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赏析
著名的法律格言_人生格言
著名的法律格言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贪腐,既使是局部贪腐,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L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
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
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
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
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刑法学老师罗翔——法律格言、语录
刑法学老师罗翔——法律格言、语录展开全文用良知去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要因所学蒙蔽我们的良知。
————罗翔1.柏拉图对正义的定义:一个行为它的本身是正当的,而且可能会带来好的结果。
2康德:我们之所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3.法益作为入局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4.拉德布鲁赫:(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后来抛弃了实证主义法学):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止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他的目的不只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他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
不但面对犯罪人,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5.孟德斯鸠:任何权利都有堕落的倾向,因为人的内心有幽暗的成分。
6.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7.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如灯塔一般给人们带来自由的踏板。
8.惩罚一个人,也必须要尊重他作为一个人的存在。
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
惩罚你是为了尊重你。
9. 有些鸟儿是关不住的,因为它的每片羽毛都充满着自由的光辉。
——《肖申克的救赎》10.《圆圈正义》:世界上存在完美的圆吗?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客观的。
我们永远都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因为它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他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所以我们法律人为什么要追求公平正义,因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我们法律人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是正义。
11.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要去相信。
12.理性不是唯一认识的依据。
13.如果认识论的基础是怀疑主义,那么可以思考一个逻辑上的问题,你所怀疑的一切,难道不是值得怀疑的吗?14.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理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我们一定要有一种理论的谦虚感,而不要有一种理论的骄傲感。
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自古以来,众多智者和学者都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和论述。
他们的言辞不仅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更展现了法律的智慧和力量。
以下是一些脍炙人口的法律名言,让我们一起来品味和探讨。
一、正义与平等1. "法律无情,人有情。
"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乌尔比安这句名言,强调了法律的冷漠和公正性。
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和公正,而不会受到个人情感的左右。
这也提醒了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多从公正的角度去看待,追求正义。
2. "法律将为人们提供平等的保护,而物质上的利益或能力上的差异并不重要。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平等权利,而不因社会地位、财富差距或能力差异而有所偏袒。
法律应是一个公平的裁判者,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和机会。
二、法治与秩序3. "法律是社会的巢穴。
" ——英国法学家爱德华·柯克柯克通过这句形象的比喻,强调了法律在社会中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
就像鸟巢提供了舒适和安全的环境一样,法律为社会创造了有序的生活环境。
4. "法律如同一面明镜,能够显现政治底蕴和社会伦理。
" ——法国哲学家蒙田蒙田的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是一种反映政治和伦理的工具。
通过法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以及社会的道德观念。
法律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出社会的真实状态。
三、公正与权力5. "在世界和平的领域里,有两个最重要的东西是规则和信任。
" ——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加利指出了规则和信任在维护和平方面的重要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体现,能够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秩序。
只有信任了法律,我们才能获得和平与安宁。
6. "法律要平衡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特权,以使其互相制约,同时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名人名言
法律名人名言1.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一一诸葛亮释意:诸葛亮《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如有作坏事违犯法纪的,或尽忠心做善事的,应该一律交给主管部门判定他们受罚或受赏,以显示陛下公正严明的治理,切不应私心偏袒,使宫廷内外刑赏之法不同。
提出要严明赏罚,秉法持正。
诸葛亮(181年一234年):字孔明,三国时期蜀汉丞相,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散文家、发明家,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人物。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石狮是守护人们吉祥、平安的象征。
2.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一一韩非子释意:法律不会奉迎显贵臣子,就像墨绳不会避绕木头的弯曲之处一样。
韩非子:法家创始人,主张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原则。
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
独角兽是法律的象征,是公正执法的化身。
3.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一一桓宽释意:对一个坏人用刑就会使一百个人走正道;杀了一个重大罪犯,就会使一万个人谨慎守法。
凡是执法用刑,都不仅是为了当事人的本身,而是为了更好地警戒更多的人。
这就是法能治国的道理。
桓宽:字次公,汉汝南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
宣帝时举为郎,后官至庐江太守丞。
其知识广博,善为文,著有《盐铁论》六十篇。
达摩克利斯之剑代表法律至上,追求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道。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一一吴兢释意:法,是国家的秤,是社会的准绳。
秤是用来判定轻重的,准绳是用来纠正弯曲的。
秤和绳都用来当作标准,用它们来比喻法治,非常形象地说明了法律是规范人们行动的准则。
吴兢(670年一749年):汴州浚仪(今河南开封)人。
唐朝著名历史学家,谏臣。
武周时入史馆,修国史,迁右拾遗内供奉。
尝任左拾遗内供奉、水部郎中、修文馆学士、光禄大夫、相州长史、邺郡太守等职。
权为秤杆上的衡器,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器。
法律名人名言警句赏析
法律名人名言警句赏析【篇一:法律名人名言警句赏析】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法律名言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法律名言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基石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发展和进步的基石。
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法律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涉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法律名言,探讨它们背后所蕴含的深刻意义。
二、正文1. 法律无情,但人有情法律通常是公正、无情的,它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审判争议和犯罪,不分人的贵贱、贫富。
但是,人是有情感和思想的生物,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展现人性特征,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
在法律无法完全覆盖的情况下,人们需要考虑更多的道德和伦理,体现法律所不能包容的温情与关怀。
2. 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没有法律,国家将无法运转,人们的生活将陷入无法预料的混乱与无序。
法律如同一根纽带,将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
它不仅限制了个人的行为,还规范了社会各方的互动关系。
法律的存在使得国家拥有了稳定和有序的环境,保障了人民的生活和安全。
3.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的存在保障了人们的自由。
《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法律法规更是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为人们保障了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使得人们能够自由表达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求个人发展和幸福。
4. 法律平等,人人平等法律维护着社会的平等,不论是贵还是贱,每个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会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而有所不同。
法律平等的原则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公平、公正与社会正义。
5. 法律的力量源于信仰和遵守法律的效力需要人们的信仰和遵守。
如果没有广泛的法律意识和遵守度,法律便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只有当人们自愿地遵守法律,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并意识到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法律才能成为稳定和发展社会的有力工具。
6. 法律是正义的守护者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惩治违法行为。
法律的公正与严明,让人们对此充满敬畏。
只有当法律能够真正公正地对待所有人,才能获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
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解析
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解析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其精神内涵深刻而广泛。
以下为几个法律经典语录的解析: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体现了法律精神中最基本的原则,即无论贫富、国籍、种族等差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
这也是保障公正的重要保证。
2. “无罪推定”: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即在未获得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有罪前,应该将他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避免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法律不是铁板一块”:这句话指出法律并非僵化不变的,而应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这种灵活性保证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4. “法律面前没有特权”: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在权力面前的重要性,无论是政府官员、富豪还是名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权力特权。
总之,法律的精神内涵深刻而广泛,包含了众多的原则和规范。
理解并应用好这些法律精神,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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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及案例(3篇)
第1篇一、法律格言1.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马克思3.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习近平4.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5.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古罗马法谚6. 法律是自由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康德7. 法律不明确,即无法律。
——英国法谚8.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美国法谚9. 法律是生活的准则,法律是生活的保障。
——黑格尔10. 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法律是道德的体现。
——马克思二、案例1. 案例一:陈某某受贿案案情简介:陈某某,某市水利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分析: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案例二: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分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3. 案例三:王某离婚案案情简介:王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王某以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
我国关于法治的名言警句以及解释
我国关于法治的名言警句以及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我国关于法治的名言警句以及解释!
1. “法者,治之端也。
”哎呀呀,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开端呀!为啥这么说呢?你想想,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那岂不是乱套啦?有了法律,才能为治理国家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和准则呢!
2.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哇哦!这说的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呀!如果能在天下制定出好的法律,那天下就能太平;在一个国家制定出好的法律,那这个国家就能安定有序。
这强调了法律的质量对于实现良好治理的关键作用呢!
3.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哎呀呀!这句话太有道理啦!当法令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时候,国家就能治理得井井有条;可要是法令松弛,执行不力,那国家可不就乱套啦?这就告诉我们,法律不仅要制定得好,还得严格执行呀!
4.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哇塞!意思是说国家没有永远强盛或者永远衰弱的。
执法的人坚决,国家就强大;执法的人软弱,国家就衰弱。
这就表明了执法者的态度和能力对于国家强弱的重大影响呢!
5.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哎呀!这是说光有好心好意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光有法律也不能自己去实施。
这意味着治理国家需要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同时也需要有人去推动法律的实施。
总之呀,这些关于法治的名言警句都蕴含着深刻的道理!它们提醒着我们法治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也让我们明白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需要制定好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还要让大家都懂法守法呢!哎呀呀,法治建设可真是任重道远呀!。
法律谚语及详解
十条法律谚语1.(美)休尼特法官说,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他强调的是正义的必然性:只要有权利就有救济,有伤害就有补偿,有罪恶就有惩罚。
这其间都有必然的联系,这是法的权威性所在的。
凡行法所保护之行为者,法必保护其效果的实现;凡行法所禁止之行为者,法必惩罚之。
尼特法官的这两句法谚并称为“正义二论”。
休尼特还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可以看见的方式实现”。
有人把休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没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真相,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
这其间必然有一些遗漏,但这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的,我们不能够因为这种有限性就全盘否定正义的必然性,就妄自菲薄,不去探究事实真相;也不能妄自尊大,以为理性可能穷尽一切,苛求法律发现全部事实真相。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历史上建立了种种探求真理的方法方式,这就是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是历史理性,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先验理性能够始终在正当合理的沟渠里有效运转而不至于泛滥成灾的。
历史理性(后天的/经验的)和先验理性(先天的/逻辑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虽然程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但现行有效的程序正义对每一个司法者来说,就是正义的天律,是正义的必要条件,必须毫不犹豫的遵照执行。
没有正义的程序,是不可能导致实质的正义的,我们必须对此抱有深深的警惕。
2. 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一句非常有名的西方谚语,意思是没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正义,即为非正义。
如何看待这句法谚呢?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正义。
古往今来人们的认识差异很大。
正义作为人类一种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它是个人、国家、社会的一种应然之则。
那么正义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约翰•罗尔斯对正义主导原则的界定具有典型意义。
经典法律谚语解析10条(二)
经典法律谚语解析10条(二)成都律所成都律师1、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伦理学是为了实践,因为它的对象是心灵,自然科学是为了解释,因为它的对象是自然。
所有的实践都是向内的,它是为了改变,而人只能改变自己的观念——对于自然,人只是改变了对自然的观念。
2、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每一个公民都是有人权的,这是一个时代的觉醒,但是要记住,你的人权没有绝对。
3、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体现。
其意思就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个人或单位就可以实施该行为,不构成违法。
4、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明明是冤案,一审判错,二审,看着天空叹气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法律在维护善良风俗的同时,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真是法律的真面目。
6、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无情的目光即客观的目光,不掺加任何的感情色彩,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和公正;对于众生平等的人,我们都应该抱着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和相处。
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打官司即打证据,证据充分能够很直观、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官司赢的可能性就大。
相反,所举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就容易败诉。
8、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
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9、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
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中国万岁。
10、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非常公正,但是不公平。
也是社会也是法律。
点击关注。
感悟法律之美:经典法律格言117条
感悟法律之美:经典法律格言117条感悟|法律之美:经典法律格言117条仇少明律师法律,有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3、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4、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5、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6、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7、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0、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1、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2、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3、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1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15、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16、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7、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18、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9、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0、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1、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保障
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尊敬的读者,法律是一门广泛而深奥的学科,它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一些法律名言概括了法律的精髓和内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思考和借鉴。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名言,以及它们在当今社会中的意义。
一、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律的存在和施行旨在追求正义。
正义是人们心中的良知和公平的体现,是社会与个人之间权益平衡的基础。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来实现和维护正义,社会才能获得和谐与稳定。
当今社会,正义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实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正义为导向,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种公正与公平的体现,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还是权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适用的。
这一法律原则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三、法律没有懈怠的时候法律必须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它不能有任何懈怠和松懈。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法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而对于那些故意违法的人,法律必须保持坚决的姿态,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不可随意更改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不应随意更改。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当法律不断变化,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可预测的状态。
因此,法律的修改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尊重法律的发展规律,充分广泛地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法律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五、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法律是人民的保护伞,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为人民提供有效的保障。
法律应该关注人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自由和尊严。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才能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因此,法律是为了人民而存在的,人民是法律的最终受益者。
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名言读后感
法律名言读后感
法律名言中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和深刻的道理,它们不仅是法律
的精华,更是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晶。
读完这些法律名言,我深深感
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价值。
“法律是社会的良心”,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
没有法律,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们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
定的社会。
“法律之剑,无情于人”,这句名言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而
严格的,它对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
是权势还是平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
句名言教会我们,法律是不容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是公正的裁判者”,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公
平正义的利器,它能够公正地裁决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惩
罚违法者。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人们才
能安居乐业,和谐共处。
通过阅读法律名言,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更加坚定了我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决心。
希望每个人都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遵循的准则,共同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名言法律是公正与平等的代言人
法律名言法律是公正与平等的代言人法律名言法律是公正与平等的代言人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被誉为公正与平等的代言人。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力量无处不在,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下面是若干具有深刻意义的法律名言,它们凝聚着智慧和经验,成为法律领域的经典座右铭。
1. “法律是公认的道德。
”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为人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不仅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更是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标杆。
它体现了对公正、诚实和正直的追求,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2.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
”公正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律实施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每个人平等对待,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地位。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
3. “法律是人们的秩序和自由的保障。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们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保护人们免受暴力和不公正的侵害,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通过法律的界定和约束,人们可以在秩序和自由的平衡中发展和进步。
4. “法无禁止即许可。
” 法律的权威体现在其具有约束力和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定了社会的边界和底线,对于未尽禁止的事项,个人、团体和社会拥有相应的自由度。
这一原则同时也提醒人们合法合理行使权利的重要性,不能以合理的权利为借口去做违法的事情。
5. “无罪推定,有罪须证明。
” 法律坚持的原则之一是在犯罪嫌疑人未获得有罪判决之前,应该被视为无罪的。
这体现了法律保护个人权益和避免冤错案件的原则。
在司法中,法官和陪审团的任务是凭证据来明确嫌疑人的有罪与否,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6. “公众知情权的确保。
” 公众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公众对有关其个人和社会事务的信息拥有知情权。
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为公众提供监督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这一原则对于建立信任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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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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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就有着 "王子犯法与庶民 同罪""刑过不避大
臣,赏善不遗匹夫 "的法治思想,强
调着法律惩罚罪过 对所有人保持一视 同仁,不应因人的 地位不同而区别对 待
古代的清官包拯, 在开封府时发现水 灾的原因在于王公 贵族多在水岸违法 筑造亭台水榭,侵 占河道,致使水流 不畅
于是包拯不惜得 罪权贵,下令将 两岸楼台悉数拆 除,还一个清净 水域
正是由于做到了法 不阿贵,才避免了 特权思想,保护了 弱势群体,彰显出 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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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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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重在守法度、正纲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 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坚强决心,坚持无禁区、 全覆盖、零容忍,正风肃纪、扫黑除恶,坚决维护纪法权 威,守护公平正义,先后查处了一批D员领导干部贪腐案 件,挖出了不少啃食群众获得感的"硕鼠",打掉了一批黑 恶势力"保护伞",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带动社风民风向 善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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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法律不偏袒有权有势的人,墨线 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强调法律 应该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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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 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使法治 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和信仰,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触犯 纪法者一视同仁,以此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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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平正义是治国的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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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格言
经典法律格言
编辑丨子愚
格言一: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北宋王安石《周公》
【解读】制定好的法律在全天下实行,那么全天下就安定;制定好的法律在一个国家实行,那么这个国家就安定。
这句话的意思是:制定好的法律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定。
格言二:
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韩非子-有度》
【解读】所以矫正上面的过失,追究下面的奸邪,治理纷乱,判断谬误,削减多余,纠正错误,统一民众的规范,没有比得上法的。
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是有效治理国家的武器。
格言三: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天论》
【解读】如果法律能够畅通无阻,那么正确的,就是大家公认为正确的,错误的,就是大家公认为错误的。
也就是说,关于正确与否的判断,大家会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
)。
有关法律的名言警句及其理解
有关法律的名言警句及其理解1. 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1、美国霍姆斯《普通法》中提到的法律名言: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2、法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律名言: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缔约者。
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和某些冒险,甚至和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
如果一个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时候要依靠别人,那么当别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护时,他也要献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自己也不应该去判断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
当君主对他说“你要为了国家去死”,他就应该去死;正因为如此,他才一直都享受着安全,这样他的生命才不是单纯的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3、战国商鞅在《商君书定分》中提到的法律名言: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白话译文: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4、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讲中,提及的关于法律的名言:我们将以自己忍受苦难的能力,来较量你们制造苦难的能力。
我们将用我们灵魂的力量,来抵御你们物质的暴力。
我们不会对你们诉诸仇恨,但是我们也不会屈服于你们不公正的法律。
你们可以继续干你们想对我们干的暴行,然而我们仍然爱你们。
你们在我们的家里放置炸弹,恐吓我们的孩子,你们让戴着KKK 尖顶帽的暴徒进入我们的社区,你们在一些路边殴打我们,把我们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可是,我们仍然爱你们。
5、战国韩非子在《韩非子·诡使》中提到的法律名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白话译文:确立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废止私行。
法令得以贯彻,私行就必被废止。
2. 【法制教育的名人名言】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3.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4.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5.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6.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7.法律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8.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9.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
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
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
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
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
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
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
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
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
显然,这种奇特的立法原则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如果把马克思的这句话当作价值陈述来解读,其涵义就十分清楚了。
马克思在章程序言的一开头就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在序言结尾处又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宣布为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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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赏析1、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解析:这句话出自美国学者爱德华·考文。
这句话主要体现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灵活性。
因为法官所说的话就是法律,而不仅仅局限于枯燥的法律条文。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法系,也就是前任法官所做的裁判应当作为现阶段裁判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说的话无疑等同于是在造法。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没有对所说明的对象做具体的限定,不具有普适性。
比如,这句话在非判例法国度就很难说仍然成立。
大陆法系国家里,大都倾向于制定大量的法典,而法官的责任就在于据法裁判。
即使在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所做的自由裁量也不能作为下次审判的依据。
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解析:这句话出自培根的《论司法》。
这句话强调了司法程序中公正裁判的重要性。
与社会上一般意义上的不公正相比,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公正都不可能企及了,也就使当事人失去了对权利救济的信心,进一步要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乃至对统治制度的信心。
培根拿水流和水源分别类比为一般意义上的不公和司法不公,突出了对司法不公救济之难,十分恰当。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在一般意义上,一切的不公正的不正当性就在于它对公正制度的践踏,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将都是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人们无法对各种不公作出理性的批评,都认为自己遭遇的不公才是最不公正。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解析:这句话出自英国的波洛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来源于古代法谚“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根本目的在于对社会大众一视同仁。
正因为社会上存在的种种让人们不平等的因素,比如出身,比如财富,比如寿命等,因此作为最后一道救济的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权利进行审视,不得因为位高权重的人触犯刑法而不追究,也不得因为位卑人贱的人触犯刑法而加重处罚。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都是已平等的目光来关怀适用它的人们。
不足之处:完全的平等不可能企及,也就是说,平等仅仅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不光本句话中的法律面前(尤其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人人平等,在制度设计方面,比如立法上,也必须实现人人平等,否则,人与人之间平等差距将更难弥合。
4、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解析:这句话出自战国的韩非子。
大意是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
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能够提出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实在难能可贵。
局限性:韩非子的著作中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仅仅是一种学术研究,未能注入刑法典中,在那种历史条件下并无可行性。
但是一个问题值得现在的我们探讨,那就是书面上的法律和操作中的法律脱节的问题。
微博上有一个名博提出“中国的法律是TXT.格式,而美国的法律是EXE.格式”的观点,便是对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立法现象的反思。
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解析:这句话出自我国清代的百科全书——《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它辩证的看待刑事立法问题,认为尽管是在所谓政治清明的盛世也有适用刑法的必要,但适用刑法而不依赖刑法。
这句话实质上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这种观点的局限性:虽然该书中提出了慎刑思想难能可贵,但是进一步编者要讲的就是要加大对百姓的教化——显然这又跌入了法制的低谷。
社会环境优化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而不是道德教化。
6、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解析:这句话是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法律帝国》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民主、法治的发展很到位,人们权利意识高涨。
不足之处: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在我们国家还在“法制”的层面缓步迈进,对“法治”的热情冷淡,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7、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解析:此言出自德国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灵活性。
众所周知,法律正因为其稳定性而使得人们增加了对法律预测,使人们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安排自己的行为。
但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当时立法环境的改变,有必要对立法进行更新,也就是对新的立法环境进行“再适应”。
这句话的局限在于:应当注意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的修法幅度过于频繁,应当引起思考。
8、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解析:这句话出自英国的雷达尔。
根据刑法理论,刑法包括罪、责、刑三个方面的内容。
这句话强调了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并认为这种惩罚可以弥补犯罪所带来的损害。
不足之处:并非所有的处罚都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尤其是对于刑事被害人,现有制度很难保障他的权利。
即使是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也难以弥补。
9、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解析:这是古代法谚。
这句话强调不仅实质正义重要,程序正义也同样重要。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理念中,只要求最终能够“沉冤得雪”,取得实质公正即可,不管程序是否合法。
人们对程序权利的需求很不积极,使得违反程序办案的行为屡禁不止。
不足之处:“看得见的方式”具体为何,需要明确。
这往往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程序来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予以保障。
1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解析:此言出自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法院的工作是支持一方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一方的主张。
因为当事人权利诉诉求的不同,导致法院的工作是“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局限:现代社会的法院不仅仅依靠判决结案,更多的案件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因此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争执并不会出现判决那样使法院的工作收到公民的非议和误解。
11、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解析:这句话出自塞·约翰逊。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与习惯的关系。
风俗习惯实践的多了,日常生活中适用的多了,立法者也注意到后,就会将习惯上升为法律。
但是习惯也分好坏,好习惯可以上升为法律,坏习惯作用相反,反而将法律的规定破坏殆尽。
局限性在于过分夸大了习惯的作用。
事实上法律规定作为正式的规则通行于社会,弹性较强,不至于动辄被废除。
12、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解析:出自美国的法学家托·富勒。
法律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主要调整规则,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但是,法律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不是无所顾忌的运行,还要受到社会情理的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的“天理、国法、人情”便是这个意思。
本句话的局限性在于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在社会中法律是主要的社会秩序调整规则,但是还存在情理、习惯等规则的调整法则。
而且在越封闭的环境中,法律的调整越弱,第二性的调整规则作用越强。
13、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
解析:此语出自英国的弥尔顿。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整规则,可以对侵害社会秩序的罪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打击,但是毕竟这仅仅是事后追究,并不能从事前进行预防,也就是说,罪恶一直都存在,不因为打击罪恶而导致罪恶不存。
局限性:事实上,如果犯罪的惩罚效果好的话,是可以对一些犯罪进行预防乃至根除的。
14、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解析:语出自古罗马的西塞罗。
如果一个法规特别极端,事无巨细,则不能体现出对不同主体的关怀,应当认定为不公平的规定。
局限性:极端的定义比较模糊。
当极端不公以"法"的名义形成时,就是极端暴力。
15、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解析:这句话出自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这句话认为,法律是通过不断的实践、应用而不断的发展和深入人心。
而不仅仅局限于书本上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这是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观点之一。
该格言的局限性在于,过分重视经验的存在,而不强调逻辑,使得很多法律条文晦涩,让人难以亲近司法。
应该说,逻辑是司法的起点,而经验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的内容。
16、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解析:这句话出自日本学者棚濑孝雄。
这句话体现了政治平衡的艺术。
一方面,权力天然的膨胀属性,使得其将不断扩大,最终必然侵害到个人权利的行使。
因此,必须在立法中保障个人权利,以及对公权力加以限制。
局限性:虽可以在立法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对公权力的限制也难以起到实质作用,对私权利的侵犯必然很难避免。
1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解析:这句话出自德国的卡尔·马克思。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这句话的局限之处:对我国作用微小。
我国在审判独立、法官独立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解析:这句话是古罗马法谚。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你的观点,你就是再能言善辩都无济于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的义务。
如果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很可能因此败诉。
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没能得到很好地执行,有人归结为该证据规则过于超前。
因此,我国民诉法对该举证规则提出了修改意见,虽然过了举证期限,但对涉及案件事情的关键证据仍然可以予以采纳。
19、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解析:这句话是英国法谚。
这句话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公平,还应当兼顾效率。
很难想象迟来的正义对受害人的有何意义。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比较有特色的是“限期破案”,有点重视破案效率的意思。
局限性:不仅仅案件办理,凡是只要求快,就可能办得比较潦草。
司法机关为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限期破案,可能使得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嫌疑人就范。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衡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20、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语出自英过的洛克《政府论》一书。
该观点认为,法律应当公正的对待其一切的调整对象,尤其是对无辜者加以重点保护,以体现更深层次的公平。
局限性在于,保护的对象不局限于无辜者,比如一起刑事案件,不仅保护无辜者,还保护这嫌疑人的权利。
不能认为,嫌疑人作为规则的破坏者,其权利就不重要了。
姓名:王望来专业:诉讼法学学号:1103010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