庄村民小组、浸长村一组、浸长村二组、浸长村三组、大黄塘村民小组、小黄塘村民小组;普河村委会大普河村民小组、小普河村民小组、甸尾村民小组、清水沟村民小组、海谷村民小组、团田村民小组、马料河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千户庄村委会千户庄村民小组),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城中春”—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分析与启示(潘健茹区“三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导语】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在一定的城市发展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快速城市化向优质城市化的转变,城中村一直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严重、社会治安复杂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日益凸显,成为了城市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但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意味着物理和空间形态上的重建,更意味着相关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向城市一元结构的真正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中村改造问题是复杂的,改造过程是艰巨的。

即便是我们的近邻—广州和深圳,仍然在城中村改造路子上不断摸索。

我区推进三旧改造两年多,也一直将城中村改造作为重中之重,从石头村滨海御庭的成功尝试,到永新南村整体改造的探索,也在不断思索适合我区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在,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春城昆明,这座现代化开放城市及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同样也正在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城中村改造运动。

这里不得不提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自2008年2月上任以来,从苛行问责的招商引资到昆明官员必须掌握5门外语,从城市建设“大跃进”到骤然的市容改造,仇和新政和仇和模式,正以更激进的形式不断改变着昆明城市固有的面貌。

我们试图分析总结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希望能给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启示。

【聚焦昆明】一、宏伟目标昆明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和整治作出重大决策:计划从2008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对主城区范围336个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

二、高配班子铁腕书记仇和说,“想得到的不一定办到,但想不到的永远办不到,看准的事情,砸锅卖铁也要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昆明市确立了“一湖四环、一湖四片”的总体规划思路,同时,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为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为组长,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副市长陈勇、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为副组长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三、建立周密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昆明相继出台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基准价格》等意见和办法。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

而在拆迁之后,拆迁补偿就成为了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昆明市制定了详细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房屋补偿标准1. 自住房屋对于自住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居住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居住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五年至十年 1,400十年以上 1,600(2)120-144平方米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400一年至五年 1,600五年至十年 1,800十年以上 2,0002. 出租房屋对于出租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出租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出租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800一年至五年 1,000五年至十年 1,200十年以上 1,400(2)120-144平方米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十年以上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十年以上 1,800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 管道、线路、设备等若拆迁涉及到管道、线路、设备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使用年限补偿标准(元/米或元/个)一年以下 50一年至五年 60五年至十年 70十年以上 802. 围墙、门窗等若拆迁涉及到围墙、门窗等附属设施,按照其年限进行补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顺利推进主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推进昆明工业强市战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9号)和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一)“退二进三”是指将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其原址土地用来发展第三产业。

(二)实施“退二进三”的范围。

昆明主城区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其他经政府认定应搬迁的企业。

(三)“退二进三”处置方式分搬迁入园、转变经营业态和破产三种方式。

其中,搬迁入园包括限期搬迁和引导搬迁两种类型。

由于环保、安全等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对企业在原址的生产经营已作出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必须限期搬迁。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或城市建设需要,不适合在主城区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由政府引导搬迁。

(四)“退二进三”工作遵循规划先行、市区联动、特事特办、提高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对“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出让收益实行统筹使用,兼顾由于规划道路、绿地占用等原因部分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做到总体平衡。

二、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1.申请条件①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产业开发研究试制生产的企业;②搬迁后仍落户于昆明市;③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

2.申请程序拟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向属地区政府“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核准。

属于限期搬迁的企业,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直接列入“退二进三”计划,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3.申请所需材料①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申请(原件);②昆明市“退二进三”项目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③搬迁改造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页眉可删)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一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一类区片范围: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平坝区)、红云(平坝区)、黑林铺(平坝区)、普吉(平坝区),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红云(山地区)、莲华(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二环北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三环道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黑林铺山地区和西翥街道办事处坝区及结合部区域,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六类区片范围:西翥街道办事处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9108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
省 九届人大 常委 会第 五 次 会议 19 98年 批 准 的 《 杭州 市 征
用集 体所有 土地房 屋拆迁 管理 条例 》 武 汉 市政 府 20 、 0 3年
发布的《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迂管理办法》 昆 、
明市政 府发 布 20 年 发 布 的《 09 昆明 市 主城 区集体 土 地 房 屋 拆迁 补 偿 安 置 管 理 办 法》 南 宁市 政 府 20 年 发 布 的 、 08
王 太 高 姚 俊2 赵 杰2 赵 坚2
(. 1南京 大学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09 ;. 103 2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公 室 , 江苏 南京 200 ) 10 8
摘要 由于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的缺失, 国各地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 。 我 如房屋拆迁是否涉及土地征收 、 房屋 拆迁 许可
《 南宁市 征收集体 土地及 房屋拆迁 补偿 安置 办法》 银川 市 、
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 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
益 , 国许多城 市都 出台 了虽 名称不 一但 目的相 同 的关 于 全
集体 土地房 屋 拆 迁 的 地 方 法规 、 章 或 者 其 他规 范 性 文 规 件 。从法理 上看 , 管各 地 区 经济 社 会发 展 水平 不 一 , 尽 但 是在 建设法 治政府 和保 障 老百 姓 合 法权 益 等方 面 应 当是
近些年 来 , 随着我 国市场 经济建 设和城 市化 建设 进程 的加快 , 城市 的外延也 在不 断扩张 , 在“ 中村 ” 造 、 各地 城 改 经济 开发 区建设 中不 可避 免地 要 涉 及集 体 土地 房 屋拆 迁
问题 。由于这种 房屋拆 迁 一 方 面是 发 生在 集体 土 地 上 因 而不 同 于传统意义 上 的城 市房屋拆 迁 , 另一 方 面 由于这种 拆迁 带有 “ 区域 性” “ 中性 ” 因而 也不 同于交 通 等 基础 、集 , 设施 建设 中发生 的那些 “ 线性 的 ” “ 、局部 的 ” 房屋 拆迁 。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昆政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于2009年5月21日在《云南日报》上公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确保我市征地工作秩序稳定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公布及实施工作,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请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筹、妥善安排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及实施,切实控制好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过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实施征地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请提前安排应急方案,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抓紧开展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配套相关工作。

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此次公布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请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征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0.14•【字号】昆政复[1988]83号•【施行日期】198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14日昆政复〔1988〕83号)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征地后剩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88〕4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凡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全民、城镇集体单位,持有建设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计划指标及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定点通知等文件,即可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征地费用包干手续。

二、征地费用包干手续,由市、县区两级土地管理局联合负责办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费包干协议》,征用土地费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进行测算,在测算基数上实行包干,共同承担有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征用土地费包干协议》签订后,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义务:(一)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1、负责与被征地生产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办理有关报批事宜;2、按批准的用地面积,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下附属物赔偿费及其他赔偿费;3、办理征地后剩余人员户口的“农转非”手续;4、按时(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将所征土地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5、向建设单位移交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6、按照征地包干协议规定的范围,调处建设单位使用被征土地后所产生的土地纠纷。

(二)建设单位:1、向市、县区土地管理局提供有关征地文件、图纸等资料;2、按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征地费及有关费用;3、负责被征地生产社剩余劳动力的招工安置工作;4、办理被征耕地的粮食定购数减免手续。

呈贡拆迁通知最新2024

呈贡拆迁通知最新2024

呈贡拆迁通知最新2024近日,呈贡区政府发布了最新的拆迁通知,引起了广大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根据通知内容,呈贡区将进行一系列的拆迁工作,旨在促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首先,通知明确了拆迁范围和时间。

呈贡区将对老旧的住宅区、违法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进行拆迁。

拆迁工作将从今年年底开始,预计将持续到2024年底。

届时,居民需要做好迁出准备,配合政府的工作安排。

其次,通知中强调了拆迁补偿政策。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呈贡区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将涵盖房屋、土地、搬迁费用等多个方面。

居民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此外,通知还提到了拆迁后的规划用地。

呈贡区政府将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划用地将包括公共设施建设、商业用地、绿化带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呈贡区的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

对于拆迁引发的问题和矛盾,通知中也明确了解决途径。

居民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联系人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政府将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这一最新拆迁通知,市民的反应褒贬不一。

一些居民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而且拆迁后的规划将带来更好的生活环境。

然而,也有一部分居民对拆迁感到担忧,担心拆迁补偿不公、迁出后的安置问题等。

对于这些关切,呈贡区政府承诺将尽力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拆迁过程公正透明。

总之,呈贡拆迁通知的发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居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相信通过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和规划用地的合理布局,呈贡区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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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发文日期:2009-6-15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第四条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房屋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

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

(四)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房屋进行测绘,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村民住宅,根据《通告》的规定,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认定。

(一)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建盖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认定原则: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并享受补差政策。

(二)补差政策。

对于每一幢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

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详见附表一)。

(三)对“一户农户”的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通告》发布之前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办理补偿事宜。

第七条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房屋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二)。

(二)额外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1:1进行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近的房源进行安置。

安置时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双方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按建筑成本造价进行补偿(详见附表四)。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

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以建筑成本造价给予一次性补偿(含室内外装修)。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建(构)筑物,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折旧后进行补偿(详见附表五)。

(六)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六)。

(七)涉及到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表内专用管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七)。

(八)其他补助:
1.政策性补助。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详见附表八)。

2.政策性补贴。

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在项目《拆迁通告》发布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享受该补贴)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给予补偿单价20%的购房补贴。

(2)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面积奖。

(3)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每宗(户)按普通商品房住房建筑面积90㎡,以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贴。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城市低保户,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的,按55㎡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每户上浮20%。

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解决房屋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后依法执行。

第十条其他县(市)、东川区和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相关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附表一补差政策最高标准
附表二货币补偿最高标准(房地合一价)
附表三额外装修补偿最高标准
附表四 建筑面积超过300㎡,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

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最高补偿标准
附表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
生产生活用房 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最高标

附表六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适用于货币
补偿)
附表七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专用
管线补偿标准
附表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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