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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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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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基线测算领海和其他一些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分类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群岛基线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3、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海湾内海湾领湾全部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4、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5、领海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地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对领海内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拥有准许船舶沿海航运贸易权利/制定颁布领海航行卫生缉私法律权利/紧追权战时领海中立权/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一定司法管辖权/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义务6、无害通过权(外国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良好秩序下迅速连续不停通过领海不须通知或取得沿海国许可)意义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船舶/通过指迅速连续不停横穿领海,但不驶出或驶入内水/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良好秩序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宽度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地位沿海国主权不及于毗连区/毗连区管制不适用上空/有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行为8、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地位专不具有公海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义务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合法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及9、大陆架邻接领海在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地位权利仅限于海床底土/开发自然资源权利/有权建造授权建造操作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结构并拥有专属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10、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沿海国权利依据不同大存在事实专宣布主张/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最大宽度大陆架最小宽度/权利义务不同11、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地位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上的管辖船旗国管辖{公海主要管辖原则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但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应予赔偿/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2、制定方式:国际法主体协议制定
3、效力范围
4、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种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方法
国际法几种渊源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
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豁免权
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方式和后果
继承:财产、档案、债务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管辖权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双重责任制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允许的方式)
边界划分的方式
南极条约
引渡与庇护的区别
外交保护
缔约权、缔约能力
保留的法律后果
外交关系法中的特权与豁免问题
海域的范围、特点、通行制度、划分、法律地位
国际民航的安全
民用航空法的几个体系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原则
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以及专门机构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一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导论第一章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软法”“准条约”、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一)(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整(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二)互不侵犯(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运输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一)★★★★★海洋运输——提单、保函等。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解释】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3.提单的主要分类:(1)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出示身份证明,方可取货,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安全但机械。

不记名提单,灵活但有风险。

指示提单,在提单上背书后,方可转让。

兼顾了安全性和便利性特点。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有关于货物表明的不良记载,如包装破损明显,有霉变现象等,视为不清洁提单。

4.正本提单主要的流转过程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货运代理或)发货人——(买方贸易公司)——最终收货人(到目的地收货)。

5.提单的批注与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义务:表面检查、如实记载,若不如实记载,构成欺诈。

【思考】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而提单中未做说明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若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例题】假设此题是一道案例题,如果对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而题干中未说明是否承运人有免责情形的,则此时仍推定,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

6.提单与保函恶意保函绝对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收货人)。

倒签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未装船。

不管是善意保函还是恶意保函,都不能对抗第三人。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须全额赔偿)(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几种题型:1、填空和判断题(注意对基础知识点的准确记忆)2、名词解释(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3、简答题(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4、论述题(写出计算过程,给出正确答案)5、案例分析题(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所给案例作具体分析)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符合国际法的协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国际法院判案时应首先适用国际条约。

一切条约(不论是契约性条约还是造法性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惯例通常称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存在各国的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即所谓“惯例”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即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那些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是认识、证明国际法的重要辅助手段。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可以同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一起,并列为国际法的认识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第二,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第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系列国际文件规定和确立的一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法律规范始得更改之(禁止侵略、战争等)国际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2实在法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即强调认定法而不是自然法3折中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中一类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属于意志法;另一类是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

称之为自然国际法,根源于人类理性4新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为依据,贬低了国家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又否定或降低了一些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意义5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源于“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6政策定向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制定国家的对外政策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 国际习惯3 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2公允与善良原则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热的集合体。

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豁免权:通常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或强制执行(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性质就即成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从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说,1构成说2宣告说。

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要素国际法上,国家是指具有确定领土范围、定居的居民、一定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一)定居的居民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

至于人口的多少,民族和种族状况,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二)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处于一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区域,即一个国家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

领土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没有领土,人民无物质基础而无法生存,国家无管辖空间而无法统治。

世界上无领土的国家是没有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国界完全划定与否,均不影响国家的成立。

现代国家领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海、领水、领空和活动领土的整体。

一般认为,国家领土应由自然形成的陆地为核心。

(三)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能处理对内对外事务。

政权组织相对主权来说,是具体、形象的、实际存在的。

只有在主权的赋予最高的独立处理权力之下,政权组织才实质性地拥有处理对内对外的能力。

(四)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尽管相对政府来说,主权是抽象的,却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府、有居民,却没有主权,只能算作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国家。

二、国家类型按国家的结构形式1.单一国它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单一国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有些国家的部分行政区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依照该国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涉外事务权。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则。

2.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4.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5.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6.毗连区:在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一带水域。

7.草签: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

草签时,全权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表示认证条约约文,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8.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9.庇护:一般指国家对由于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遭受迫害或追诉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镜、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而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国家的行为。

10.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1.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12.国家豁免: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简答题1、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的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5)缺乏强制执行力。

2、永久中立国:一、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二、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国际法重点,考前必备

国际法重点,考前必备

1、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国际法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3、国际软法∶国际组织、多边外交会议通过的包括决议、言、声明、指南或者行为守则。

在内的一些能产生重要法律效果的非条约协义。

特征∶1.国际软法是指国际社会趋向于形成而尚未形成的规则或原则。

2.国际软法是介于所谓的国际硬法与纯粹的政治性承诺之间的规则与原则。

3.国际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而形成的自愿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

4、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特征、内容概念∶具有普遍约束力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

不能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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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材料[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5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国际社会公认二,具有普遍约束力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民族自决原则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1,国家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

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5,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6,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

7,承认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但承认并不是建交。

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8,承认的性质:承认的构成说: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

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9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承认原则)新政府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与承认。

10国家法上的继承:指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1实际生存原则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存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有关为依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专属继承国。

第八章海洋法1,内海的含义:内海是指一国凌海基线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另外,公约规定,如果按照直线基线方法确定直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项水域内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

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2,领海的含义:国家主权扩展于其他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其领海。

领海的法律地位:一、无害通过原则。

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必须遵守“无害通过”原则,即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必须以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为原则;二、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不得在领海内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不能有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及任何捕鱼活动等。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海域划分图5,大陆架的含义: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石油、天然气)大陆架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由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公海1,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

3,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定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他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是在沿海国内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国际法上的人1,国籍的含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的取得:因出生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3,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积极抵触: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二,不承认中国国籍具有双重国籍。

三,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四,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五,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6,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本国或经常居住地。

7,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国籍习惯法规则:1,请求印度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由以下三类:(1),罪犯本人所属国。

根据国家的属人优先权,国家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2),犯罪行为发生国。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先权,不管是否是本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3),受害国。

根据国家属地优先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8,引渡的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

印度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本国国民不印度原则。

9,可引渡的犯罪: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这就是所谓相同原则。

10,引渡程序: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11,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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