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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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41203 林权流转合同
转让人(甲方):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村民委员会受让人(乙方):湖北山之梦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林权流转合同
转让人: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湖北山之梦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流转给乙方用于现代观光农业、乡村体验旅游、度假养生地产等项目的开发,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林地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地隶属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村民委员会,地名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总面积2885.6亩,(其中山林面积2196.6亩,竹林面积283亩,荒坡地406亩),以上数据由县林调大队实地勘查并提供。(详见流转林地情况明细附表。)
四至界限:
东:武穴市太平桥村及八斗村山林交界
南:太平桥村到上油墩后山为界
西:石头河为界
北:八斗村山林交界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70年,自2014年12月31日至2 084年12月30日止。
第四条:流转金及支付方式
1、流转金初始价格为每年捌万玖千柒佰玖拾肆元整(详解见流转金明细计算表),每三年为一支付期,首期流转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万玖千叁佰捌拾贰元整。
2、乙方取得上述林地林权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流转金,并应扣除此前乙方向甲方预付或垫付的一切费用。
3、以后每期支付时间,需在前一支付期内的最后一个月内支付。
4、后续每个支付期均以首期流转金为基础,递增6%(详解见流转金逐年支付金额明细表)。
第五条:补偿项目及其它附属事项
1、村集体林木及相关道路补偿。
2、房屋拆迁及旧房回收补偿。
3、庙宇回收及相关道路补偿。
4、流转至村民竹林回收及相关补偿。
5、在本次林地流转中甲方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6、以上5项由乙方折合成人民币,一次性补偿甲方壹佰叁拾万肆千贰佰捌拾肆元捌角贰分(详解见补偿计算明细表),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再次增加补偿金额。
7、以上资金分配权,待乙方取得上述林地、林权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由甲方(村委会)统一办理,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再次增加补偿项目及金额。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按期收取约定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建设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迁移规划建设区域内、及景区道路两侧的墓地,确保项目顺利施工。
5、在甲方承诺极积支持、配合乙方日常工作,并认真执行承诺的
前提下,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供村务开支经费陆万元整。
6、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7、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权流转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权流转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对本宗林权进行再流转、林木栽培、林木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不得干涉。
3、在流转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除土地补偿以外,均归乙方所有。
4、林权流转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5、林权流转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6、受让人死亡,其继承人享有受让人的所有权力与义务。
7、乙方在林地开发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同等条件下需优先使用甲方本村村民)。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将各项资金按期支付给甲方,每期流转金支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约定支付期的三个月,否则构成违约。
2、在办公区域内为甲方提供两间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
3、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地为甲方本村村民,提供适量的生活用材砍伐区域。
4、在充分尊重本地习俗,且不影响项目建设及景观布局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在流转区域内为甲方设臵坟墓埋葬地点。(如与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相违背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独享。)
5、以立项允许经营范围为主,不得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确因建设规划需求,需要改变林地用途及性质,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补偿规定协商解决)。
6、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项目造林,其相关补助按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7、项目建成后,甲方村民每人每年可在景区内享受三次:二折景区门票、五折住宿、七折就餐的特惠待遇。
第七条:债权债务处理
甲方林地流转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