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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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 果负责。(30条)
§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1条)
二、适用范围
§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指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 么时候失效。 §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 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
§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香港、澳门并不适用
§ 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
§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间过程)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果) § 促进经济发展(长远目标)
§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 (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 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消防和交通除外)
七、“三管理”
§ 警示标志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8条)
§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 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3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 “三危”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 §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24条)
六、“三设备”
§ 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9条)
危化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课程内容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一、安全生产
§ 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 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 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 效控制的状态。
§ 对防护用品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37条)
八、 不能“三合一”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 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 出口。(34条)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 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 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 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 §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更 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 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 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 灭在萌芽状态 。
九、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发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Biblioteka Baidu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四、人员的能力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