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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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作者:黄素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对未成年人应予特殊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理念。

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前科的存在又会对未成年罪犯在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使他们难以融入社会并有可能重新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未成人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0条做了修改,该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该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的诞生。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状态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前科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定义,一是以俄罗斯、韩国等国家认为前科的成立需具备“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刑罚”两个条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时止,被认为有前科”。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张明丽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定了免除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刑事司法制度,这对挽救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重新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而言,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不足,毕竟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

本文在简要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及我国在这方面做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其如何构建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却已经在我国法制中发挥了实际作用。

97刑法中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制度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是我国关于前科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前科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并存的基本刑罚制度,我们国家缺少了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仅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我们知道,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但刑八的这一突破性规定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立法与司法的条件。

一、前科与前科消灭的概念界定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所以理论界对于前科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有关前科的定义更是形成了诸多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争议点集中于:(一)是以受过有罪宣告即可构成前科,还是必须同时具备有罪宣告并被判处相应刑罚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前科;(二)犯罪人所遭受的刑罚处罚是只限于实体刑,还是同时可以包括缓刑;(三)构成前科的客观事实是仅仅限于犯罪事实,还是同时可以包括违法事实。

①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我认为前科仅以有罪宣告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被处以刑罚或者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被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进程及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进程及完善

☆ 作 者 单 位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① 刘栋 : 3年封 存 6 名 未成 年人 刑 事 污 点 》 《 5 ,载 《 汇 报 》 2 0 文 0 9年 6月 1 日。 5

袁 勇 : 全 国首 例 — — 彭 州试 行 少年 犯 “ 《 前科 消 灭 ” 方 案》 ,载 《 都 晚 报 》2 0 成 0 7年 5月 3 1日。
往 往处 于 尴 尬 境 地 。
从 国 家 立 法 层 面上 讲 ,在 ( 法 修 正 案 ( ) 通 过 之 前 我 国 尚没 有 一 部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犯 《 刑 八 罪 前 科 消灭 制度 。虽 然 ,《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规 定 , “ 除 羁押 、 服 刑 期 满 的 未成 年 人 的复 学 、升 学 、就 未 解 业 不受 歧 视 。 预 防未 成 年 人 犯 罪法 第 4 ” 8条 规 定 ,“ 法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判处 非监 禁 刑 罚 、 判处 刑罚 依 宣 告 缓 刑 、假 释 或者 刑罚 执 行 完 毕 的未 成 年 人 ,在 复学 、 升学 、 就 业 等 方 面 与其 他 未 成 年 人享 有 同 等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歧 视 。 但 是 ,我 国 《 法 》 (9 7 3月修 订 ) 第 10条 却 规 定 ,“ 法 受过 ” 刑 19 年 0 依
20 0 7年 5月 ,四 川 彭 州 法 院启 动 少 年 犯 “ 科 消 灭 ” 试 行 方 案 ,轻 刑 未 成 年 犯 只要 在 “ 前 前科 消 灭 ” 的 考 验 期 内遵 纪 守 法 、改 正 悔 过 ,其 犯 罪 档 案 就 可 以某 种 方 式 “ 灭 ” 消 ,视 为 未 曾犯 罪 。 其 刑 事 处罚 、 法 律 文 书 不 再 记 入 其 户 籍 及 人 事 档 案 。但 累 犯 及 性 质 较 为 严 重 的犯 罪 不 适 用 。 彭州 高 中生 刘 晋 ( 化名 )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 ) 二 未成 年人前 科和前 科 消灭 的厘 定
当前 , 界 各 国对 何 为 “ 科 ” 要 存 在两 种 不 世 前 主
同 了某 种具 体 的刑罚 :二 是 只要被 宣告 有罪 的事 实 存 在 即可确 定 ,至 于是否 被判 处 刑罚及 其 具体 执行 并 不影 响其 成立 。目前 , 大多数 国家和地 区对 未成年 人 “ 科” 前 的界定 一般 都采 用第 二 种观 点 , 比如 ,9 4 18
年《 日本 少 年 法》 6 第 0条 规定 :少 年 犯刑 期 执行 完 “ 毕 或 免予执 行 . 适用 有关 人格 法律 的规 定 , 在将来 得 视 为 未受过 刑罚 处罚 ” 。我 国学术 界也 基本 如此 , 即 将 未成 年人 因犯 罪被 处 于有罪 宣告 或 相应 刑罚 的事
新 的机 会 , 建未 成年前 科消 灭制度 。 构


对 未成年 人前 科消灭 制度 的基本 理解
( ) 成年人 前科 消灭制 度 的含 义 一 未
前 科 ,是指 曾经 受过 有 罪宣 告或 被 判处 刑罚 的 事 实。[未成年 人前 科消 灭 , 2 ] 即指 曾经 受过有 罪宣告 或被 判处刑 罚 的未成 年 人 。在具 备一 定 的法 定条 件 下 . 由法定 机 关取 消其 有罪 宣告 或受 过 刑罚 记 录的 制度 ,也 称之 为未 成 年人刑 事 污点 取消 或未 成年 人
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4 ・ 0
首先 , 因有前科 而 丧失 或被 限制 的政 治权 利 、 民
在 行 为 上 易 与 传 统 的社 会 规 范 包 括 法 律 规 范相 抵
触 , 而走上 违法 犯罪 的道 路 。 成年 人犯罪 固然是 从 未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蔡晓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06-0075-02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程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程序的构想
【 收藕 日期 】 0 1 4 8 2 1- -1
【 者 简 介】 作 牛传 勇, 东省青 岛市 中级 人 民法院刑 事 审判 第一庭 法官。 山
“ 有条 件 地 建立未 成年人 轻 罪犯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 明确 其条 件 、 限 、 序 和 法律后 果” 是 中央 《 期 程 , 关于深 化 司法 体制 和 工作机 制改 革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的明确 规 定 , 是人 民 法院 《 也 第三个五 年改 革纲要 》中一 项重要 改革 项 目。自 0 3 以来 , 20年 河北 、 北京 、 海 、 上 重庆、 宁波、 四川 、 山东等地 法 院 、 察 院等 司法机 关 。 后对 未成 年人 犯 罪 轻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 行 了 检 先 进 各 种有 益 的探 索。然 而, 修正案 八 出台前, 在 由于 《 法》第一百条规 定 “ 法 受过 刑 事处罚 的人 , 刑 依 在入 伍 、 业 的时候 , 当如 就 应 实向有关单 位 报 告 自己曾受 过 刑事 处罚 , 不得 隐瞒 。 ”即通 常所说 的前 科报 告 制 度 的存在 , 成年人 轻 罪犯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未 在 实践探 索 中一直有 “ 法 改革” 违 之嫌 , 行 中遇 到 了 , 的 阻力, - 推 不 J 、 且- 定范 围内存 在 此项 改革 “ - 有无 必要 ” 之争。 1条 规 定 ,“ 9 所有 报告 包括 法律 记 录 、 医疗记 录 和 纪 律 程 序 记 录 以及 与待 遇 的 形式 、内容 和 细节 有关的所 有 其他 文 件, 均应 放 入保 密的个人 档案 内… …非特 许人 员不 得 查 阅…… 释 放 时, 少年 的记 录应 封存 , 并在 适 当时候 加 以销 毁 。 参 见 陆 ” 志谦 等主 编 :《 当代 中国未 成年人 违 法犯 罪问题研 究》,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学出版  ̄ 2 o 年 版 , 8 页。  ̄ o5 第3 3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本文拟结合此次会议的成果谈一下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想法一、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的含义理解在探讨前科消灭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科的含义做一下相关的界定。

通过查阅相关的论述,目前关于前科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个人认为,对于前科含义的理解,必须从前科的刑法意义上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其含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法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缩小。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一、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有罪宣告排除或者将受到的刑罚处罚仅仅限定为有期徒刑以上,两者都是不完整的;而第四种观点则扩张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的非刑法处分也涵盖进去,有扩张前科外延之嫌。

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当地阐释了前科的真实含义。

(二)前科消灭制度1.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各国刑法典对于前科消灭的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

总之,它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3-13条规定:“被判刑的自然人在以下确定的期限内,未再次被判处任何重罪或者轻罪之刑罚者,自然得到恢复权利:1.对被判处罚金、日罚金刑、自支付罚金或日罚金总额,民事拘禁期满或者第131-25条规定的拘禁期限届满或完成失效之日起,3年期限之后;2.对于单一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判处徒刑、拘押、监禁、罚金或按日罚金刑之外的其他刑罚,自刑罚执行或完成时效起,五年期限之后;3.对单一判处不超过10年之监禁,或者对多次判处监禁,总刑期不超过5年者,自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10年期限之后。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现了“未成年人可不报告前科”这一亮点条文,尽管没有对是否可以消除前科记录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是前科消灭制度构建历程上的巨大进步。

前科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的一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承认前科制度,但“前科”作为一项潜在的制度发挥着实际作用。

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巨大,不光是阻碍了他们的回归社会的通道,更容易造成一种现象,有犯罪记录的人选择和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并形成了犯罪人群这一亚文化群体,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再犯几率。

前科制度带来如此消极的影响,有其深层次原因:1、法律规定成为前科者的枷锁。

《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之资格与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未成年犯很难以一种正常的姿态融入社会。

2、户籍制度成为“泄密”平台。

户籍作为中国居民的一种身份证明,记载着居民的出生,上学等基本信息。

但当法院将判决书送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时,那么户籍将成为前科登记的载体。

在我国,入学,求职都需要对户籍进行登记查询,现有的户籍制度无疑扩大了前科披露的范围,使得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无处遁形。

3、社会文化与舆论的不利影响。

在现今社会中,人们对犯罪者带有歧视的心理,未成年犯同样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的影响,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文化观念,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前科的存在无形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整个人生轨迹,使其未来变得异常艰难。

未成年犯走上犯罪道路,一定经历了艰难的心路历程,也已经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何对待未成年罪犯,如何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泥潭,需要我们审慎思考。

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仅避免了未成年人“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符合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成长。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犯罪制度构建 ⽬前,我国刑事⽴法和其它民事、⾏政法律法规存在⼤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成长、就业、⽣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的信⼼,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

为此,本⽂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前科制度。

⼀、未成⼈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在被告⼈尚未成年的阶段。

前科消灭,⼜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善恶及控制⾃⼰的⾏为能⼒较差,所以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容易“改邪归正”,做⼀个健全⽂明的社会⼈,甚⾄成为精英。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本的《少年法》、澳⼤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因此,借鉴国外⽴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是⼤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前科制度。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厌恶和追责愈发严格。

然而,在刑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这既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漏洞的体现。

在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整治工作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制度落地的意义出发,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概念,并深入探究其本土化构建方案。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前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犯罪时被判定有过前科记录的情况。

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而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因犯罪活动而留下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其不成熟和认知能力低下导致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可塑性和改变的可能,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阻碍其求职、升学、参军等正当途径的通行,甚至影响其人身安全,而前科消灭制度则为他们排除了这些障碍。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基本原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是罪罚相适应原则和帮教救助原则。

前者是指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应该与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相适应,不过度惩罚,也不过度宽容,保证刑罚制度与社会正义价值相一致。

后者是指刑事诉讼的重点应放在预防和整治犯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帮教救助措施,协助他们尽早与犯罪行为切割,重回社会。

2.概念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撤销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

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不对其构成任何影响。

(2)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法律救济措施。

具体举措包括:对已定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缓刑、宽大处理、特赦等救济,或者通过种类和时效等条件限制前科的保存和使用,降低其影响力。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

未成年人前科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削弱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发展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视角出发,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宽严相济策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关爱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在制定前科制度时,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

宽可以依法给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一个宽容的机会,鼓励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进行自我教育和改正。

可以采用社区矫正、家庭辅导等方式,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可以考虑清除前科记录。

这种宽容政策有利于化解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同样重要的是严。

对于重犯,不应采取宽容的方式,而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加以惩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也应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前科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对未成年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二、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建立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清除前科记录机制是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处理方式是: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过户、注销等处理。

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职场和社会交往中的自由和机会,因此需要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清除前科记录机制。

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1、“自动清零”机制。

在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应自动清除前科记录。

2、“有条件清零”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比较严重,或者累犯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清除前科记录的方式。

例如,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反思、进行社区矫正或者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中图分 类号 :9 35 E 2 7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6 1 22 (09 0 — 0 6 0 G 1 ./D1. A 17 — 19 20 )2 0 6 — 4 20 04年初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长安 区人 民法 院在 全 国率先 提 出“ 成 年 人 的前科 消灭 办 法 ” 行 方 未 试
升学 、 生活带 来极 大的不便 和诸 多的困难 , 进而影 响 到其重 新做人 的信 心 , 得其 融 人社 会 的 困难 度增 使
加 。严 重 的可能会 重 新 助长 社会 不 良心理 , 而导 从
致 再犯 罪 的发 生 。
请, 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 , 或者在
第 2期
章元珍 :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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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法定 条 件 时 , 销 其 犯 罪 记 录 的 制 度 J也 就 注 ,
实行无 条件释放 时 , 定 罪 自动取 消 。 德 国现行 的 原 ”
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
刑罚 的法律 事实视 为不再存 在 , 即被视 为未 曾犯 罪 , 将原定 罪记 载归零 , 为“ 犯罪 记 录 ” 成 零 。前科 的存 在会 导致一 些权利 的丧 失 、 资格 的 限制 和名 誉 的损
案 , 出有条件 消 除未成 年人 的犯罪档 案和 记录 , 提 以 判 处有期 徒刑 以上刑 罚 且 已执 行 完 毕 的事 实 … ; 其
二 , 为前 科是 指 曾 因违 法犯 罪 而 受 过 劳动 教 养 或 认 刑 罚处 罚 的事 实 ; 三 , 为 前 科 是 指 曾 经 被 宣 其 认 告 犯有 罪行或 者被判 处刑 罚 的事实 [彻 。 3 】 对 前科 的界定 , 必须 着眼 于前科 的刑 法 的意义 , 其定 义 的外 延既不 能将 曾受到 过 的非刑 罚处罚 包括 其中, 也不 能将 曾受 到 过 的刑 罚 处 罚 排 除在 外 。 由

最新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最新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荣耀的历史纪录,永远保存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美国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假设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防止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说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分,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李兆杰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我国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已经载入刑法,同时新修订的刑诉法也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不论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还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均不意味着未成年犯的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因此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研究,加快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构建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概述犯罪记录,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

未成年人轻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危害社会性、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较为轻缓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前科消灭,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所谓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罪不被记录在档案、户籍资料、社会信息查询系统,其犯罪记录因被注销而不复存在的制度,未成年犯就业、入学等均不受影响,未成年犯也将被视为未曾犯罪的人。

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建立了犯罪记录报告制度。

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两种制度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还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的研究,积极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从而实现保护未成年犯利益的最大化,便于其回归社会。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近年来一直关注、调研的问题。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改革精神,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如何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笔者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权益保障方面进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阐述,以期对折射着人性光辉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有所补益及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所贡献。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阶段。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前科消灭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是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他们因为种种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然而,未成年人的罪行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成长环境的限制,他们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强调教育和改造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意识到罪行对自身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应该包括个人辅导和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认清自己的错误,并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自我认知和行为能力。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个性和道德品质的主要塑造者,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帮助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增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此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应该重视社会环境的改善。

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往往发生在社会脆弱和不稳定的地区,这些地区存在着经济困难、教育资源匮乏、犯罪率高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社会资助,改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教育条件,减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机会。

最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应该强调法律保护的尺度。

就像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也应当承担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在制度的构建中,应注重与其年龄、成长环境和犯罪情况相适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对于初犯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轻判、缓刑或教育改造等方式,通过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需要从教育和改造、家庭教育、社会环境改善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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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第 9 卷 第 10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ct.2012 Vol.9 No.10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们对有前科者畏而远之,社会上很难有其立足之地。尤其是对 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转化的过渡时期的未成年人, 这种惩罚 的严酷性与长期性就越发显得不具合理性。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形象地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 的脸。 正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生命力,在于“给予每个人 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 组成部分。……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 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之善或 他 人 之 利 益 ,因 为 它 所 为 的 恰 是 有 益 于 他 者 的 事 情 。 ’”④行 为 人 因犯罪而被定罪处刑,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前科记录,是法 律正义的体现,但却让一个已经服刑完毕且弃恶从善的人永久 地承受犯罪历史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有违法律的公正价 值。 因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二)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惩戒是手段,而教育、感 化、挽救才是最终目的。 列宁曾说过:“青少年犯错误,连上帝 也会原谅的”。 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有效的挽 救效果,给予失足未成年人最真实、最彻底的保护,使其回到 正常的生活轨道,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刑事惩戒功能,弥补了 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 (三)有利于使其真正回归社会 犯 罪 标 签 理 论 由 美 国 犯 罪 学 家 弗 兰 克·坦 南 鲍 姆 提 出 。 他 曾这样描述标签的作用过程: 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事了越轨行 为的某些个体,可能被打上烙印而被甄别出来。他把贴标签所 产生的这种效果称为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⑤。 未成年人一 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难免会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因素,由 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莱马特更指 出:“犯罪是社会或旁观者所赋予的定义,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 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对社会发生的反应。 ”⑥实行前科消灭制
吴 丹①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 大丰 224100)
摘 要:司法能动性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 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这一制度开创了未 成年刑事审判的新纪元,既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又顺应国际刑事立法发 展趋势。 但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涉及到理论、立法、司法、观念与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还须有 特定的环境、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加以保障。
关键词成年人司法制度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在理论 研究层面, 学界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国家亲权理念普遍达 成了共识, 各级法院也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 人司法制度。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予以消灭已成为一个世 界趋势,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已然表现为非刑罚化以及适 用灵活程序的特性。当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国家可以注 销有前科者的罪刑记录,视同未被宣告有罪的人,使其重返社 会之时不受相关条件和规制的制约。 ②由于我国制度不完善 和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措施 并不完备。 该制度提出后,便成为饱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理 论界与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这场博弈背后的实质是当今刑法 学界存在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龃龉。赞成方认为,刑 法既然确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 现在推行的前科消灭 制度完全符合刑法的实质价值追求, 可以从一些原则性规定 中推定出来。反对方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在实在法的框 架下,任何超越其范畴的行为都有违法的嫌疑,都应当予以制 止,故前科消灭制度没有存在的基础。笔者对当下中国未成年 人前科消灭制度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剖析,探寻其改革之路。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应然性分析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又称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取消制 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属于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罚 执行体系。 在某些国家刑法中,前科消灭制度也称为复权。 如 《意大利 刑 法 典 》第 178 条 规 定 :复 权 使 附 加 刑 和 处 罚 的 其 他 一切刑事后果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我国法律并 没有明确、系统地规定前科制度,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却 显现出前科保留制度倾向。如《刑法》第 100 条规定的“前科报 告 制 度 ”— — — 依 法 受 过 刑 罚 处 罚 的 人 ,在 人 伍 、就 业 的 时 候 , 应 当如实向前科保留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 隐瞒。 ③前科制度的存在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一系列民事、行 政等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的前科制度突出了法律上的 报应和道义上的谴责功能,却忽视了改造功能。犯罪标签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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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未成年人而言是社会的宽容,为他们撕掉犯罪的标签。 (四)顺应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联合 国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规 则 》第 19 条 规 定 :“释 放
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前联邦德 国 1974 年 《青 少 年 刑 法 》第 97 条 、日 本 1948 年 《少 年 法 》第 60 条 、1971 年 修 正 的 《瑞 士 刑 法 》第 99 条 、《法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等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 录之注销的制度。 我国刑法虽无前科之名,但有前科之实,因 此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了世界潮流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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