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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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单位各类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政策施抓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各项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单位各项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单位各项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单位各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单位各项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单位各项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轮岗制度实行站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发挥决策统领作用,主管领导抓好政策落实。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配合农业局纪检组的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轮岗管理:
1.单位预算业务管理
2.单位收支业务管理
3.单位合同业务管理
4.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5.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轮岗方式
(一)轮岗原则
1.为保证轮岗的有序进行,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实行轮岗,而实行待岗。
2.根据单位需要确需轮岗人员如拒绝安排,或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实行调离
(二)轮岗间隔
轮岗的年限,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上满1年一般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岗位任职的限制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和未达到定期轮岗的财务人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自身条件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三)工作交接
轮岗人员及分管责任人应切实做好工作的交接和监交,并以最短时间进入角色,迅速展开工作
原岗位工作人员对轮岗人员负有业务指导及重要工作特别提醒义务,以便轮岗人员能更快进入角色,展开工作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