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办字[2007]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内劳社办字[2007]75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2005年在全区试行以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指导,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区现有女职工1 46.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 3.8%,是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女职工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和改善女职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广大女职工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就业环境不断改善。
但在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四期"保护不落实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等现象比较严重,迫切需要加大对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力度,突出抓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 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 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 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 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 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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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 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 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 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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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 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 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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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 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 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 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 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吗?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案例分析: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 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经仲裁庭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医药集团公司与高某劳动合 同期限延续到哺乳期满。
▪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维护女职 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 施和落实。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基本内容
天然气产销厂女职工委员 会 二0一二年四月
四月厂维权月主题:懂法律 会维权 促和谐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含义及内容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是妇女群众的一部分,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职工应当享有 的同等权益外,还享有国家对妇女和女职工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 内容: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 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 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 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 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 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女工工作管理制度
女工工作管理制度为加强集团公司女职工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一)、基本任务1、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企业改革的实践,在加快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2、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有关部门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4、开展女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5、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推荐优秀女性干部.6、调查了解女职工队伍健康状况和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积极反映和代表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
7、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二)、组织制度1、女职工委员会要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要设女职工委员。
2、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工作部).3、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企业女职工工作要点
企业女职工工作要点企业女职工工作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 加强女职工培训,提高女职工素质。
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女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3. 关注女职工健康,保障女职工权益。
企业应关注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辅导,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 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增强女职工主人翁意识。
企业应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增强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5. 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6.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企业应充分关注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7.落实生育政策,关爱女职工家庭。
企业应积极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关注女职工家庭需求,为女职工提供生育、育儿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8.弘扬企业文化,促进女职工心灵成长。
企业应注重女职工的心灵成长,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升女职工的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9.强化女职工权益保障,落实性别平等政策。
企业应树立性别平等观念,消除性别歧视,为女职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0.创新女职工工作方式,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企业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运用新技术和新手段,不断创新女职工工作方式,满足女职工多元化需求。
11.开展女职工交流与合作,拓宽发展视野。
企业可与国内外同行企业开展女职工交流与合作,促进女职工成长,提升企业竞争力。
12.注重女职工人才培养,激发人才潜力。
企业应关注女职工人才培养,为女职工提供更多晋升机会,激发女职工的潜能,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8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8篇篇1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公司”)与(以下简称“女职工”)共同签署,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合同目的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公司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女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1. 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公司承诺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性职工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权利。
2. 禁止性别歧视: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招聘、晋升、培训、调岗、调薪等方面的性别歧视。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公司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女职工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4. 特殊保护:公司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5. 健康检查:公司定期组织女职工参加妇科检查,确保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得到及时关注和处理。
6. 工资福利:公司保障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男性职工,并根据工作表现、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三、协商和调解机制1. 双方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
2. 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指定调解人员,负责处理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纠纷和争议。
3. 双方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违约责任1. 若公司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女职工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影响女职工在合同期间应享有的权益和保障。
六、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知识百题问答-南京总工会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知识百题问答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时侯颁布实施的?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3、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答: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订后《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14年《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4、哪些工种用人单位只能录用男职工,不能录用女职工?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用人单位能否以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答:不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6、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答:不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7、婚假多少天?答:15天。
新修订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合同主体甲方:(企业名称)乙方:企业全体女职工三、合同内容1. 平等就业与晋升甲方承诺在招聘、晋升、调薪等环节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因性别而歧视或限制女职工的发展。
2. 健康安全保障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 禁止性别歧视甲方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行为、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歧视。
4. 休假与福利(1)产假及哺乳假: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享有产假和哺乳假,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病假:女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时,应给予病假,并提供相应的医疗待遇。
(3)其他法定假期:女职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权利。
(4)福利待遇: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福利待遇,如生育津贴、健康检查等。
5. 工资与福利待遇平等甲方应确保男女职工在工资待遇、奖金分配、住房分配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6. 工作时间与加班限制甲方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加班,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权利。
7. 培训与发展机会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女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8. 保密与隐私权保护篇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职工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专项集体合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总工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1日总工办发[2006]38号)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条例。
那么对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大家的了解有什么呢?今天一起随小编来看一下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浅谈工会组织如何更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浅谈工会组织如何更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摘要: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女职工的数量和占比不断提升,这也引发了较多的女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女职工合法权益与劳动关系的冲突上,女职工合法权益如果未能得到合法保护,必然会影响其价值的体现,也导致部分女职工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回报。
面对这种情况,工会组织必须要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会组织;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是企业或单位联系职工的纽带。
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责就是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并为广大职工提供服务。
女职工是工会组织当中的重要成员,她们的利益同样需要工会组织给予较好的维护。
工会组织既是广大女职工的知心人,又是女职工的知心人或娘家人,特别是我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时期,又处在践行“十四五”国民经济计划开局期,对女职工合法权益或特殊利益保护,都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这也就给工会组织怎么样开展女职工工作,再次提出了一个更新的课题。
工会组织应该怎么样做好新时代女职工工作,怎么样当好女职工既靠得住,又信得过,还离不开的娘家人,是工会组织值得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工会组织要创新工作方法做好新时代女职工工作(一)鼓励女职工要不断加强政治学习鼓励女职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是为了让女职工增强她们的主人翁意识,建立“巾帼不让须眉”的自信心。
因此,工会组织一定要组织女职工更多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用正确的政治思想方向,指导自己的工作方向,做政治合格的新一代女职工。
同时,还要引领女职工在学懂弄通上多下功夫,切实掌握一些思想政治理论,领会好思想政治理论的核心要义,以便指导自己在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一个坚持政治自信的人,成为建设国家和社会的栋梁。
(二)依靠提升女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她们建立竞争自信心想要让女职工在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就需要提升女职工自身参与工作的实际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时期,并在践行“十四五”国民经济计划,已经为女职工实现建功立业,提供了大好的机遇。
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3、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4、在维护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
由于女职工角色的多样性,她们既是公民又是职工,同时还是妇女,因而女职工权益具有广泛性,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各种法律的配合。
工会是按照工作(生产)场所和劳动单位来建立组织的比如企业中的班组、车间等。
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是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利益。
换一个角度说,女职工的利益,首先包含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中。
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秉权同志曾经讲过,男女职工的要求00%是一致的,10%是特殊的。
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内容,从宏观上讲,就是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
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总工发[1994]4号1994年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县和县以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强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___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抓好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和群众性的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工会赋予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利益,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能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中的作用,包括以下方面:一)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三)参与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制定、签订,并结合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四)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有关方面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和要求,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女职工办实事、好事。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女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女职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业务能力,成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优秀女性。
六)加强女职工工作专兼职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注意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各级党组织推荐、输送女干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篇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权力,公司特制定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确保女性职工在工作中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性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类职工。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为女性职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护内容一、在招聘和选拔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实行平等就业原则,不得因性别差异对女性职工进行歧视。
二、公司将为女性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身心健康,避免过重的工作负担和加班。
三、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性别平等机制,对女性职工进行培训和职业提升,帮助其实现个人发展和职业成就。
四、公司将严格执行婚育保护措施,不得因怀孕、生育或哺乳等原因对女性职工进行歧视或辞退。
五、公司将建立性骚扰投诉处理机制,对公司内发生的性骚扰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女性职工的人身权益。
第三章签订和执行一、公司将邀请公司工会、女性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制定本合同书,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公司将对全体女性职工进行解读和培训,使其了解并认同本合同书的内容。
三、公司将建立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合同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本合同书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
二、对于公司因违反本合同书而导致的损失和赔偿,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因违反本合同书规定对女性职工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妥善处理。
结束语公司将本合同书作为公司制度的一部分,将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中,确保女性职工在公司内部得到平等和尊重。
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将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包容性的工作场所,为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活动
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活动
《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活动》
近年来,随着女性就业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职工成为了工会关注和维护的对象。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积极参与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中,为她们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薪资福利和职业发展空间。
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组织帮助女职工维权。
在工作中,女职工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比如工资待遇不公、加班过劳、性骚扰等。
工会会积极介入并协助解决这些问题,包括通过谈判、调解、甚至法律诉讼等方式,为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其次,工会开展职业培训和发展计划。
为了提高女职工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工会会组织各种培训课程,帮助她们提升专业能力,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指导,为她们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再次,工会倡导性别平等和劳动保护。
在工作场所中,工会会倡导平等待遇,反对性别歧视,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同时,工会也会督促雇主落实劳动保护法律,确保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工会组织文娱和康体活动。
除了工作之外,工会也会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种文娱和康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工会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全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她们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希望在工会的关心和支持下,女职工能够更加自信地迈向职业成功和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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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3、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4、在维护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
由于女职工角色的多样性,她们既是公民又是职工,同时还是妇女,因而女职工权益具有广泛性,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各种法律的配合。
工会是按照工作(生产)场所和劳动单位来建立组织的比如企业中的班组、车间等。
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是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利益。
换一个角度说,女职工的利益,首先包含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中。
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秉权同志曾经讲过,男女职工的要求00%是一致的,10%是特殊的。
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内容,从宏观上讲,就是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
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
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
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
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
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
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
这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进行专门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6、强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妇女法》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污辱、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及女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要及时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尽快合理解决,尽量满足女职工的合法要求。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妇女受污辱的,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权势,为保全面子而吃“哑巴亏”。
这样做,不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审诉,还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妇女的人身权利不仅会受到男性的侵犯,有时也会受到来自女性的侵犯。
如,在女性之间以辱骂、诬陷、诽谤为主要形式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教育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守法,做一个守法公民。
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简单地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即为女职工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2、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
首先,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和依靠对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女职工的阶级地位决定的。
其次是,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
解剖生理学认为,男女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男性生长期较长,平均身高、胸围、体重都比女性高、宽、重。
(2)男性肌肉发达。
承重力大。
(3)男性血液循环机能强,总血量、红、血细胞较女性数量多。
(4)男性呼吸机能较女性强,肺活量大。
第三,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四期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职业因素,对母体、胎儿及乳儿均可产生不良影响,有毒物质或放射线等物理因素可导致女性不孕、流产、早产或胎儿畸形。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也是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从宏观上讲有两部分内容。
一是保护女性的劳动权利。
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保护母亲,即保护女性的母性机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2)工作时间方面的保护,即孕妇、乳母不允许加班加点及做夜班;(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业机会。
(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很关心的。
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年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1900年国家劳动部又以劳安[1900]2号文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建国40年多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地、综合性地保护妇女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的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成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
《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为工会工作确定了新的机制和格局。
(四)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开发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自1989年12月成立以来,在工会联合会及上级女工组织的领导支持下,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保证开发区的稳定,促进开发区的发展,积极稳妥地宣传贯彻《妇女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保证区内女职工在政治、经济、劳动、教育、家庭等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保障。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宣传《妇女法》和《规定》,从思想上增强法制观念。
采取多三是监督检查,常抓不懈,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为保证以上各种法律规定在企业的落实,我们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会同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企业落实。
对有问题的企业及时提出,要求尽快改正。
经各方努力,被查出的问题及受理的女职工投诉基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为做好监察工作,我们加强了女职工组织建设,目前两区共建女职工委员会105家,有200多家企业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形成网络,为做好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障。
四是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女职工权益几年来,我们始终把做好女职工的来访接待、咨询服务、劳动资纠纷的调处工作当做大事未抓,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意见和要求。
对于女职工来访,坚持做到“三必有”:有投诉必有调处;有调浮必有答复;调处后必有教育。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资方违法不让步,职工有错不袒护,讲究方法,争取合理解决。
十多年来,仅女工部就接待企业及女职工的来访、咨询和各种纠纷达千余件,多是由于职工工资、保险、辞退是否合适等引起的,涉及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问题。
下面介绍一下有关事例。
例1、某合资企业女工莫某,在公司工作十年,一天早晨刚刚上班,被外方老板辞退,莫某对此不服,向我们提出了申诉,要求为她做主,维护中国职工的人格。
经了解,外方管理简单粗暴,经常漫骂职工,职工敢怒不敢言。
那天早晨,外方在车间大喊大闹,指责管理人员和工人,莫某作为领班上前解释,外方不听,反而对莫某采取非礼的举动,莫某对此非常反感与其发生争执,外方当即下令将其辞退,马上离开公司。
根据莫某反映的情况,我们做了认真地调查核实,听取职工意见,在掌握了大量事实的清况下与外方进行交涉,指出外方的错误,要求外方撤销辞退决定,恢复莫某工作,经交涉外方不得不承认错误,请求给他面子,愿以经济赔偿的方法解决问题。
我们考虑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外方的请求,最后以34500元了解此事,为女工讨回了公道。
例2、一独资企业女工怀孕休假超过00天,按公司规定凡是公司员工连续休假超过00天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由于车间负责人不了解国家和开发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通知女工办理离职手续。
女工不知所措,通过电话向我们进行咨询,我们了解此事后,及时与企业工会、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说明国家有关规定,希望依法办理。
公司工会对此非常重视,调查核实后,将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企业:1、不能按离职处理;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严格按国家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3、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况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