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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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共**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法律顾问团,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由县级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组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县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团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县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县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县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县委、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
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治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党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五)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由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通知或者转交。
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交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做好服务联络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并将调研成果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条县委、县政府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直接召集或者委托副团长召集有关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可以直接联络协调法律顾问,安排交办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四)外聘法律顾问有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办理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未经县委、县政府授权对外以法律顾问名义发表意见或接受媒体
采访;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承办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配合的,由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出具介绍信或者协调对接,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工作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履职情况及工作绩效等。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绩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将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县委、县政府予以解聘,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并向社会公告;对聘任单位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