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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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在应用中存在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ﻫ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高收益、全球化、无纸化等特点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运转模式,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工具的电子商务合同也正在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许多全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下结合有关国家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有关应用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合同

合同,亦称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要了解电子商务合同,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电子商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不仅实现了网域全球化、普遍化,而且实现了其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nerce)。今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国内外IT(Information T echnology,信息技术)界、商界和法字界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从商业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

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IT行业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营造者、电子商务业务的推动者,他们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同于国际组织。无论是国际商会、还是HP公司、IBM公司或SUN公司基本上都认为,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国际组织和IT行业的不同看法实际上形成了有关电子商务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示范法》及国际组织是在广义上定义电子商务的,它包括了使用传统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实务界则将电子通信手段限定在按一定协议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因此是狭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换句话说,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业运作中的信息流(信息的传递)、资金流(金钱的流动)和物流(商品实体的转移),并以电子传递形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其强调了“电子”方式的内涵。所谓“电子”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等国家制定的法案

对其定义方式是类似的,即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凡符合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属电子合同。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但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开始探讨电子合同的具体定义与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互联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合同,包括货物贸易合同、服务贸易合同和知识产权贸易合同。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1、电子合同是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目前,互联网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企业、个人都可以在网上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缔结合同.这些合同既有民商事法律合同,又有行政法上的合同。然而,电子商务法的民商法性质决定了电子合同应是民商事合同。这一点,应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性质相同。尽管为使电子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各国对合同的电子形式作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一点没有改变它的性质。电子合同的内容仍然是平等的当事人或变更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通过网络技术签订而已。因此,电子合同是民商事合同,是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

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买方和卖方都通过网络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且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3、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延伸。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二、应用电子商务合同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1、法律规制滞后。1995年,我国开始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探索和实践,在以后的几年中,电子商务合同以超常速度发展。尽管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它毕竟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模式.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带来了电子商务合同法研究的兴起。许多刊物上开始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文章,也开始了有相关的著作出版。这些成果标志着我国法学界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合同法这一新领域。不过,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章和著作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研究仍处于移植、介绍阶段,还没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基本共识.ﻫ 2.举证困难。以网络方式签订合同,开展对外贸易,电子数据便成为合同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电子数据容易消失,输入指令略有变化,可能会把数据洗掉;电子数据容易被改动且不留任何痕迹,保持电子数据的原始面貌存在一定的客观制约因素。因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棘手的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证据效力.随着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推广应用,电子数据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重要的交易证据,切实有效地规定电

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高科技在我国的应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司法管辖尚未明确。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络经济交易刚刚起步,有关网络纠纷司法管辖问题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又少,理论研究也不是很充分.对于网络民商事纠纷的管辖,当前国际上通行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网络独立领域司法管辖和属人范围司法管辖。前者认为,网络空间没有地域界限,上、下载传输的信息很难确定最初来源;因而不能根据地域界限确定管辖规范;后者观点相反,认为网络民商事行为仅借助互联网传输工具达成交易,交易最终完成是在现实世界,争议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是在现实中而不是在网络中.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不能脱离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定,更不能摒弃对法律传统的承继而另起炉灶。

三、应用电子商务合同的对策ﻫ1、应加快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步伐。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较为统一完善的《电子商务法》,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也需制定单行法规。电子商务属于商法范畴,商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是确保交易安全。同样,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目的也应当是交易安全的保护。具体地说,电子商务立法旨在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稳定和安全的预期,提供一个和谐统一的法律环境,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在制定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也应当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有余地,或者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行业自治和当事人自治,鼓励商界探索新的规则,使限制性的规定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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