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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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与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
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与法官。
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
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
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
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
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
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
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与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
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 案例启示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案例启示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当当事人无法履行借款协议时,借款人往往会寻求保证人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保证人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以下是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案例的启示,帮助我们了解保证人的权利和责任。
1. 保证人的责任不可撤销:保证人一旦同意担保借款人的债务,其责任是不可撤销的。
即使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履行保证责任,无法脱身。
2. 保证人应具备还款能力:保证人在成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之前,应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保证人应确保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履行担保责任,以免陷入经济困境。
3. 保证人应谨慎选择借款人:保证人在决定是否担保某个借款人时,应谨慎选择。
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进行了解和评估,避免因为借款人的违约而导致自己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
4. 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为了减少自身风险,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
担保物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以确保保证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通过担保物来获得部分或全部债权。
5. 保证人有权追偿: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保证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回债务,保护自己的权益。
6. 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计划:保证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提供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详细信息,以便保证人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计划。
7. 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当借款人无法提供担保物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
还款担保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物等形式,以增加保证人的还款保障。
8. 保证人应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保证人应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
保证人可以通过与借款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定期获取还款信息等方式来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9. 保证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约时,保证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办案心得标题
借款合同纠纷办案心得标题
办案心得:借款合同纠纷
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了案件中的复杂
性和敏感性。
以下是我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合同条款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关键。
在案件调查阶段,我对合同
的内容进行了仔细审查,并与相关方面进行了充分交流,以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
借款合同往往涉及到利率、偿还方式、保证人责任等重要条款,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对于解决争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正确评估证据的价值是关键。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需要依靠合同、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诉讼主张。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我会仔细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被虚假证据误导。
此外,及时保全证据也是重要的手段,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第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基础。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
案件,所以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司法解释。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我们才能够合理、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最后,注重调解与和解也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尽管诉讼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但调解或和解可能会更加高效、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心得体会。
案件的处理需要
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同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将会继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衡阳中院经调研发觉,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进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应予重视:一、案由确信不准。
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又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誉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意外损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XX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保险纠纷”升级为二级案由,项下还有三级、四级案由。
但目前,我市大多数法院在确信案由时,不管财产保险仍是人身保险合同,均笼统定为保险合同纠纷。
如一件因意外损害保险引发的纠纷,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确信为四级案由“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信为“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不准确。
二、对理赔范围的把握不准。
一些法院对保险合同条款熟悉不清,对保险法明白得不透彻,存在无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超出理赔范围裁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或少判保险损失的情形。
如对保险事故的定性不准确,裁决保险公司对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事故承担补偿责任;在审理商业保险案件中,不按合同约定计算免赔率,直接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全数的保险金。
三、对免责条款效劳认定标准不统一。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是不是产生效劳取决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是不是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
对免责条款是不是尽到说明义务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熟悉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内容相似的免责条款作出不同的效劳认定。
如有的法院以为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单的免责条款专门提示栏签名,既视为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有的法院以为不仅要送达保险条款,更重要对免责条款保险人要有证据作出说明,比如问卷调查表,或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属显要位置,粗体字显示,或就免责条款有问询笔录,才视为尽了说明义务,不然即便在保单中有免责专门提示条款,也不能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
另外,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劳;依照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看成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说明。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心得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心得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心得
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出借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联
系方式
乙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甲方:作为借款人,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
金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相关条款履行,如提供担保等。
2. 乙方: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
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按照期限支付本金和利息。
乙方也有权就借款提出咨询和服务要求。
3. 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在履行过
程中可以使用现金、银行转账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
4. 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一般为几个月或一年的固定期限,但也可以约定为需要借款的特定期限。
5. 违约责任: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应按照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等相关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内容应包括借款、还款、利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应该确保各方权益互相平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应该保证所订立的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保障协议的合法性。
其他:
在实际的庭审中,应该要认真审视合同纠纷的事实和证据,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来进行判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裁判结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 案例启示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案例启示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案例启示是指从实际案例中得到的教训和启发。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案例启示:
1. 了解借贷法律:保证人应了解借贷法律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担任保证人之前,应考虑到风险和责任,并确保自己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2. 谨慎选择做保证人:保证人应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在选择担任保证人时,应审慎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避免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自己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
3. 建立书面合同:保证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详细条款,并明确保证人的责任和限制。
4. 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人违约时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确保借款人得到及时的偿还。
同时也要保留相应的相关凭证和证据,以防债权人产生争议。
5.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保证人自身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面临经济困境,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院的帮助解决纠纷。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可以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保证人在担任该角色时应谨慎选择,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
在借款人违约时,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并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观后感
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观后感在我观看了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庭审后,我对于其背后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本文将会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庭审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庭审中常常能够看到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
由于当事人多为普通百姓,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相对有限,因此他们通常会依靠口头协议或者简单的书面文件来约定借贷事宜,而忽略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障作用。
这样一来,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介入解决。
因此,我认为应该加强对于普通百姓的法律知识教育,让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合同的条款和法律规定,从而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其次,庭审中也能够看到一些不法借贷公司以及黑中介的存在。
这些机构通常会以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手段来敛财,给借款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对于这些不法机构,我认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示,提供更加可靠的借贷渠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外,庭审中也能够看到一些债务人因为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采取暴力催收的手段,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不能解决问题。
对于此类情况,我认为应该加强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相应的援助和支持,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渡过难关。
同时,对于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监管,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庭审中也能够看到一些当事人在借贷之初就没有考虑到风险,没有进行风险评估。
当出现还款困难时,他们往往无法有效应对。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金融素养,让他们能够理性地判断风险,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同时,对于借贷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避免风险的扩大。
最后,庭审中也能够看到一些人在借贷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
这些人可能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合同纠纷庭审观后感
合同纠纷庭审观后感前几天我有幸去看了一场合同纠纷的庭审,那可真是一场让人眼界大开的大戏啊!我刚走进法庭的时候,就感觉气氛特别严肃,像是有一股无形的力量把空气都凝固了。
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那表情就像是一个掌握着绝对真理的裁判,眼神里透着一种不容置疑的威严。
两边的律师也都正襟危坐,感觉像是即将上场决斗的剑客,就差没把“我很专业,别惹我”这几个字写在脸上了。
这个案子是关于一个买卖合同的纠纷。
原告呢,是一个小老板,看起来特别委屈,就像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被人拐跑了一样。
他一个劲儿地强调自己按照合同的要求做了所有的事情,提供了货物,可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给钱。
他说话的时候,声音都有点抖,估计是被这件事气得不轻,也可能是有点紧张,毕竟法庭这个地方对普通人来说还是很有压迫感的。
被告呢,也是满脸的不服气。
他的律师倒是很淡定,说话有条有理的。
被告这边的意思是说,货物有质量问题,所以才没有给钱。
他还拿出了一堆证据,什么检测报告之类的东西,在那儿振振有词地解释着。
我当时就在想,这事儿可真够复杂的,就像一团乱麻,不知道法官要怎么解开。
双方的律师开始辩论的时候,那场面就像是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原告律师像是一个冲锋陷阵的勇士,说话那叫一个慷慨激昂,抓住合同里的条款一条一条地分析,说被告的那些所谓质量问题都是借口,是故意拖欠货款。
他一边说还一边挥舞着手里的文件,就像那是他的武器一样。
被告律师也不甘示弱啊,就像一个防守严密的堡垒,对原告律师提出的观点进行一一反驳,说那些条款有歧义,而且强调质量问题才是关键,还说原告的货物不符合行业标准之类的。
他们俩你来我往的,语速快得我有时候都跟不上,那些法律术语就像子弹一样在空中飞来飞去。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也没闲着,就像一个超级冷静的导演。
他会时不时地打断双方律师,问一些关键的问题,把话题拉回到重点上。
法官问的问题都特别犀利,直接切中要害,感觉就像一把手术刀,把那些复杂的情况一层一层地剥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浅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浅析周卫亭我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切实妥善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
现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引起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
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
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
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借款合同纠纷案观后感
借款合同纠纷案观后感《借款合同纠纷案观后感》最近观看了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了解司法和人际关系复杂交互的窗户。
看到双方当事人站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的时候,我感觉整个氛围都特别紧张。
债权人强调着借款的事实,拿出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那一本正经地阐述自身权益的样子,显得很理直气壮。
而债务人呢,有些说法却含糊不清,甚至试图否定某些关键证据。
特别印象深刻的是,债务人在被质问为何有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时,眼神躲闪,寻找各种借口。
看到这里我就在想,借款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看似简单的一张纸,但当出现纠纷时,却变成了如此重要的依据。
还有一幕让我印象很深,就是法官在仔细审查证据的过程。
法官非常严谨,每一个日期、每一笔转账金额都会核对,并且还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
当时我就想到,司法是如此的公正严谨,不会轻易偏向任何一方,一切都是以事实和证据说话。
这也让我理解了,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每一个细节都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当时没有写清楚还款日期、没有明确利息计算方式等,可能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面临重重困难。
在原告讲述借款是如何出于信任,几乎是毫不犹豫借给被告的时候,又让我感同身受。
生活中我们确实会因为信任朋友或者亲戚而有类似的借款行为。
这也提醒我以后如果要进行借贷,除了信任,更要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看完后我明白了,借款合同纠纷不仅仅是双方之间关于钱的纠葛,还涉及到信任、道德和法律的多层关系。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无论是借款方还是出借方,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保留相关证据都是避免纠纷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关键,这真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观看体验。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审查要点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审查要点保险合同纠纷,那可是个“头疼”的事儿,听着就让人打哆嗦。
你别看保险是为了防患未然,但一旦出了问题,麻烦可不小。
特别是保证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答应,如果你答应的事情没做到,它会替你“背锅”。
但这个“背锅”也得看运气,不是说想背就能背的。
合同一纸文书,看着字字句句都挺温馨,实际上背后有的“门道”,得细心才能知道自己是不是踩到雷区。
最先得注意的,是合同到底写了什么。
你可千万别认为那些条款什么的都是“纸上谈兵”。
那可是你将来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关键证据”!有些合同条款,咋一看跟《红楼梦》似的,字儿多内容复杂。
可你得认真琢磨,想清楚它到底是在讲什么。
别到时候人家拿出合同一指“你看这里写得清清楚楚”,你还在傻愣愣地问“我什么时候答应过?”那可就尴尬了。
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保险合同中有时候会有“免责条款”,这条款像是隐藏的地雷,写得一点都不显眼,一不小心就踩上了。
有些免责条款看似没啥大不了,实际上可能会把你的保障打个“折扣”,所以看合同,得小心再小心,真不能掉以轻心。
再说了,万一合同出问题,保单是双方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也得按照合同履行责任才行。
你要真发现公司有推诿、不理睬的情况,那就得动真格的了。
比如说,保险公司声称“我们不赔”或者“你不符合条件”,这时候你就得明确自己是否真的是合同中的“守约方”。
有的公司确实有可能因为些许技术性原因不赔,那也是无奈之举;但如果它找理由不赔,是不是就是甩锅,拖拖拖,不赔到底呢?这得好好琢磨。
要是这类问题碰到了,最好拿出你的保单和合同一同找律师好好分析一下,别一不小心被对方“打发”了,自己也不自知。
保证保险这个玩意儿,虽然听起来像个超级英雄一样“强力保障”,但它也有个“底线”——那就是保证的责任。
简单说,保险公司答应替你承担责任,但它并不是什么事情都能替你出面。
你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把责任划分清楚,那就没啥可担心的。
但要是模糊不清,万一有争议就比较麻烦了。
合同纠纷庭审观后感
合同纠纷庭审观后感前几天去看了一场合同纠纷的庭审,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就像看了一场没有剧本但超级精彩的大戏。
我刚走进法庭的时候,就感觉气氛那叫一个严肃,严肃得我都不敢大声喘气。
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就像一个超级英雄,掌握着整个局面的生杀大权。
两边的律师呢,那气场也不弱,感觉就像是即将展开一场激烈决斗的武林高手。
原告先陈述情况,那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啊,夸张了点。
反正就是特别激动,感觉自己被坑得好惨,一直在强调合同里那些对方没有做到的条款。
我听着都觉得,“哟,这被告好像确实有点不地道啊。
”原告律师也是各种证据摆出来,什么合同文本啦,聊天记录啦,邮件往来啦,就像变魔术一样,一个接一个地展示给大家看,感觉在说:“看,铁证如山,被告你还怎么狡辩!”轮到被告说话的时候,被告也不甘示弱啊。
被告的律师那口才也是相当了得,开始各种反驳。
他指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一些小瑕疵,虽然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但也是试图把水搅浑一点。
被告自己呢,也是一脸委屈,说有些情况是不可抗力啦,或者是双方当时有一些口头约定没有写进合同啦之类的。
我在下面听着就想,这合同里的门道可真多啊,原来不是白纸黑字写了就万事大吉的。
然后双方就开始互相质问,那个激烈程度,就像两只斗鸡在互相掐架。
律师们问的问题都特别犀利,每一个问题都像是一颗小炸弹,扔出去就要把对方的防线炸开一个口子。
有时候一个问题抛出来,对方得想半天才能回答,我都能看到他们头上冒出的汗珠,虽然可能是我想象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法官也不是那么好当的。
他得一直认真听着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还得从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证据里找出真相。
他时不时地打断双方,问一些关键的问题,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猎人,在一片混乱的森林里寻找着猎物的踪迹。
整个庭审过程中,最让我觉得有趣的是那些法律术语。
什么“要约”“承诺”“违约责任”之类的,就像一群神秘的密码,只有律师和法官这些专业人士才能完全理解。
我在下面听着,有时候都有点懵,感觉自己像是在听一门外语。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现场观后感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现场观后感借款合同纠纷庭审现场观后感本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借款人甲方和出借人乙方之间的欠款争议。
经过庭审,本人认为该案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人对此案有以下的观感和认识: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本案的借款人甲方为×××,身份证号码为×××;出借人乙方为×××,身份证号码为×××。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本案的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利率为×%。
借款履行方式为一次性还清;若逾期,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同时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和利息。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还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利息,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借款及逾期违约金和利息。
经过庭审,法庭判决甲方应向乙方偿还借款、逾期违约金和利息并由甲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项条款合法有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支付义务、还款方式、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
在合同约定下,甲方有权获得乙方的借款,并承担还款及逾期违约的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均须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条款应该合理明确,以保证各项权力和义务得以得到正当维护。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建议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建议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让人既头疼又无奈的话题——保证保险合同的纠纷。
这事儿呢,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也简单。
你想,谁不希望自己的保险能顺顺利利地用上呢?但是,有时候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没准一不小心就摊上麻烦了。
说到这里,咱们先来个简单的背景介绍。
保证保险呢,是保险公司为了保障借款方的信用而设立的,简单点儿说,就是你借了钱,有保险公司给你做担保。
但要是有一天,借款人没按时还款,保险公司可就得掏钱了。
这下可好,保险公司心里得滋味了,这可就有可能引发一场无休止的纠纷。
咱们想想,碰到这种事情,第一反应肯定是要搞清楚情况,问问自己这保险合同到底是个啥样。
哎,大家心里别着急,有的合同条款那真是晦涩难懂,像天书似的,找个律师也许能让人清晰不少。
但是,找律师也不是万能的,毕竟费用可不是个小数目。
所以,面对合同,咱得细心查阅,把每一个条款都捋一遍,千万别让自己吃了亏。
像是有些条款,表面上看着不咋地,实际上可能蕴藏着大问题。
就像你开车时,看到的每个交通标志,都不能掉以轻心。
碰到纠纷,大家一般都是希望能顺利解决,没谁想打官司吧,耗时间又耗精力。
咱们得先冷静下来,分析一下争议的焦点。
到底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还是说借款人根本没还钱?这里面如果有证据,举证可得做好准备。
说到证据,这东西就跟小鱼小虾一样,细节之处往往能决定胜负。
就比如,你的借款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这些都是“秘密武器”。
千万别小看那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候一句话就能扭转局面。
好嘛,准备工作做好了,接下来就得考虑对策。
那,怎么和保险公司打交道呢?有点儿不开心的时候,别急着发火。
记住,情绪控制很重要。
你不想和他们对着干,想法子让他们站在你这边。
就像谈恋爱,情绪稳定,沟通顺畅,才能把事情做好。
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时,语气和蔼,态度温和,反而容易让对方多给你点面子。
跟对方解释情况的时候,要简单明了,切忌绕圈子。
人家忙着呢,哪有时间听你长篇大论?像是你给他们讲故事,最好别是长篇大论的那种,而是精准的信息,像是“我有证据证明我按时还款”,这样的干货,让人一听就明白。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心得
借款合同纠纷庭审心得《借款合同纠纷庭审心得》参加借款合同纠纷的庭审是一次非常特别的经历,深深地触动着我,让我有诸多的感悟。
我慢慢发现,原来法律细节在这类案件中是如此重要。
就比如说借款的交付方式,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
在这个庭审案件中,原告声称是现金交付,但被告却矢口否认。
这时,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真实交付情况,像取款记录这些能表明资金来源的东西。
这让我想明白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时,就应该考虑到如果发生纠纷,怎么用法律认可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现金交付,要是能有个简单的收条或者有证人在场就会好很多。
特别有感触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
原告一心想要尽快拿回血汗钱,他的急迫、愤怒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他觉得自己在这场借款里是受害者,所以在陈诉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时候都有点过于激动。
而被告呢,要么坚决不认账,要么就在找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来反驳原告。
我开始思考,为什么大家当时不好好按照正规的借款流程来走,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是多么糟糕的结果。
现在回想起来,合同的条款也是重中之重。
有的条款模糊不清就容易给纠纷埋下种子。
比如说借款利息的计算,合同里没有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这就给双方不同的解释空间。
还有还款期限,如果没有很明确地规定,也会成为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子里,双方对还款期限就存在很大的分歧,一方认为是某件事情完成后就应该还款,另一方则认为是以某个时间点为准。
这也让我渐渐理解了一份严谨的借款合同是多么的必要。
在证据方面,不仅要有关键的直接证据,像借条这样的,而且辅助证据也要进行收集和整理。
例如这个案子中,除了借条外,关于借款事务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但在这中间也存在困惑,那就是某些证据是自己合法获取的但好像证明力又不是很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这还需要我进一步地学习。
说到法官,我看到法官在庭审中的冷静客观让我十分钦佩。
他会引导双方有序地阐述各自的观点,仔细地去审核双方提供的每一个证据。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李大勇
【期刊名称】《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年(卷),期】2007(003)006
【摘要】中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
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还
是一种保证担保的方式,理论界尚有争论。
但是中国司法界和保险界对此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保证保险是以保险形式出现的保证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规定或者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目的的时候,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在保证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总页数】5页(P19-23)
【作者】李大勇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开发区法院,河南洛阳471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审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J], 许先丛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J],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J], ;
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几个法律问题 [J], 张润柏;宋惠玲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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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重要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重要司法观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的案件类型之一。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借款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各类争议和矛盾也随之增多。
因此,为了规范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一些重要司法观点做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以便于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1. 借款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最高院明确指出,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借款人为了获取融资,而与担保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该合同的法律性质既包含借款合同的特征,也含有保证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复合合同。
2.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应当与担保合同中明确定义的主债权义务范围相一致。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限定于主债权债务本身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权债务无效、解除、失效的范围。
此外,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将相应终止。
3. 担保责任的审查标准在审查担保责任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对于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无条件担保”条款,应当在确认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确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此外,对于担保合同中模糊、不明确的条款,应当进行合理推论,避免因合同表述不清导致争议的发生。
4. 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当借款担保合同未经合法程序和方式处理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不完全。
此外,担保合同如存在变更,也应当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形式和法定程序,否则将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5. 担保权的行使和优先权最高院明确规定,当担保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关于担保权争议的解决方式时,应当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
此外,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权的行使,保证债务的清偿。
同时,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优先权依据《担保法》和《保证法》的规定进行保障。
以上就是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一些重要司法观点。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之我见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之我见背景借款保证保险是指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向第三方保证公司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风险。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纠纷,是保险法和合同法协同适用的复杂案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法律探索和审判实践。
立场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作为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不能擅自变更、拒绝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
同时,借款人需要自觉共同履行借款合同,保障合同权益,不能以任何形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在法律框架下,当事人需自觉遵守合同法律规定,保障合同权益,增强合同法律约束力,从而促进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公正解决。
细节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注意以下几个细节:1. 合同解除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依据保证合同向保险公司赔偿,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其担保责任。
若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擅自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失计算问题在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依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需要计算借款人所负担的风险大小。
如果出现合同纠纷,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计算,明确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损失,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其他问题除以上两点,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还需要注意其他问题,包括借款期限、变更和续约、行为保证、担保财产等。
在审理过程中,裁判需要认真理解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证明相关事实,分析合同的效力和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审理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和判例,以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清晰明了,条款应当合理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责任,各自保障合同权益,将合同法的法律和政策纳入自己的生产经营、生活和实践之中,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使合同法发挥最大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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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
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和法官。
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
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
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
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
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
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
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
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保监会的态度是十分明朗的,即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实质是保证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一样,认为保证保险是提供担保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经监字第266号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
因此,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在企业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因企业破产或倒闭,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
”正是由于中国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态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企业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都是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纠纷处理的,适用的是担保法的规定。
而在汽车销费、住房消费借款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银行、保险公司与汽车经销商或房屋开发商之间又签订有“三方协议”,使保证保险合同更加复杂化。
在这两种纠纷中,保险行业人士之所以极力主张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因此形成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是因为在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和保险法中,有诸多的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可以利用。
二、首先适用保险法兼顾适用担保法。
既然中国保监会和最高法院都认为保证保险是采用保险形式的一种保证担保,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情况下,应当认为这是最具权威的定论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性质。
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这一司法解释虽未正式颁布,但也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对保证保险性质的意见和对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此外,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一)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二)保险法虽有规定,但适用该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和目的的情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该保险法的规定;(三)对于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梁慧星教授的意见和最高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
因此,这些意见应当是我们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在汽车消费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涉及两个合同,即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
这两个合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14日(2000)经终字第295号2民事判决书中说:“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有一种意见据此认为不应当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应由债权人依据两个合同分别起诉债务人和保险人。
这种意见的事实依据是,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抵押,又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先行处分抵押物”,因此认为应当先审理借款合同,处分了抵押物并确定了债务人还有多少欠款后,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但是,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对抵押物往往并不能控制,形成纠纷后债务人也往往避而不见,就是法院也无法找到债务人,只能缺席审理。
要求银行在事实上先行处理抵押物实际中作不到。
此外,也有债务人在投保时将所购车辆抵押给保险公司的,这种情况就不存在由银行先行处分抵押物的问题。
实践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往往将债务人和保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笔者认为是应当允许的。
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就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两者关系密不可分。
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
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连续超过三个月,既是借款合同违约的法律事实,也是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的法律事实,并由此产生了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和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权利的产生,均取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两者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合并审理。
实践中,笔者曾主持审理了一百三十多件汽车消费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均是银行作为原告,将借款人、保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各方当事人对合并审理均表示赞同,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审判资源,避免了同样事实的重复审判,也有利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四、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多为投保人故意所为。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似,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债务的履行,并以债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为保险事故。
不同的是,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投保的是保证保险,债权人投保的是信用保险。
在债权人投保的信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对保险标的即债务的履行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受投保人即债权人的影响。
这种保险的保险事故属于客观存在的、不确定的风险,是标准的保险合同。
其实质上是债权人以支付保费为代价,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而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债务人死亡、重伤等情况外,大多是债务人故意不履行。
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保险事故就不会发生。
在我国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
五、保险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免责不应支持的几种情况。
实践中发现,保证保险合同形成纠纷后,保险人会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债务人是投保人,保险的标的是债务的履行,投保人对债务的履行并无保险利益。
这正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被保险人即债权人。
如果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确认合同无效,则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就会落空,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审判实际中不能支持保险人的这一请求。
保险人不愿承担责任的理由还有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认为投保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是其主观上的故意的结果,是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按照保险法这一规定,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也必将会造成保证保险合同目的的落空,违背了当事人签约时的意愿。
因此,保险人的这个主张也不能支持。
在中国保监会2001年2月13日制定的《机动车辆消费保证保险条款》中,为被保险人设定了下列义务:“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地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
”同时,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由汽车经销商:“负责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不间断地在保险公司办理车损、三责、盗抢、自燃险,且在首保时向投保人收取第二年上述四个险种续保费的50%,并代投保人连续投保上述四个险种。
如果汽车经销商不能保证借款人连续投保上述四个险种,致使乙方(保险公司)对甲方(银行)免除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由汽车经销商承担银行的损失。
”这一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谓是万全之策,既能连续三年取得四个险种的保费,又能在收不到保费时免除保险责任,并且出现保险事故的责任都在被保险人或汽车经销商一方,保险公司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没有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两个条款恰恰应当归于无效。
理由是:首先,如保监会第16号复函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保险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即受益人。
据此,在《机动车辆消费保证保险条款》中,由保险人制定格式条款,与投保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了多项义务,但却没有得到第三人的认可。
因此这些条款是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的。
这一格式合同对第三人即银行来说是无效的。
其次,“三方协议”中关于汽车经销商负责投保人在贷款期间不间断地投保机动车四个险种,在首保时收取第二年保费的50%,并代投保人连续投保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