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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是覃有土,雷兴虎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公司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大类。 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和范围包括公司设立过程、存续期间和终止过程中的法 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性质 是指公司法的本质属性,主要是从部门法分类的角度对 公司法加以界定和评价,即指公司法的部门法属性。 1、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2、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3、公司法是具有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4、公司法是含有多个部门法规范的商法。 (二)公司法的特征 1、组织法特征。 2、行为法特征。 3、强行法特征。 4、任意法特征。 5、制定法特征。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 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泛指所有与公 司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也称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一是范健认为包括:(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二是武大冯果教授认为包括:(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3)公司内部组织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三是厦门大学朱炎生教授认为包括:(1)公司的全部 内部组织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3)国 家对公司的管理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3)跨国公司。
三、我国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 50 个以下股东 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2、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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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2、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特点: 第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第二、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第三、其股票获准上市。
(三)我国的公司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一、公司人格概述
(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法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公司存在的基 础是独立的名称、住所、资本、组织机构等,在此基础上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 1、公司人格的法定性。 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①财产独立。②责任独立。③存续独立。④诉讼主体资格独立。 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
第二编 公司法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它揭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公司是社团法人。 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③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 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 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论述: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 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 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1、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 2、是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 3、公司住所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 4、公司住所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四、公司的负责人 (一)公司负责人的概念
公司负责人是指在公司机关中可以在特定方面代表公司法人 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及其分类
一、公司的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公司的萌芽时期 2、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与立法 3、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立法 4、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马克思曾经讲的:“假如必须等到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 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5、股份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6、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由1892年4月20日德国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所创制。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旧中国公司的历史沿革及立法 2、新中国公司的历史沿革及立法
服装的“利达服装有限公司”,其资本总额为 6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分别认缴出资10万元、 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并成立筹备处,向 丁租赁房屋一间作为办公之用,每月房租8000 元。之后,发起人丙因意外死亡,致使该“利 达服装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止。 问:(1 )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利达服 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戊订立购买成衣机器一 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 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 1万元及欠下的房租 8000元,应由谁负担? (3)丁和戊是否可以对“利达服装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
二、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设立原则的种类
1、自由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主义。 (1)单纯准则主义 (2)严格准则主义 a.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b.加重发起人的责任; c.强化政府的监管。
(二)我国公司的设立原则
1.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长期对企业设立实行核准主 义。 2.1993年《公司法》实行核准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993年《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 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2005年《公司法》原则上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行业必须 经审批的,才实行核准主义。
3、我国的公司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 39 条和《公司法》第 10 条都明确规 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经 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如董事会等),或者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 中枢机构(如总公司等)所在地。 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当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住所与实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
二、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二)法人性。 (三)社团性。
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各国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态度: 一是完全承认。如瑞典公司法。 二是完全不承认。如比利时。 三是有限制的承认。如奥地利、丹麦、法国、荷兰、瑞士。
(四)法定性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法律界限
案例1:某合伙企业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案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履行社会责任。” 二、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原则 1、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 3、确保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4、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股权平等原则 四、有限责任原则 五、权力制衡原则
二、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总公司和分公司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1、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 (1)设立准据法主义。 (2)设立行为地主义。 (3)股东国籍主义。 (4)住所地主义。 (5)复合标准主义。 2、三种公司类型 (1)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
案例分析 2 : 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生产销售
案例评析:
( 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被认为是一种权利能力受限制的 社团,发起人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发起人可以以 公司名义进行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本案中乙以设立中公 司“利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戊订立购买成衣机器一部 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利达服装有 限公司”最终未能成立,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 万元及欠丁的 房租8000元,应由发起人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因丙已意 外死亡,由丙的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代替丙承担该责 任。 ( 3)不能。因为该公司未能成立,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 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此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 合伙关系,丁和戊只能对发起人提起诉讼。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界限
1、设立主体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责任形式不同。 4、财产关系不同。 5、组织机构不同。 6、资本要求不同。 7、法律依据不同。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法律界限
1、法律地位不同。 2、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 程,合同与章程在订立、性质、内容上都不同的法律文件。 3、财产关系不同。 4、出资人的称谓不同。 5、资本要求不同。 6、责任形式不同。 7、表决办法不同。 8、业务执行主体不同。 9、盈亏分配不同。
二、公司的名称
(一)公司名称的概念 (二)公司名称法律特征 1、标示性。 2、依附性。 3、排他性。
三、公司的住所
(一)公司住所概述 1、公司住所概念 公司住所亦称公司法定住所,在英美法系国家可称为公司注册办事处或 公司注册办公室,是指公司据以开展业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中心场 所。 2、确立公司住所的模式 第一,管理中心主义。 即以公司登记时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 区皆为此例。 第二,营业中心主义。 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 第三,由公司章程确定。 其一,法律就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住所的选定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德国 股份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以章程指定的地点为住所。”同条 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章程通常应指定公司的营业经营地,或指定业 务执行地或管理执行地为住所。”第二,法律不就公司住所的选定作任 何限制,完全由公司章程自由确定。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
张某与李某合伙以 10万元注册资金以“兴业榨油厂”名称 申请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06年2月,张某与李某在 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某省兴业油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 总经理名义印制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 2006年5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 2万元定金后,未能按 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具 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 业。法院在判决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 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张某、李某冒用股份 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 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 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公司犯了什么法?
课后思考题:
1、论述公司的特征。 2、比较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界限。 3、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及性质 (一)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概念比较 第一,发生阶段不同。 第二,行为性质不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第四,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三)公司设立的性质 1、契约行为说。 2、单独行为说。 3、合并行为说。 4、共同行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