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完工百分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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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of-completion method)是根据完工的比例确认收入和成本。该方法被用于须签订合同的长期项目,且对完工部分、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估计。

目录

衡量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衡量完工进度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工程估计(或实际里程数,如完成建设公路的里程数)

2.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期总成本的比率。

会计学中,一旦确定随生产的进度确认收入,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相应的成本费用也应随之确认。

适用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

编辑本段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包括二个步骤。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完工进度实际上是累计完工进度,因此,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编辑本段企业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选择适合本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通常,对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企业可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但在实务中,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二)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三) 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证认可的收入是否一致。在实务中,建设单位(发包方)按工作量签订单认可的收入大多低于企业按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作量签证通常滞后于结算收入认可的会计期间,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预计成本,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因此,为遵循会计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增强会计确认的可信度,企业可采用按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与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两者孰低来确认收入,使确认的收入被限定在建设单位所认可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为利用完工进度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

(四) 分包成本入账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企业合同成本确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用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因此,对企业(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特别是企业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企业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来确定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则不应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

完工百分比法运用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EPC总承包企业采用单一的完工百分比法不尽合理。目前,实务中EPC总承包企业在选择完工百分比法时,对于以设备销售为主的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第一种方法,称为成本百分比法。而对于以建筑安装为主企业一般选择第二种方法,称为工作量百分比法。在总承包企业承接诸如水下工程为主的建造合

同时则相应选择第三种方法。但作为EPC总承包人如果单独选择某种方法,可能忽略了相应业务的特点,简要分析如下:作为EPC总承包商,在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业务中,设计的成本一般较低,分项合同额虽然占整个合同额的比例较低,但绝对数合同额不一定很小,一般情况下毛利也相对较高。而设备部分一般占整个合同额的大部分,其毛利率远低于较设计部分的毛利水平。对于建筑安装部分,其毛利水平也相对有限。同时,在某一时点,由于总承包企业和业主往往对建造合同的完成进度确认有一定差异。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仅仅用成本百分比法或者工作量完成法则有可能人为地改变实际的完工进度,从而对总承包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是物价变动与技术开发费对完工百分比法的影响。在成本百分比法下,企业投入成本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完工进度的确认。在固定造价合同下,如果业主不同意因物价变动提出的项目索赔,则相当于原来编制的预算成本而言,当期确认的完工进度要大于实际的完工进度,从而影响项目收入的确认。另外,在一些企业可能借助于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研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费用只能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归集,而非在“工程施工”科目下归集。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将依托项目进行的技术研发投入予以考虑,则“工程施工”归集的项目成本会低于实际的项目成本。反之,如果项目预算尚未考虑技术研发投入成本,则会计核算的项目盈利水平与实际的项目盈利水平将会产生一定差异。这些问题可能引发项目绩效考核、报表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诸多问题。

三是在借款垫资情况下,借款费用未予以充分资本化。在外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常常会采用垫资的方式进行施工。在企业自身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往往会向一些商业金融机构贷款,以满足项目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这样,如果企业不能准确区分建造合同所占用的资金,为了简化处理,误将借款利息费用化。这样就导致项目成本的减少,进而影响项目真实的盈亏状况。

四是人工成本归集不准确。作为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费的归集相对比较重要。但是,对以EPC总承包企业而言,由于其常年施工项目较多,可能无法准确统计某一项目的工时。另外,某些单项工程可能予以分包时,分包方并不能及时将自己的人工成本予以上报。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人工成本不能准确地予以归集到相关项目中。实务中,部分企业采取了在会计报表期末根据项目预算予以调整人工成本的做法。即日常先归集在“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再调整到“工程施工”科目中。该做法虽然归集了部分人工成本,

但不够严谨和科学。

五是内部关联交易。在集团化管理模式盛行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大型的建造合同,集团内单位互为总包和分包的关系较为常见。这就牵涉到集团层面内部关联交易抵销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在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工程项目没有及时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双方对收入、成本和存货及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确认的不一致。相应地,引起集团合并报表层面抵销的不充分,导致财务状况的扭曲。

六是报表项目反映内容不够真实。在建造合同施工过程中,业主按经监理确认的工作量再予以确认是业界的普遍现象。而在某一时点,企业实际的工程进度可能要大于业主签认的工程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确认收入的滞后。另外,现行准则中规定了“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一会计科目,其实质是建造合同潜在的毛利,而非建造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但出于会计核算需要,在会计期末,要求企业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个科目对冲,对冲后余额为借方则反映为会计报表的“存货项目”,余额为贷方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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