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 49号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为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度类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
(一)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多发、常见的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逐步将现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病种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种重大疾病门诊政策,统一规范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支付范围(一)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纳入支付。
三、待遇水平(一)逐步推进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办理标准。
(二)按照待遇和缴费相关联的原则,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实行分类保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渝医保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精神病类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1、2、3);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二)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4),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
(三)报销比例1.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2.阿尔茨海默病: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调整部分病种保障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项目编码:2102XXXXX)”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因病施检,做好参保人门诊病历的记录,确保合理诊疗,确保患者正常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琼医保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规〔2021〕7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决定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
现通知如下:—、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本溪市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本溪市基本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垫劳社发(2009)42号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社保所,各定点医疗机构: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五年多的运行,大大减轻了严重慢性病人员需长期服药的个人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我局制定了《垫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2009年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报时间为每个奇数年度(即2009年、2011年、2013年并以此类推)的10月1日至30日,过期不再受理,以后评审时间没有变化不再另行通知。
经县劳动保障局特殊病鉴定小组(以下称特病鉴定小组)评审合格的人员于当年12月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次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对评审不合格人员的材料予以退回。
二、申报患者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的申报材料并作为进行相应特殊病体检的参考依据,特病鉴定小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评审依据。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期分批对已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部分人员进行体检、复审,并将体检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的依据。
四、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申报时只能选报一种门诊特殊疾病,填写不清或填写两种以上的,特病鉴定小组不予受理。
五、对于未按时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相应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六、有关要求:(一)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有关规定传达到职工,特别是退休职工和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破产、改制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把好申报关。
凡未将本通知传达到参保职工或严格把握申报关口的单位,将相应暂停该单位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待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单位自行承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医保办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
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青医保局发〔2020〕16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4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功能,减轻肾透析、癌症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将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以下两类:一类病种(共4种):1.血友病;2.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类病种(共22种):5.丙型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幼年特发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5.精神与行为障碍;16.痛风;17.肝硬化;18.癫痫;19.结核病;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帕金森病;22.消化性溃疡;23.阿尔茨海默病;24.脑性瘫痪;25.糖尿病;26.高血压。
二、提高一类病种保障水平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职工和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三、调整二类病种保障政策(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天政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87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4日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门诊特殊病种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调整乙类药品住院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43号)的基础上,对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申报程序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天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
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二、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1.报销范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的通知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经研究决定,在原有的审核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主要针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费用发生前、费用发生时和费用发生后的相关审核。
特殊病种患者指的是确诊的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和恶性肿瘤患者。
二、审核标准三、审核程序1.患者首次就诊时,医院应向患者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说明,明确审核的流程和要求。
3.患者提交报销申请时,应附上所有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医保部门和医院的审核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寄出审核结果通知。
四、审核结果1.审核通过:如审核结果为通过,患者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医疗费用,医保部门应及时把费用报销给患者。
2.审核不通过:如审核结果为不通过,患者可以申请复核。
医院应设立复核机构,并根据患者提供的资料进行二次审核。
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执法监管医院和医保部门应加强对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工作的执法监管。
加大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审核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对于违规操作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注意事项1.医院和医保部门应加强沟通,确保审核流程的畅通和信息的共享。
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特殊病种患者的合法权益。
2.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资料,并妥善保管好有关单据和发票,以备日后审核需要。
以上即是对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的调整通知。
通过这次调整,我们相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审核工作将能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科学化。
希望全体审核人员、医院和患者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费用管理环境。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的指导意见-遂医保规〔2020〕1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的指导意见遂医保规〔2020〕1号各县(市、区)医保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市医保中心:为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重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特殊疾病门诊经办流程,经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调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政策(一)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准入标准(见附件1)。
(二)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申报资料。
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原则上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住院资料。
对乡镇中心卫生院能确诊的病种,住院资料可放宽至乡镇中心卫生院。
(三)慢性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慢性特殊疾病每年集中认定2次,5月31日前提交认定资料的,于6月进行集中认定;11月30日前提交认定资料的,于12月进行集中认定。
认定流程为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慢性特殊疾病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达到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准入标准的,由组织认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发文确定。
(四)慢性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时间。
6月集中认定的符合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从7月起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报销限额为全年报销限额标准的50%,次年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12月集中认定的符合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起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五)慢性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符合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含重症特殊疾病门诊),在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实行限额报销。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河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河政发〔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和运行现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可按月计算或合并计算。
二、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28种,详见《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三、取消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限制参保人员因患多种慢性病,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病种,均可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
四、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同时取消“超过年度最高限额的,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讨论通过后,门诊治疗费用可适当提高,但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年度最高限额为15000元。
”的规定。
备注:1.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用药范围参照桂人社发〔2017〕25号和河人社发〔2013〕2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就宽不就窄原则进行重新修订。
2. 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五、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结算办法基金支付总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个人账户余额-自费金额-慢性病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其中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0%,退休人员为85%)。
门特病审核规范
附件一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肾透析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的规定,特制定肾透析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
一、透析治疗(一)采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治疗的费用给予支付。
(二)肾透析治疗中使用中药进行结肠透析的费用给予支付。
(三)肾透析病人在门诊造瘘的费用给予支付;深静脉插管换药的费用给予支付(每次不超过26.9元);患传染性疾病的肾透析病人的床旁隔离费给予支付(每次不超过11.4元)。
二、化验检查(一)电解质检查支付项目,包括:钾(K)、钠(Na)、钙(Ca)、氯化物(Cl)、磷(P)、铁(Fe)、二氧化碳结合力。
(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支付项目,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乙肝病毒e抗原(HBeAg)、乙肝病毒e抗体(抗-HBe 或HBeAb)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五个项目。
每月可支付一次。
(三)肾功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 尿素(UR)或尿素氮(BUN)、肌酐(CREA)、尿酸(UA)。
每月支付一次。
(四)肝功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结合胆红素(D-Bil)、碱性磷酸酶(ALP)、谷氨酰转肽酶(GGT)。
每月支付一次。
(五)血常规检查每月支付一次。
(六)尿常规检查支付项目,包括:尿糖、胆红素、酮体、尿比重、pH值、尿蛋白、尿胆原、红细胞高倍视野(尿潜血)、白细胞、亚硝酸盐、颜色,共计十一项。
每月支付一次。
(七)血糖检查每月支付二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医保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2.0版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2.0版(以下合并简称为“2.0版分组”)。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分组应用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版分组落地执行工作(一)加快推进2.0版分组落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2.0版分组落地使用工作,充分认识2.0版分组对于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水平,推动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组的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
(二)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分组。
在坚持DRG核心分组(ADRG)全国一致,DIP 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DRG细分组(DRGs)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2.0版分组。
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本地参数配置和落地应用,确保新版分组嵌入后,能够顺利实现分组、结算、清算等工作,不影响医保业务正常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同,及时维护医保业务信息编码、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7]1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8.28【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7〕17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调整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和“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药品,在现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药品报销范围基础上,增加“培美曲塞注射剂”等42种药品(详见附件)。
“多发性硬化”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药品限“重组人干扰素β-1b注射剂”。
“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药品限“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和“雷珠单抗注射剂”。
四、符合“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和“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的参保人员,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规定,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管理服务,更好地保障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
结合各统筹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º、Ⅲº、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各地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结合当地特殊病慢性病发病情况,在不减少上述病种的基础上,确定本统筹区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统一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维护数据库。
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
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汕劳社[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汕劳社[2004]1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特殊门诊费用报销管理,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门诊疾病范围参保职工患如下疾病且病情达到鉴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一)恶性肿瘤;(二)糖尿病;(三)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四)肾功能衰竭;(五)肾脏、骨髓移植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六)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八)精神分裂症;(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十)帕金森氏综合症;(十一)尿崩症;(十二)少数费用大疾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以上疾病鉴定标准见附件一。
二、认定办法(一)定点医院病情初步鉴定的程序。
申报特殊门诊的职工持相关病种的既往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近期有关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或医院要求的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二)医保办申请病情鉴定,填写《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指定医院应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病情鉴定意见,并经医院审核后加盖医院医疗鉴定专用章。
异地定居和常住异地职工可在当地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申请鉴定,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在县城以下地方的,可到当地二级综合医院申请鉴定。
异地定居和常住异地职工也可在我市指定医院申请鉴定。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本劳社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劳社发〔2007〕47号)基本医疗保险各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和治疗管理,完善特殊病种管理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更加合理,现将《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更加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一)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二)晚期癌症;(三)糖尿病;(四)晚期尿毒症;(五)肝、肾、骨髓移植术后;(六)精神病;(七)肺结核;(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门诊特殊病种认定办法凡申报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需经过特殊病种专家会诊后进行认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成立门诊特殊病种专家会诊办公室(以下简称特病专家会诊办公室),特病专家会诊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种专家会诊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特病专家会诊办公室聘请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专科医生组成专家会诊小组,根据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开展门诊特殊病种会诊认定工作。
特病专家会诊办公室每月根据申报情况确定会诊认定时间。
三、认定程序(一)申报材料申报门诊特殊病种会诊认定的参保人员,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复印件、本人病历(门诊病志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书、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影像片及诊断报告单等,已享受特殊病种待遇人员还需提供原有的特殊病种审批表。
天津市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
天津市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审核规范,满足门特病参保患者临床医疗需要,根据经办工作中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奥卡西平(口服常释剂型)”列入治疗癫痫的药物支付范围。
二、将“三七皂苷口服制剂”、“舒脑欣滴丸”、“脂必泰胶囊”列入偏瘫治疗的中成药支付范围。
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口服常释剂型、滴丸)、血栓通(口服常释剂型)。
三、将“虫草菌发酵制剂”列入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以及肺心病治疗的药物支付范围。
“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药品为“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和“至灵胶囊”。
四、将“地塞米松(口服常释剂型、小容量注射剂)”列为癌症化疗中的激素类抗癌药品支付范围。
五、将“速效救心丸”、“心血康软胶囊/心血康胶囊”列为肺心病治疗的中药范围。
六、将“苯巴比妥”血药浓度监测列入癫痫治疗的支付范围
七、将癌症放化疗肝功能检查中的“直接胆红素”调整为“结合胆红素”。
八、将“糖类抗原(CA242)”增入癌症放化疗中的肿瘤标志物检查
支付范围。
九、将“阿那曲唑”和“来曲唑”的使用范围限制调整为“限乳腺癌”。
十、将“槐耳颗粒”的使用范围限制调整为“限肝癌、胃肠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申请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申请流程的通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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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的通知各临床科室:根据津社保〔2008〕111号文件规定,对《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等规范的通知》(津社保医〔2007〕7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加。
本规范(津社保〔2008〕111号)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原规范(津社保〔2007〕1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科室门诊医生工作站桌面都有《新的门特规范》的文本文件,请参照执行,原文件仍保留到11月30日,12月1日删除。
以便医生查阅。
注:《新的门特规范》中变动部分已用下划线提示。
医疗保险办公室2008年11月5日附件一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肾透析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的规定,特制定肾透析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
一、透析治疗(一)采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治疗的费用给予支付。
(二)肾透析治疗中使用中药进行结肠透析的费用给予支付。
(三)肾透析病人在门诊造瘘的费用给予支付;深静脉插管换药的费用给予支付(每次不超过26.9元);患传染性疾病的肾透析病人的床旁隔离费给予支付(每次不超过11.4元)。
二、化验检查(一)电解质检查支付项目,包括:钾(K)、钠(Na)、钙(Ca)、氯化物(Cl)、磷(P)、铁(Fe)、二氧化碳结合力。
(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支付项目,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乙肝病毒e抗原(HBeAg)、乙肝病毒e抗体(抗-HBe 或HBeAb)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五个项目。
每月可支付一次。
(三)肾功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 尿素(UR)或尿素氮(BUN)、肌酐(CREA)、尿酸(UA)。
每月支付一次。
(四)肝功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结合胆红素(D-Bil)、碱性磷酸酶(ALP)、谷氨酰转肽酶(GGT)。
每月支付一次。
(五)血常规检查每月支付一次。
(六)尿常规检查支付项目,包括:尿糖、胆红素、酮体、尿比重、pH值、尿蛋白、尿胆原、红细胞高倍视野(尿潜血)、白细胞、亚硝酸盐、颜色,共计十一项。
每月支付一次。
(七)血糖检查每月支付二次。
(八)血脂检查支付项目,包括: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HOL)、高密度脂蛋白(HDL)、低密度脂蛋白(LDL)。
每月支付二次。
三、输血费支付比例不变。
每次输血同时支付一次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费用,不支付血制品鉴定费。
四、药物支付范围(一)降血压药物,包括:吲达帕胺(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滴丸)、尼群地平(口服常释剂型)、硝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左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地尔硫卓(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注射剂)、非洛地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拉西地平(口服常释剂型)、乐卡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尼卡地平(注射剂)、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美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卡维地洛(口服常释剂型)、比索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索他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乌拉地尔(口服常释剂型、缓释剂型、控释剂型、注射剂)、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福辛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雷米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咪达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培哚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西拉普利(口服常释剂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厄贝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坎地沙坦(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钾(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钾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替米沙坦(口服常释剂型)、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复方利血平片(复方降压片)(口服常释剂型)、硫酸镁(注射剂)、硝普钠(注射剂)、地巴唑(口服常释剂型)、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口服常释剂型)、复方硫酸双肼屈嗪(口服常释剂型)。
(二)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包括:右旋糖酐铁(注射剂)、富马酸亚铁(口服常释剂型)、蔗糖铁(注射剂)、多糖铁复合物(口服常释剂型)、叶酸(口服常释剂型)、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剂,限肾性贫血)。
(三)抗心律失常药物,包括:胺碘酮(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美西律(口服常释剂型)、普罗帕酮(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阿普林定(口服常释剂型)、安他唑啉(口服常释剂型)、莫雷西嗪(口服常释剂型)、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维拉帕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剂型、注射剂)、普萘洛尔片(口服常释剂型)、索他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左卡尼汀(注射剂)。
(四)抗心力衰竭类药物,包括:地高辛(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毒毛花苷K(注射剂)、毛花苷丙(注射剂)。
(五)普通维生素类药物,包括:维生素A(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1(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维生素B2(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6(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复合维生素B(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12(注射剂)、维生素C(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维生素D2(注射剂)、维生素D3(注射剂)。
(六)普通钙剂及钙代谢调节药,包括:葡萄糖酸钙(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碳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D3碳酸钙(口服常释剂)、维生素D3(注射剂)、维生素D2(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阿法骨化醇(口服常释剂型,限肾性骨病)、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限肾性骨病)、氯化钙(注射剂)。
(七)保肝药,包括:谷氨酸(注射剂)、多烯磷脂酰胆碱(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还原型谷胱甘肽(注射剂)、硫普罗宁(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葡醛内酯(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水飞蓟宾(口服常释剂型)、双环醇(口服常释剂型)。
审核联网结算的医疗费时,医疗机构医师在支付系统的“特殊情况”栏中所作说明可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在药品目录“使用范围限定”中规定了临床病症的,可依据医师在支付系统“门诊诊断”栏所作诊断审核药品费用。
本规范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等依据现行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药品异名库》、《儿童诊疗项目补充报销范围》,均准予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目录调整时,如遇本规范内的药品、诊疗和治疗项目等从目录中删除,则停止支付自目录执行之日起发生的费用。
附件二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病种(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的规定,特制定肾移植术后病人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
一、化验检查(一)肝(肾)功能检查、血(尿)常规检查、血糖检查、血脂检查、尿酸检查的支付标准同肾透析治疗。
(二)B超和彩色多普勒检查支付移植肾B超、移植肾彩色多普勒(含移植肾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
每月可支付一次。
(三)肾穿刺费包括肾穿刺、B超导向穿刺、手术包、药品、快速石腊切片(检查与诊断)、针吸取活检(穿刺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的费用。
行B超导向穿刺的,不另支付肾穿刺费用。
(四)环孢素浓度测定费用给予支付。
二、药物支付范围(一)降血压药、保肝药、普通维生素、普通钙剂及钙代谢调节药等药品及输血支付范围同肾透析治疗。
(二)促红素药品支付范围同肾透析治疗中的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
(三)抗心律失常类药物,包括:胺碘酮(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美西律(口服常释剂型)、普罗帕酮(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阿普林定(口服常释剂型)、安他唑啉(口服常释剂型)、莫雷西嗪(口服常释剂型)、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维拉帕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剂型、注射剂)、普萘洛尔片(口服常释剂型)、索他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免疫抑制药物,包括:环孢素(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注射剂)、环磷酰胺(注射剂)、雷公藤多甙(口服常释剂型)、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咪唑立宾(口服常释剂型)、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西罗莫司(口服液体剂、口服常释剂型)、抗人T 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注射剂)、泼尼松(口服常释剂型)、泼尼松龙(注射剂)、地塞米松(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倍他米松(片剂)、甲泼尼龙(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百令胶囊。
(五)胃粘膜保护剂,包括: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复方铝酸铋(颗粒剂)、枸橼酸铋钾(口服常释剂型)、吉法酯(口服常释剂型)、胶体果胶铋(口服常释剂型)、硫糖铝(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铝碳酸镁(口服常释剂型)、磷酸铝凝胶。
(六)升白细胞药物,包括:肌苷(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利可君(口服常释剂型)、氨肽素(口服常释剂型)、鲨肝醇(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4(口服常释剂型)、[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剂)、[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注射剂)、复方皂矾丸、生白口服液、生血丸、十一味参芪片、参芪十一味颗粒。
升白细胞中成药每次支付一种。
三、输血费每次输血同时支付一次患者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费用,不支付血制品鉴定费。
审核联网结算的医疗费时,医疗机构医师在支付系统的“特殊情况”栏中所作说明可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在药品目录“使用范围限定”中规定了临床病症的,可依据医师在支付系统“门诊诊断”栏所作诊断审核药品费用。
本规范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等依据现行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药品异名库》、《儿童诊疗项目补充报销范围》,均准予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目录调整时,如遇本规范内的药品、诊疗和治疗项目等从目录中删除,则停止支付自目录执行之日起发生的费用。
附件三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的规定,特制定癌症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