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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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侵权法案例

合同法侵权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3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定金是诺成性合同

定金是诺成性合同

定金是诺成性合同标题:定金问题在诺成性合同中的探讨引言: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履行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明确对价或者以履行行为作为对价的合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定金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定金问题在诺成性合同中的法律规定、实际应用和相关争议进行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定金问题。

一、定金的意义和特点定金是指一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向对方支付作为证明合同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的一种金额。

定金的支付对于约束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履行、体现交易诚意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诺成性合同中,定金可以作为一种确保合同最终履行的手段,以增加当事人之间的互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定金的法律规定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定金;如果违约,支付的定金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但不能超过定金的数额。

三、定金在诺成性合同中的具体应用情况1. 定金作为履约保证在诺成性合同中,一方支付定金向对方表明了自己履行合同的决心和能力,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未成立正式合同前,通过支付定金可以确保双方的履约意愿,并减少不守信用的风险。

2. 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当事人在未约定违约赔偿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支付的定金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不能超过定金的数额。

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四、定金问题的争议与解决定金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金支付后的退还问题当事人在合同未成立前支付的定金,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定金的归还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2. 定金数额与违约赔偿金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明确约定违约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因此需要关注定金数额与违约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

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

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目录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 (1)引言 (1)介绍定金的概念和作用 (1)引出问题: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定金是否能够退还 (2)定金的性质和退还原则 (3)定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或违约赔偿金 (3)定金的退还原则: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4)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能否退还 (5)定金退还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6条和第30条 (5)定金退还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无过错方、无法履行等 (5)定金退还的实际操作 (6)定金退还的程序和方式 (6)定金退还的争议解决途径 (7)定金退还的案例分析 (8)案例一:买房定金退还纠纷 (8)案例二:购物定金退还纠纷 (9)结论 (10)总结定金能否退还的条件和原则 (10)强调合同签订的重要性,避免定金退还纠纷的发生 (11)引言介绍定金的概念和作用定金是指在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款项。

它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一种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

定金的支付可以表明买方的诚意和决心,同时也可以为卖方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定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金可以作为一种约束双方的方式。

在买卖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买方支付定金可以表明其对购买意向的认真程度。

同时,卖方也可以通过收取定金来确认买方的诚意。

定金的支付可以使双方更加认真对待交易,减少一方违约的可能性。

其次,定金可以作为一种经济保障。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可能需要为买方保留商品或服务,而这需要一定的成本。

买方支付定金可以为卖方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确保卖方不会因为保留商品或服务而遭受损失。

同时,如果交易最终成功,定金可以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一部分,减轻买方的经济负担。

此外,定金还可以作为一种衡量交易风险的指标。

在一些高风险的交易中,买方可能需要支付较高比例的定金。

这样可以使卖方更加放心,同时也可以提醒买方对交易风险有所准备。

定金的支付比例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销售诱导签署定金合同违法吗

销售诱导签署定金合同违法吗

首先,定金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前,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由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在合法的前提下,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本身并不违法。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销售诱导可能涉嫌违法:1. 欺诈:如果销售人员在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或者虚构商品性能、质量等,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 强迫交易:如果销售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这种行为属于强迫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交易。

3. 违反公平原则:如果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的定金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如定金过高、退还条件苛刻等,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4.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的定金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定金、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定金退还条件等,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总之,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消费者自愿签署;2. 定金合同内容合法;3. 不存在欺诈、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涉嫌违法,销售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经营,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3. 明确告知消费者定金退还条件,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总之,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允许的。

但销售人员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嫌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

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合同正式签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应如何维权?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法签订合同是指两⽅以上当事⼈通过协商⽽于互相之间建⽴合同关系。

那么签订合同时有出现什么风险呢?我们应该如何去避免这些风险?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法⼀、合同的主体甲⽅在签合同时⼀般应有甲⽅公司的全称(公章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致)及法定代表⼈的签名;⼆、合同主体的考察1、签约对⽅的主体资格2、要核实对⽅资信情况三、合同的订⽴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订⽴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既受该意思表⽰的约束⼒;(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为销售⼈员,如果有和他⼈订⽴合同的愿望,则应当会向他⼈发出合格的要约,这样⼀旦对⽅对要约做出承诺,则双⽅间的合同就宣告成⽴。

如果发现要约有问题应以书⾯的⽅式及时撤回要约,有效的要约撤回应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才会产⽣相应的法律效果。

在合同签定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2)要约内容不当;(3)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经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间产⽣约束⼒。

做为销售⼈员在给他⼈发要约时,⼀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想和他⼈签订合同把⾃⼰接受不了或⽆法接受的内容写⼊要约,这样⼀旦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承诺应以通知的⽅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承诺⽣效时合同成⽴。

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做为销售⼈员如果接到对⽅的要约,应在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六章定金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

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微型案例(3篇)

法律微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王某,男,28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名誉权纠纷2018年3月,李某与王某在某市某小区相识。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王某有偷窃行为。

于是,李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王某偷窃的言论,称王某偷窃成性,道德败坏。

该言论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王某及周围朋友的关注。

王某认为李某的言论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李某拒绝赔偿,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王某偷窃的言论,虽然是基于自己的发现,但该言论明显带有侮辱性质,容易使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王某的名誉权。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王某的名誉受损程度、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李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侮辱性言论,明显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效力?签订意向书后未再签署正式合同,该怎么办?

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效力?签订意向书后未再签署正式合同,该怎么办?

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效力?签订意向书后未再签署正式合同,该怎么办?阅读提示: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是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很多人(甚至是专业律师)都傻傻分不清楚。

为了探索各级法院对“意向书”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我们检索了10个涉及“意向书”法律效力认定的判例:其中4个判例认为意向书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无法律约束力;4个判例认为意向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1个判例认为意向书为预约合同,应据此签署本合同;1个判例认定意向书为“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约束力,但并不等同于正式合同”。

具体详情请参阅本文延伸阅读部分。

裁判要旨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向书,即使载明内容以本约为准,也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签订本约,预约合同效力即因签订本约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终止。

案情简介一、2012年10月30日,载和公司与蓝鼎公司签订《意向书》,约定:载和公司向蓝鼎公司转让其所持载和矿业公司51%股权,总价8.466亿元。

付款方式:2012年11月30日,蓝鼎公司支付3亿元预付款;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并签署当日支付1.233亿元;工商注册变更后支付余款4.233亿元,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二、同日,蓝鼎公司与载和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一》,约定:《意向书》仅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意向书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悖之处,以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准。

三、2013年4月13日,蓝鼎公司与载和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载和公司转让载和矿业公司51%股权,转让价款为8.466亿元等内容,并确认蓝鼎公司已于2012年10月底前向载和公司支付了1亿元。

四、2013年4月15日,蓝鼎公司与载和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二》,内容为: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对方的制约,均承诺不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立约定金有关问题的探讨

立约定金有关问题的探讨

Hale Waihona Puke 立约定金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 钟晴 发布时间: 2010-03-31 21:00:27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确立了立约定金,完善了我国定金类型,有利于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类定金进行规范。但《解释》第115条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立约定金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立约定金合同的归责原则等问题法律尚未明确,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1.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的编、章、节、条、项以及法律条文前后的联系,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根据在于,法律是由许多概念、原则、制度所构成的,但这许多概念、原则、制度绝不是任意的、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完整体系,各个法律条文所在位置及与前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8《解释》第115条、116条、117条分别确立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完善了定金的类型,其后的第118条至第122条应理解为定金适用的总规则。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否只适用于主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定金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对不可抗力为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已有所确定,当然对定金罚则也适用。那么,《解释》第122条为何单独对适用定金罚则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免责事由加以强调?仅仅针对违约定金的免责事由吗?笔者认为,在这一章“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由于定金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原则的面目出现,此处强调不可抗力作为定金罚则的免责事由,具有区别于其他章节、区别于其他过错责任的目的。《解释》第122条针对的是整个定金,包含立约定金,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可成其免责事由。

定金合同书法律效力(2篇)

定金合同书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其法律效力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金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定金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协议。

三、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1. 约束力定金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旦合同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定金合同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担保力定金具有担保力,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定金合同要求债务人返还定金。

反之,若债权人违约,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 证明力定金合同具有证明力,即定金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内容、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在合同纠纷中,定金合同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4. 独立性定金合同具有独立性,即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独立的。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依然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1.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定金合同可以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定金合同可以确保租赁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金合同可以确保承揽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定作人的利益。

若承揽人违约,定作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定作人违约,承揽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付了可以退吗没签合同6篇

定金付了可以退吗没签合同6篇

定金付了可以退吗没签合同6篇篇1在我们的生活中,定金是一种很常见的交易方式。

很多时候,买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需要先支付一部分定金来确认自己的购买意向,然后在后续签署合同并付清尾款。

但是,当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交易时,很多人都会困惑:定金付了可以退吗?特别是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定金一旦支付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一种交易意向。

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定金的支付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保证和约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可以随意退还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并非绝对不可退还,具体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法律上,如果双方已经就退还定金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协商来执行。

但是如果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定金的归属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般来说,如果卖家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买家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买家主动取消交易导致交易失败,卖家有权要求买家支付违约金并扣除定金。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会保护双方的权益,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定金的支付和退还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商业道德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买家和卖家应该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和信任,共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尽管定金的支付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只要双方保持理性和合作,就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定金付了可以退吗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

但是重要的是,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在交易过程中都应该保持信任和理解,遵守合同精神和商业道德。

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的建立。

篇2在商户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时,常常会涉及到支付定金的情况。

消费者在确认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才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一旦交易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会担心定金支付后能否退还。

特别是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会显得更加脆弱。

买卖合同定金案例

买卖合同定金案例

买卖合同定金案例篇一:定金性质的案例合同无效,定金是否双倍返还发表日期:20XX年6月25日出处:沿江法庭作者:林顺英【编辑录入:admin】【点击率:1744】案情:20XX年底,原告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中介公司及被告葛某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约定葛某将其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套以13万元转让张某,中介公按房款的1%收取中介服务费。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张某支付给被告葛某定金10000元,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300元。

嗣后,因葛某出转房屋未得其父母允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仅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即使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双方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被告非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出卖他人房屋系无权处分,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因此,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

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

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1、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斡旋下,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中介协议》中予以了载明,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要求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在《中介协议》中包含了居间合同的内容,但同时,也清楚的表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必要条款,故而不能以协议的名称的错位而否定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合意。

合同法内容简介

合同法内容简介

合同法内容简介合同法简介为。

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相关知识第一方面:合同及合同法和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关系。

合同法可以说是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用得最多的法律,我们每天的工作和生活从早到晚都离不开合同及合同法。

我们要重视对合同法的学习和运用,这样才可以避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

第二方面、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应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准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注意合同的效力,否则会造成不利的后果。

由于人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或无效合同。

第三方面、履行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五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代位求偿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2、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3、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4、要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方面、签订、履行合同不当的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

财产损失和信誉损失。

2、刑事法律后果。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1、合同法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2、合同法涉及各个领域,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

签署合同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30个

签署合同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30个

签署合同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30个法律问题)1、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能。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不一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没签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没签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事务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最严谨的一种形式。

1. 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情况(1)口头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事务达成一致意见,但未以书面形式确认。

(2)部分签署合同:合同内容部分以书面形式确认,部分以口头形式确认。

(3)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未签署完整。

2. 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有效性(1)口头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口头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但证据难以收集,存在一定的风险。

(2)部分签署合同的有效性:对于部分签署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部分以书面形式确认,部分以口头形式确认的,以书面形式为准。

因此,部分签署合同在法律上仍然具有效力。

(3)合同内容不完整的有效性:合同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从而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无法确定,则可以参照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内容不完整的,在法律上仍然具有效力,但需要在纠纷发生时进行解释。

3. 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书的风险(1)证据难以收集: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书,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2)权利义务不明确: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不明确,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3)法律风险:在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甚至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要声明定金

格式条款要声明定金

格式条款要声明定金【实用版】目录1.引言:介绍格式条款和定金的概念2.定金的作用和法律规定3.格式条款中声明定金的必要性4.如何在格式条款中声明定金5.结论:总结声明定金的重要性正文一、引言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和定金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格式条款指的是合同中预先设定的、未经双方协商的条款,而定金则是一方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在我国,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声明定金是非常重要的。

二、定金的作用和法律规定1.定金的作用:(1)证明合同成立: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支付定金一方表示其对合同的认可。

(2)担保合同履行:定金可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3)确定合同标的额:定金可以确定合同标的额,以便双方计算合同价款。

2.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由支付定金的一方向收受定金的一方支付。

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三、格式条款中声明定金的必要性在商业合同中,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需要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声明定金。

这样,不仅可以让对方了解合同的约定,还可以避免因未声明定金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四、如何在格式条款中声明定金在格式条款中声明定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定金金额:在条款中应当明确定金的金额,以便双方了解合同标的额。

2.约定支付方式:条款中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方式,如现金、转账等。

3.明确支付时间:条款中应当明确支付定金的时间,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4.说明定金罚则:条款中应当说明定金罚则,即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定金。

五、结论总之,在格式条款中声明定金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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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摘要: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那么,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有效吗?换言之,此处的“应当”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吗?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即何谓“效力性规范”?法院的几则判决似乎倾向于认为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则
无效(见附件),但是小编更倾向于认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理由如下:
1、《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此处的“变更”应当是指以行为变更定金合同对数额的约定(注:对合同的变更一般是以一个新的有效的合同变更旧的合同),而且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即变更后的定金合同也是有效的。

那么,问题就在这里:不论变更前的定金合同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变更后的定金合同肯定是非书面的(因为是以行为对原定金合同做的变更),且这种非书面的定金合同是有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
16条的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很明显,使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继续存在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担保法》第90条规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型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3、探究立法本意,《担保法》之所以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是为了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举证的方便,而不是担心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规定是管理性的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附:
《担保法》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07年5月30日)对两个规范作了明确阐述: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
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三个倾向于认为非书面形式定金合同无效的判例:
1、【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2613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原、被告(反诉原、被告)在交付2万元定金时未形成书面约定,对该定金的种类、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均未作明确约定,故即便是定金已交付,该定金合同亦未生效。

因此,已支付的定金,应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077号】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双方系口头买卖合同,无书面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现王祥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储继林对此亦不认可,结合王祥已经退还储继林305000元的事实,应认定该450000元不属于定金,故对王祥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306号判决书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3、【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595号】: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
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关债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就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款项,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其为定金,故不符合成立定金的要式条件,且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的口头约定,亦不存在固有的交易习惯,故该笔款项不构成定金。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该笔款项,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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