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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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第二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二十九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三十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第五章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第三十三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三十四条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条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第四条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第六条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第七条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日期:2009年09月1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经市审核小组评审确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市责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国家重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 与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实施框架协议 。
第三章 重大 专项的实施
第八条 ( 专项和项 目管理 )
( 一)推进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 , 对重大专项项 目进行协调、 管理和服务, 并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 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及时报送市战新办审议。对于由多个项 目 组成的重大专项, 由推进部门负责协调联络, 推动各个项目间对接与合作。 ( 二) 承担单位负责重大专项项 目的具体实施, 应落实项 目 实施的必要条件, 确保项 目实施进度 , 严格按照重
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 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 贴近企业的优势, 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 反馈政策落实情况 , 发挥好规范行业秩 序、 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 自 律作用。
( 三)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 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可根据推进需要动态调整。市级财政部分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并引导和鼓励区县、 企业、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战新办” ) 牵头组织实施。 ( 二) 市科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国资委、 市教委、 市卫计委 , 为分管领域的重大专项推进部门( 以下简称“ 推 进部门” ) 。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 涉及单位多、 跨领域、 综合性强的专项 , 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 0 1 7年 1 月2 3日
附件 :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 市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 中心的意见》 , 落实市政府《 关于印发 < 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 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以下简 称“ 重大专项” )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位 )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标题】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日期】2003—3—5【实施日期】2003—4—1【文号】沪科(2003)第075号【题注】为了进一步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上海市科委制订了《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按要求及时申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获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等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资助。

第二条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对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到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进行匹配。

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

匹配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由市科委有关处室负责。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申报材料第三条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比例原则上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10%。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

为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沪外地区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的2%予以匹配.第四条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份:(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三)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题】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沪科合()第号【题注】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

匹配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匹配资金使用原则为:(一)匹配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匹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科委根据本市承担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预算。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进行审核,并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匹配资金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计划)项目;(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计划)项目;(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项目;(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申请条件)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位,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支持方式)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2、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5、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7、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参照版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参照版

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所有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重大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动态监控。

自学接受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财务部、总师办、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总师办共同研究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总师办负责重大专项公司内部立项,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下达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财务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综合平衡意见,按照核发批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审核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等。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

政策名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科合〔2013〕28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本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照以下原则予以配套:(一) 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及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二) 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或比例的项目,按照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三)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家重大专项,由市责任部门提出资金配套方案建议,报市审核小组审定后予以配套。

三、申请条件(一)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二) 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 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一)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国家对一些重大科技项目给予特殊的资金支持,以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资金,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并试行实施。

一、背景介绍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为了解决国家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而设立的。

这些计划通常涵盖了多个领域,如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二、资金来源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国家财政部门会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这些计划。

此外,国家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机构等参与到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中,提供资金支持。

三、资金管理机构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主要职责包括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财务管理等。

四、资金管理原则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遵循一系列原则。

首先是规范性原则,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是科学性原则,即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资金。

再次是效益性原则,即要求资金使用要达到预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效果。

最后是透明性原则,即要求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建立了资金评审制度,通过专家评审来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其次是加强了资金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再次是健全了激励机制,对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取得重大突破和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和支持。

最后是完善了资金使用报告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

六、试行效果和展望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试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增强了社会各方对科技创新的信心。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产生的经济效益。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创新一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匹配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非本市单位的部分)的10%计算,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要求参照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现有支持比例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匹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

第七条市科委根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取得的国家经费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在项目在研期间,根据国拨经费到款进度,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书(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拨款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缩小放大+ 2010-11-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相关战略产品等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责任部门)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市配套部门”),是指为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配套部门”),是指为区(县)企业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区(县)主管部门。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原则)市配套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管理。

区(县)配套部门负责本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的总体监管,市、区(县)配套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要求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要求

附件1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课题)责任人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评估和核定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填报。

四、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五、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1—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需填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或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对于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议结果为不同意购置,但项目(课题)确有需要的,将核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设备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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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缩小放大+ 2010-11-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相关战略产品等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责任部门)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市配套部门”),是指为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配套部门”),是指为区(县)企业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区(县)主管部门。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原则)
市配套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管理。

区(县)配套部门负责本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的总体监管,市、区(县)配套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参加的上海市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立项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常设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对专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市配套部门将拟推荐的项目和资金配套方案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经审核小组评审通过后,列入市配套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市配套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
本市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领衔、项目参与这两种类型实行分类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领衔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实际获得国家经费的10%予以配套,如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国家重大专项子课题项目(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的,按项目领衔单位拨入经费的10%予以配套。

第七条(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配套部门向市级立项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及资金配套承诺。

区(县)配套部门按市财政在该项目中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

第八条(配套资金核拨)
配套资金的核拨与项目立项、中期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相结合,实行一次核准、分期拨款。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经立项评审确定后,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配套部门申请配套资金,市财政根据审核小组的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区(县)配套部门申请配套资金,区(县)财政按配套区(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以及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项目依托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时(以当年或上年未配套的到款资金额为限),应向市或区(县)配套部门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表及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时,应提供项目的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银行末次到款凭证。

第九条(资金使用)
国家重大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配套资金,由各级财政或配套部门收回。

第十条(信息统筹)
资金配套实行信息统筹管理制度,由市、区(县)配套部门分别负责收集汇总国家重大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等信息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并按规定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一条(资金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市、区(县)配套部门要加大配套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跟踪及检查。

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监管单位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参照本办法对国家重大专项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解释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解释。

本办法自市政府同意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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