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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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号】豫建〔2014〕146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豫建〔2014〕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文案大全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河南省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措施。

2021年12月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pdf ——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豫建建[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管理对象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定期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扎实推动扬尘防治责任层层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豫建[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14〕1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9日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七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圆满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各项工作任务,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七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 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我厅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收集工程项目、七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等信息,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奠定基础。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含)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含)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四)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二)建设工程名称;(三)施工企业名称;(四)施工许可范围;(五)施工许可期限;(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延长施工许可期限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终止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2024年(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引言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细则紧密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要求进行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3.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查施工现场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申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补正要求。

6.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工或者改变施工方案,必须经过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豫建[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9〕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整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整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建[1997]69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开工管理。

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按规定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投资额多少,均需按本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外,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纯属设备更新的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交验下列文件:(一)按规定已经审查的工程报建登记备案表;(二)依法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三)依法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按规定办理的抗震设计审查手续;(六)经界定的工程类别;(七)有施工必需的资金资信证明;(八)按规定应招标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九)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十)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十一)施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十二)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委托的监理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式样后附)。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标准-参考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标准-参考

项目经理任职标准1、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民建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级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大型、特大型项目应具备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具备企业管理、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项目施工管理、合约管理、项目成本管理、员工管理的实践经验;3、熟悉掌握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法规、政策、制度和要求;熟悉企业内部对项目管理所规定的制度、程序、标准。

并熟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以及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知识和体系运行;4、经验要求,根据项目规模选配不同经验的项目经理任职。

应具有企业6年及以上建筑施工工作经验;应具有在技术、安全、质量岗位和工程造价岗位的工作经历;应具有5年及以上施工现场实际工作经验,担任过2个及以上项目经理或副经理职务(大型、特大型项目要求在7年以上现场经验、经历)。

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岗位职责:1.工程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工程标准、细则、制度,并依据工程管理体系文件,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2.工程计划及进度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查、跟踪、检查、督促以及风险预警;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各阶段图纸的审查,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现场管理:负责工程形象进度、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现场成本控制的检查与督导;工程项目运行风险检查、预警与处理;4.内部合作管理:与管理层沟通、协调、解决项目的相关重大事项,解决设计、成本、采购、开发协调事项。

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任职资格:1.本科以上学历,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2.有工程管理经验,独立操盘或管理过大型商业地产项目或曾任职于外企工程管理经验优先;3.熟悉项目管理各项业务和操作流程,了解行业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4.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优秀的文字表达和书面撰写功底、沟通协调和计划组织能力;5.诚实守信、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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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3 —.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4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5 —.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6. 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备案的施工合同证明和监理合同;7.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 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6 —.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务人9.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它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3. 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 9项内容提交;4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7 —.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3. 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9项内容提交;4. 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

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5. 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8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

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9 —.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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