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动人口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工作管理制度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
5、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
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8 、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10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1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
12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生队伍花名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一、村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
计划生育档案。
二、镇、村、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
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
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镇、村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
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镇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
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
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镇、村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镇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米取安全的
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
八、镇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对村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镇计生办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 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二、镇每季、村每月至少查验一次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其《婚育证明》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才有效。
三、《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证上加盖查验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查验时间。
四、《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认真负责,对查验出的假证明要当场没收,追查源,并责成相关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者的责任。对于无婚育证或婚育证中填项不全、字迹印章不清、内容与身份证不相符的,要督促其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卫生院、民政办、司法
所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要依法查验其《婚育证明》,不查验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七、育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
一、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三查”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与常住人口同时开展,每季一次,全年四次,于每年的3 月、6 月、9 月、12 月份进行。
三、进行“三查”服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三查”登记表,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
定实行免费。
五、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到现居住地指定的技术服务站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镇计生办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
一、镇
计生办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二、镇计生办每年年初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合同责任期限为一年。新增流动人员,随来随签。
三、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婚育证明》的查验,如实向居住地村反映近期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三查”服务等项目。
五、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六、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
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进
行登记。
七、对不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镇计生办报县计生局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一、村民或单位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必须查看其《婚育证
明》及时向村报告,对无证者一律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二、流动人口在租房居住期间怀孕、生育者,必须向房主和村
或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报告登记,出示婚育证、生育证,否则视为计划外。
三、房屋出租者要积极配合村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有义务协助村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及节育措施落实、“三查”服务等。
四、房主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者,
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镇
计生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
一、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
件及村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镇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