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

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

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

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一条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设定依据 1 公路养 护、绿化、 水土保持 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 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 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 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 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 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 全文 3 国内水路 运输市场 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 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 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 业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国际海运 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 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

安质部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

站前广场安质部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通过全面总结对安质部过去一年的成绩与教训、长处与不足的客观评判,为2014年更好的开展部门工作理清了思路, 2014年客观的要求我们必须对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工作上争取有重大突破,继续加强安质及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安全质量相关管理制度,集中精力重点做好分管方面的工作,推动项目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安全管理 1、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目标:杜绝安全生产重伤以上事故;杜绝火灾、爆炸、机械伤害、中毒、触电、高空坠落、交通事故,轻伤率控制3‰以内,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制度标牌上墙;完善现场九牌一图标牌。 3、针对项目部及施工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项目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进一步增强项目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4、抓好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实施。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隐患整改力度,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重点监督基坑开挖、火工品使用情况、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及临时安全用电。 对施工现场危险源重新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相应整改预防措施,并进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可行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5、进一步完善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法规和现场施工操作规程。 结合企业及项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使安全工作目标更明确,责任范围更清楚,行为规范更合格。 6、内业资料 继续做好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及内业资料的整理,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好日检、周检、季节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做好迎接上级各项检查的准备,并及时进行集团公司安质系统的资料录入。 二、质量管理 1、2014年度质量工作的质量方针、目标

质安部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质安部工作计划 通过全面总结质安部过去一年的成绩与教训,长处与不足,2016年将对部门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质量安全管理方式上有所创新,加强自我学习,全面提高部门成员的质量安全管理业务水平。部门在服务于项目的同时,继续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顺利完成2016年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目标,提升企业形象,质安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工作目标 1、质量管理目标: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通病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一次性竣工交付合格率达到100%。 2、安全管理目标:减少轻伤事故,一般事故率控制在1.5‰以内,杜绝较大事故。 二、工作思路与计划 1、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和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奖优罚劣,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性。 2、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工程实体质量。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以“*********”为公司安全生产底线,加大检查力度,查隐患、抓落实。规范公司月度巡视检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暨起重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抓好“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4、着力提升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形象。对于当前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整体落后局面,计划重新制定“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实施手册”,指导和督促项目部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使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交运部 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1 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

2018安质部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2018年安质部安全管理工作思路结合项目部2017年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现将安质部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思路作如下部署。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持中铁建工集团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录入。 1.规范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处理工作,明确个人权利和责任相互共存;同时针对集团公司和国际公司下发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认真学习,不打折扣的执行。 2.强化项目日常排查力度,扩大安全日志记录人员,每日掌握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对风险项较大的项目和关键作业工序重点关注,对持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跟踪监管,消除安全管理缺陷。 3.加强项目安全内业资料管理:①安质部每周按要求及时规范详实填报各类报表②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在项目部工作群发布国际公司安全简报、通报、通告或上级相关文件、办法、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分析,供大家学习、借鉴,学习其它项目部的好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水平,提升安全意识。 4.重视公司、集团公司及甲方的各类检查,并以此推动项目安全管理力度,对项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不能及时消除的,跟踪监管。 二、提高安质部人员自身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项目安全检查绩效。

1.提高项目安质部队伍建设,竭力打造专业知识扎实、管理水平到位、尽心尽责、忠诚企业,为项目安全管理保驾护航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使其自觉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用科学的方法管安全,用敏锐的目光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2.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以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为宗旨,不断展开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3.高度重视体系运转,安全控制是否成功,关键是如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感受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因此,体系建设及体系运转非常重要,2018年将以月度大检查、月度安全例会和有关专题活动的落实来推动项目安全体系的运转,加大体系运转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工作追溯的监督检查。项目安质部坚持每周风险提示,及时向主要领导用周报方式进行汇报。 4.继续贯彻推行中铁建工集团国际公司《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实施手册(试行)》,抓好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5.坚持深入开展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求安质部每月进行一次项目隐患大排查,并书面如实上报,项目安质部将根据项目状态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深入项目督查检查,强化过程控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处罚的绝不手软,并进行公布。 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名 文
称: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0 号) 号: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10 号
发文日期:2015
年 07 月 14 日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
2015-00667
主 题 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 2015 年第 10 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经第 8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 年 6 月 26 日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 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推进现代工程 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 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 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 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 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安质部工作计划

安质部工作规划 一、安全管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工程安全目标 1、杜绝生产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 2、杜绝因建设引起的交通事故; 3、杜绝火灾事故;杜绝安全险性事件;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 5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1.0‰; 6、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争创安全标准化工地; 7、无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工作计划 1、内业资料方面 开工伊始,带领资料员制订项目部以安全管理终端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订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安全施工方案;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考评办法等内业资料。 施工中督促资料员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日报、周报、月报及其

它各种报表;编制对新上场施工队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信息登记、进场退场记录;组织资料员编制安全终端责任书;各种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考卷、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承诺书;三级安全教育会议记录;试卷批改、分数统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纪要;月度安全生产考核表及月度安全总结;编制安全救援应急演练方案;收集上报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资料;下发公司下达的各种文件并归档保存;制定劳保用品收发台帐;所有内业资料的归档保存备查。 2、现场管理方面 1)三级安全教育。现阶段安全部门对安全教育抓的很严,我们项目要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所有新上场的施工人员都要做好安全教育,不论以何种方式都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每一位施工人员都要填写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承诺书,做到上场有记录,退场有记录。 2)安全技术交底。在每道工序或主要施工部位开始前进行安全交底,让每位施工人员作业前做到心里有数,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包括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月底检查,月底组织安质部和工程部一起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所有施工队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并在月底安全生产例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系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

质安部工作职责

质安部工作职责 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制定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质 量安全管理措施及考核和奖惩办法,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与下属项目部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安全方针,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三、建立健全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指导和检查项目部质量安全机构建立、人员配置、制度落实,不定期地向领导汇报质安工作情况,逐步建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体系。 四、负责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的资料收集、整理、申报和验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做到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逐步提高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整体素质。 五、负责项目施工许可证、业绩申报、优质工程评杯、文明工地的办理;做好质量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交付档案馆;如项目部自行处理质量资料,则需定期汇总至公司质安部。 六、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参加区政府、建委、安监局的质量安全会议,及时传达有关质量安全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

及新的质量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开好每半年一次的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做好质量安全总结和布置工作。 七、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督促项目部及时做好施工现场进度汇报工作;尽力做到区外工程每季度检查一次、区内工程每月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整改,防患未然;同时积极协助项目部处理好安全事故,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八、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指导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实际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抢险预案,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 九、指导和督促项目部按照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用电、模板支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积极宣传和创建文明建筑工地与优质结构工程。 十、尽力参加公司各项在建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做好验收情况记录,对重要的质量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和有可能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做好日常质安管理事务性工作,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同时尽力完成各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十二、完成公司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第二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公司质安部工作计划(20210201122109)

公司质安部工作计划 质安部其主要职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 检查、指导。下面整理了关于公司质安部工作计划,供大家 篇一:公司质安部工作计划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T112#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部,于20xx年10月建立,我安质部紧紧围绕服务施工生产的实际,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业主、监理下发的关于安全质量文件的精神,扎实有效地展开项目部的建立工作,做到项目部用电规范化、消防设施标准化、整章建制精细化、安全教育全员化并进行了危险源识别,并根据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现将20xx 年的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20xx 年完成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1、严密部署,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安质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控项目部用电,做到用电规范化,消防设施提前规划布置,符合相关要求。根据精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及体系、责任明确到人。根据相关制度及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中包括项目部及各部室安全质量责任书,及项目部及各作业队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环保、消防领导小组及保证体系,责任明确到人,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2、紧紧围绕项目施工的实际,积极全方位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前期准备期间虽任务繁重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松懈安全管理。

针对进场的各施工队进场的工人,以及后来新进场的工人均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并进行安全基本知识考试,覆盖率达到100%。 3、积极进行危险源识别及应急预案制定。 项目部各部室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其中包括项目部办公区域、住宿区域,施工现场及各作业队驻地,识别出重大危险源,根据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到预案中的责任明确到人。并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做到人人对预案执行准确无误。 4、精细化管理“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 我项目部积极响应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的要求,遵循“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原则做好项目精细化管理工作。通过制定的项目管理职责责任矩阵,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职责,责任到人。使我们的工作有了目标,有了责任。 二、20xx 年工作计划 目前,兰州市T112#市政道路工程正在前期准备中,正 在积极的联系业主进行征地拆迁及线路迁改,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要搞好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建设,继续严抓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过程控制,严防各类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目标的实现。 具体工作如下: 1、继续贯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及公司的要求将精细化管理常态化,确保每周组织精细化自查及学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

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

2019年安质部总结及2020年度工作计划

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 2019年安质部在集团公司和项目部的正确指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安质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狠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稳定了安全生产形势。在部门同事的努力拼搏下,理清思路,正确理解上级单位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矜矜业业地工作,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将一年来开展的工作总结如下:一、管理目标 项目部安质部监督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确保部门工作成果能够促使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的实现。工作职责有以下方面: (1)监督管理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领导,监督整改落实到位; (2)及时收集整理好本项目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3)做好员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执行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定期或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结,对存在薄弱的环节及时向相关领导反映,促使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二、本年度开展的主要活动情况 1、“安全年”活动 为贯彻落实隧道局及三处相关文件要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施工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项目部生产实际情况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本次检查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明确工作重点;第二阶段:加强自查自纠;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总结。本次活动主要检查内容: (1)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规章制度制度与执行情况; (3)安全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4)人员资格、人员培训、执行情况; (5)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与审核情况; (6)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 (7)临时设施内部检查验收情况; (8)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情况; (9)培训教育和交底情况; (10)应急管理运行情况; (11)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文件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28责任编辑:文洁 导语: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令已经下发,你知道多少消息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参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安质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安质部规章制度及岗位 职责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质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和管理系统程序文件。 2、负责编制和落实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相关制度和措施,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项目部员工参加应急预案演练。 3、在项目部领导带领下,对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价等级编制项目部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协同工程部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4、负责编制和组织岗位工人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落实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的岗前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坚决执行关键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并根据实际生产进度,提前做好相应工序安全质量培训工作。 5、负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出和使用做详细记录,登专项费用使用台账,保证安全资金用于安全防护和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本季度最后一月25日填写安全费用核销表上报公司。 6、建立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检查操作人员有效证件并留存档案,督促物机部组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组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考核。

7、组织每天安全质量巡查工作,每周五组织专项安全质量排查,每月25日由项目经理带队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8、参加安全质量事故救援、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上报工作。 安质部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下发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各项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2、检查和指导所属施工作业班组及人员分析现场工程安全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3、对质检工程师、安全员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并定期检查其工作完成情况,督促其对检查记录完善、存档,上报各类报表。 4、对违反施工规范施工、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部位,下发《安全、质量整改通知单》和《罚款单》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回复、执行等工作。 7、负责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有关质量报表。 8、负责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日常事务,安质部的日常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员岗位职责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建筑企业安质部年度工作总结.doc

安质部年度工作总结 “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以建筑工程为主要业务的××集团,2012年在总经理的正确领导下,以“打造时代精品,铸就百年基业”的高度使命感,牢记“安全、优质、诚信、共赢”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又谱写了一曲曲美妙动听的音符。作为公司主管安全质量方面工作的安质部,在公司领导的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制止违纪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新的工作成效,较好地完成了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任务,实现了本年度等级安全事故为零,一般事故千分之一以下,无较大质量事故,公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可控的目标,现将今年安质部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2年度公司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评价。 今年全年公司在建工程13个,在市区内工程10个,其中-------项目已竣工验收,------在进行收尾工作,也将竣工验收。--和--项目正在基础施工,----项目路基施工,其余各项目都是主体施工阶段。从今年13个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形势来看是好的、可控的,各项目部保证了安全生产,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

二、2012年度安质部的主要工作、措施和效果。 1、建章健制、夯实基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安全的基础。因此今年年初安质部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部门负责人带领大家编制完善了从项目经理到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交底会签备案制度》、《在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制度》、《项目主体工程及竣工验收备案》、《在建项目创建省市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审查备案》、《机械设备检测维保备案》、《安全教育培训备案》、《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备案》、《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帐》、《部门通知和文件签收备案》共十大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了各类安全档案、资料,并为项目部按照统一样式,制作了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牌,为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与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公司顺利通过省级安全认证。 今年三月,经安质部提议,公司省级安全认证工作从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提入工作日程,开始把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工作作为全公司的工作重点和头等大事。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常务副总为副组长的安全认证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安全认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安质部作为主要职能部门之一,严格执行上级指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全员全力参与,深入各项目施工现场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在建项目部印发了《建设工地“一票否决”严重安全隐患事项》。有针对性的对各项目进行了全面、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口头与各在建项目部交底整改达30条次,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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