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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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9]3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闽政文〔2009〕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依托福州、厦门等软件园区,推动福建软件产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福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福建软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12年,全省软件产业销售收入实现1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40%左右;软件产业增加值占全省信息产业增加值比重从2008年的15%提高到30%左右;年收入超10亿元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达10家以上;福州、厦门市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加快泉州等地新兴软件园区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软件产业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中先行先试,将福建逐步建成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
大力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扶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推进我省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应用软件等5个特色优势软件产业发展。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一)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重点软件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国内软件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海外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50万元,国内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0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等,资助人数每年3至5人。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相关部门评审,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人数每年30人,每人不超过10万元。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闽首次购买自住房,除设区市补贴外,在其为企业服务期内,省级财政按购房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或学龄前教育)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专家荣誉选拔。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企业实行“柔性人才政策”。
对软件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户籍、国籍的情况下短期来闽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工作,由人才引进所在设区市根据其贡献大小,提供短期住房、交通及生活补贴等优惠。
(二)培育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
建立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有计划地培育一批软件企业管理、经营和技术优秀骨干人才,对在软件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对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资助人数每年不少于20人。
2.优秀骨干人才参加境外高级培训,列入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计划的,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每年补贴100人,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外事、公安等部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