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试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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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中的重要 环节 ,是联 系个人 自学和 考试 之 间的桥 梁和 理却无统 一规范 ,助学单位各 自为政 ,在考生 管理 、 纽 带 。 自学 考 试 本 身 作 为 一 种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是 不 完 教学管 理 、档案管理 、收费管理 以及教学及考 生资料
整 的 ,它 只 是 一 种 水 平 检 测 形 式 ,而 社 会 助 学 的 发 展
现在社会上各类办 学及招生组织鱼龙混 杂 ,致使 的 有 机 整 体 。 质量 保 证 体 系分 为 内 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开放式 的 自学 考试 与各种假 培训、假文凭相混淆 。
基金 项 目:本 文系2 0 年重 庆市 招生 考试 科学 研究 专设 课题 ,编 号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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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王 敏 谢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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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助学是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中的重要环 节,是 学与考 的联 结纽带。提 高社会助 学质量是进一步发挥 自学考试的教 育功 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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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特色的 质量保 障和评估制 度。 () 助学 目标 。应 明确 自考助学 的 目标是发 挥其 1
2 1 01年第4 总第 1 5 期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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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及信息反馈对 自考助学管理进行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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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一项制 度都应该 有法律 的支撑 。法制 化 、科 学化是 质量保 证的前提 。应 以法规 的形式确立 高等教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

安徽自考助学政策

安徽自考助学政策

安徽自考助学政策
安徽省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政策,其目的是为全省市民搭建高效、便捷的自学考试就业服务平台,实现技能现代化、就业自主、腾飞自强,推动自学考试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普及教育方针,改善贫困家庭子女及本省社会教育弱势群体的就业能力。

安徽省实施的自学考试助学政策有:一是财政补助。

安徽省财政给予自学考试学生财政支持,向学费缴纳贫困学生和因经济条件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给予帮助。

二是学习补助。

安徽省自学考试学生在师范类考试中首次取得优秀成绩的可以获得获得一定的补助金,以助学生扩大学风知识面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三是政策扶持。

安徽省实施的自学考试政策扶持,为本省的自考学生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以解决自学考试人员就业问题。

总之,安徽省自学考试助学政策是一项积极进取的改革举措,旨在使安徽省的贫困学生和特殊人群受到专业帮助,促进安徽省教育的现代化,推动自强自立提高安徽省的就业率。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前言:今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实施30周年。

1981年,北京市试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获得成功,随之,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安徽省的自学考试制度启动于1983年,正式实施开始于1984年。

近30年来,安徽的自学考试同全国一样,不断创新发展,先后经历了学历教育的补偿阶段、高等教育补充阶段以及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阶段,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值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实施30周年之际,我们回顾了安徽省自学考试制度近30年的历程,整理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同时推出专栏,以纪念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伟大创举,并以此感谢近30年来所有参与自学考试工作、为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1983年3月,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副省长魏心一任主任,省高教局局长陈韧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8月9日,省政府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皖政[1983]111号),将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更名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主考学校、考试专业、考试对象、报名手续、考试办法、成绩管理、经费、学历和待遇等事项。

更名后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副省长杨纪珂任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朱仇美任副主任。

1984年11月18日-19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17个地市首次开考,共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汉语言文学和会计学等3个专业,报考人数30120人,实际参加人数23285人。

1985年4月27日《安徽自学考试》报创刊发行,副省长、省自考委主任杨纪珂为《安徽自学考试》报题词:振兴中华,自学成才。

省自考委副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朱仇美写了《走自学成才之路为四化建设服务》代发刊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基于AHP的自学考试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的研究.doc

基于AHP的自学考试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的研究.doc

基于AHP的自学考试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的研究1.研究的背景1.1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当今时代,强化教育的育人功能,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是各类学校、各种教育形式的共同理念。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自学考试是一种高等教育制度,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目前,自学考试的学业评价以国家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手段,应该说有一定局限性,虽然强化了学业评价的平等性,但是削弱了全面性与客观性。

就目前的考试手段,很难对考生的能力、特别是素质进行有效的测评。

所以,研究、建立自学考试考生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把考生平时学习与表现情况纳入总体评价,是实现自学考试向考试与学习过程并重转变的关键,也是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的重要任务。

开展自学考试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是通过建立考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认定办法,将考生的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与国家考试成绩结合起来,一并纳入自学考试考生学业评价体系,使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三者更加紧密地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激励自学考试考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以民办教育为主体。

民办教育目前在我国尚属探索发展时期,许多助学单位在办学条件、规范管理、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

基于此,推行学业评价改革的前提就是要对助学单位进行必要的评估。

1.2教育评估的研究与完善目前,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践层面上,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评估体系正在形成。

在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开展了广泛的教育评估活动, 包括全国的、地区的、学校的、学科的、教师的、学生的、校长的各种评估,教育工作者制定了相汽数量的各种评估方案或质量标准。

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测量评估指标。

事实上,教育现象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随机性和模糊性,对教育现象做出明晰而精确的描述是非常困难的。

目前,对学校的评估已经从过去的定性评估过渡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评估方式,并在设置评估指标体系时强调指标的量化。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日期:2014-03-07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我省201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通过审核备案的助学机构共17家。

分别是: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新华学院、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环美亚国际教育交流培训中心、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文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陵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芜湖市格林职业培训学校、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未经审核备案的机构不具备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资格。

根据助学机构申请,经过严格审核认证,截至目前我省已成立4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分别为:安徽新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合肥工业大学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凡到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注册学习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课程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与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综合确定。

其中: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70%,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占30%。

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为:课程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统考成绩×70%。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年3月7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皖民管函〔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9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标准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标准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标准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场地面积与设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开展全日制培训的自考助学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

开展寄宿制培训的自考助学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2. 消防安全:培训场所、宿舍、食堂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3. 培训点设置:自考助学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本标准设立培训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应当依法至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地址变更。

4. 线上培训:自考助学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5. 其他规定:自考助学机构应当将主要培训场所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特定环节培训或者相关活动的,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涉及人群聚集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总的来说,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设置需要遵守多项规定,包括场地面积与设施、消防安全、培训点设置等各个方面。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专业律师。

2020年安徽自考助学说明

2020年安徽自考助学说明

安徽自考助学说明说明:请在报名安徽省网络助学前,详细阅读报名和学习须知参加网络助学的考生必须准考证为010开头的合肥考生,外地考生需要注册合肥准考证号参加助学和统考;安徽省网络助学的报名和考办服务平台的30元一科次的课程报考是分两次进行的,助学和统考两边都要选择课程报考。

1、助学政策的解析,以及40%的分数纳入考核,助学分数的核算.(皖考委[2015]4号)文件规定: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助学的自考专业,除了实践性环节课程外,其他所有课程均可参加过程性考核,过程性考核成绩按4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统考成绩占60%。

助学形式可以是面授(学校助学中心面授),也可以是通过网络视频开展自考助学课程学习。

初步统计安徽省现在有将近两万多考生,参加自考助学中心的助学课程学习。

安徽省自考助学文件可以参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网的报考指南第29条,网址:https:///gdjyzxks/675.htm2、网络助学分数学习的四个部分:三个部分是网上完成:网上部分一共满分60分1.视频学习10分,不规定每天学习的固定时间,要在考前一周看完学习时长.平时表现10分,无违规违纪行为,完成助学网络视频学习时长2.平时作业20分,会在串讲视频学习中跳出知识点测评题目,题目做错后,会给出题目解析,正确完成题目取得分数。

3.测验4个(4*5分=20分),每个测验做过一次后,错误题目会有正确答案解析,参考答案解析及时更正,继续再做一次。

测验的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点击“查看测评报告”按钮进去点击继续考试,可反复继续做题,系统取最高分。

第四个部分是线下的,期末终结性上机测试满分40分:4.(终结性上机测试,线下进行)在考前一周或两周的周末新华电脑专修学院的考点机房,题目95%来源于网上四个平时测验里抽取。

建议学生反复做网上的四个平时测验,题库题目大概150-200多题.上机测试必须及格60分上,才能取得终结性上机考试成绩。

上机成绩的40%计入总的助学成绩。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

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审核和认证第四条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条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安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高校奖助学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安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高校奖助学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投诉情况
3
学校管理部门没有接到学生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情况投诉,得3分;有投诉情况,并经核实,每出现一次扣1.5分,扣完为止。
资助论文获奖情况
2
获得省级论文评选,获得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
其他形式
资助
1
系部联系爱心企业或人士开展相关资助活动得1分.
学生能力
提升
(10分)
升学率
3
资金管理
(10分)
及时性
4
1.及时组织学生核对银行卡信息,得2分。
2.及时组织学生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签收工作,得2分。
规范性
6
1.定期核实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及时报送异动信息,资助资金领取记录完整、真实,共计3分;缺1项扣2分。
2.不私自更改等级、金额,无挪用、挤占、截留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无强制捐赠或抵扣学费行为,共计2分;违反1项得0分。
附件1:
安徽医专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业务指标(65分)
组织管理
(25分)
组织机构
10
1.成立系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5分。
2.系部领导加强本系部资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5分。
政策宣传
5
1.扎实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宣传活动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得3分;宣传形式单调,效果一般,得1分;宣传工作成效不明显,得0分。
学校接受奖助学金学生,专升本升学率达到20%以上,得3分;10%-200分。
毕业率
2
接受奖助学金学生毕业率为100%,得2分;大于等于98%,得1分;低于98%,得0分。
就业率
3

安徽省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18页精选文档

安徽省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18页精选文档
查看负债表中上年未净资产数额
上年未净资产小于登记的开办资金数,或发现存在抽逃开办资金行为(0分)
有独立的银行帐号
5
开立独立银行账户(5分)
查看开立独立银行账户情况
无开立独立银行账户(0分)
1.1.3办公条件(15分)
有独立办公用房
5
有独立办公用房,面积在50㎡以上(5分)
查看相关房产证或租凭合同办公用房的产权证、租房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证明材料
查看相关会员服务登记材料
基本了解会员的实际情况,基本能提供所需的服务(5分)
不了解会员的实际情况,不能为会员提供所需的服务(0分)
2.3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110分)
2.3.1财务管理(70分)
财户管理
10
独立开设账户并建账(5分)
查看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
独立开设账户没有建账(3分)
没有开设账户的(0分)Fra bibliotek评估指标要练说,得练听。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四级指标满分
有独立办公用房,面积在49㎡以下(3分)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

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审核和认证第四条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条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1 - / 20(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开展的一项专业技术性能力测试,旨在帮助考生及时了解自身的学习成绩、弥补学历,以及积极发展个人职业生涯,帮助学生确定自身从事职业的起点。

它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在覆盖和准确性地测试范围很广,关于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考试,考查自考学生的所有相关维度,以及自考者在专业知识、技能、社会责任感、专业角色以及其它与自考考试有关的能力。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做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的考生,另一部分是实习生。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领域:内容,形式,技术和管理(AACC,2018)。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覆盖了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如:英语、数学、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会计和投资分析等相关知识,以及其他能力,如归纳总结、逻辑分析等(AACC,2018)。

另外,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还考查了考生的社会责任感(Grant,2016)。

它要求考生要坚持职业道德准则,展示职业操守,
并能够坚持和认同职业道德的价值(AACC,2018)。

安徽自考助学终结性测试的设计是要求考生通过有序的测试,以评估自身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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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试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A1



理(20分)B1组织机构
(5分)
1.领导班子健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能全职从事助
学机构的管理工作。

(2分)
2.建立了教务、学生管理、保卫、后勤等常设机构,足额配备辅导员(班主任)、
宿管员以及专职或兼职的教学督导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
经历。

(3分)
1.查领导班子成员、专职教学管理
人员资格。

2.查学校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名册、
工作岗位。

B2登记注册
(5分)
1.助学机构办学单位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考
办登记注册;助学专业、层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3分)
2.积极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1分)
3.及时按要求上报自评报告、提交年审和评估的有关材料。

(1分)
1.查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
其他批准文件和证明。

2.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记录。

(如发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助学资格情况,实
行一票否决。


B3安全稳定
(5分)
1.建立安全稳定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

(2分)
2.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当地综治部门联系,积极消除各类安
全隐患,有效预防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

(3分)
1.查相关制度文件、记录。

2.听取汇报,专家现场提问,实地查
看助学场所。

(如发生考生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
B3项记0分,情节恶劣的,实行一
票否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
行一票否决。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B4财务管理
(5分)
1.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办学经费流失。

(2分)
2.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备案且公示。

(1分)
3.收费行为规范,开具正式发票。

(2分)
1.查近年财务管理资料。

2.查向物价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材
料、收费公示表、收费发票存根。

(如发现不按规定收费、抽逃资金或
挪用办学经费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A2



件(30分)B5场地设施
(15分)
1.具备相对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

若租赁场地开展助学活动的,租赁手续完备、齐全、规范。

(5分)
2.具有与助学规模、专业相适应的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配
套的教学设施设备。

(5分)
3.后勤保障设施健全,符合消防、卫生要求,办学条件安全、达标。

(5分)
1.查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办学查租
赁合同和租赁期内房屋的使用许可
证书。

2.查相关仪器设备、教室。

3.查校舍安全和达标证明、卫生许可
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材料,实地查
看学生食宿场所。

B6师资队伍
(15分)
1.具备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

(5分)
2.教师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其中50%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

(5分)
3.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分)
1.查教师名单、聘用合同和学历证
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
复印件。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A3



为(30分)B7招生工作
(15分)
1.履行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备案手续和程序;宣传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
对助学机构的性质、学历层次、办学地点、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
颁证方式均须逐一明确,无虚假和误导信息。

(5分)
2.助学机构派专人或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生源组织工作,并且制定了周密的招
生工作方案。

(5分)
3.无违规招生行为。

(5分)
1.查审批记录,2010年和2011年招
生简章和广告,学校自建网站、社会
专业网络机构发布的宣传。

2.查招生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资料、
招生方案。

3.查相关记录。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
决。


B8教学管理
(15分)
1.根据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安排编制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合理。

(5分)
2.具有比较完整的教学、考籍等档案。

(2分)
3.根据专业计划和教材大纲的要求,足时开课,严格按照进度授课。

(5分)
4.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教材。

(3分)
1.查课程教学计划。

2.查教师笔记、教学管理档案资料和
考勤记录等。

3.现场查课表,访谈学生。

4.查购买教材的票据。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A4



益(30分)B9社会效益
(15分)
1.考风考纪良好,无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7分)
2.具有稳定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8分)
1.查省自考办的相关记录。

2.查相关记录,访谈学生。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
决。


B10满意度
(15分)
满意度达95%及以上(15分)
满意度在90%—94%(13分)
满意度在85%—89%(11分)
满意度在80%—84%(9分)
满意度在75%—79%(7分)
满意度在70%—74%(5分)
满意度在65%—69%(3分)
满意度低于65%(0分)
1.随机抽取学生30人,现场组织满
意度调查。

按实际满意度调查问卷统
计数字分层赋分,统计数字四舍五入
保留到整数位。

说明:1.本评估考核体系设4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

量化指标的满分为100分;
2.评估按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为优秀,总分≥75分且<90分为合格,总分≥60分且<75分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

评为“基本合格”的助学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

评估结论有效期三年;如在三年内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立即撤销“优秀”或“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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