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强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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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的工程技术标准强条汇总

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国标GB 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是全国第一部完整针对景观行业系统性的设计规范。在该国标发布并执行之前,国家没有关于景观设计的专项法规标准,但相关行业的法规和标准中涉及景观内容的方面也有许多,景观行业都是依据和参照其它相关行业关于景观设计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之“城市建设部分”与“城市规划部分”相关篇章,对《公园设计规范》C JJ 48-92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的强制性条文做了汇总。笔者现将新发布的《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中的强条加入,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相关景观设计的强制性条文罗列如下,以利于指导各景观设计者今后的工作。

一、《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3.0.8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3.0.10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0.11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

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0.5 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

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

颈处的地形标高。

4.0.6 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

坡。

4.0.7 土山推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

4.0.11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

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0.12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在

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

5.0.12 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6.2.4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00m以

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 。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

0.50m。

6.2.5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1.50m。

7.1.2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

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

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7.5.3 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

净。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7.6.2人工堆叠假山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应完整美观、结构应牢固耐久。

7.10.1城市绿地内儿童游戏及成人健身设备及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

生的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

8.1.3绿地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它给水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

应有生活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的措施。

8.3.5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旱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的潜水泵。

二、《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2.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

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2.1.6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

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2.3.1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原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绿化用地。

3.1.1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1.2公园游人容量应按公园总面积除以游人人均占有面积计算。

3.1.3 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

3.1.4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

规定。

3.4.4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宽和距树干基部

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

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

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

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3.4.5 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附录二

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附录三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4.1.6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

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4.3.2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

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

水深不得大于0.5m。

5.1.11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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