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2、依法保护人身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使用权(独立使用自已的姓名)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不使用他人姓名;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盗用与假冒); 侮辱他人姓名。

肖像权
定义:对肖像拥有制作、使用和利益维护
权 构成肖像权侵害的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肖像 如翻拍、偷拍、悬挂、张贴、刊登他人肖 像的 均构成侵权 ◆虽不以营利为目的,却是为了侮辱他人 等而故意偷拍、翻拍、悬挂、(网上)张 贴他人肖像的。
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 肖像如通缉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使用在特定场合会出席特定活动的人 物的肖像如参加集会、游行庆典等活动的 人的肖像
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4)为了本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用如寻人启示上的照片;行使正当舆论监 督而使用
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 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6)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 录像
下面是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写给一位律师的信,分 析是不是侵犯肖像权? 尊敬的王律师:您好! 前几天在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 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我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 立即围过来,要我立即将底片曝光,说一旦报社登 报,就告我侵犯肖像权,我不同意。现在照片已冲 洗好了,我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 我现在很困惑,请王律师在百忙中给予指导。 某部士官 张学强 这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因为没有以赢利为目 的,属于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有利于社会风气的 好转。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
义愤杀坏人,为民除害! (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 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营养费、护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一次性赔偿金。
某工厂与员工签订合同时约 定:厂方必要时有权对员工 进行搜身,员工在合同上签 字。因此,厂方认为对员工 搜身基于员工自愿,并不违 法。 您认为厂方说法对吗?
*
1、定义: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的民事权利。 2、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2)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 誉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名誉权
指公民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客观社
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侮辱:故意以暴力等方式 贬低他人人格贬损他人名 誉的行为; 诽谤故意或过失捏造虚假 事实并予以传播损他人名 誉的行为
荣誉权:如教材第134页 “荣誉称号写错” 的 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 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你如何看待这一理赔方案?
一副“女骨”卖价3.5万左右,高额利
润诱发系列恶性案件。一个刚被“嫁” 出的智障少女,10余天后却成了一个 死者的“阴婚”媳妇,杀害她的正是 当初上门提亲的媒人。驱动“杀机” 的是女尸买卖的高额利润与“冥婚” 盛行下“供不应求”的女尸“市场”。
姓ຫໍສະໝຸດ Baidu权
自我命名改名权(他人不得干涉)
私人信息:如身高、体重、女生三维、收
入、经历、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
私人活动:如社会交往、夫妻间的生活、
婚外性关系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 动和事实
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
的书包、日记、通信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的保护。我国刑 法规定,隐匿、毁弃 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 件,属侵犯公民通信 自由权利。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2、合理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 2)在执行公务中使用; 3)为肖像权人的利益而使用;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而在 一定程度 和范围内使用。
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为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艺术家、运动员。
法定高于约定,“自愿” 非真实意思表示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 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搜身只能由特定机关工作人员(警察) 进行 实行同性搜查(男警察不得对女性进行 搜身)

三少女遭车祸赔偿相差12万--
“同命不同价”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在重庆市同一条 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 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 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 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 的农村,肇事方只能给何源父母赔偿5.07 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 万余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