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桥隧检养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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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细则

第一章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细则第一条检查工作目的

桥隧设备检查是掌握设备状态变化规律、确保设备状态受控的必要手段,是做好桥隧建筑物养修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据。高速铁路桥隧设备大量采用系杆拱、连续钢桁拱、连续刚构、大跨度连续梁等特殊结构,对桥隧设备的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1)通过检查掌握设备状态及周边环境变化情况,了解设备状态变化规律,及时发现设备病害,确保设备状态受控。

(2)通过检查、检测,判断设备伤损程度和病害对安全的影响,为提报、编制养修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依据。

(3)通过检查、观测了解病害发展状况,掌握设备病害发展趋势。

(4)通过检查核对设备基础数据,完善设备台帐,确保设备基础数据库的准确性。

第二条检查制度

检查制度包括: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检定试验等。

路局主要负责:桥隧检定试验、隧道限界检查、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的检查等。

工务段主要负责: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等。

第三条各项检查工作要求

(1)周期性检查

①路桥科根据管内设备总量及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数量,依照《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高铁桥修规》)中周期性检查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计划表》(高桥-1),车间根据《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年度计划表》,编制月度检查计划并填记《高速铁路桥隧

检养修工作月度计划及完成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1-2014),报工务段批准后实施。工区工长每日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保养日计划和工作写实》(高桥-9)。

②工区对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重要桥隧设备和隧道照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对桥面防水层、声(风)屏障(检查标准和重点见附件8)及其他桥隧附属设施,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半年检查一遍;桥面以下结构、支座、隧道、涵渠每年检查一遍;汛期对桥隧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对于病害设备的检查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③车间应有计划地对管内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遍;对一般区段的防水层每月动态检查不少于4次,对已经起层、翻卷的区段每周动态检查不小于2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添乘检查;对已经起层、翻卷的等病害区段,每季度至少静态检查一遍。每年至少对管内所有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④路桥科每半年对管内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检查一遍,每年对管内所有设备检查一遍;对一般区段的防水层每月动态检查不小于2次;对已经起层、翻卷的区段每周动态检查不少于1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添乘检查。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对重点设备和病害设备检查一遍;主要领导应有计划地检查技术复杂及严重病害的桥隧设备。

⑤周期性检查实行记名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写在《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簿》(高桥-2),并进行状态分析,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车间,车间每月汇总后于25日前将《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汇总表》(上铁工记-高桥-01-001-2014)报工务段备存。发现重要病害及病害发展较快时,立即逐级上报,必要时绘制病害示意图,记入《高速铁路病害桥隧观测记录簿》(上铁工记-高桥-01-002-2014),并在桥隧设备图表中予以记录。

⑥工区工长在每月对管内设备重点检查的同时,应抽查记名检查情况。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人员、工区工长对每次检查情况应填写《高速铁路桥隧检查记录簿》(高桥-2)。

⑦车间每月应对工区(检养)的各项检查记录进行抽查核对,发现漏查、误查时,责成纠正。工务段每月对车间检查工作(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数据、设备状态描述)进行考评。车间也应对工区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2)定期检查

①春融及汛前,应对桥隧涵的排水、泄洪及度汛防护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秋季(三季度),应对桥隧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制订病害整治措施,安排设备养修改善计划。

②定期检查工作由工务段根据铁路局的要求组织进行。长大桥隧及重要设备,工务段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检查,路局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③对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应按《高铁桥修规》中有关“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评定,必要时用仪器检测或试验,查明各种病害情况及发生原因。

④工务段根据秋季检查结果,对每座设备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记录表》(高桥-5),并汇总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明细表》(高桥-6)、《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报告表》(高桥-7),提出病害发生原因、增减情况等状态分析报告,形成秋检小结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路局工务处,路局每年10月份组织审查汇总。

(3)临时检查

临时检查是当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为及时得到结构物状态的信息而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由工务段组织进行,必要时由路局组织。一旦遇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工务段应立即布置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路局。对各类临时性检查,均应做好记录。

(4)专项检查

①根据线路动检测数据,选择沉降量大的桥涵,测量基础沉降。运营后第一年每半年一次,第二年后每年一次,基础沉降稳定,五年后可不再测量。对沉降速率较大的应缩短测量周期;对沉降速率较小、基本趋于稳定的,可延长观测周期。观测资料应妥善保存并积累绘制出图表,分析了解变化趋势。

②根据线路动检测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桥梁孔跨测量上拱度,开始运营后第一年,每半年观测一次,第二年起每年观测一次,或根据情况确定观测周期。上拱度稳定五年后可不再测量。

③上拱度测量应使用桥上的预设测点,基础沉降测量应利用高程控制网水准基点和控制基桩网(CPⅢ)精密水准点。测量应在恒载、气温比较恒定的夜间或阴天条件下进行。

④对运营中轨道状态出现频繁变化的位置,应在基础沉降观测、上拱度测量的基础上,分析对轨道状态的影响。

⑤大跨度桥梁梁端伸缩装置应进行状态检查和位移量观测。

⑥判断桥墩水下墩身和基础有无裂损、冲空时,可使用水下摄影、摄像或人工摸探进行。判断墩台及基础是否存在严重病害,可由专业机构通过测量墩台顶水平横向振动,与同类型墩台相比较,观测其波形、振幅和频率来进行。

⑦桥隧结构构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建筑限界时,应进行限界测量。路桥科根据检查结果绘出每座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填写《高速铁路桥隧综合最小建筑限界尺寸表》(上铁工专-高桥-01-001-2014)。如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修正限界图并报铁路局。

(5)水文观测

①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用油漆画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水标尺的起点须与国家水准基点高程相对应,标出历史最高洪水位(国家标准高程系统)和发生年月日。排洪桥涵应记录当年最高洪水位。填写《高速铁路桥梁水位观测记录表》(高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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