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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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的110种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家法定的110种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家法定的110种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1-4《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卫生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计110项。

(GBZ 3-2002 ~ GBZ 112-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4—1982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长期接触锰的职业活动中,常因防护不当而引起慢性锰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慢性锰中毒,曾发布了GB3232—1982。

本标准突出了锰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主要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市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及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ManganismGBZ3-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是长期接触锰的烟尘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疾病。

早期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中毒较明显时,出现锥体外系损害,并可伴有精神症状。

严重时可表现为帕金森氏综合征和中毒性精神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锰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锰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诊断原则应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锥体外系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现场空气中锰浓度测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隅如震颤麻痹、肝豆状核变性等,方可诊断。

3 观察对象具有头晕、头痛、容易疲乏、睡眠障碍、健忘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以及肢体疼痛、下肢无力和沉重感等症状。

若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a)有多汗、心悸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b)尿锰或发锰超过本地区正常值上限。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7804-87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中以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发病的主要原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某些化学物质除引起皮肤损害外,尚可通过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本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总则。

1 诊断原则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1.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1.2 皮损形态符合下述临床类型之一者。

1.3 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

1.4 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1.5 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

1.6 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

1.7 对疑为职业性皮肤病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

2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

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主要致病原因如下: 2.1 职业性皮炎2.1.1 接触性皮炎: 指化学及生物因素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皮炎。

2.1.2 光敏性皮炎: 由光敏性物质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2.1.3 电光性皮炎:指接触人工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2.1.4 放射性皮炎: 见GBW1-80《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2.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石油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2.2.2 职业性白斑: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2.3 职业性痤疮: 由煤焦油或高沸点的石油分馏产品、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引起的痤疮样皮损。

2.4 职业性溃疡: 指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 乌眼型溃疡"。

2.5 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焦油、页岩油等在接触部位发生的扁平疣、寻常疣或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原则、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所致慢性放射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WS/T 405 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较高年剂量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4 诊断原则根据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职业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做出诊断。

5 诊断依据5.1 职业受照史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一般≥5年)连续或间断受到较高年剂量照射的职业受照史。

5.2 剂量阈值年剂量率≥0.25 Gy/a且全身累积剂量≥1.50Gy。

5.3 症状体征接触射线前体检合格,接触数年后出现明显的乏力、易疲劳、睡眠障碍、肌肉酸痛等神经衰弱症状或出血倾向。

5.4 辅助检查5.4.1 血细胞分析:接触射线前血细胞检测结果在正常值范围,接触射线一定时间后,经多次动态检测显示白细胞计数持续减少,以粒细胞的数量减少为主,可有血小板计数减少。

(血细胞分析结果按照WS/T 405执行)。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103-2007故烧复合物诊断标准(代图GBZIo3-2002)
IKWIW«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耳他放射性拗伤
GBZ1.12-2002职业性散财性疾病诊断标准(她则)
GBZ1.o9-2002故射性脸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乖
GBZ1.1.1-2002故射性)5/炎诊断标准
GBZ∕T191.-2007放射性疾粕诊断名词术语GBZ98-2002放射工。:人员他随标准GBZ169-2OO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性断程邙和要求
VUM名*
修断财t
】、外照射软性放射病
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小
GBZI1.0-2002急性放射性腺炎之新标准
GBZI11-2002放射性氏肠炎修断标灌
GBZI»0-2007放射性食tf帙场惨断怀准
GBZ211-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桁诊断标准
4、内照射放射病
GBZ%-2011内席射放射隔内断标准<RRGBZ%-2002)
5,放射性皮肤疾拈
GBZIO62002放时性皮肤疾病诊断标淹
6、放肘性龄穆
GHZ97-20D9放射性肿箱病因利断标准(代砂GBZ97-2002)
7.放射性骨拐伤
GBZ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糊饰诊断标法(代得GBZ100-200
2)
8、放射性甲状眼疾朋
GBZ1.O1.2。11放肘性甲状腺黄病诊Bi标准(代售GBZIO1.2002)
9.放射性性触疾炳
GBZH>7-2002放射性性腺帙病修新标准
10,放射身令伤
GBZ102-2007故冲复合保诊断标准(代修GBZ1.C1.2-2002)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部分)目录(截止2017年12月底).doc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部分)目录(截止2017年12月底).doc
2000-09-30
2001-03-01
9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1996
2014-09-03
2015-01-01
重庆朕尔职业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张石宝汇制2018年3月5日
GBZ 112-2002
2017-05-18
2017-11-01
18
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2004-05-21
2004-12-01
19
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
2007-04-27
2007-12-01
20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2009-03-06
2009-12-01
21
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2009-07-13
2010-02-01
22
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
2012-03-15
2012-08-01
23
GBZ 242-2013
放射性肝病诊断
2013-03-14
2013-07-01
相关法规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2-05-01
3
GBZ 97-201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7-2009
2017-05-18
2017-11-01
4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8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8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6]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等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代替GBZ 106—2002);GBZ 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代替GBZ 128—2002);GBZ 129—2016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代替GBZ 129—2002);GBZ 207—2016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代替GBZ 207—2008)。

【总页数】174页(P68-2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35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8]2号 [J], ;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7]4号 [J],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7]3号 [J],
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7]5号 [J],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7]2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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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甲状腺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T 144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02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电离辐射以内照射和(或)外照射的方式作用于甲状腺,导致甲状腺功能和(或)甲状腺组织器质性改变。

3.2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occupational chronic radiation thyroiditis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或长期受到射线照射后导致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3.3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occupational radiation hypothyroidism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局部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或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的照射后所致的甲状腺功能低下。

3.4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cancer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辐射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文号】国卫通〔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代替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GBZ118—2020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118—2002、GBZ142—2002)GBZ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130—2013、GBZ165—2012、GBZ176—2006、GBZ177—2006、GBZ/T180—2006、GBZ/T184—2006、GBZ264—2015、部分代替GBZ179—2006)GBZ169—202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169—2006、GBZ156—2013)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674—202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部分代替GBZ126—2011)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675—2020氡及其子体个人剂量监测方法WS/T676—2020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的测量方法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GBZ118—2002、GBZ142—2002、GBZ130—2013、GBZ165—2012、GBZ176—2006、GBZ177—2006、GBZ/T180—2006、GBZ/T184—2006、GBZ264—2015、GBZ169—2006、GBZ156—2013,GBZ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时废止。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或特殊工作条件所引起的皮肤病变。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本文将介绍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帮助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识别这一类疾病。

一、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在诊断职业性皮肤病时,首先需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病史询问包括患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接触的化学品和物质、工作时间等情况,以及既往的皮肤病史和治疗经历。

体格检查则包括对患者皮肤病变的部位、性质、形态、分布等进行仔细观察和记录。

二、职业接触史和职业暴露史。

职业接触史和职业暴露史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了解患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医生可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职业暴露史包括接触的化学品和物质的名称、性质、浓度、接触时间等信息,这些都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皮肤病变的特点和类型。

诊断职业性皮肤病还需要根据患者皮肤病变的特点和类型进行判断。

不同的职业性皮肤病所表现出的皮肤病变特点和类型各异,例如接触性皮炎、尘肺、烫伤等。

医生需要通过仔细观察和鉴别,对病变进行准确的描述和分类,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

在诊断职业性皮肤病时,有时需要进行一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以帮助确认诊断。

常用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皮肤刮擦涂片、皮肤生物检查、过敏试验等;辅助检查包括皮肤病理活检、皮肤光学成像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更准确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因,为治疗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诊断标准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最后,医生需要对病史、体格检查、职业接触史、皮肤病变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需要注意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皮肤病变的因素,如感染、过敏、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以避免误诊。

总之,诊断职业性皮肤病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史、职业接触史、皮肤病变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职业性皮肤病即由于特定职业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引起的皮肤病变。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和处理,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本文将就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总结与概述。

一、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1. 病史分析: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发病时间等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推断。

对于高危职业,尤其要关注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因素。

2. 皮肤病症状及体征:对于已经出现的皮肤病症状及体征,如红斑、水泡、干糙、过敏等,要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并与职业环境接触史进行关联。

3. 进一步实验室检查:对于疑似职业性皮肤病的病例,可以通过相应的实验室检查进行进一步确定。

如常用的尖晶石氧化酶试验、接触试验等,对于特殊情况,可进行补充检查。

4. 判断排除因素:在进行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时,需要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症状,如过敏性皮炎、真菌感染等。

二、职业性皮肤病的处理原则1. 切断或减少接触源:对于确定为职业性皮肤病的患者,首先要切断或减少与致病因素的接触,以防止病情继续恶化或复发。

例如,提供个体防护用具、改变工艺、减少接触时间等。

2. 个体防护与体质改善:在职业环境中,应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如穿戴适当的防护服,佩戴呼吸器具等。

同时,也要注意增强体质,通过增加营养摄入、锻炼等方式提高机体的抵抗力。

3. 局部治疗与护理:根据患者的具体症状,选择性使用外用药物进行治疗,如激素类药物、抗生素等。

此外,一定要注意皮肤的日常护理,如保持清洁、保湿等。

4. 全身治疗:对于严重病例或复杂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身治疗手段,如口服抗生素、内服激素等。

但是应注意药物的使用时间和剂量,避免造成药物依赖或毒副作用。

5. 康复与预防:在治疗过程中,要给予患者充分的康复训练和指导,帮助其恢复正常。

同时,要加强职业环境的管理,通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人素质等,预防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生。

以上就是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总则。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职业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职业病

前言本标准中的3.1.1、3.1.2、3.2.1、3.2.2、3.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2-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发布以来,在实践过程中,临床上积累了新的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

此次修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β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GBZ106-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

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γ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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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临床表现中“β射线、低能X射线”修改为“弱贯穿辐射”。

(见 5.1.3,GBZ 106—2016的5.1.3)。

——增加了弱贯穿辐射对皮肤损伤的剂量阈值(见5.1.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中“累积照射”修改为“慢性累积”(见6.1.3的表2,GBZ 106—2016的6.1.3的表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潜伏期的时间范围(见7.1.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组织病理学诊断(见7.1.3)。

——修改了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并将其作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C、附录E,GBZ 106—2016的附录C、附录D)。

——修改了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见附录F,GBZ 219—2009的附录A)。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见附录G)。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峰、刘文骏、金增强、傅宝华、姜恩海、刘丽波、张照辉、江波、逯秀玲、李晓娜、甄彬彬、闫艺、郭林森。

GBZ 106—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8282—1987、GB 8282—2000;——GBZ 10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acute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3.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皮肤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或溃疡。

3.3放射性皮肤癌 radiation skin cancer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4保护性隔离 protective isolation为预防高度易感患者受到来自其他患者、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性微生物的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3.5全环境保护 tot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体内外环境的高度净化,从而预防和减少感染的发生,包括空间环境和人体环境的净化两方面。

3.6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 radionuclide contamination of body surface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所沾附的放射性核素对沾染局部构成外照射源,同时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人体,构成内污染和内照射。

4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史、受照史、射线种类、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参考辅助检查、组织病理学,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肤疾病而作出诊断。

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5.1 诊断依据5.1.1 受照史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

有在工作中意外受到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和(或)外照射的事故照射,以及参加事故救援受到应急照射的经历。

5.1.2 吸收剂量根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场所剂量监测和剂量重建资料,估算出局部皮肤吸收剂量。

也可根据临床表现估算出局部吸收剂量。

具体参考GBZ/T 244。

5.1.3 临床表现皮肤损伤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因射线种类、射线能量、吸收剂量、剂量率、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全身情况等而异。

可依据表1,特别是临床症状明显期的皮肤表现,并参考局部吸收剂量值作出损伤深度的分度诊断。

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阈值为2Gy。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主要根据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参见附录A。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表1 (续)5.1.4 辅助检查局部受照后,应用红外线热成像技术检查,可作为诊断局部损伤程度和范围的参考依据。

红外线热成像技术参见附录B。

5.2 处理原则5.2.1 立即脱离辐射源,有放射性核素皮肤沾染者予以洗消去污处理。

5.2.2 对全身及局部吸收剂量进行测量、评估。

5.2.3 保护创面,防止外伤和局部理化刺激。

对合并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窒息和大出血),应首先抢救,维持生命。

5.2.4 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应给予全身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

5.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创面应根据不同损伤程度,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根据损伤深度、面积和患者全身情况,适时采取手术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

参见附录C和附录D。

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6.1 诊断依据6.1.1受照史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6.1.2 吸收剂量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

吸收剂量计算方法具体参考GBZ/T 244。

6.1.3 临床表现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6个月以后可迁延为慢性改变。

皮肤各损伤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

可依据表2作出分度诊断。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6.1.4 辅助检查必要时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2 处理原则6.2.1 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

6.2.2 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

6.2.3 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

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和正确的护理措施。

参见附录D和附录E。

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7.1 诊断依据7.1.1 受照史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

局部皮肤发生慢性放射性损伤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癌变。

7.1.2 临床表现放射性皮肤癌临床表现为以下特点:a) 肿瘤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并排除皮肤转移癌的可能性。

b) 有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10a~20a,最长可达30a。

c) 癌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长期不愈的溃疡。

d) 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和临床表现详见附录F。

7.1.3 组织病理学病变皮肤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恶性肿瘤细胞(恶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时行免疫组织化学检测。

7.2 处理原则放射性皮肤癌的处理应该遵照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原则,具体如下:a)已确定为由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组织损伤的患者,应脱离放射线工作。

b)对受到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损害区域涂抹防护油膏,避免皮肤皲裂、破溃。

c)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出现不易愈合的溃疡或明显肿物增生时尽早手术切除。

d)对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害患者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e)对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有长期不愈的溃疡或角化增生应做病理检查。

一旦病理确诊发生癌变,应明确分期,尽早采用手术治疗。

f)对于已经证实存在淋巴结转移或远处转移时,需要手术与药物综合治疗,有条件时可联合免疫调节剂治疗。

同时采取正确的护理措施。

参见附录D和附录G。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他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

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吸收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红外线热成像技术原理与方法依据人体表各部位红外线辐射量多少即表面皮肤温度的变化大小,以红外线摄像机准确地捕捉这些红外线,再通过计算机测温分析系统将其转换成图像显示出来。

以此推断出局部损伤程度,从而作出正确诊断。

红外线热成像温度变化在诊断中的意义:a)红斑水肿期温度升高;b)水疱坏死区温度降低;c)温度升高越高,损伤越重;d)温度改变的区域与损伤范围基本一致。

因此,温度变化与照射剂量损伤程度相关,可作为诊断损伤程度与范围的指标和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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