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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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法律责任
1、质检所全体工作人员不应受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干扰,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保证对用户相同的工作质量,以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对违反规定、出具错误或假数据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所赋予的职责;
3、必须全面完成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质检所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对用户的技术资料和机密情报严格保密,保护用户的所有权;
5 、积极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活动。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条主要人员的岗位责任
1、所长
1.1 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是本所的法定委托代表人,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2 负责组织制定本所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3 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考核、奖罚。
1.4 负责制定本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切实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1.5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私配置人才资源,聘用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1.6 负责审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1.7 负责组织质量体系的管理评审,审批质量体系的内审计划。
1.8 主持全体职工大会,部署有关工作,带领全本所职工完成各项工作,并使本所不断发展、壮大。
1.9 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考核、奖罚。
2、各检验室、检定室主任
2.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检定及检测、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所长的指令。
2.2 熟悉本专业检验、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了解校准或检测工作目的,能够正确评定检验、检定、校准或检测
工作的结果。
2.3 负责本室的检验、检定计划完成的同时,还要负责则本室检验、检定仪器和标准计检定规范的正确使用,本室人员的培训教育及检验、检定工作的正确实施。
2.4 负责检查、督促检验、检定、校准或检测人员,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检验方法、检验细则等技术规范工作。
2.5 负责对抽样、封样、检验、检定、校准、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判定、原始记录、报告编写等各个环节制度的执行,保证检验、检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及时、有效。
2.6 有权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工作进行复检。
2.7 按有关规程和规范负责检验过程的技术实施,并对本室的原始记录和检报告的质量负责。
3 、检验、检定员
3.1 在质量监督检验和计量检定工作中,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定证书,严禁弄虚作假,不涂改和伪造检验数据,对重大的检验或疑问的测试数据,要认真负责核对,遵守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地遵守检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忠于职守。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支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3 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保证不在受检产品范围的受检企业兼任职务,不以技术咨询的名义
从事任何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3.4 严守“技术业务保密制度”,决不泄露受检单位的技术秘密及监督检验计划。
3.5 严守工作纪律,廉洁办事,决不以任何形式接受被检单位的贿赂和遗赠。
3.6 要努力学习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检验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检验、检定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必须请示室主任。
3.7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遵守技术标准、《检验细则》及所里各项规章制度,在室主任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或本专业的计量检定工作。
3.8 负责按有关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编写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对本人编写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负责。第三条检验、检定业务管理工作制度
1、任务计划
我所制定的检验工作计划分为监督检验计划与委托检验计划两大类。监督检验计划包括定期监督检验的固定性计划和国家、省、市抽查与统检等变动性计划。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商品售前保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委托检验。
2 、任务来源
国家和省、市抽查和统检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下达;承检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任务由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统一下达,其他委托检验工作则根据任务情况随时由业务室受理。
3、计划实施
检验的计划以每季度下达一次,各室于每个季度末将下个季度的计划报给业务室,经所长批准后报监督科,由主管局长批准后,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初以委托书形式下达到各室,各室接到计划后,进行合理安排,每月月底将当月监督检验报告返回监督科。
4、样品的抽取
4.1 抽样工作的具体组织由有关室指定抽样人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4.2 抽样人员要严格执行产品检验抽样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4.3 抽取样品要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国家抽查、统检工作另有规定的要按有关部门下达的检验细则要求的数量抽样;仲裁、鉴定等另有要求的检验工作,须由检验室制定检验细则,经批准后按细则要求数量抽样。
4.4 抽取样品要当场加封,认真填写抽样单,同时按
规定收取检验费。抽样时遇有特殊情况,需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按指示办理。
4.5 抽取小件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大件样品刻有被检单位送至所业务室,并与业务室办好交接样品手续。
5 、样品的交接与流转
5.1 检验样品统一由业务室接受登记,样品管理人员按抽样单内容对样品对样品核对后,办理收样手续。
5.2 业务室对样品按规定进行分类编号,核实收费后签发业务卡。
5.3 业务室接到样品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检验室人员领取检验样品。
5.4 受检单位办理委托检验自送样品时,样品受理人员应检查手续是否齐备并检查样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样手续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内下达业务卡通知检验室领取样品。
6、检验细则
6.1 各检验室在接到抽取的样品后,应按业务卡登
记号建立各检验室分台帐,合理安排检验工作。
6.2 各室对承检任务应严格按《检验工作技术管
理及质量保证制度》执行。
6.3 对仲裁、重要委托检验以及上级安排的抽查、
统检工作,各检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制定检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