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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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
一类)考试全部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
第三章证书
第十四条协会在公布考试成绩的同时,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协会对接获的有关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涉及违规违纪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人员信息系统,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个人信息的,应当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换发,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经协会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
工程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和责任工程师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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